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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单位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科研单位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科技部监督司
1.
目 录
前 言
第一部分 单位科研诚信工作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科研人员诚信管理
第四章 科研活动诚信管理
第五章 单位主办期刊科研诚信管理
第六章 教育培训
第七章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部分 相关单项制度参考文本
1. 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工作规则
2. 实验数据管理办法
3. 论文发表前诚信审查规定
4. 科研成果数据核查办法
5.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细则
6. 有关科研诚信参考条款
前 言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习近平总书记在2024年全国科技大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上强调指出,要加强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 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将科研诚信建设纳入全面创新体 制机制并作出具体部署。
为进一步引导科研单位切实履行好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提高科研诚信内部治理能力,健全科研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科技部监督司组织编写了《科研单位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供各科研单位在优化科研诚信治理架构、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内部管理等工作中参考使用。
《示范文本》提供了普遍适用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单位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基本制度文本,并针对管理机构运行、实验数据管理、论文发表前诚信审查、科研成果核查、科研失信行为查处等关键环节和重点工作提供了单项参考文本。后续将根据相关使用情况和实践发展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第一部分
单位科研诚信工作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单位科研诚信工作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加强本单位科研诚信内部治理,推动开展负责任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科研失信 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诚信是本单位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石,纳入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部署,将各项科研诚信要求贯穿科 研活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研管理等全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各内设机构、所属下级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各机构),以及从事科研活动、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 类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聘用人员、兼职人员、博士后、学生等,以下统称科研人员)。
第四条 本单位建立科研诚信建设目标责任制,将科研诚信工作情况纳入考核内容,对成绩突出的机构和个人进行表彰,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予以批评教育。
第五条 本单位建立科研诚信“一票否决制”,在评奖推优、 职务晋升、导师遴选、承担项目等环节开展科研诚信状况审核,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且在处理影响期内的依规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条 本单位建立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制度,对制度建设、宣传培训、调查处理等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并按有关部门要求报送。
第一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科研诚信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科研诚信建设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 本单位指定学术(科研道德)委员会或其他机构(以下统称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科研诚信建设工作,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 研究提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建议,推动建立健全科研诚信管理体系;
(二) 审议科研诚信相关规章制度、工作部署和其他科研诚信建设重要事项;
(三) 组织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培训,提供科研诚信咨询等;
(四) 依规受理科研失信行为举报,组织开展调查处理;
(五) 组织编制本单位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并按要求报送;
(六) 完成本单位交办的其他相关任务。
第九条 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设立办事机构或指定单位其 他内设机构(以下统称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办公室)承担单位 科研诚信主责机构的日常工作,并配备相应专职科研诚信管理人员。
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开展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的经费纳入单位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条 单位各机构应配备与本机构科研领域、规模等相适应的专、兼职科研诚信管理人员,具体承担相关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并为其履职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一章科研人员诚信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人员应恪守科研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接受科研诚信教育培训,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开展负责任研究。高层次专家应在科研诚信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做遵守科研道德的模范和表率。
