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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中小学校章程示范文本

厦门市中小学校章程示范文本
使用说明
一、 中小学章程的修订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遵循公开、民主原则,广泛听取学校教职工、学生、学生家长、法律顾问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二、 本示范文本供厦门市公办中小学校制定或修订章程时参考使用。各校在制定或修订章程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与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适当增减、调整示范文本的内容以及有关条款的顺序。中等职业学校、民办中小学校可参照使用。
三、 本示范文本中,每条方括号“【】”中的文字为该条款的概括性表述,“说明”中的内容为对相关条款拟定的依据或者目的进行的解释或对相关条款的修订建议。条标和说明仅作为各校制定或修订章程的提示性使用,在各学校最终正式审议通过的章程文本中应将条标和说明删除。
四、 建议各学校将修订并审议通过的章程文本在学校官网以及学校重要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建议将修订后的章程向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备,同时应向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中学(小学)章程
(说明:标题中的学校名称应用全称,不能用简称)
序言
(说明:本部分由各个学校自定,可简述学校的历史渊源、办学成效等内容,向社会公众有效展示学校的办学历史与办学成效。)
示例:XX中学(小学)创办于1906年,其前身是……系首届全国文明校园,福建省首批示范性普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建立健全现代学校制度,加强学校的科学化、规范化治理,更好地维护师生合法权益和学校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说明:①章程是中小学校内部管理和运行的基本依据。本条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第二十七条关于
学校设立基本条件之“有章程”的规定和第二十九条关于学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规定。《全国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指南(中小学)》(教政法厅函〔2022〕3号)将章程建设作为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一项基础工作。②对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宜在章程制定的法律依据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于中等职业学校,宜在章程制定的法律依据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对于民办学校,宜在章程制定的法律依据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条 【章程地位】章程是学校组织结构、管理运行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规章制度体系。学校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应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与地址】本校全称为……,英文表述为……,住所地址为……,网络域名/网址为……
(说明:①学校如有规范性中文简称或英文简写,可在“本校全称”后写上“简称为……“,在”英文表述”后写上“英文简写为……”。②学校住所地按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其他有关核准登记证书上载明的内容填写;如有多个校区,可写明各校区地址和名称。)
第四条 【学校性质及隶属关系】本校为厦门市……(登记机构)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营利性民办机构,隶属于厦门市……(主管机关)管理,为实施……年制(高中/完中/初中/小学/学校)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民办教育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说明:本条可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登记机构,如厦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主管机构,如厦门市教育局、各区教育局等。)
第五条 【学校宗旨和业务范围】
(说明:本条由学校根据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其他有关核准登记证书上载明的内容填写)
第六条 【学校发展目标】
(说明:本条可以根据各学校的中长远发展目标来拟定,也可以不拟定本条款。)
第七条 【办学理念与培养目标】
(说明:本条根据各学校的具体情况来拟定,也可以不拟定本条款。应注意本条款与第五条【学校宗旨和业务范围】之间的关联与差异。)
第八条 【招生对象与规模】学校招生对象与规模以厦门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适龄学生和核定班级数、学生数为准。原则上,学校办学规模为小学每个年段X教学班,初中每个年段X教学班,高中每个年段X教学班。
(说明:对于班级数与学生数可以写上区间数,如“5-8个教学班”,并阐明“最终以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结果为准”。也可以不写具体班级数与学生数,仅写明“以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对象与班级数为准”即可。)
第九条 【学校文化】
学校的校训为……
学校的校风为……
学校的教风为……
学校的学风为……
(说明:依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意见》(教基〔2020〕7号)等文件精神,学校可根据实际对本校校训、校风、教风或学风等校园文化等进行表述。)
第十条 【学校标识与纪念日】
学校校标为……
学校校旗为……
学校校歌为……
学校校徽为……
学校校庆日为……
其他重大纪念日为……
学校的校报、校刊名称为……
(说明:①依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意见》(教基〔2020〕7号)等文件精神,学校可根据实际作出具体表述。②学校的校报、校刊名称等,也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表述。)
第十一条 【开办资金与经费来源】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补助收入,还包括等……
(说明:①开办资金按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核准登记的内容填写。②依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59号)的规定,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其余经费来源可依据实际情况从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收入中选择填写;民办学校开办资金与经费来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并载入章程中。)
第二章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十二条 【党的组织】学校的党组织(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学校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组织建设,确保学校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
(说明:本条主要依据的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和《厦门市中小学小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试行)》等文件精神。)
第十三条 【党组织的职责】学校党组织(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学校党组织(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的具体职责为:
(一) 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
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党的教育方针在学校切实得到贯彻落实。
(二) 坚持将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 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五)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监督等相关工作。
(六) 开展与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与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 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 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工作和教师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离退休等工作。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关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 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学校党组织(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的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等深度融合,确保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
