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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温州市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使用说明
1. 本示范文本供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时参考。非住宅的可以参照使用。
2. 建设单位可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但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3. 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销售或者安置房交付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商品房买受人或者安置房认购人明示、作出说明。
4. 商品房买受人或者安置房认购人应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作出书面承诺,其效力及于物业继受人。
5. 临时管理规约以及书面承诺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房屋安置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6. 本示范文本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有关规定为准。
(物业项目名称)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三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的无效,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利益的规定,以本临时管理规约为准。
第五条 物业所有权变更后,首位商品房买受人、安置房认购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此后的物业继受人。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以下简称:本物业)基本情况
(一) 物业名称:
(二) 坐落位置:
(三) 物业类型:
(四) 本物业四至: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
(五) 本物业面积:总占地面积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物业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六)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坐落: 、 、 、 。
第七条 本物业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作以下区分,由归属业主、物业使用人共用共管。
(一) 单幢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物业内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管道井、设备间、过道、房屋主体结构、户外墙面、屋面、 等;
(二) 单幢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物业内的排水管道、供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楼道照明设施、楼(幢)安全防范系统、单元防盗门、避雷装置、 等;
(三) 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共用部位,包括单幢物业以外的小区出入口、地下室出入口、过道、值班保安室、公共停车位、道路、场地、绿地、设备房(间)、 等;
(四) 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单幢物业以外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房)、户外公共照明设施、文化体育设施、安全防范智能系统、区域围护、附属建(构)筑物、 等。
第八条 本物业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设施设备移交给相关专业经营单位管理的,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维修、更新和养护。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九条 物业费采取 (包干制或酬金制)方式。
第十条 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物业费、公共能耗费及其他应当支付的费用。转让物业的,应自觉及时结清费用。
本物业内公办幼儿园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物业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人和幼儿园方根据园方需求和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等另行约定。
第十一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费及相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支付责任。
第十二条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服务项目的,其费用由当事人另行约定。
第十三条 本物业内有违反消防安全、治安管理、生活垃圾分类、环保、装饰装修、居住房屋出租、高处作业、燃放烟花爆竹、宠物饲养等法律、法规和本临时管理规约规定行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或制止无效的应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四章 物业使用维护
第十四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的原则,正确处理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管线铺设、建筑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秩序维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依法行使其专有部分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 自觉维护物业的整洁、美观和共用部位、通道的畅通及共用设备设施的完好;
(三) 空调室外机等设备应当安装在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确需加装的应当经业主依法表决同意统一安装部位,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同时对加装的设备负有检查维护、消除安全隐患等相关义务;
(四) 当专有部分出现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的情况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维修,消除隐患,并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五) 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征得物业服务人同意,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六)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仅具有使用权的花园、绿地、楼宇屋面、露台、底层庭院等,不得私自改造、破坏。
(七)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保障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使用物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拆改住宅房屋或者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损坏共用的设施、设备,在外墙上拆改、增设门窗,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损坏和改变房屋外貌;
(二) 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在外墙安装存在安全隐患、有碍观瞻或者破坏小区整体环境的物品;
(三) 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四) 占用共用部位和消防通道,损坏共用的设施、设备或者移装共用设备;
(五) 擅自在庭院、车位、平台、屋顶、露台或者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 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燃放烟花炮竹及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
(七) 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改变房屋使用用途。
业主确需改变房屋用途的,除遵守规定外,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将有关部门审批的资料报送物业服务人留存。
第十八条 物业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出租房屋不得违反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业主、承租人承担。
第十九条 应当按照规定和电梯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使用明示处于禁止使用状态下的电梯;
(二) 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三) 拆除、破坏电梯零部件和其他附属设施;
(四) 超过额定载重量使用电梯;
(五) 在电梯内蹦跳、打闹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逆行;
(六) 在未发生故障时使用、拨打应急救援电话或者非紧急状态下启动紧急制动装置;
(七) 在遇到火灾、地震或其他灾害时使用电梯。
(八) 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乘客违规使用电梯的,电梯管理责任人有权对其进行劝阻或者批评教育;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告或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违规、不正确或不安全使用电梯,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使用人自行承担责任。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监护义务。
