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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证

拘传证


公安局 . 公安局
拘传证(存根) . 拘传证
公预字第 号 . 公预字第 号
犯罪嫌疑人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单位及职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兹派本局侦查员
住址.对居住在的
拘传原因.予以拘传。
拘传时间第
批准人.
执行人. 局长(印)
填发时间. (公安局印)
填发人号本证已于年月日时向我宣布。
年 月 日 . 被拘传人
.
.

1. 说明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本格式是公安机关使用的拘传证。
拘传证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拘传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的凭证文书。这种凭证文书具有不可违抗的法律强制力,被拘传人必须服从,不得拒绝。该证不得多次使用,每次拘传不得超过12小时。在12小时内不能结束时,应当将被拘传人妥善安置好,并重新填发拘传证。
填写拘传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 该证正页上所指的被拘传人就是拘传证存根上使用的犯罪嫌疑人,这两种称谓都是同一人。被拘传人是针对被拘传的对象而言的,而犯罪嫌疑人是针对被拘传人在案件中的地位而言的。
(2) 正页中的“居住在……”和存根中的“住址”是同一的,均是指被拘传人的户口所在地。正页中使用居住地主要是为了语言流畅和便于理解。
(3) 拘传原因通常有两种基本情况,一是对犯罪嫌疑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的,可填写“经合法传唤而不到案”;二是对犯罪嫌疑人直接采取拘传的,则应填写拘传的原因,即被拘传人的行为性质,如盗窃、抢劫、诈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