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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温州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示范文本)
使用说明
1. 本示范文本供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拟定或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时参考使用。非住宅区可以参照使用。
2. 本示范文本相关条款中的“□”选择项或者“ ”空白行,由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或物业管理委员会草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时,结合实际情况勾选或补充;勾选后,其他条款内容与之不相关、不对应的予以删除。
3.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或物业管理委员会草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时,可以结合实际修改、增加或删除条款内容,但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在公示草案时予以提示。
4.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并按规定备案;施行后需要修改的,应经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提议或者经20%以上业主书面提议,提请业主大会决定。
5.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切实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6. 本示范文本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有关规定为准。
(物业项目名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业主组织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
(一) 业主大会名称: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二) 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三) 物业类型
1. □住宅;
2. □非住宅(□办公楼、□商业用房、□酒店、□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其他类型物业)。
(四) 物业概况
1. 总占地面积: 平方米。
2.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方米( 套)、非住宅 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 平方米、人防工程 平方米;其他配套: 平方米、 平方米。
3. 停车位(含立体车位)共有 个,面积 平方米。其中,地下的(含立体) 个、地面的 个;其中,业主(含建设单位)自有的 个、全体业主共有的 个。
第三条 业主组织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党组织、小区党组织、社区(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配合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业主大会由年月日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成立。
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能召开首届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大会自物业管理委员会备案之日起成立。
第二章 业主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包括:
(一) 依法登记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二)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三)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四) 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五) 因房屋征收补偿、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
(六) 其他法律规定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共有权的人。
确认业主身份时,已经依法登记所有权的,提供产权证和产权人身份证明;尚未依法登记所有权的,提供下列材料:
(七) 判决、裁决取得的:1.生效的法律文书;2.身份证明。
(八) 继承取得的:1.继承公证书或有效遗嘱;2.身份证明。
(九) 受遗赠取得的:1.公证书或有效遗嘱;2.身份证明。
(十) 合法建造取得的:1.合法建造手续;2.身份证明。
(十一) 征收补偿取得的:1.征收补偿(拆迁安置)协议书;2.身份证明;□3.结算清单;□
(十二) 商品房买卖取得的:1.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身份证明;3.结算清单;□
(十三) 夫或妻一方未登记为产权人的:1.产权证;2.结婚证;3.夫妻双方身份证明;4.登记为产权人的一方出具夫妻共有房产的书面证明。
上述材料提供复印件但夫妻共有房产的书面证明除外,确认业主身份时需核对原件。
第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除享有《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二)
(三)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除履行《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义务外,还履行下列义务:
(一)
(二)
(三)
第八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一并转让。
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不得以非合同当事人为由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业主义务。
第三章 业主大会
第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人数、专有部分面积计算执行《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车位、摊位等部分未依法登记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不计入业主专有部分面积。
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总人数、建筑物总面积(业主专有部分面积之和)和业主投票权数(明细另作统计表并向业主公示);数据发生变化的,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需重新统计并公示。
一、 人拥有一票的业主人数表决权且拥有其专有部分面积之和的面积表决权。
二、 个专有部分登记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指定一人行使业主权利。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业主权利。
第十条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以外,还包括下列事项:
□决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物业费标准;
□决定共用车位停车管理方案及收费标准;
□决定业主共有资金用途;
改正或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所列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参与表决的票数采取以下方式计算:
□以表决票回收票数为准。
;。
业主大会决定重大事项按照“三审两公开一备案”(业主委员会审议、小区<社区、村>党组织审核、业主大会审定、议事全程公开、实施情况公开、决议结果和实施结果报社区<村>备案)程序进行决议和实施。
第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不成立)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授权的业主代表和未授权业主代表的业主组成,履行业主大会的职责。业主出具书面的《业主代表大会业主授权书》,授权业主代表全权决定以下事项:
□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全部事项。
□下列部分事项: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选举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或其他管理人;
□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筹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决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物业费标准;
□确定共用车位停车管理方案及收费标准;
□决定业主共有资金用途;
改正或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其他事项:
业主代表对前款所列授权事项的表决权数和表决意见,按本人加上其所代表业主的总数计算。已授权的业主不需要参加会议和表决已授权的事项。
第十二条 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的,业主代表必须是业主,在(□楼幢;□单元;□其他)业主中产生,由业主自愿授权;一个业主代表的业主授权人数不超过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的(□ %,□ 人)。
业主的授权时间为(□ 届业主委员会任期;□ 年);授权期间,业主可以撤销授权,但是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的受权时间自授权之日起至授权撤销之日止。