第十二条 单位各相关机构在评奖推优、职务晋升、导师遴选、承担项目等环节,按规定对科研人员的科研诚信状况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人事管理机构应通过聘用合同、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说明书等明确相应的科研诚信要求,按规定在职称评定、人才选拔、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等环节,对科研人员科研诚信状况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学生管理机构按规定在学位授予等环节,对学生科研诚信状况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科研团队负责人、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应加强对团队成员、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对科研成果的署名、实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重复性等进行学术把关。
第十六条 科研人员担任评审、咨询、评估等各类专家时,应严格遵守科研诚信和职业道德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科研人员加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类社会团体的,应遵守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和行业自律要求,配合社会团体开展科研诚信相关工作。
第一章科研活动诚信管理
第一节 科研项目(课题)诚信管理
第十八条 对于本单位承担或参与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课题),项目(课题)负责人、单位各相关机构应按照项目(课题) 主管部门要求加强科研诚信管理,并落实到项目(课题)实施全过程。
第十九条 对于本单位自主设立的科研项目(课题),科研管 理机构应将科研诚信要求贯穿到指南编制、项目申报、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等全过程,督促项目(课题)负责人、单位各相关机构做好科研项目(课题)科研诚信管理。
第二十条 在项目(课题)申报、评审、评估等环节,科研管 理机构负责组织项目(课题)申报人、评审评估专家等签署科研 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承诺要求、违规处理等。
第二十一条 科研管理机构负责审核项目(课题)申报人的科研诚信状况,对受到限制或禁止承担项目(课题)处理且在影响期内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二条 对科研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记录、实验数据等,由科研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核验。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应按照《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要求,对科研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科研文件材料进行归档。
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科研管理机构、科研人员做好科研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及科研项目(课题)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二节 科学数据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科研管理机构负责建立科学数据管理制度,指导单位各机构和科研人员依规做好科学数据的存储、汇交、使用、共享,保障数据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 科研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实验数据记录管理规范,明确记录范围、内容、标准、存储、使用和共享等要求。
第二十六条 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负责建立实验数据核查机制,对重要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进行全覆盖核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核查工作应以3至5年为周期,持续开展。
第二十七条 论文等科研成果发表后,所涉及的实验记录、实验数据等原始数据资料应按要求管理、留存备查。
第二十八条 对于本单位承担的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所形成的科学数据,由科研管理机构按照项目(课题)主管部门和本单位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数据汇交。
第三节 科研成果发表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建立科研成果发表管理制度,由科研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科研人员应在论文等科研成果发表前开展自查,重点检查作者等成果完成人的实质性贡献及排名顺序、数据可靠性、科技伦理审查情况等,并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
对短期内发表多篇论文、取得多项专利等成果的,明显不符合科研产出规律的,由科研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实证核验。
第三十一条 论文发表后被撤稿或受到严重质疑的,论文作者应及时报告本人所在机构或科研管理机构,主动回应质疑,作出勘误或撤稿。涉及学术不端问题的,由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 依规组织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科研管理机构应结合有关学术机构发布的学术期刊预警名单和“黑名单”,及时对科研人员警示提醒。
对在“黑名单”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论文发表的相关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三条 科研团队、科研人员对外发布科研成果,不得弄虚作假、夸大宣传。涉及突破性科研成果或重大科研进展的,应事先报经科研管理机构审核把关。
第一章单位主办期刊科研诚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对于本单位主办的学术期刊,期刊编辑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学术期刊诚信制度建设,加强出版过程的科研诚信把关。
第三十五条 期刊编辑部要严格执行“三审三校”制度,建立完善内部审稿流程,规范开展同行评审,实行投稿承诺、工具检测等措施,加强论文发表审核把关。
第三十六条 期刊编辑部要结合征稿、审稿、编校等工作,开展科研诚信宣传,引导作者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提高科研诚信意识。
第三十七条 期刊编辑部负责建立问题稿件的纠错及撤稿机制,规范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流程。对涉及本期刊的论文学术不端问题,应主动组织或配合开展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期刊编辑部要加强编辑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和科研诚信教育,提高编校出版水平,增强学术不端问题主动发现能力。
第一章教育培训
第三十九条 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负责制定科研诚信教育培训制度,编制年度工作计划,组织指导单位各机构常态化开展 科研诚信教育培训。
科研诚信教育培训应坚持正向引导与警示教育并重、应知应会与实际操作贯通、共性要求与个性需求结合,务求实效。
第四十条 人事管理机构在组织开展职工入职培训、岗位培训等各类教育培训中,应结合实际对科研诚信培训内容作出相应安排。
第四十一条 在新生入学、新晋研究生导师上岗等重要节点,单位各相关机构应组织开展科研诚信专题培训。
第四十二条 在项目(课题)申报、合同签订、项目验收等重要节点,以及职称职务晋升、荣誉奖励申报等关键环节,单位各机 构应对相关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等开展科研诚信教育或提醒。
