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建设单位: (盖章)
使用说明
1. 本临时管理规约为建设单位使用的示范文本,建设单位在办理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应当参照本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所在地县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内容与示范文本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在备案时作出书面说明。
2. 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的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本示范文本中标注为“□”的部分为多选项。
3.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将本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建设单位应将本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给物业买受人,并予以说明。
4. 临时管理规约作为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认可。
5.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与本规约一致。约定不一致的,以对物业买受人和业主有利的规定为准。
唐山市 (物业管理区域)临时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倡导绿色、智慧物业管理。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美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三条 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变更时,本规约对原业主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物业服务人应遵循本规约的内容,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第四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约的约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宠物饲养、房屋外观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并承担治安、消防、卫生等方面的安全责任。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同时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人。业主转让物业,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第五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要求物业服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二) 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就物业管理事项提出建议;
(三) 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 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享有被选举权;
(六) 监督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 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服务合同;
(八) 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收益权;
(九) 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公共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 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制度要求;
(三)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
(四) 配合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服务;
(五) 按照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六) 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
(七) 履行房屋安全使用责任;
(八) 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
第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
(一) 小区名称:
(二) 座落位置: (县(市、区)、街道、社区、居委会)
(三) 物业总建筑面积:
(四) 物业类型: 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别墅或非住宅
(五) 土地宗地号:
(六) 物业服务区域四至如下: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七) 物业服务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幢 [座] 单元 室;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幢] 「座] 单元 室;
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幢] [座] 单元 室。
(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可在横线处自行增加内容。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详见附件1、附件2和附件3)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以下部分属于业主共有:
(一) 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但是属于城市公共道路、城市公共绿地或者出让个人所有的除外;
(二)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修建的车位;
(三) 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架空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
(四) 物业服务用房和其他公共场所、共用设施;
(五)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约定的其他共有部分。
第九条 利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共有部分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其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可能损害特定业主就其专有部分享有的合法权益的,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有、使用、处分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十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的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规约外,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报相关政府部门批准。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严禁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口宾馆等经营场所。
第十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负责物业专有部分的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其所有或者使用的窗户、阳台、搁置物、悬挂物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和设施设备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配合、协助物业服务人对共有部分进行安全检查、维护保养等工作。
第十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物业使用人禁止出现下列行为:
(一) 违法改变建筑物的使用用途;
(二) 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墙体外观;
(三) 私圈、私占、私建停车场地;
(四)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储存、使用、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五) 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六) 擅自占用、损坏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附属设施;
(七) 擅自拆改供水、排水、烟道、通气孔等管线;
(八) 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张贴;
(九) 擅自通过设置地锁、石墩、栅栏等障碍物和乱堆乱放等方式,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或者损坏消防设施等;
(十) 乱设摊点,不按垃圾分类要求乱倒垃圾,堆放杂物、固体废物;
(十一) 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损坏园林设施;
(十二) 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高空抛物;
(十三) 违反规定排放噪声或者故意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四) 违反规定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等充电,禁止上述车辆进楼入户、停放充电;
(十五) 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十六)
(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
物业服务人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劝阻、制止,要求行为人及时改正;劝阻、制止无效或者行为人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履行法定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遵守下列消防安全事项和规定:
(一) 配合物业服务人做好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
(二) 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火灾隐患整改、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检测和更新、添置的相关费用;
(三) 做好建筑物专有部分和自用设备的消防安全防范,及时清理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厨房、阳台等部位,安全使用电器设备、燃气用具,排查、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四) 遵守住宅装饰装修消防安全有关规定;
(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物业专有部分,或者进行其他涉及专有部分的安装、维修及高空作业等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物业使用人在签订协议时,应当同时提供带有业主签字或盖章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意见。物业服务人应当将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书面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
(二) 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有部分和公共场所;
(三) 施工期间应当注意噪音问题,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造成影响;晚间 时至次日上午 时及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噪音的施工;
(四) 未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不得改变物业的功能、结构、外貌和用途,不得增加超出设计规范规定的负荷;
(五) 不得影响物业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讯等使用功能,如有损坏,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 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外机。未预留位置的,应当按建设单位要求或者物业服务人统一指定的位置安装,空调外机要注意安装牢固,防止坠落。空调外机冷凝水要集中收集。使用空调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八)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保持整洁、美观,其造型、色彩、装饰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擅自封闭阳台、在建筑物的外墙上安装悬挂物、绘画等;
(九)
如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规约、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有关约定,且未及时予以更正的,物业服务人可以
第十六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安全、文明使用电梯,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乘用明示处于停用状态的电梯;
(二) 超过电梯额定载重量或人数使用电梯;
(三) 倚靠电梯门或者扶梯扶手,在电梯轿厢内打闹、蹦跳、吸烟,或者在出入口滞留;
(四) 强行开启或者阻挡关闭电梯门;
(五) 拆除、损坏电梯的零部件、通话报警装置、附属设施、安全注意事项或者电梯安全相关的标志、标识;
(六) 未采取安全防护、防洒漏措施运送装修材料以及家具、电器等易造成电梯损坏的物品;
(七) 在电梯轿厢内遗撒垃圾、便溺、吸烟;
(八) 将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带入乘客电梯;
(九) 携带犬只乘坐乘客电梯时不遵守养犬管理规定;
(十) 其他影响电梯安全使用的行为。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职责。损坏电梯设备的,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放,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 超过 m高度以上的货车、大型客车以及载有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
(二) 机动车辆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 公里,禁止鸣笛、练车;
(三) 机动车应在规定的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绿地等场地停放;严禁故意堵塞车辆进、出口;
(四) 按规定缴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五) 未经业主共同决定,禁止擅自在公共停车位上安装任何装置。车辆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防止发生噪音影响他人正常的生活、学习、工作和休息;
(六) 禁止在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上停放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
(七)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休闲娱乐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 广场舞时间不应早于 点整或超过 点整,白天音乐声不得超过 分贝,晚上不得超过 分贝;在每年高考和中考前 天或其他特殊时间段,应暂停所有带有音响设备的健身等休闲娱乐活动。
(二)
第十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 履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到本物业所在地相关政府部门申请养犬登记。未经登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饲养犬只;
(二) 不得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三) 不得影响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犬吠影响他人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四) 进入共有部分和公共场所应当采取绳索牵引等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伤人;
(五) 应当及时处置动物的排泄物,不得影响公共环境的卫生和美观;
(六) 禁止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犬只养殖、销售场所;
(七)
第二十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有关规定,禁止乱扔生活垃圾。
接受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物业使用人将房屋进行租赁的,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不得将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屋分割、分隔后出租;不得将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通过改建、搭建后出租供人居住。
业主、物业使用人有上述行为,物业服务人可书面要求业主、物业使用人限期整改。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整改,并采取措施,确保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 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委托物业服务人对专有部分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应与物业服务人就委托事项达成一致并自行支付相应费用;
(二) 如物业服务人因维修养护共有部分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物业专有部分时,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予以配合;业主、物业使用人因维护物业专有部分需进入其他业主物业专有部分的,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提供方便;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 因维修养护专有部分,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和场地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人,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并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如造成第三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 物业专有部分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维修;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维修义务的,物业服务人可在公安机关或者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到场见证下实施应急维修,维修中发生的费用由相应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从事物业维护、修缮、装修监督等工作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提供方便。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等相关专营单位因维护、修缮、改造或者设置管线等工作,需要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或者使用业主物业专有部分时,物业服务人、业主、物业使用人等应当予以配合,提供便利,并不得擅自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保修期满后,保修期内报告的维修事项,应当由建设单位完成维修。
物业保修期届满后,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保养和管理责任,由业主共同承担。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共有部分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五条 业主共有资金包括:
(一) 共有部分收益;
(二)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 物业管理费;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人利用共用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公共收益单独列账。
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七条 业主应当依法交存、续交、补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业主转让不动产、办理转移登记后,转让不动产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随不动产一并转让;因征收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不动产灭失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归业主所有。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危及住宅使用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直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一) 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无法正常使用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
(二) 消防设施设备严重损坏的;
(三) 二次供水水泵损坏或者水管爆裂导致供水中断,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但是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应当由供水单位承担的除外;
(四) 排水设施堵塞、坍塌、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财产安全的;
(五) 屋面、外墙防水损坏,造成严重渗漏的;
(六) 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的;
(七) 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第二十九条 业主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约的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和其他应依法分摊的费用的,物业服务人可以以书面方式进行催收。
业主逾期仍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人可依法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予以追缴,所产生的费用由欠费业主承担。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水、停电、停气以及限制业主进出物业服务区域、使用电梯等方式催交物业服务费。
第三十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有资金除银行储蓄或依法购买国债外,不得用于其他投资,不得借贷给他人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一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权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人以下权利:
(一)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制定必要且有利于大多数业主利益的物业管理制度,并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 以规劝、公示、 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
(四)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三十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人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物业服务人提供具体变更信息。
第三十五条 本规约由建设单位制定,并在销售物业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本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三十六条 本规约自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第一个买受人签字后生效,业主大会审议通过的管理规约生效时终止。
附件:

1. 规划平面图
2. 物业构成明细
3. 共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4. 承诺书
附件1:规划平面图
(粘贴在以下空白处)
附件2:物业构成明细
类 型
幢 数
套(单元)数
建筑面积
高层住宅



多层住宅



别 墅



商业用房



工业用房



办公楼



车 库



会 所



学 校



幼儿园



用房







合 计



备 注



附件3:共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建筑本体之外的共用设施设备情况
本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出入口
人行出入口
道路
车行道
绿化面积
园林建筑小品
污水管长
m
污水检查井
雨水管长
m
雨水检查井
雨水进水井
m
化粪池
路灯
地灯
草坪灯
其他照明设施
垃圾箱
垃圾房建筑面积
体育设施
儿童娱乐设施
休闲设施
房屋建筑本
体共有部分
及本体共用
设施设备
电梯
数量
功率
千瓦
品牌型号
启用时间
配电房 变压器
数量
容量
千瓦
品牌型号
启用时间
千瓦
发电机组
功率
品牌型号
启用时间
生活蓄
水池
消防水池
消防水箱
生活水泵
功率
启用时间
消防水泵
功率
启用时间
排污水泵
功率
启用时间
消防系统情况
智能化系统情况
其他设施设备情况
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
坐落位置
物业服务办公用房
坐落位置
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用房
坐落位置
附件4:承诺书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 (物业管理区域名称)的买受人。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本人声明如下:
二、 确认已详细阅读 (建设单位全称)制定《唐山市 (物业管理区域)临时管理规约》;
二、 本人承诺遵守本规约;
三、 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规约的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