参与表决和表决意见的计算方式:总票数=未授权业主的表决票数+业主代表的表决票数(本人的+受权的)。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不少于 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20%以上的业主提议;
(二) 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 经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决定;
(四)
业主提议召开的,应当自收到提议之日起6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会议议题应当是本规则所列的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召开;按本规则规定成立换届小组的,可以由换届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本款所列的会议组织者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以下几种形式:
(一) 利用政府主管部门建立的系统线上表决;
(二) 书面征求意见;
(三) 集体讨论;
(四)
上述形式在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时可以同时采用。
第十五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15日前,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将会议议题及具体内容、时间、地点、方式等信息公示,同时告知社区(村)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会议不得就未公示议题进行表决。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转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票或者全权表决;业主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转交表决票,但不得委托代理人全权表决。
委托代理人转交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将本人签字的表决票交由代理人。业主委托代理人全权表决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但是,委托家庭成员的(□除外)。
业主大会会议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表决意见必须由业主或业主代表本人签字。
第十六条 业主委托代理人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 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委托(□家庭成员;□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
(二) 业主是法人的,可以委托(□单位工作人员;□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
(三) 业主代表委托的代理人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第十七条 送达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表决票,主要采用以下几种形式:
(一) 业主自行领取。
(二) 邮寄。
(三) 专人送达。
(四) 其他:
送达记录应当有签字、凭证、回执或其他证据等方式可追溯。以其他形式送达的应当有 等方式可追溯。
利用政府主管部门建立的系统线上表决的,应由业主绑定专有部分产权信息。
第十八条 回收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表决票,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一) 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表决票投入投票箱内。
(二) 邮寄:由业主将表决票寄回。
(三) □专人回收:组织专人签收或逐户回收表决票。
(四) □
投票箱应当密封,指定专人管理,不得在唱票、计票前拆封;业主表决票是封装的,也不得在唱票、计票前拆封。采取上款第(一)项以外的形式回收表决票的,参照本规则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可追溯回收记录。
以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会议的,投票箱设在本物业管理区域 等位置。
利用政府主管部门建立的系统线上表决的,应由业主按会议程序投票表决。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 会议筹备。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确定会议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题,制定表决票,核实业主投票权数等。
(二) 会议通知。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15日前,将会议的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题等通知全体业主;其中,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业主群、 等场所通知的,时间不少于7日;业主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居住、办公、生产或者经营的,可以事先委托本物业区域人员或者通过(□电话、□信函、□邮件、□微信、□QQ)等其他方式向其传达通知内容。
(三) 征询意见。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就议事内容征询业主意见,并组织讨论、答复。
(四) 送达表决票。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组织送达表决票,统计送达票数。
(五) 回收表决票。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组织回收表决票,统计投票数。
(六) 统计表决结果。确定计票人、唱票人和监票人;汇总表决意见,统计表决结果,形成业主大会会议纪要。表决结果应包括参加表决的业主的楼幢(室)号、表决权数和表决意见等内容。
(七) 公告会议决定。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自业主大会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业主表决意见、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业主群、 等场所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日。
(八) 存档备查。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将业主大会会议内容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作出后,业主不得在(□1个月内;□3个月内;□ 内)就同一议题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进行表决;但是,业主大会会议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议事规则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自业主大会会议结束之日起3日内,将会议相关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将业主大会表决结果、会议决定予以公布并同时报送社区(村)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经20%以上的业主书面提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组织、居民(村民)委员会可以核查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票;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配合。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 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三) 在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人后,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 在业主大会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经营方式和业主共有收益的使用方式后,代表业主大会负责监督、管理和使用等具体事项;
(五) 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六) 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交纳物业费和其他相关费用,调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七) 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相关问题;
(八) 及时处理物业服务人提出的意见建议;
(九) 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等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社会治安、流动人口、居住出租房、电动充电桩、垃圾分类、高空抛物、文明养犬、高处作业、“五水共治”等工作;
(十) 妥善保管业主大会会议资料;
(十一) 法律、法规或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但是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不得授权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制度;主任负责明确成员职责分工,督促落实工作责任;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不能履职时代理主任职责。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涉黑涉恶问题的。