第四十三条 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负责对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在其处理影响期内不少于一年一次。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发起成立或依托本单位设立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类社会团体,应按照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 部门、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和章程规定,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培训。
第一章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 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负责对涉及本单位科研人员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
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应在收到举报线索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实名举报人。
第四十六条 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决定受理的,应牵头成立调查组,依规开展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调查组应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内容、组成人员、调查方式、进度安排等,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可根据需要成立专家组或报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委托科技类社团组成专家组开展学术评议。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等组成,不少于5人。
第四十七条 调查组应客观公正开展调查,如实做好调查记录,妥善保管调查资料,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人员签字确认,经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审议通过后,提交本单位行政班子会议审定。
调查报告形成后,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调查处理 情况书面告知参与调查单位或其他具有处理权限的单位。
第四十八条 被处理人为本单位科研人员的,由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办公室负责制作处理决定书,按程序送达被处理人。有关调查处理情况应告知实名举报人。
有牵头调查单位的,应同时将处理决定书送牵头调查单位。对于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应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移送单位。
第四十九条 调查处理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特别重大复杂无法在6个月内完成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对于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交办以及其他单位要求协办的,应按相应时限要求办理。
第五十条 对被处理人作出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以及一定期限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自决定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记录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 据和处理决定书复印件、调查报告复印件以及电子数据按照隶属关系或者管理权限报送有关部门;没有上级部门的,报送所在地的省级科技行政部门。
第五十一条 被处理人科研失信行为涉及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等的,应按要求将处理决定书 和调查报告报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
第五十二条 调查处理工作应充分保障被调查人的陈述、申辩、申诉、复查等各项合法权益。
第一条调查中发现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第一章 附 则
1.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国家有关科研诚信建设的法规、制度、标准等执行。
2. 本办法由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负责解释。
第一条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
相关单项制度参考文本
第二条 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工作规则
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工作规则
第三条 为充分发挥科研诚信主责机构作用,加强本单位科研诚信建设,依据《单位科研诚信工作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四条 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负责本单位的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发挥受理、调查、审议、评定、监督、宣传、教育、咨询等作用。
第五条 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委员若干人,其中主任或副主任可由分管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的单位领导兼任。
第六条 委员由本单位任命,实行任期制,可以连任。根据单位发展、人员变动等情况,可对任期内的委员进行调整。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遵纪守法,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 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良好学术声誉;
(三) 有参与科研诚信建设的意愿和履行职责能力。
第七条 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 研究提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建议,推动建立健全科研诚信管理体系;
(二) 审议科研诚信相关管理制度、工作部署和其他科研诚信建设重要事项;
(三) 组织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培训,提供科研诚信咨询等;
(四) 受理科研失信行为举报,组织开展调查处理;
(五) 组织编制本单位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并按要求报送;
(六) 完成单位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设立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设立的办事机构或指定的单位其他内设机构承担,主要职责是:
(一) 承办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 承担本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会议组织、督促落实会议议定事项;
(三) 负责起草本单位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年度报告、编制工作计划等;