(说明:①本条主要依据的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并吸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中的有关精神。各校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对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探索与实际情况,对学校党组织的职责作出具体规定。②党组织书记、校长一般应当分设;党组织设置为党支部的中小学校,则党组织书记、校长一般由同一人担任,同时应设1名专职副书记。如属于前述情形,则宜对此进行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 【决策原则和程序】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学校党组织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学校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学校建立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说明:学校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可以在章程中予以明确。如在章程中予以明确,则宜写明议事范围、参与成员、议题提出、表决机制等内容。考虑到章程篇幅等因素,建议另行制定学校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十五条 【学校行政管理体制与法定代表人】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主要行政责任人,并依法登记为法定代表人。
(说明:本条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参照了《关于加强中小学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民办学校可以规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第十六条 【校长职权】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支持并配合学校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校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 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课后服务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 加强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推进大中小学思政课一体化建设,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 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 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 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订立、履行、续签、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负责年段长、班主任、教研组长、备课组长等教育教学人事工作的安排。
(七) 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 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 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 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说明:校长的具体职权可以根据中小学的实际情况进行表述。)
第十七条 【校级领导副职】学校设校级领导副职X名,由(厦门市委教育工委或区委教育工委等主管机关)考察、任命。
(说明:如果是民办学校,则应明确举办者对学校行政领导的选任权限。)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
下列学校具体行政工作事项由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讨论决定:
(一) 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 执行党组织会议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三) 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和工作计划安排。
(四) 实施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德育、心理健康教育、家庭教育、校外教育等的具体措施。
(五) 精神文明建设、对外合作交流、后勤服务管理和安全稳定工作等的具体措施。
(六) 学生学籍管理、学生表彰和违规处理、年度招生和毕业生工作等的具体事项。
(七) 学校教职工等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培养、管理的具体事项。
(八) 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的执行,学校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的具体安排,资产配置、处置等具体事项。
(九) 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具体行政事项。
(十) 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生病等特殊情况缺席,可以委托党组织负责人或者副校长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参与成员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学校中层干部可以列席校长办公会议,但无表决权。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成员提出,由校长确定是否提交会议讨论决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学校建立健全会议决议的具体规则。
(说明:①本条主要依据是《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以及《厦门市中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试行)》的相关内容。②各校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对党组织领导下校长负责制的探索及实际情况,对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的决策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九条 【校务委员会】学校可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校友、社会贤达、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等组成的校务委员会,对学校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学校发展规划、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方案以及学校其他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说明:学校如建立校务委员会的,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表述;如果没有建立校务委员会,可删除该条款。)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职权。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表决通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审议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 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 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 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 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 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与表决等事项,由学校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说明:①本条主要依据的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第七条等规定。②学校可以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制定相应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群团组织与学代会、家委会】学校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先队代表大会、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充分发挥各群团组织和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和服务师生中的作用,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指导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民主管理、协同育人等作用。
(说明:①本条依据的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普通中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中青办发〔2017〕9号)、《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全国少工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少先队基层组织设置和少先队标志使用的通知》(中少办发〔2011〕6号)等文件精神。②中学可以按规定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十二条 【工作机构】学校设置……等党政后勤管理机构,其中,综合管理部门下设……等机构。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教学教辅部门(列明具体的名称)。
中/小学校党务工作机构与行政相应机构合署办公(或者学校党员较多、规模较大,单独设置党务工作机构)。
(说明:各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综合管理部门的组织机构应根据精简高效原则综合设置,一般由办公室(人事室)、教务室、总务室、德育室、安保科等组成。各学校可以对党政后勤管理机构的人员配置以及具体职责进行明确规定。)
第二十三条 【法治保障机制】学校推进法治副校长、综治副校长、法律顾问等工作机制建设,积极发挥法治副校长、综治副校长和法律顾问对提高治校水平的作用。
学校聘请公检法司有关法律专业人士兼任法治副校长和综治副校长职务,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
学校聘请法律实务工作者担任学校法律顾问,负责参与起草修订和审查学校规章制度与规范性文件、为学校重大决策和办学行为提供风险评估或者法律论证意见、协助开展治校实践和法律知识普及等工作。
(说明:本条依据的是《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52号)、《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教政法厅函〔2022〕2号)和《中共厦门市委政法委员会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学校综治副校长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厦委政〔2019〕36号)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校内纠纷解决机制】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学生申诉机构和教职工申诉及调解机构。
