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示范文本)
使用说明
1. 本示范文本供拟订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时参考使用。
2. 业主大会筹备组和业主可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情况对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涉及选择性条款的选项内容排序无先后。
3. 拟订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丽水市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则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党建统领和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大履职事项,应先召开业主委员会党组织会议或党员委员会议讨论,形成共识后再提交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在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道(乡镇)”)、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村)委会”)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履职工作。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权力性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抵制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第四条 (业主大会与街道(乡镇)居(村)委会关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应当将决定事项报告居(村)委会,听取意见,作出决定后应及时报告居(村)委会并向业主公开。
第五条 (业主行使权利)业主应参与物业管理,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和监督权,维护广大业主共同利益。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损害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业主申请撤销权、业主请求权)业主认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物业主管部门或街道书面提出撤销申请。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及相应的业主大会名称)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及相应的业主大会名称。
(一) 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东至: ;南至: ;
西至: ;北至: 。
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的,具体见附件。
(二) 业主大会名称为:
丽水市 区(县、市) (物业项目名称)业主大会。
第八条 (业主大会决定事项)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 选举、改选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 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 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九)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九条 (召开业主大会程序)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召开:
(一) 起草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内容、会议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身份、人数、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情况;
(二) 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等内容应当书面报告街道社区,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告;
(三) 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发放和回收表决票,并应在公告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投票工作。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投票工作的,应在街道社区指导下决定是否延期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四) 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统计表决结果。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情况应接受街道、社区的监督;
(五) 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日(不少于7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六)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由相关业主自行协商讨论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情形发生或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且提议事项明确、联系人明确的;
(二) 发生停车位管理、公共设施变更、公共收益使用等重大情形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 街道、社区认为有必要并要求召开的;
(四) 其他: 。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程序)业主委员会接到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书面申请(需有业主本人签名)后,需及时报告社区,并在15日内对提议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45日内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进行表决,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提议不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20日内向申请业主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二条 (逾期未召开)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协调,确定召开时间。逾期仍未召开的,由街道指导业主召开,具体工作委托社区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
书面征求意见或者运用电子信息平台等形式召开。业主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确定会议形式并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业主代表大会)本物业管理区域采取/不采取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代表代为决定本议事规则第八条所规定的由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但第 项以及其他事项: 除外。
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代表名单向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业主代表选举)业主推选业主代表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产生:
1. 以幢为单位,从该幢业主中推选产生 名代表;
2. 以单元为单位,从该单元业主中推选产生 名代表;
3. 以楼层为单位,从该楼层业主中推选产生 名代表;
4. 划分为 个推荐区域,从每个推荐区域业主中各推选 名代表,共计产生 名代表。其中:住宅类型 名代表(别墅 名代表,排屋 名代表,公寓 名代表,其他物业 名代表),非住宅类型 名代表(商业物业 名代表、办公物业 名代表、工业物业 名代表、其他物业 名代表);
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推选的业主代表和未推选的业主代表的业主组成,业主代表一般不少于三十人,每推选单位至少有一名业主代表。业主代表的任职条件按照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设置。业主代表应当经推选单位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委托权利涉及表决事项的,须逐次逐项表达意见并办理委托手续。
业主代表的投票权数按其所代表的业主的投票权数计算。业主撤销所推选的业主代表授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并可以另行推选业主代表。
第十六条 (业主代表大会决定公告)业主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业主少于业主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其专有部分少于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的,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生效。
第十七条 (业主代表职责)业主代表履行下列职责:
(一) 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就会议议题征集本推选单位业主意见,出席业主代表大会;
(二) 组织推选单位业主开展本议事规则第八条规定决定事项的讨论与表决,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 告知业主委员会本推选单位业主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四) 建立本推选单位工作档案;
(五) 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业主参加业主大会方式)业主大会可以采用以下第(可多选)项确认参加会议的业主:
1. 业主到会并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名;
2. 业主在表决票上或者表决票发放表上签名;
3. 业主在挂号信、快递等收件凭证上签名;
4. 音像、影像资料可以确认的;
5. 业主在电子信息平台上查收确认的;
6. 其他: 。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表决形式)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以下第(可多选)种方法进行发放、回收表决票:
(一) 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将表决票投入投票箱内;
(二) 专人送达、回收: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送达并回收;
(三) 电子投票:通过相关电子信息平台投票;
(四) 邮寄挂号信、快递(以邮寄挂号信或快递投票的,应在表决票中附业主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 音像、影像资料(以音像、影像资料投票的,音像、影像资料应当有业主本人对具体表决事项的明确意见表达);
(六) 。
第二十条 (业主表决规则)业主大会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表决票的统计:
(一) 已确认参会未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按照下列第 项办法统计:
1. 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2. 不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二) 车位、摊位、储藏室、 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确定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
(三) 不按规定交存、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按服务合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等损害业主公共利益行为的业主,其表决权与被选举权按照下列第 项办法统计:
1. 均予以限制,其投票权数不计入总人数、建筑物总面积;
2. 不进行限制,其投票权数计入总人数、建筑物总面积;
3. 。
(四) 投票人需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并签名,签名因未填写、涂改、字迹不清等原因造成无法辨认投票人业主身份及其意见的,视为无效票;
(五) 单个事项表决意见不按表决票规定符号填写的,该单个事项表决意见无效,但不影响其他事项表决意见的统计;若对表决意见进行修改的,须在最终选择表决意见处签名。