(四) 负责科研失信行为举报的登记、受理,受托组织开展调查、处理,督促处理决定执行;
(五) 完成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实行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重要事项,应经不少于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同意。
第十条 本规则由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注:
“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是指单位负责科研诚信建设的相关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如学术委员会、科研道德委员会、学风 建设委员会或科研诚信建设委员会等。如果该机构在单位独立设置,则应制定工作规则;如果该机构非独立设置,则应将上述条款内容纳入所挂靠机构的章程/条例/工作规则中。
1. 实验数据管理办法
实验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单位实验数据管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规范、完整地反映科研过程及结果,依据《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单位科研诚信工作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十三条 实验数据主要指在自然科学领域,通过科学实验、技术试验等产生的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科研人员以及依托单位科研平台开展科研活动的其他人员。
第一章职 责
第十五条 科研管理机构应引导科研人员恪守科学道德准则,确保开展的科学实验、技术试验、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专著出版等科研活动所涉及的相关实验数据真实、准确、规范、完整。
第十六条 实验数据记录人对所记录实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负直接责任。
论文共同作者、成果完成人、专利发明人等应对其主要贡献所依据的实验数据负责。
科研团队负责人、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论文主要作者应按职责履行对实验数据等的审核与监督责任。
第一章记录及保存
第十七条 实验记录应采用规范的专业术语、英文缩写、计量单位等,使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字迹清晰整洁。
实验数据应按时间顺序记录,如果中间穿插不同的实验,以时间记录为准则,同一个实验可在记录页标记转移记号。
第十八条 记录实验应使用具有连续页码的实验记录本。实验记录本应妥善保管,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不得空页、撕页。
采用电子记录的,应确保与实验原始记录关联,且数据及产生时间等未被人为更改。
第十九条 实验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实验的时间、条件(如温度、湿度等)、目的、计划、仪器、装置、耗材等详细信息,以及实验的详细步骤、现象描述、原始数据、实验结果、问题分析、相关文献等。
委托他人完成的实验,应由被委托人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规范要求提交原始记录,签字确认并承诺对实验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 项目(课题)结题验收或研究活动完成后应按要求将 实验记录本及相关电子数据归档。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按要求及时妥善移交实验记录。
第二十一条 对于开展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所形成的实验数据,应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有关规定管理。
第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实验数据的采集、整理、管理和使用等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单位科研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 论文发表前诚信审查规定
论文发表前诚信审查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为规范开展论文发表前的诚信审查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科研诚信工作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论文是指公开发表于中外学术期刊的学术论文、论著、述评、综述、短篇通讯、摘要以及发表在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上的学术论文等。
第二十八条 论文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是论文的主要责任人,对成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主要责任;论文其他作者对本人完成或参与部分的内容负责;论文作者所在科研团队负责人对论文中所涉及数据的可追溯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论文第一署名单位为本单位的、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为本单位人员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论文发表前诚信审查。
本单位人员参与发表的涉及敏感技术或数据的论文,应进行论文发表前审查。
第三十条 论文发表前诚信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署名作者的实质性贡献情况、对论文署名及排名的知情情况、数据来源及真实 性和可靠性情况、参考文献引用情况、科技伦理审查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论文第一作者应在论文投稿前对照本规定第五条的审查内容开展自查,填写《论文发表自查表》《论文数据登记表》。《论文发表自查表》应经所有作者签字确认,《论文数据登记表》应经第一作者、通讯作者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论文第一作者应在论文投稿前15日内将《论文发表自查表》《论文数据登记表》提交本单位科研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 经审核,符合以下条件的论文可投稿发表:
(一) 所有署名作者对论文有实质性贡献,不存在有实质性贡献的作者未署名的情况;
(二) 所有作者知情且同意作者署名及排名;
(三) 通讯作者能够对成果的真实性、可靠性负主要责任;
(四) 论文中所有数据均有完整原始实验记录,经过自查,且重要数据经过重复实验验证;
(五) 不存在将论文拆分投稿、一稿多投、重复发表等情况;
(六) 论文中所有数据、图表不存在版权争议;
(七) 不存在引用非相关文献、已撤销文献等不当引用情况;
(八) 论文研究涉及科技伦理的,已按规定开展科技伦理审查;
(九) 拟投稿学术期刊不在本单位认可的期刊预警名单、黑名单之列;
(十) 涉及敏感技术或数据的已按规定脱敏处理。
审核发现论文不具备前述条件的,应退回第一作者进行相应补充或者改正。
第三十四条 单位科研管理机构建立已发表论文抽查机制,对执行论文发表前诚信审查要求的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十五条 对未履行发表前诚信审查程序或未通过诚信审查擅自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论文发表相关费用不予报销;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单位科研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论文发表自查表
论文发表自查表
论文名称

拟投刊物

作者顺序
作者名单
作者贡献
(此栏由通讯作者填写)
签名
第一作者


第二作者


......