涉及师生处分、申诉等事项,学校可主动举行听证;师生申请听证的,应当按规定举行听证。
(说明:①本条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和《全国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指南(中小学)》(教政法厅函〔2022〕3号)的相关规定。②学校应结合实际情况,对本条内容进行具体表述。例如,学校可以写明学生申诉机构的名称、教职工申诉机构或调解机构的名称,以及上述机构人员组成等事项。)
第四章 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节 举办者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举办者】学校的举办者是……
(说明:根据各个学校具体情况填写。如果是民办学校,通常要写明举办者的相关详细信息以及出资形式、出资比例等。由政府举办的学校,则举办者简单写明为厦门市政府或者国家举办等。)
(示例1:学校由厦门市人民政府举办,厦门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举办者、主管部门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示例2:学校由XX公司举办,由厦门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举办者的出资形式为货币/不动产/知识产权等,出资金额为人民币伍佰万元,出资比例XX%。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第二十六条 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监督学校经费和资产使用情况。
(说明:本条款内容应与举办者和其他相关部门充分沟通。本条款也可以以列举方式列明举办者的具体权利,如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审定本校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考核学校绩效,任免党政领导,监管学校资产运营等。)
第二十七条 举办者依法保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为学校提供良好的办学条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与办学秩序。
(说明:本条款也可以列举形式列明举办者应承担的义务,如持续增加办学投入,为学校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供保障;依法保护学校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等。)
第二十八条 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对各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举办者发生分立、合并的,则举办权由分立、合并后的社会组织或法人承继。举办者因解散或破产而不再具备法定条件、丧失举办者资格的,应当妥善安置教职员工工作以及学生学习,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依法应当办理清算手续的,则依法开展清算工作。
(说明:本条款内容应根据举办者的实际情况进行拟定。民办学校须考虑自身特殊性,注意相关条款的表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的规定。)
第二节 学生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生是指按照本市(区)招生政策经招生主管部门审核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且办理入学手续,接受学校培养,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说明:学校可以根据不同阶段学生入学的具体情形加以表述。)
第三十条 【学生权利】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权参与学校管理,评议、监督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
(二) 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根据学校安排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育教学资源。
(三) 有权享受国家、省、市提供的资助政策或者待遇。
(四)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有权获得符合客观事实的适当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个人及家庭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受保护。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说明:①本条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关于受教育者权利的规定。②学校还可根据其他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教育部令第50号)第十条等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列举学生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学生义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坚定理想信念,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 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培养能力,勇于创新,立志成
才,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有益活动。
(四) 抵制色情、暴力、邪教、迷信等不良思想与行为的侵害。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说明:本条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四条关于受教育者义务的规定,学校还可根据其他法律法规和自身实际情况,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规定学生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 【学籍管理】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依规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相关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的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评价】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教育惩戒或者处分。学校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或者处分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申辩,遵循审慎、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决定。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处分学生设置6-12个月的期限,对受到处分的学生进行跟踪观察、有针对性地实施教育,确有改正的,到期后予以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说明:①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每学期评价结果不仅要记入学生本人档案,还要记入学生成长手册;高中阶段学校,将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②根据《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教育部令第50号)等规定,对违反校纪校规学生的处分种类应予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处分一般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普通高中阶段学校处分一般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学生,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学生在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学生资助】学校对在籍在读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国家和厦门市(X区)的相关规定通过免除相应费用、提供国家助学金等方式给予资助。
(说明:对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的资助对象、资助内容和资助标准,学校宜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节 教职工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组成】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说明:中小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其中专业技术岗位又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权利】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二)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享有知情权。
(三) 按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四) 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如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五) 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六)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处分以及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享有申诉权。
(七) 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 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有权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九)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劳动/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其中,学校教师除上述第一款规定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十)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十一)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