□受到党纪或政务处分尚未超过所受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公安、司法等立案调查处理的。
□非法宗教的参与者、实施者,参与邪教组织的,组织、利用宗教宗族宗派势力干扰侵蚀基层组织和基层政权的。
□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查处未满5年的。
□丧失行为能力的。
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确定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在防台救灾等应急事件处置中存在拒不配合、干扰破坏等情形的。
□有严重违法用地违章建房行为尚未整改的。
□近5年内有煽动群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涉黄涉毒和酒驾等行为被处理的,或者组织、参与进京赴省信访的。
□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撤销的。
□近3年内“党性体检、民主评议”中曾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
□长期在外,不常居住在本小区的。
□无故拖欠或拒不缴纳物业费的。
□有其他道德品行低劣行为,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业主有其他情形之一的,不能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
业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选;但是,代理人应当为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单位法律顾问。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通过下列方式推荐:
(一) 业主自荐或者十人以上业主联名推荐;
(二) 社区(村)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推荐;
(三)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推荐;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推荐。
推荐前,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业主群、 等场所公告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和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公告期不少于15日。被推荐人应当提交能证明业主身份的有效资料复印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被推荐人数少于业主委员会成员总数的,继续组织推荐。
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党组织的指导下,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被推荐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综合考虑物权份额、物业用途等因素,确认候选人名单。具有中国共产党党员身份的业主可以优先参选。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将候选人名单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业主群、 等场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业主对候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书面提出;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日内答复。
候选人排名不分先后,采用(□楼幢、单元、室号从小到大;□姓氏笔画从少到多)的方式排序。
第二十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由 名成员(一般为5至11人的单数)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 名(1-2名)。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产生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主任和副主任,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业主群、 等场所公示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7日。业主委员会任期内,需要改选主任、副主任的,必须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重新推选。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5年),成员(□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当选的最长任期不得超过 届,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成员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可以;□不得)在两个以上的物业管理区域同时任职;不得同时任职的,若参选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在参选前辞去其他业主委员会的任职。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采用(□等额、□差额)选举方式;但是,候选人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差额选举,公示候选人名单时要对有近亲属关系的候选人予以注明。
采用差额选举的,差额人数 名。(多于成员总人数三分之一至一倍;不少于有近亲属关系的候选人总数)
选举期限已满,当选成员少于业主委员会成员总数二分之一的,当次选举终止;多于成员总数二分之一但不足总数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由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继续补选缺额。
选举前,候选人可以介绍本人基本情况、竞选优势,但是不得作出违背常理的承诺、不切实际的许诺,不得有暗示、打招呼、利益诱惑等拉票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备案。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未及时变更的,以原备案记载内容为准。业主委员会对报送备案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业主大会会议程序、参会率、会议表决人数、表决意见和会议决定等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凭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向经公安机关批准设立的公章刻制企业刻制公章,向金融机构申请开立银行账户。
未经备案不得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需要;□不需要)刻印任期时间。确需重新刻制公章的,应当向业主公告。
属于业主共有的资金和经营性收益,不得以他人名义进行存储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设立;□不设立)候补成员。
设立候补成员的,候补人数名(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成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与业主委员会成员同时选举产生。
候补成员候选人产生、候补成员选举和候补成员职务终止的规则与业主委员会成员相同。
候补成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是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暂停其成员职务:
(一) 不履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的;
(二) 一年内(□3次;□ 次)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三) 有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三、四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四) 业主委员会1/3以上的成员或20%以上的业主书面提议罢免的;
(五) 等其他原因不宜再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成员职务暂停之日起3日内,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业主群、 等场所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日;并应当自成员职务暂停之日起(□60日;□ 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其成员职务并补选或递补成员缺额。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有《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20%以上;□ 以上)的业主书面提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业主共同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并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由 人以上的业主书面提请业主共同决定终止其成员职务。业主监事会(有设立的)会同业主委员会自收到提请之日起 日内进行核查,记录存档该成员的申辩意见,并将核查报告向业主公告不少于7日;应当终止该成员职务的,自公告期满后(□60日;□ 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补选成员缺额,或在公告期满后7日内递补成员缺额。对于未核查、未终止或未补足的,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开展。