通讯作者



本论文以下内容已经过自查,符合《论文发表前诚信审查规定》要求:
1.论文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信息、敏感技术信息或已做脱密处理;
2.所有署名作者对论文有实质性贡献,不存在有实质性贡献的作者未署名的情况;
3.所有作者知情,同意作者署名及排名;
4.通讯作者能够对成果的真实性、可靠性负主要责任;
5.论文中所有数据和图表真实可溯源,并且经过重复实验验证;
6.论文中所有数据经过核查,并保有完整原始实验记录;
7.不存在将研究工作拆分投稿,没有一稿多投、重复发表;
8.论文中所有数据、图表没有涉及版权争议;
9.不存在引用非相关文献、已撤销文献等不当引用情况;
10.论文中对使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情况进行标注;
11.所有致谢内容合理,如:基金项目真实地用于论文所述研究,计划研究内容应该 与发表的文章研究内容相一致,致谢应包含对研究有贡献的辅助人员;
12.论文内容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论文研究涉及科技伦理的,已按规定开展科技伦理 审查;
13.拟投刊物不在本单位认可的期刊预警名单、黑名单之列,论文研究主题与刊物办 刊范围相符。
通讯作者: 年 月 日
科研团队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2:论文数据登记表
论文数据登记表(1)
论文题目:
机 构:
序号
论文数据
样品描述/实验名称
实验记录本编号
对应实验记录本位置
文章用图 编号
原始数据电子版保存目录
重复数据电子
版保存目录
打包文件保存
目录
备注




















第一作者: 年 月 日
通讯作者: 年 月 日
档案管理员: 年 月 日
通过审查“论文数据对照表”及实验原始记录,本论文所有原始数据真实、可追溯。
科研团队负责人: 年 月 日
注:
表格栏目供参考,使用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论文数据包括论文中的图和表格中数据;论文中的样品制备条件应与实验记录本中的原始记录保持一致;实验记录本中的样品名与测试结果的文件名应具有对应关系;建议将每一篇论文的电子版原始数据制成文件包,纸版谱图汇总保存。
论文数据登记表(2)
论文题目:
机 构:
序号
文章图/表编号
样品名称
对应实验记录本位置
图/表中内容
测试或反应对应实验记录本位置
原始数据电子版保存目录
重复数据电子版保存目录
文章中数据包保存目录
备注
1
图la
样品 A
记录本编号、页码、
日期
测试方法或反应结果
记录本编号页、码、日期
测试仪器上原始数据保存的
目录
测试仪器上原始数据保存的
目录
一定包含试仪器原始目录
数据处理方法
2








3







第一作者: 年 月 日
通讯作者: 年 月 日
档案管理员: 年 月 日
通过审查“论文数据对照表”及实验原始记录,本论文所有原始数据真实、可追溯。
科研团队负责人: 年 月 日
注:
表格栏目供参考,使用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论文数据包括论文中的图和表格中数据;论文中的样品制备条件应与实验记录本中的原始记录保持一致;实验记录本中的样品名与测试结果的文件名应具有对应关系;建议将每一篇论文的电子版原始数据制成文件包,纸版谱图汇总保存。
1. 科研成果数据核查办法
科研成果数据核查办法
第三十八条 为规范开展科研成果数据核查,保证科研成果真实性、可靠性,依据《单位科研诚信工作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应依据本办法规定开展数据核查。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在公布发表前开展数据核查的,参照论文发表前诚信审查规定执行。
对于本单位的重要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应开展常规数据核查,核查工作以3至5年为周期全覆盖持续开展。对于短期内发表的多篇论文、取得的多项专利等科研成果,应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专项数据核查。
第四十条 科研成果数据核查的重点是数据的真实性、可重复性、可追溯性,主要核查内容包括:
(一) 原始记录的规范性;
(二) 原始数据的真实性;
(三) 原始数据的可重复性,特别是重大发现、重要进展等是否经过必要的重复性实验或试验验证;
(四) 原始数据的可追溯性,包括科研成果的数据、结论与原始记录的对应性等;
(五) 其他需要核查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 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统筹负责科研成果数据核查工作,组织开展常规数据核查。单位科研管理机构负责开展专项数据核查。
第四十二条 开展数据核查应成立专家组,主要由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委员、同行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外单位专家参加。
专家组应秉持科学精神,严格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和方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数据核查。
第四十三条 专家组可采取查询原始记录、查阅资料、数据比对、现场质询等方式开展数据核查。如有必要,经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同意,可要求开展重复实验。
科研成果完成人、论文作者等被核查对象有义务接受并配合专家组的数据核查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信息,确保所提供数据、资料和信息真实、有效。
第四十四条 专家组应按要求填写《数据核查记录表》,经集体讨论后形成核查结论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一并提交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
科研成果完成人、论文作者等被核查对象对核查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可向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办公室或科研管理机构反映。