第二十一条 (表决期限限制)业主大会对某项提议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 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同一理由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决定内容被撤销的除外。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及党组织建立)业主委员会由(5-11)名委员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名、秘书长 名、其他: 。主任、副主任应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秘书长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的程序聘请或经业主大会决定聘请。业主委员会主任由党员居民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党员比例不低于 %。
符合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成立党支部,暂不符合单独组建条件的,通过组建临时党支部、联合党支部或由社区党组织派驻党建指导员等方式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 年(3—5年);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为 。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 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履职和财务收支情况,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接受业主询问或者质询;
(三) 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部管理制度以及共有物业、共有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方案(草案);
(四) 拟订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方案,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收费方案或者其他公摊费用的收取标准方案(草案);
(五) 组织筹集和监督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及管理共用设施设备;
(六) 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七) 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业主以及业主代表名册、业主委员会选举以及备案材料、共有物业档案、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和工作档案,并接受业主查询;
(八) 及时了解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交纳物业管理费以及其他费用,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 按照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聘请执行秘书、财务人员;
(十) 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工作;
(十一)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一) 有故意犯罪或者严重失信等行为的;
(二) 拒付物业服务费、公共水电公摊费、不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损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的;
(三) 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建设等严重物业不当行为且未改正的;
(四) 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与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有利害关系的;
(五) 其他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的;
(六) 其他。
鼓励和支持业主中的以下人员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
(七) 热心小区公共事务的党员;
(八) 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九) 专职社区工作者、网格党组织书记、党小组长;
(十) 具备财务、法律、工程、环境等专业专长的业主。
第二十五条 (社区人员列席)社区办公用房位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区可作为业主代表指定一名专职社区工作者参与业主委员会选举。
社区用房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社区工作人员中也没有业主的,可以聘请一名社区工作人员担任业主委员会兼职委员,列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不得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或曾受过刑事处罚未满三年的;
(二) 违反党纪党规,正在被立案调查,或曾受过留党察看及以上党纪处分未满三年;
(三) 参与邪教组织,或非法组织参与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 利用黑恶势力干预小区业主、街道(乡镇)、社区工作人员正常工作和生活的;
(五) 采用不正当手段,阻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正常召开、选举和表决的;
(六) 在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工作或是其股东,应当回避的;
(七) 拒缴或无故拖延缴纳物业服务费,车位管理费及物业企业代收代缴的水电等公共能耗费用,或煽动其他业主拒缴上述相关费用的;
(八)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及时撤销的;
(九) 在小区内存在违法违规搭建、装修等行为被执法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尚未整改到位的;
(十) 不按有关规定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十一) 加入换届工作组的;
(十二) 其他不宜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情形)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 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
(二) 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 已书面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之日起满一个月的;
(四) 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五) 违反党纪党规,正在被立案调查、被党纪处分,或曾受过留党察看及以上党纪处分未满三年的;
(六) 违反《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禁止性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七)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应将上述委员资格自行终止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不少于7日。上述事项,业主委员会未及时公告,或怠于履行公告义务的,可由属地社区居委会及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召开业主大会表决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职务:
(一) 阻挠、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拒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 擅自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共有收益,或者侵占、挪用业主共有财物;
(三)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接受减免物业服务费用或者其他费用,或者牟取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
(四) 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五) 与本业主委员会订立商业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损害其他业主利益;
(六) 向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揽业务、销售商品;
(七) 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违规使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
(八)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资料;
(九) 未经公开招租,代表业主与他人签订物业管理用房租赁合同;
(十) 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明显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合同期限超出业主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 年以上。
(十一) 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妨碍公正履职的行为。
业主委员会应将业主大会关于是否终止上述委员资格的决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不少于7日。
第二十九条 (差/等额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等额或差额)选举。如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人数为 人,差额人数不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总数的50%。
第三十条 (候补委员)本物业管理区域(是或否)设立候补委员,当选候补委员的条件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当选条件相同,按照得票多少,依照顺序当选为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不得超过正式委员总数的50%。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 次,分别在 召开。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的或符合下列第 可多选)项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7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二) 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
(三) 街道、社区认为有必要并要求召开的;
(四) 其他; 。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召开:
(一) 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的,由副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的,或无正当理由不召集的,由街道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二) 召集人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并邀请社区列席;
(三) 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7日前报告社区,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听取社区和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建议;
(四)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会议召集人说明;
(五) 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六) 会议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七) 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
(八) 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社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 门栋等显著位置公告 日(不少于7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递补)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的递补规则如下:
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缺额不超过正式委员总数二分之一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自动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在 日内将正式委员缺额和候补委员递补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等显著位置公告 日(不少于7日),同时向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候补委员递补后,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仍未达到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数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办法:
(一) 由街道、社区和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选举工作组,负责具体换届改选工作,工作组组长由街道、社区代表担任;
(二) 在业主自荐、联荐以及街道社区组织业主推荐的基础上,由工作组按照本议事规则审核并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候选人名单;
(三) 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委员候选人数达到应选委员人数的,按得票数多少依次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
若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委员候选人数未达到应选委员人数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1. 符合当选条件的候选人确认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委员在未当选的候选人中重新进行补选;
2. 符合当选条件的候选人确认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委员在重新调整确定候选人后,重新进行补选;
3. 。
第三十五条 (业主监督委员会)本物业管理区域采取/不采取成立业主监督委员会,业主监督委员会由(一/三/五/七)名业主组成。
业主监督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监督机构,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由街道、社区党组织或十名以上业主联名推荐并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对业主大会负责。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六条 (业主监督委员会职责)业主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 查阅业主大会财务账薄及其他会计资料,检查业主大会财务状况;
(二) 监督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情况,对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管理规约、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等其他人员提出罢免或者建议辞退的建议;
(三) 派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并对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四) 对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侵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要求予以纠正,并有权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五) 每年向业主大会会议报告业主监督委员会行使职权的情况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监督委员会履行前款职责时,可以自行开展相关工作,也可以聘请专业服务机构协助其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临时管理委员会)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在街道、社区指导下,成立临时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临时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业主以及街道、社区、网格党组织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人数比例不低于成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一般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委员若干名。主任一般由街道代表兼任,副主任一般由小区网格党组织书记或业主代表担任,委员应当具有代表性,采取业主推荐和小区网格党组织审定相结合的方式产生。临时管理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不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
第四章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八条 (招投标)除业主大会另有决定外,业主委员会应当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活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相关规定执行。
其他:
第三十九条 (制定选聘方案)业主委员会应当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等,起草具体选聘方案。选聘方案包括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和业绩要求,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等。
选聘方案应当报告社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内公示 日(不少于7日),听取社区及业主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及最终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内等显著区域公告 日(不少于7日)。
第五章 筹集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
第四十条 (运作经费筹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监督委员会的运作经费(以下简称“运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但不得超过同期物业服务费总额的 %,运作经费的具体额度由业主委员会提出意见,并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
(一) 本物业管理区域运作经费采取第 种方法筹集:
1. 由业主分摊;
2. 从共有收益中列支。
(二) 运作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1. 会议组织召开费用;
2. 日常办公开支费用;
3. 聘请工作人员费用;
共计 元/月,具体支付对象如下:
(2) ,费用 元/月;
(2) ,费用 元/月;
(3) ,费用 元/月;
1. 。
(三) 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 月底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上一年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并报社区存档备查。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任期届满前应聘请专业机构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经营收益等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业主对共有物业经营收益、业主组织工作经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查询有关财务账簿。经已经交付使用物业专有部分占已经交付使用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出审计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十一条 (工作津贴)本物业管理区域(是或否)建立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津贴制度,给予业主委员会委员必要的工作津贴。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如下: 。
第六章 档案资料的建立与保管
第四十二条 (工作档案)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工作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二)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四) 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 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六) 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七) 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八) 有关业务往来文件;
(九) 经营性收益收支使用情况账目;
(十)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收支情况账目;
(十一)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情况清册;
(十二)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十三) 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十四) 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十五) 公用设施设备的交接资料;
(十六) 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确认资料;
(十七) 。
第四十三条 (档案的公开与查询)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开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共有收益收支使用情况账目以及业主自治组织的运作经费收支情况账目等资料。
业主可以查阅与自身直接相关的档案,并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十四条 (档案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或任期届满仍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社区暂时保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由社区与其进行移交。
第七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四十五条 (印章使用规则)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按照以下规定管理:
(一)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主任以外的委员专人保管;
(二) 业主大会印章根据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使用;
(三) 业主委员会印章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并由半数以上委员书面签名同意后使用;
(四) 。
违反上述规定使用印章的,用印无效。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业主委员会印章保管人对印章的保管和使用,应当服从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和使用规定,保管人不服从的,经业主委员会两次督促仍拒不执行的,业主委员会有权收回或废止印章,并追究印章保管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印章使用清册)建立印章使用清册,记录内容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量、用印(经办)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盖章人等。
第四十七条 (印章遗失公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及社会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生效时间)本议事规则经 年 月 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并生效。未尽事项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九条 (解释权和法律效力)本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负责解释。如本议事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有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