第二十条 禁止以任何形式对本物业内的公共部位进行破坏,例如在电梯、外墙、公共卫生间等公共部位粘贴广告、乱涂乱画等,若破坏应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沿街商铺布设广告牌、条幅、悬挂物、灯饰等应统一、美观,安装规范、牢固,并做好防护措施,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损害的由责任人承担责任。
本物业内的商铺店招应按规定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抄告物业服务人。
第二十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共有、共用的门厅、阳台、屋面、楼道及院落、上下水设施等,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或多占、独占。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妨碍或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在事先张贴书面提醒、督促后有权对放置于公共部位的物品进行处理,产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物业内每户水、电、燃气等表具涉及全体业主利益。每户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得擅自拆卸、改装、移动;由此引发事故或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责任或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专有部分时,维修养护人应事先告知该专有部分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予配合。
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养护行为如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承担修复、赔偿损失等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人应向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派出所、社区居委会或业主委托人)的监督下,可采取必要措施进入该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告知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并做好善后工作。
因紧急情况对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相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或由受益人补偿。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人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时,有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配合。业主、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及时维修养护,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致使他人权益受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因使用不当、擅自改动房屋结构及设施设备、不当装修等行为造成物业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及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物业内遵循“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由业主按所拥有专有部分的比例分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或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房屋的使用和修缮应符合本物业整体规划的要求,并应按照有利使用、共同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毗连关系。
第五章 公共秩序管理
第三十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家庭人身财产安全和本物业的使用安全,配合物业服务人做好安全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交通事故、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人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单位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第三十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擅自使用、挪用物业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动用消防用水。若发现有人为损坏或非法动用消防设施、设备的,物业服务人和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制止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本物业内的火灾报警系统为紧急情况下使用,不得随意启动。
严禁擅自占用消防通道、消防避难层和楼顶的消防逃生平台。
第三十四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在消防楼梯、单元过道、楼顶消防逃生平台等共用部位堆放物品、杂物或搭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因此造成损失、损害的,依法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物业服务人可对共用部位堆放的杂物和搭建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进行不定期清理,因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立即进行清理或已履行提前告知义务后进行清理而造成的正常损失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 本物业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或焚烧物品、垃圾等,严禁存放违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由此引发安全事故或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物业内禁止推销人员入园推销、分发传单及物品等活动。
第三十七条 如户内长期无人居住,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告知物业服务人该房屋紧急联络人及联系方式,以便发生意外时可以迅速联络。
第三十八条 严禁高空抛物,防范高空坠物;由此造成损伤、损害、损失以及其他责任的,由行为人或责任人承担。
本物业内可以安装视频监控,查找高空抛物、高空坠物发生情况。
第三十九条 严禁电动自行车、平衡车等车辆违规充电、停放。物业服务人可采取终止充电、移走车辆等措施制止违规充电、停放行为。
第六章 机动车停放管理
第四十条 依据规定,进入小区车辆须遵守以下车辆行驶和停放规定:
(一) 购买或租用固定车位(库)的业主、物业使用人需携带购买合同或相关材料至物业服务人办理登记手续;
(二) 无固定车位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物业服务人制定的小区停车方案停放车辆、支付服务费用;
(三) 临时来访车辆及货物运输车辆,须向物业服务人说明被访人的房号、姓名,由物业服务人联系被访人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小区,并按机动车辆行驶路线行驶,停入指定的临时泊车位;货物装卸时不得影响交通,装卸后须即刻清理现场并离开;
(四) 严禁装载易燃、易爆、剧毒以及各种腐蚀性物品的车辆进入小区;
(五) 禁止载重 吨(含)以上货车或 座(含)以上客车进入小区;
(六) 所有车辆在通过挡车器时,必须等档杆逐一开启后方可进出,严禁跟车,造成设备损坏的由车辆使用人承担;
(七) 所有车辆进入小区需严格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并且按照园区的限速、限鸣、限高等标志行驶,造成损失由违规者承担;
(八) 严禁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驶、停放时车轮碾压绿化带;
(九) 自行车、电动车和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进入小区后应减速慢行或推行,且整齐有序地停放在指定的非机动车停放处;
(十) 短期内需经常出入小区的外来人员,须办理临时出入证,凭临时出入证进入。
第四十一条 停放在小区内的机动车应注意安全,人离车时要将车内贵重物品拿走,并关好车窗锁好车门,谨防失窃。
物业服务人仅对车辆行驶、停放秩序进行管理,不承担对车辆及车辆物品的保管义务;但是物业服务人违反约定未履行义务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停放在本物业内的机动车如发生刮擦、碰撞等事故,肇事车主应及时将受损车辆车牌号报物业服务人,由物业服务人协助通知受损车辆的车主,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联系保险公司处理,物业服务人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于占用消防通道停车等违反公共安全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处理,在紧急情况下可采取移车等必要措施,因移车造成的损失由车辆使用人承担。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车辆行驶和停放规定的行为,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都有劝阻、投诉的权利和义务,并协助物业服务人对违规行为进行管理。
