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解除协议
股权代持解除协议
甲方(委托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乙方(代持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就原合同解除事宜达成如下约定:
1. 原合同情况
1.1 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委托持股合同》(下称“原合同”)。
1.2 根据原合同,现乙方名下的下列股权(下称“标的股权”)系由甲方委托乙方代持,实际权利归甲方所有:
股权所在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对应注册资本:
股权比例:
2. 合同解除安排
2.1 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于 年 月 日(解除日)解除原合同。
2.2 相关费用
2.2.1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代持补偿人民币(大写) 元(¥ 元)。
2.2.2 付款方式:
本合同签订后立即支付 元;
剩余款项应于显名手续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
2.2.3 乙方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2.2.4 除上述费用外,就原合同的履行与解除,双方均无需再向乙方支付其他费用、款项。
2.3 显名安排
2.3.1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将尽快安排股权变更登记。
乙方需根据甲方指令,将标的股权工商变更登记于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方名下,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通知文件的,乙方应无条件配合。
2.3.2 上述显名过程中如涉及手续、税费等,由甲方承担。
2.3.3 上述显名过程中如需签订用于过户手续的股权转让协议,乙方应无条件配合;该协议仅作为显名手续之用,不作为双方实际权利义务的依据。
2.3.4 该股权如涉及后续出资义务,由甲方承担。
2.3.5 如乙方仍持有标的股权相关的材料,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材料全部交给甲方。
3. 双方确认
3.1 双方在此确认: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以外,任何一方都不再因为原合同的履行和解除向对方要求任何对价、报酬、费用、赔偿、违约金或补偿。
3.2 原合同中关于保密义务的约定等,双方仍需遵守。
4. 附则
4.1 原合同中关于保密义务的约定等,双方仍需遵守。
4.2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3 本协议经双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名或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