logo

拘留人大代表报告书

人民检察院拘留人大代表报告书
. .
人民检察院 . 人民检察院 . 人民检察院
拘留人大代表报告书检 拘留人大代表报告书 拘留人大代表报告书
(存根) (副本)
检拘代[ ]
[ [
检拘代[] 检拘代[ ]
案由 ] ]
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 ,因
性别 年龄 犯罪嫌疑人 ,因 号涉嫌 ,根据《中华人
工作单位 . 涉嫌 ,根据《中华人 .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
住址 .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 规定,依法对其拘留。因该犯罪嫌疑人系
身份证号码 . 规定,依法对其拘留。因该犯罪嫌疑人系. 本届人大代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
犯罪嫌疑人系 . 本届人大代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大代表。. 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特此报告。
拘留时间 . 代表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特此报告。.
羁押处所 . .
批准人 . .
承办人 . .
填发人 . .
填发时间 . .
. . (院印)
. (院印) .
. .
第一联统一保存 第二联附卷 第三联报送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


拘留人大代表报告书制作说明



一、 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因现行犯拘留担任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而向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报告时使用。


二、 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委托该被拘留人大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的,受委托报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本文书第二联复印一份送交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第三联报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