业主委员会成员因违反规定被终止职务的,(5年内;□下一届;□ )不得参选。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由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公布:
(一) 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
(二) 因健康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 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的;
(四) 有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五) □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六)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张贴公告提出辞职的;
(七) □在业主微信群、业主QQ群等公共议事场合以(□语音;□文字)形式提出辞职的;
(八)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因本规则修改或业主大会决定增加成员人数的,或成员缺额不超过总数二分之一的,应当及时补足。
设立候补成员的,自本规则表决通过、业主大会决定或成员空缺之日起7日内递补。
未设立候补成员的或因成员人数增加经递补仍不足的,自出现缺额之日起或递补之日起(□60日;□ 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
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增补业主委员会成员:
(一)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后期开发项目已交付使用的;
(二)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新增业主人数超过业主大会成立时业主总人数的20%,且有10人以上新增业主联名要求的;
(三)
自前款规定条件符合之日起60日内,业主委员会组织后期业主或新增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增补成员 名(不超过先期业主委员会成员总数);但是,增补后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总人数应当为单数。增补成员名单应当自增补之日起3日内,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业主群、 等场所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日。
业主委员会逾期未增补成员的,经10人以上的后期业主或新增业主联名提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开展增补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的成员职务被终止的,应当自成员补足之日起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重新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成员职务终止、成员补足、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改选之日起3日内,将终止、补足和改选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业主群、 等场所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日。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职务暂停、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共用的资料、财物、印章等交回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即将届满的业主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换届选举的,或者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不足成员总数二分之一的,或业主委员会被终止的,可以由20%以上业主书面提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成立换届小组开展换届工作。
换届小组成员资格和推选程序依照推选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代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60日内,不得就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人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换届小组除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外,不得组织对其他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每月;□每季度;□ )召开一次会议;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一) 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应当立即召开;
(二)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提议的,应当在7日内召开;
(三)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组织召开。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不组织召开的,由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推举成员组织召开;也可以经三分之一以上成员书面提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成员组织召开。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提前7日告知社区(村)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业主群、 等场所公告,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建议和意见,公告期不少于3日。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全体成员过半数的成员出席并签到。业主委员会成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可以邀请 名(不超过业主委员会成员总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列席;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决定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的成员同意并签字确认。
业主委员会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3日内,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业主群、 等场所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日。业主委员会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的成员签字确认。会议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一届任期;□ 年)。
第四十一条 启用公章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日。
公章管理人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但是,公章管理人应当是业主委员会主任以外其他成员。公章管理人的成员职务暂停、终止的,应当重新确定管理人。
使用公章应当符合规定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并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公章使用范围如下:
(一) 发布会议决定;
(二) 发布通知、公示、公告等;
(三) 维修资金、保修金交纳、使用;
(四) 各类票据;
(五) 物业服务合同;
(六) 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协议;
(七) 出具与物业管理、业主共同利益相关的证明;
(八) 其他应当使用公章的情形:
违反规定和决定使用公章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公章管理人和公章使用人等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指定委员、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的专职人员或 者负责,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
(二)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人专项服务委托合同、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合同等;
(四) 业主名册和业主授权委托书;
(五) 物业交接时的承接查验和移交等资料;
(六) 各类资金管理、使用账目;
(七) 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材料;
(八) 业主意见建议;
(九) 各级机关的相关文件;
(十) 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
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第四十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年度使用方案由业主委员会制定,并向业主公示。