第四十五条 对于核查发现存在数据规范性问题的,由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责成科研成果完成人、论文作者等被核查对象及时进行勘误、更新或撤回,并可视情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核查发现存在数据买卖、伪造、篡改等科研失信行为的,由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 科研成果数据核查情况纳入科研团队和个人绩效考核内容,作为评奖推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等的参考。
第四十七条 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办公室会同科研管理机构对开展常规和专项数据核查工作进行年度总结,针对核查发现的共性问题或苗头风险提出相应措施,加强督促整改。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数据核查记录表
数据核查记录表
科研成果名称
所属团队
核查时间
核查专家组成员
类型
□学术论文
□其他科研成果
核查记录
数据来源
(详细填写实验记录本编号、页码,电子数据存储电脑的具体 位置等)
实验情况
(实验内容及次数,详细填写实验记录本编号、页码,电子数 据存储电脑的具体位置等)
重复实验或试验 验证情况
(开展重复性实验或试验验证的时间、次数等情况)
研究结论与原始记录的对应情况
主要结论
1.主要结论
2.有关意见建议
科研团队负责人签字:
日 期:
专家组组长签字:
日 期:
1.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细则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十条 为规范单位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依据《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单位科研诚信工作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五十一条 科研诚信主责机构统筹负责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科研失信行为投诉举报的登记、受理、组织开展调查、提出处理建议以及督促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十二条 被调查人及其所在机构负责人等各相关方应积极配合,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扰、妨碍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
第一章受理和调查
第五十三条 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办公室接到举报线索后,应及时填写《科研失信行为举报登记单》,研究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报科研诚信主责机构负责人批准。前述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自接到举报线索开始计算。
有关受理决定应及时告知实名举报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举报人按规定提出异议且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
上级转办、其他单位要求协办以及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科研失信行为线索,应按要求及时协办、受理。
第五十四条 决定受理的举报事项,由科研诚信主责机构牵头成立调查组,依规开展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
调查组应制定《科研失信行为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内容、组成人员、调查方式、进度安排等,经单位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五条 调查组应对相关原始实验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必要时可开展重复实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测试、评估或评价,经举报人同意可组织举报人与被调查人就有关学术问题当面质证。调查中,应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
对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的,可成立由相关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和管理专家等组成的专家组,不少于5人。
第五十六条 调查组应如实做好调查记录,妥善保管调查资料。需要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形成《科研失信行为调查谈话笔录》, 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
第五十七条 调查中发现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涉嫌从事论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的,应按要求收集固化证据并及时移交有关主管部门。
第五十八条 调查结束应形成调查报告,包括线索来源、举报内容、调查组织、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相关当事人确认情况、调查结论、处理意见建议及依据,并附证据材料。调查报告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后,报科研诚信主责机构。
一、 般应在调查报告形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参与调查单位或其他具有处理权限的单位。需要补充调查的,应根据补充调查情况重新形成调查报告。
第五十九条 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调查且符合延长期限条件的,由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办公室按程序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转办、协办单位有明确时限的 按要求完成。