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十二)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十三) 依法对学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法律规定的不良行为,予以制止、进行批评教育,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
(说明:①本条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及《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令第49号)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②学校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自身实际情况规定教师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义务】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学校的教学或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或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或其他工作任务,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权利,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 制止侵犯教师、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损害教师合法权利以及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思想和行为。
(六) 遵守学术规范,坚守科研诚信,恪守学术道德。
(七) 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说明:①本条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和《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的规定。②学校还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规定教职工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岗位聘用】学校根据核定的编制数、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竞聘上岗,依法依规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制度、职称评聘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
(说明:①本条依据的是《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的相关规定。②各校可结合各学校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培训】学校制定教职工培训规划和计划,对教职工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
(说明:①本条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等规定。②学校可根据自身实际,将教职工培训的制度安排进行规定。)
第四十条 【教职工考核】学校依法依规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职称评聘、岗位晋升、资格注册、薪酬分配、续聘解聘以及奖励处罚的重要依据。
(说明:①本条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以及《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的相关规定。②学校可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实际情况作出的考核制度安排进行表述。例如,学校可以对考核种类、考核依据、考核程序和考核结果应用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待遇】学校教职工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说明:①本条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四条等规定。②建议学校根据自身实际,将教职工待遇作出的制度安排进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奖惩】学校对于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规范和聘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处分、解聘等处理。
(说明:①本条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8〕18号)的规定。②学校可根据自身实际,规定教职工奖惩制度。)
第五章 学校管理
第一节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三条 【教育教学任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全面培养体系,坚持五育并举,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严格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科学规范开设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
(说明:①本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条、第六条和《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的相关规定。②本条依据的是《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意见》(教基〔2020〕7号)等文件精神,强化学校课程实施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结合实际科学构建基于学校办学理念和特色的校本课程。)
第四十四条 【德育工作】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建立健全德育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深化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塑造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关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
(说明:①本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等文件精神。②学校可根据自身实际进行具体规定。)
第四十五条 【安全工作】学校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研究分析学校安全形势,制定完善各类安全应急预案、保障机制等。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的总体要求,压紧压实学校安全主体责任。配齐配强保卫队伍及物防技防设施设备,加强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大力开展安全常识教育,落实安全教育课程,聚焦消防、交通、燃气、校舍、欺凌、溺水等重点领域和关键节点,建立定期全面自查、责任倒查等机制,完善学校安全隐患台账,实现闭环管理。
第四十六条 【教育教学管理】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学校按照减轻学生负担、提高教学质量的要求,从备课、上课、作业、辅导、评价、教研等环节入手,加强课程教学全过程管理,形成课程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评估体系。
学校建立健全教研、培训、科研一体化发展的校本研修体系,提高教育科研管理水平,健全与完善教学研究制度和促进教学改革制度,提升教师的业务水平、教学能力,推动教学改革,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说明:①本条主要依据《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②学校可根据自身探索,将成熟的制度写入本条文,例如,备课组集体备课、教研组教学研究、年级组质量分析、学校教学工作研讨等制度。(3)本条后,学校还可列出若干条文,分别对思想品德教育、劳动教育、体育教育、艺术教育、知识教育和创新教育等目标任务、管理措施进行具体规定。)
第二节 其他管理
第四十七条 【人事管理】学校的人员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依法制定相关人事管理制度,包括:……
第四十八条 【资产保护】学校资产是指本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货币等流动资产,在建工程等固定资产,知识产权、债权、股权等无形资产和非物质文化资产。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破坏。
学校对侵占或破坏校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等行为,履行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害者的法律责任。
(说明:本条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资产管理制度】学校依法制定资产管理制度,并依据相关制度使用和处置单位资产,包括:……
第五十条 【捐赠与使用】学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捐赠,坚持自愿无偿、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财物的使用应当按照学校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开展。
第五十一条 【财务管理】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财务活动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学校依法制定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并依据相关制度使用和管理经费,包括:……