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不可以)给予工作津贴。给予工作津贴的,业主委员会主任每月 元、副主任每月 元、委员每月 元。
(□同意;□不同意)聘请业主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及其他费用 元/年。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工作津贴、专职工作人员费用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业主承担,不得从物业费支出或由物业服务人支付。资金按下列方式筹集:
□业主共有资金;
□业主按专有部分面积比例分摊 元/㎡/月;
□业主按户支付 元/户/年;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仲裁的,费用从(□业主共有资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财务活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等收支情况(□需要;□不需要)进行审计;需要审计的,应当(□每年;□换届时)进行。
对离任的业主委员会成员(□需要;□不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审计活动由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组织;离任的业主委员会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由当届业主委员会组织。换届小组或者个人不得组织审计活动。
因调处纠纷、换届选举等需要,可以经20%以上业主联名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组织、居民(村民)委员会进行相关审计工作。
审计应当委托专业的审计机构。审计报告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同时利用(□业主微信群发送;□业主QQ群发送;□业主大会公众号推送;□ )等业主议事场合向全体业主通报。
审计经费从本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资金中支出。
第四十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决定(□设立;□不设立)业主监事会。业主监事会由 名(少于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且是单数)成员组成,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 名。
业主监事会的成员条件、选举产生、职务终止、会议议事、公章管理、工作经费等规则依照业主委员会的执行。业主监事会不得替代业主委员会。
业主监事会代表业主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监督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和决议的情况;
(二) 监督业主委员会就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情况;
(三) 监督业主委员会管理使用业主共有资金的情况;
(四) 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和收支情况报告,并将审议情况向业主大会报告;
(五) 纠正业主委员会成员侵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
(六) 调查业主委员会财务活动异常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并将调查情况向业主大会报告;
(七) 对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决定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经三分之一以上的业主监事会成员提议,向业主大会提出罢免建议;
(八) 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并对业主委员会的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九) 等其他职责。
业主监事会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调查产生的相关费用,从本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资金中支出。
第四十八条 符合《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本物业管理区域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推荐确定、职务终止规则与业主委员会成员相同。业主对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有异议的,应书面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
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届满前60日内,不得就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人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四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党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社区“两委”成员、居民小组组长、党员等通过法定程序当选。
本物业管理区域建立建制性或拓展型党支部以及楼、幢党小组,推进党组织对业主组织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十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经营收益,或业主共有部分因其他原因获得的补偿金、赔偿金等(以下简称:业主共有资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业主共有资金由(□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使用。
业主委员会负责的,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会计、出纳分设,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管理。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
业主委员会银行账户管理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业主共有资金应当通过业主委员会银行账户收付结算,不得使用个人或者其他组织银行账户。业主共有资金定期存款应当采取竞争性存放的方式确定存储机构。
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出租经营的,应当引入竞争性谈判或采取公开招投标等方式。租赁期限(□由业主大会根据实际需求决定;□不超过一届业主委员会任期;□ )。
第五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照《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的规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业主群、 等场所公布相关事项,接受业主监督,公布时间不少于7日;其中,每(□半年;□年)应当公布以下事项:
(一)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三)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经费的收支情况;
(四)
第五十二条 业主共用资金主要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分账户。但是,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需要部分用于其他事项的,在《管理规约》中约定资金处理方式。
第五十三条 续聘、另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人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决定。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人后,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续聘、另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人执行以下规定:
(一)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但业主大会已成立且需要另聘物业服务人的,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产生之日起(□60日;□90日)后,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决定是否续聘。决定续聘的,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决定不续聘的,自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之日3日起内,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60日后退出项目管理。物业服务人退出之前,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另聘物业服务人。
(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已成立且需要另聘物业服务人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届满60日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决定是否续聘。决定续聘的,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决定不续聘的,自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之日3日起内,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届满时退出项目管理。物业服务人退出之前,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另聘物业服务人。
