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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小区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业委会工作、信息的透明度,根据《小区管理规约》、《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业委会在履行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业委会信息公开的具体事务,由一名委员负责,两名委员监督,并由业委会专职秘书实施具体工作。
第四条 信息公开事务具体包括:
(一) 办理物业管理区域信息公开事宜;
(二) 维护和更新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开的信息;
(三) 组织开展对拟公开信息的审查;
(四) 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 信息公开,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业委会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
业委会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小区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完整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有权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八条 信息公开责任主体为业委会。
第九条 业委会公开相关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十条 业委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需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主要出入口等显著位置、业委会公众号及本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公开。
第十一条 除本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外,涉及小区公共利益的其他信息应当公开。
第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三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予以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四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第十五条 业委会应当主动公开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下列信息:
(一) 业主委员会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及分工、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 管理规约、本议事规则;
(三)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四) 物业选聘信息、选聘方案、服务合同及管理信息;
(五) 共有资产情况、共有部分的经营、招租信息及出租合同;
(六) 公共预期支出项目、方案及最高限价;
(七)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运行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 共有收入筹集、使用、审计等详细情况;
(九)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十) 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工程情况及验收结果;
(十一) 共有部分水、电用量、单价及金额;
(十二)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情况;
(十三) 定期接待业主的时间、地点以及咨询投诉电话;
(十四) 应当主动向业主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 业委会定期会议议题、表决结果、赞同理由及反对理由应当公开。其中赞同、反对理由需经意见发表人本人核实后进行公开。
表决理由原则上匿名公开,经意见发表人同意后,可实名公开。
第十七条 公共部分经营、招租,预期支出项目、方案及报价,要约征集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原则上长期公开;特殊情况经业委会表决,确定公开时间,但公开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议题、具体内容、时间、地点及方式等信息,需要在会议召开前十五日进行公示,临时会议,需要在会议召开前七日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业委会定期会议议题、具体内容、时间、地点及方式等信息,需要在会议召开前七日进行公示,临时会议,需要在会议召开前三日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信息有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重新公开。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二条 除业委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外,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有权申请获取与其本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其他公共信息。
第二十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业委会秘书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开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 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名称或者便于业委会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 申请公开的信息的用途等。
第二十五条 信息公开申请时间,以业委会收到书面或当面申请当日为准。
第二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可能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业委会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答复期内,如经第三方书面同意,则业委会可对相关信息予以公开。如第三方未进行答复,或拒绝公开,则业委会应如实向申请人转告相应情况。
第二十七条 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第二十八条 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业委会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日。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业委会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业委会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第三十条 对信息公开申请,业委会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 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 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 业委会认为相关信息不适宜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五) 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物业管理区域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 业委会已就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 有关法律、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业委会所属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有证据证明业委会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业委会进行更正。业委会核查证据后发现信息记录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原有信息予以修正。
第三十三条 业委会应当就信息公开申请的相关工作记录予以存档。存档时间不少于三年。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四条 信息公开监督主体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及小区所属社区。
第三十五条 监督主体对信息公开的内容、程序等提出异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业委会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双方应进行充分沟通,沟通无法解决的,可到业委会住所地法院进行诉讼。
第三十七条 本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经业委会表决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