第七章 装饰装修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需遵守装饰装修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等装修人应当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向物业服务人申报登记,提供《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浙江省房屋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材料,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按规定和装修方案进行装修活动。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将本临时管理规约相关内容告知自行委托的装修工程施工人,要求其遵守,同时积极配合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和物业服务人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四十七条 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含〉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开工前,业主、物业使用人等装修人应当向物业服务人提供依法取得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人收到申报登记的材料后,应当将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注意事项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并将装修图纸或者说明报送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为避免因不规范的装饰装修行为造成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失而产生的责任纠纷,《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可以约定装修人预付一定额度的装修履约保证金。未造成损失或者业主、物业使用人自行修复的,装修结束后即退还履约保证金。
装修垃圾清运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承担;委托物业服务人或他人清运的,由当事人约定。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在装修垃圾指定堆放点袋装放置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内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8∶00-17∶30,非工作日禁止噪音作业,其他时间不得施工。其中中午12∶00-13∶30,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影响休息的装修活动。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应遵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限制性规定。
第五十一条 装修期间使用电梯应遵守电梯安全使用相关规定;撒落在电梯内的水泥、黄沙、砖块及其他装修材料应及时清理,造成电梯损坏的责任人应承担责任。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 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 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 拆改、移位消防设施设备;
(六) 凿、破、拆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等;
(七) 违规高处作业;
(八) 擅自动用明火作业、进行焊接作业;
(九) 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十) 在非指定位置倾倒装修垃圾、杂物;
(十一) 在房屋外立面安装晾衣架、防盗窗、雨篷、花架等附属物;
(十二) 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 改变住宅外立面,在外墙上开门、窗;
(三) 拆除、改造供暖、燃气、给排水管道和设施;
(四) 拆除、改造供电线路和设施;
(五) 拆除、截断通讯、有线电视线路和设施;
(六)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房屋设计规定、规划建设要求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安置房认购协议约定不得封闭阳台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封闭阳台;未规定、未要求或未约定且业主确需封闭阳台的,由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人拟定方案并征询业主意见后确定,封闭阳台方案由物业服务人向业主公示。
第八章 公共环境管理
第五十四条 为维护本物业内公共环境的整洁美观,业主、物业使用人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 严禁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烟蒂等;
(二) 严禁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堆放垃圾、杂物;
(三) 严禁在窗台上或阳台边放置物品;
(四) 严禁向窗外或阳台外乱抛杂物;
(五) 严禁在窗户、阳台玻璃内外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
(六) 严禁擅自在建筑物、树木及其他公共部位上张贴、涂写及刻画,或用锤子等各类物品刻划、撞击或敲打;
(七) 严禁毁坏树木、花草,随意采摘果实;
(八) 严禁在公共场所、共用部位乱设摊点;
(九) 严禁损坏公共部位的设施设备及共用的家具、装饰品等;
(十) 严禁在公共楼道、电梯内吸烟;
(十一) 严禁在绿地及其他公共场地饲养家禽家畜、种菜或种植与周边绿化不统一的植物等;
(十二) 严禁破坏、损毁本物业内的标志、标识;
(十三) 遵守饲养宠物规定并做好卫生及安全工作;
(十四) 其他影响本物业公共环境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本物业内经营的网点应当凭证照营业,并向物业服务人报备。
第五十六条 本物业内商铺使用人必须与物业服务人签订防火责任书并配齐消防器材。
第五十七条 产生排烟、排污的,须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下设置油烟及污水排放系统。造成下水道堵塞等问题的,商铺业主、使用人及租户须及时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第五十八条 不得在商铺以外公共部位占道经营,不得设置其他宣传广告;但是,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 商铺业主、使用人及租户有责任实行门前三包。
第六十条 商铺使用期间,噪音不得影响小区业主、物业使用人休息。
第六十一条 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有权劝阻、制止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物业服务人应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普及;做好桶前督导;将垃圾分类交给符合要求的收集、运输单位。
第九章 纠纷解决和违约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业主之间因本临时管理规约发生的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解决:
(一) 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
(二) 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三) 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依法申请仲裁。
第六十三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造成物业损害及共同利益等损失的,物业服务人或相关业主可提起诉讼或者依法申请仲裁。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业主或物业服务人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提起诉讼或者依法申请仲裁。
第六十五条 物业服务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业主有权要求其改正,还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反映、投诉。
第六十六条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或者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人行使以下权利和职责:
(一) 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消防安全、车辆管理、环境卫生、垃圾分类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制定停车方案,设置临时停车位,并按照相关规定收取停车费;
(三) 以告知、规劝、公示、司法等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本临时管理规约和本物业管理区域相关管理制度的行为;
(四) 在本物业内公开违反房屋安全、消防安全、电梯安全、饲养宠物、生活垃圾分类等规定的,以及高空抛(坠)物、乱扔(放)垃圾杂物、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等行为的视频或影像。
第六十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本临时管理规约以及其他经物业服务人制定并告知(包括但不限于以协议、邮件、公示、微信或短信通知等方式)的物业服务管理制度。
第七十条 业主出租物业时,应将本临时管理规约、物业费标准和本物业内相关管理制度等作为租赁合同附件并告知承租人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第七十一条 业主转让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告知其应及时办理物业服务相关手续。
第七十二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和业主各执一份。
第七十三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或安置房认购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共同决定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附件:
承诺书
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承诺书
本人(单位) (物业名称及专有部分坐落)的买受人(认购人),已详细阅读并确认(建设单位名称)制定的(物业项目名称)《临时管理规约》,同意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的一切条款,如有违约,愿依法依约承担责任。
承诺人(签名/盖章):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