(说明:学校可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59号)等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 【规范收费】学校严格执行本市、区收费规定,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说明:学校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三条 【家校共育】学校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机制,统筹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会、家访、家长开放日、家长接待日等各种家校沟通渠道,丰富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内容,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
(说明:①本条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章的规定,以及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5〕10号)、《关于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的意见》(教基〔2022〕7号)等文件精神。②学校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加以表述。)
第五十四条 【家长委员会】学校高度重视家长委员会在构建现代学校制度中的核心作用,将其作为推进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以及社会参与的关键环节。积极发挥家长在教育改革发展中的作用,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
学校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以多种形式听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加强家长委员会工作指导,明晰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行为,严格家长通讯群组信息发布管理,严禁以家长委员会名义开展违规收费、违规补课等行为。
(说明:①本条依据的是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2〕2号)、《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5〕10号)、《关于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的意见》(教基〔2022〕7号)等文件精神。②学校可依据上述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表述。)
第五十五条 【校外实践教育】学校积极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参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建立或者利用德育、科普、法治、安全、研学等教育基地,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学校依托所在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的环境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发挥自身优势,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说明:①本条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八条规定,以及《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意见》(教基〔2020〕7号)等文件精神。②学校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加以规定。)
第五十六条 【合作交流】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校企交流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说明:①学校已开展教育合作交流项目的,建议对此作出具体表述。②学校对于开展对外合作交流项目已有相对成熟的制度规定的,可以作出具体规定。)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
第五十七条 【信息公开】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通过线上或者线下等方式主动公开以下事项:
(一) 学校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办学性质、办学地点、办学规模、办学基本条件、机构职能、联系方式等。
(二) 学校现行规章制度以及办事流程。
(三) 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年度报告等。
(四) 学校招生的计划、范围、对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评优奖励办法,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报考条件、录取办法,学生资助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结果。
(五) 学校收费的类别、项目、标准、依据、范围、计费单位和批准机关以及监督电话。
(六) 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有关规定,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课程设置方案与教学计划及执行情况。
(七) 学校教职工招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评优的条件、程序、结果及争议解决办法,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教师培训等师资建设情况。
(八) 学校重大物资采购、基本建设与维修、房产承包与租赁等的招投标结果及实际执行情况。
(九) 学校经费收支情况,学校资产和受赠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十) 学生住宿、用餐、组织活动等服务事项及安全管理情况,自然灾害、传染病等涉及师生安全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置情况。
(十一) 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情况。
(说明:①本条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和《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教办〔2010〕15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②学校可根据《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教办厅函〔2019〕39号)等并结合学校实际,列明可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如:年度报告、章程、招生简章。)
第五十八条 【外部监督】学校依法依规接受上级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监管、督导、考核。通过建立与社区沟通联系制度以及家长委员会等途径,接受家长和其他社会公众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说明:学校可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表述。)
第五十九条 【内部监督】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接受学校党组织、内部管理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机构的监督。
第八章 终止与剩余资产处理
第六十条 【终止情形】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 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 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 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
(说明:本条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八、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等规定。)
第六十一条 【注销与清算】学校在申请注销登记前,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按程序报批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说明:本条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七、五十八条等规定。本条“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是本章程第四条所列明的登记机关。但主管机关等发生变更的,则依照变更后的情况来确定。)
第六十二条 【剩余资产处理】本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进行处置。
(说明:本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等规定。)
第九章 章程生效与修订
第六十三条 【章程生效】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学校党组织会议决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并报教育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说明:①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第二条规定“取消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含民办)章程核准”,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对章程核准,通过以章程规范标准、制定范本、提交备案等方式,对学校章程进行管理。②根据《关于推进本市事业单位章程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有关事业单位章程核准备案有关规定。③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章程修订的提出部门或人员。)
第六十四条 【章程修订】本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订章程:
(一) 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
(二)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变更调整。
(三) 举办者发生变更,需要调整和变更章程的。
(四) 其他应当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章程解释】本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
(说明:章程一般由章程制定机构负责解释,也可以指定校长办公室等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章程解释部门。)
第六十六条 【法治统一原则】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