第一章 处 理
第六十条 科研诚信主责机构根据被调查人科研失信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提出处理建议。处理决定作出前,由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办公室书面告知被调查人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并告知其依规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 科研诚信主责机构报单位履行相应批准程序后,以单位名义作出处理决定,交由相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执行。
第六十二条 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办公室向被调查人送达书面处理决定。调查处理结果应告知实名举报人,并填写《科研失信行为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反馈记录表》。
第六十三条 有牵头调查单位的,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办公室应将处理决定书送牵头调查单位。有关部门移送的,应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有关部门。
第六十四条 被处理人科研失信行为涉及到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等的,按要求将处理决定书和 调查报告报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等管理部门(单位)。
第六十五条 对被处理人作出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以及一定期限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应自决定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隶属关系或者管理权限将处理决定书、调查报告报送有关部门;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 报送所在地的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并配合做好科研失信行为数据汇交工作。
第六十六条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15个工作日内,向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办公室书面提出复查申请,陈述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办公室应及时研究提出受理意见,报经研诚信主责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于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 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决定受理的,另行组织调查组开展调查,向当事人反馈复查决定。原则上应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
第六十七条 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办公室负责对被处理人进行科研诚信教育,在其处理影响期内不少于一年一次。
第六十八条 经调查未发现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应及时以适当方式澄清。
对举报人捏造事实,恶意举报的,应依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严肃处理。
第一章保障与监督
第六十九条 科研失信行为被调查人、证人等应配合调查组调查,如实说明问题,提供相关证据,不得隐匿、销毁证据材料。
第七十条 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调查处理情况。
第七十一条 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专家和调查人员应签署回避声明。被调查人或举报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有研究合作或师生关系或其他可能 影响公正调查处理情形的,不得参与调查处理工作,应主动申请回避。被调查人、举报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七十二条 调查处理应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等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等利益涉及方。对于调查处理过程中索贿受贿、违反保密和回避原则、泄露信息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细则由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基本流程图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基本流程图

附件2:科研失信行为举报登记单
科研失信行为举报登记单
编号:〔20 〕 号
线索来源
口上级转办
口举报:()来电()来信()来访 口监督检查
口其他
被举报对象
(备注: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职称等)
举报人
□匿名
□实名(姓名、工作单位等)
反映的主要问题
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办公室初核意见
科研诚信主责机构意见
受理意见反馈实名举报人情况
附:
举报材料 份,共 页。
确定的受理时间: 填表人: 填表时间:
附件3:科研失信行为调查方案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方案
一、 调查背景
主要说明案件调查任务来源,举报反映的主要问题、被举报人情况等。