(三)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90日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决定是否续聘。决定续聘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人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决定不续聘的,自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之日3日起内,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另聘物业服务人。
(四) 合同期内,依法或按合同约定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拟解聘90日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决定是否解聘。决定解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业主大会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60日后退出项目管理。物业服务人退出之前,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另聘物业服务人。
(五)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未作出续聘决定的,物业服务人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原合同权利义务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原合同权利义务延续期间,需要终止合同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拟终止合同30日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决定,自会议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告。合同终止前,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另聘物业服务人。
第五十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另聘物业服务人(□采取,□不采取)公开招投标的形式。
公开招投标之前,应经业主大会作出续聘或解聘决定。公开招投标执行“业标街管”或者温州市物业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最终中标人(□直接确定,□再经业主大会决定)为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不公开招投标的,另聘物业服务人执行本规则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第五十五条 续聘、解聘和另聘物业服务人的程序:
(一) 续聘、解聘阶段
1. 发布是否续聘、解聘公告;
2.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
3. 公告业主大会决定;
4. 决定续聘的,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不解聘的,物业服务合同继续履行;
5. 决定不续聘或解聘的,通知物业服务人,并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另聘。
(二) 另聘阶段
1. 发布另聘物业服务人方案的公告;
2. 接受物业服务人报名;
3. 拟定入围物业服务人;
4. 公示入围名单及物业服务人信用等级;
5.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
6. 公告业主大会决定;
7. 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续聘、另聘物业服务人时需要调整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和物业费的,应当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
第五十六条 物业服务人报名较多的,拟定入围采取以下方式:
□由业主代表、楼幢代表、部分业主组成考评组共同拟定;
□委托专业代理机构拟定;
的方式拟定。
拟定入围执行下列规定:
(一) 业主共同拟定的,考评组 人(5人以上单数)。考评组成员应当结合物权份额、物业用途、业主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不得指定。
(二) 委托代理机构拟定的,考评组 人(5人以上单数)。可从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专家库抽取专家。
(三) 拟定 家(2家以上)入围物业服务人。
(四) 已拟定的如果放弃入围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参与另聘的,由其他报名人依排名先后依次入围,直至满足拟定入围总数。
(五)
报名人数在前款第(三)项目规定数量以上2倍以内的,视为全部入围。报名人数的不满前款第(三)项目规定数量的,此次报名结果无效。
拟定入围时,应认真审查、综合衡量报名人的物业管理方案,对报名人进行综合考评、赋分。报名人不得作出违背物业服务市场规律的承诺和不切实际的许诺。
第五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15日前,将入围物业服务人名单及物业管理方案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 等场所公示不少于7日,同时发布在业主微信群、QQ群内或业主大会公众号等业主议事场合,提示业主知晓。
第五十八条 业主大会续聘、解聘、另聘的表决票,必须一人一票、一事一决,表决票不得冒签。
业主或业主代表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独立自主地作出表决意见。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诱导、强制和制造舆论等手段影响表决,也不得上门或当面要求业主签字。
续聘、另聘物业服务人必须参考省、市对物业服务人的信用等级评价。
第五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见附件)。
本物业管理区域(□采取)“业财代理”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或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进行财务管理或办理业主共有资金会计业务,并接受街道(乡镇)、社区(村)以及业主对住宅小区业主共有资金收支情况的指导或监督。
第六十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授权;□不授权)业主委员会(□单次;□一年内)使用业主共有资金 元以内,用于临时性的物业日常维修及其他物业管理需要。
第六十一条 业主不按规定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组织、居民(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书面催交、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期间出现物业维修情形的,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维修责任。
对拒不续交专项维修资金或不承担共同维修责任的行为,业主委员会或者具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按照规定提请征信部门录入业主个人不良信用。
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的,不足部分按照相关业主各自拥有专有部分面积的比例分摊。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代收。
第六十二条 发生《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紧急情况的,无需经业主共同决定,提出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
第六十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电梯、消防、避雷及其他设施设备强制性检测、检验产生的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凭检测、检验报告无需经业主共同决定,直接申请使用。
第六十四条 业主违反规定和约定不及时、足额交纳物业费、公共水电分摊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监督。经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人书面督促,业主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未交纳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可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位置、业主群、 等场所进行公示。
第六十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用房,无偿提供物业服务人使用;其他共有房屋或者共用部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业主委员会会议(□可以;□不可以)作出决定,提供给物业服务人员生活和居住。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根据实际情况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或者在其他业主共用房屋配置,建筑面积 平方米,坐落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相关规定与修订后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本议事规则条款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
本议事规则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修改。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本议事规则自年月日起施行。
