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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前听证告知书

案号:
被告知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 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单位)的下列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已构成假冒专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本局提出。
如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特此通知。

知识产权局(盖章)
案件承办人:
联系电话:
本局地址:
邮政编码:

说明: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知识产权局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