二、 调查组织
主要明确调查涉及的主责机构、调查组人员构成和具体分工等。对于成立专家组的,应明确专家组人员构成和具体分工。
三、 主要内容
主要明确调查对象、调查目标、调查程序,以及证据材料和工作要求等。
四、 进度安排
细化调查工作安排,明确各重点环节的时限要求。
五、 有关要求
主要明确调查所需工作经费等保障条件。明确对参加调查人员的保密纪律和工作纪律要求等。
附件4:科研失信行为调查谈话笔录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谈话笔录
时间: 地点:
谈话人: (亲笔签名) 记录人: (亲笔签名)
被谈话人: 性别: 年龄: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职务:
住址及联系电话:
问:
答:
问:
答:
被谈话人(签名捺印,正楷字体): 第X页 共X页
附件5:科研失信行为调查报告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报告
举报/ 移送/管理工作中发现情况/媒体、期刊、出版社披露/反映 涉嫌科研失信的相关线索。 (单位)
按照规定制定了调查工作方案,成立了调查组和专家组,依规开展调查,现已完成相关调查工作,形成调查报告如下。
六、 反映的主要问题
包括线索来源、反映的主要问题、提供的相关证据等。
七、 调查情况
(一) 调查组织
调查时间、地点、人员、方式、进度、纪律等。
(二) 调查过程
1. 行政调查情况
被调查人陈述、答辩情况及相关材料;包括成果基本情况、形成过程、运用情况等。
相关人员调查询问(包括函询)相关资料调查(实验室数据、协议、发票、转账记录、研究过程、获利情况)。
2. 学术评议情况(专家组从管理、学术、伦理等方面进行评议)。
3. 调查过程中听取被调查人陈述和申辩的情况。
(三) 事实认定
载明调查认定的主要事实、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确认情况等。证据材料需在审议调查处理报告时后附并做好存档。
八、 调查结论
认定的事实是否属于《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第二条列示的科研失信行为(需对应到具体条款)。
九、 处理意见
依据《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第 条规定、主管部门和单位 规定,对违规责任主体作出 处理。 被处理人是党员或者公职人员的,还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注:处理决定作出前,应书面告知被调查人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字:
单位(加盖公章)
附件6:科研失信行为处理决定书
编号:
科研失信行为处理决定书
当事人 ,性别 ,政治面貌 ,身份证件号码 ,现工作单位为
因(接到举报、监督检查发现 )当事人涉嫌科研失信行为,我单位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组织开展调查。经查实存在:(请对事实认定结果进行简述) 的科研失信行为。
依据《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第 条,决定对 予以 (有从轻或从重处理情形,请说明情况)。
(被处理人是党员或者公职人员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如本人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书面提出申诉,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单位(加盖公章)
年 月
附件7:科研失信行为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反馈记录表
科研失信行为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反馈记录表
受理编号
反馈对象
反馈时间
月 日
反馈方式
口电话□邮件□其他(请注明
反馈的主要内容:
(包括向实名举报人反馈的调查处理结果,以及实名举报人对调查处理结果的意见等 )
经办人签字:
1. 有关科研诚信参考条款
有关科研诚信参考条款
十、 单位章程有关科研诚信参考条款
科研单位章程应增列相关条款,体现科研诚信建设要求。
参考条款一:单位履行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设立科研诚信主责机构,负责有关科研诚信的制度建设、案件调查、宣传教育、咨询指导等工作。
参考条款二:单位建立科研诚信管理机制,制定科研诚信管理规定,加强科研活动的全流程诚信管理,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引导科研人员遵守科技伦理、学术道德和科研规范,促进负责任创新 。
十一、 聘用合同、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说明书有关科研诚信参考条款
(一) 科研单位聘用合同应约定对员工的科研诚信要求,明确员工的合同义务。
参考条款:受聘员工承诺,在单位工作期间自觉遵守国家、单位、有关行业科研诚信管理规定,若出现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科研失信行为的,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接受相应处理。
(二) 员工行为规范应明确对员工的科研诚信具体要求。
参考条款:本单位职工应遵守以下科研诚信规范要求:
1. 恪守科研道德准则,坚守底线,严格自律,遵守科研活动规范。
2. 遵守国家、单位、有关行业科研诚信工作相关规定。
1、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不得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不得买卖实验数据和购买、代写、代投论文,及其他被认定为违反科研诚信规定的行为。
1、在申报科技项目、人才称号、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1、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或导师的,负责对项目(课题)成员、学生加强科研诚信管理。
(一)岗位说明书有关任职条件应明确科研诚信要求。
参考条款:恪守科研道德准则,坚守底线,严格自律,遵守科研活动规范。遵守国家、单位、有关行业科研诚信工作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