业主大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八条 为规范业主共有资金和共有收益管理,根据《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突出财务透明,规范财务行为,加强收入、支出管理,保障业主共有资金的安全。
第七十条 业主共有资金收入主要包括:
(一)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广告位产生的收益;
(二) 业主共用或利用共用部位增设车位产生的收益;
(三) 共用部位、公共场地由第三方运营机构用于通信、快递、公共集中充电或摊位出租等产生的收益;
(四) 物业管理用房及其他共有房屋出租产生的收益;
(五) 属于业主共有的补助、补偿、赔偿等资金;
(六) 政府拨入、社会捐赠资金;
(七) 其他公共收益。
第七十一条 主共有资金支出主要包括:
(一)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
(二) 居民集体活动等经费;
(三) 共有房屋、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等费用;
(四) 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 相关会计、审计、诉讼和评估等专业服务费用;
(六) 相关招标投标、公开采购等代理和服务费用;
(七) 共有房屋产权交易等支出费用;
(八) 因业主共有资金收益产生的合理成本;
(九)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管理规约规定使用的其他费用。
业主(代表)大会决定给予小区党组织、业主委员会、监督小组成员的津贴以及业主大会专职工作人员、财务人员的薪酬,可以从业主共有资金中列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支出,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含水电费),业主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人员津贴,业主委员会成员交通和通讯费用等补贴,奖励支出和慰问补贴,以及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支出。所有开支须有合规凭证。
第七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设立会计1人,出纳1人,出纳与会计不得由一人同时兼任。在不具备专职财会人员自我管理的情况下,经业主大会决定,委托专业机构或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协助对业主共有资金办理会计业务,并接受街道(乡镇)、社区(村)以及业主对业主共有资金收支情况的指导或监督。
第七十三条 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一) 会计核算
1. 业主委员会采用借贷复式记账,设置会计账簿。
2.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4. 财务人员要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依据记账、算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时报账,如实反映财务状况、活动成果和财务收支情况,及时提供真实可靠的、能满足各方面需要的会计信息。
(二) 会计监督
1. 财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规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业主委员会负责人报告。
2.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3. 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不符的,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及时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对违反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
第七十四条 会计岗位责任
(一) 配合业主委员会相关委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编制和执行年度财务预算、组织筹集资金、节约使用资金;
(二) 参与审查合同,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对重要的经济合同和协议要积极参与拟订,加强事前监督;
(三) 对业主委员会所发生的收入、支出费用进行会计核算。根据业主委员会所发生的业务,设置账户。在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时,做到手续齐备合规、内容真实完整、数字正确,维护业主委员会的正当合法权益;
(四) 会同有关人员定期、不定期对货币资金、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年终进行全面清查,发现盘盈、盘亏和毁损等情况,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五) 应根据财务管理制度和双方约定定期将财务收支情况、银行账户对账单等报告业主委员会,接受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的监督;
(六) 负责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对稽核后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时整理、装订;
(七) 负责业主委员会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
第七十五条 出纳岗位责任
(一) 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规范使用支票;
(二) 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要求日清月结;
(三) 按现金管理规定保存库存现金;
(四) 保管有关印章、空白支票和空白收据,登记支票使用情况;
(五) 及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
第七十六条 财务人员没有进行交接工作的不得离职。
第七十七条 业主共有资金支出应当实行限额审批制;具体额度由业主(代表)大会决定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七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所有支出,均应取得真实、合规、有效的原始凭证,须写明用途并由经办人、审核人签字,做到手续齐全。大额资金的支出应遵循管理规约或有关会议决定等,报销时应附相关会议纪要等证明资料。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人员应拒绝给予报销。
第七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在银行开设账户,业主共有资金应当存入业主委员会账户,用于资金收支管理。出纳负责现金存取,一切收入当日存入银行账户,不留现金库存,不建小金库,不得公款私存,不得挪用。
第八十条 备用现金不超过2000元,超出备用金限额部分必须存入业主委员会账户。
第八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账户只能以银行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或储蓄式国债的形式存放,不得购买其他投资产品。
第八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管理的资金一律不得外借,在经济往来中发生的应收款应及时收回。对于发生的应收款,每季度末由会计列出清单交于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明确专人负责催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借款或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八十三条 银行预留印鉴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结算凭证和现金支票由财务人员保管。严禁结算凭证、现金支票和印鉴章,同时由一人保管的情况发生。
第八十四条 资产管理: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无形资产等。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
第八十五条 固定资产:根据业主委员会的实际情况,将单位价值在1000元(包括1000元)以上的财产确定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单独建账、登记,定期盘点,确保财产的安全。按国家标准计算折旧和报废。
第八十六条 低值易耗品:凡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使用时间较长的家具、用具、用品为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单独建账、登记、定期盘点。低值易耗品要由专人领取、保管、负责登记签字,保证低值易耗品安全不予流失。对因保管不善损坏、丢失的,要报告并赔偿。
第八十七条 流动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由出纳人员单独记账保管。
第八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季度将财务收支情况在本小区显著位置及数字服务平台上,向业主予以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八十九条 业主、业主监事会对业主共有资金收支情况有异议的,应当以实名、书面的形式提出;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异议提出方对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调查核实。
第九十条 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制度。对未尽事宜,业主委员会可参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作适当补充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