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示范文本)
青岛市企业劳动规章制度
(示范文本)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聘录用……………………………………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四章 培训、保密及竞业限制……………………
第五章 工作时间、考勤及加班……………………
第六章 休假制度……………………………………
第七章 薪酬制度…………………………………
第八章 安全与职业健康卫生………………………
第九章 行为规范与奖惩……………………………
第十章 劳资沟通协商机制…………………………
第十一章 附则………………………………………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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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介绍企业文化、企业概况等内容,帮助员工更好地理解规章制度的各项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管理和员工行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和全体劳动合同制员工。
劳务派遣制员工参照本规章制度执行。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义务。
第四条 企业负有依法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保障员工的休息休假和安全卫生保护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劳动用工管理、工资奖金分配、依法制定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等权利。
第二章 招聘录用
第五条 招聘录用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实施。企业根据岗位需求,确定拟招聘员工的录用条件、数量等,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招聘洽谈会、当地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 企业在招录员工时,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员工不因民族、种族、地域、性别、年龄、宗教信仰、身体状况、婚姻状况、生育等状况不同而受歧视。
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军人、未成年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应聘者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年满16周岁),具备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
第八条 应聘者应当向企业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健康状况、工作经历、知识技能、是否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业限制约定、是否已经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等基本情况。
第九条 企业决定录用的应聘者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其中,证件原件经核对无异议后返还员工,留存由该员工签字的复印件):
(一) 《员工入职登记表》;
(二) 最终学历的毕业证书及学位证明;
(三) 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上岗证书等);
(四) 居民身份证;
(五) 户口簿;
(六) 近****个月之内的《职业健康检查表》(具有职业健康体检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
(七)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或者《失业证》(应届毕业人员提供报到证、派遣证及其他证明);
(八) 社会保障卡以及应聘者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九) 2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张;
(十) 企业指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企业对员工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除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未经员工同意,不公开或者利用员工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 企业不扣押员工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和其他证件,不要求员工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员工收取押金和其他财物。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一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二条 新员工报到后一个月内,人力资源部应当通知员工本人在规定时间内订立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企业书面通知后,员工未按期订立劳动合同或者本人不愿意订立劳动合同的,企业有权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
第十三条 企业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部应当认真审查员工的基本情况,确保劳动合同由其本人当面签署并捺印。
第十四条 员工隐瞒自身真实情况(包括提供虚假简历、学历、工作经历等),使企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的,合同无效。一经查实,企业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文本手写添加部分可以由员工书写,也可以由企业指定人员书写。劳动合同经员工和企业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对生效时间或者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六条 员工与企业书面约定报到日期的,员工实际报到日期晚于约定报到日期的,实际报到日前员工与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
企业安排员工接受上岗前培训、学习的,劳动关系自员工参加之日起建立。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文本内容变更时,需在变更处经员工和企业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由员工和企业各执一份,企业不替员工保管。
第十九条 企业人力资源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建立职工名册,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和工资指导线备案。
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制员工的,人力资源部应当自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将劳务派遣协议文本以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岗位情况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节 试用期管理
第二十条 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企业对新录用的员工设定1-6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计为本企业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一条 员工在试用期的工资不低于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二条 对于试用期间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员工,可以缩短试用期,提前办理转正手续。
对于试用期间有充分证据证明工作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可以依法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在试用期内,员工解除与企业劳动合同的,应当至少提前3日通知企业。
员工违反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四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或者员工因个人原因,在与对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包括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在内的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五条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企业可以另行安排岗位。
第二十六条 企业按工作标准经考核、考评,有充分依据确认员工不能胜任本岗位(工种)工作,可以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或者变更员工的工作岗位(工种)。各岗位工作标准另经民主程序制定。
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中止
第二十七条 企业与员工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中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可以中止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十八条 员工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出现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中止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企业可以不支付薪酬福利待遇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
第五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三十条 企业与员工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内容包括劳动合同解除时间、债务偿还、双方就劳动关系再无其他争议等事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中,企业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员工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
第三十一条 员工申请辞职的,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延长上款规定的提前通知期限:
(一) 在企业担负重要生产、经营、科研、管理任务尚未完成的;
(二) 经手办理的合同或者债权债务关系尚未处理完毕,移交他人经办确有困难的;
(三) 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员工申请辞职的,应当告知企业辞职理由,辞职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人力资源部应当对申请辞职的员工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并确保辞职申请由员工本人当面签署并捺印。
第三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严重违反本规章制度以及企业依法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的;
(二)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重大损害是指直接经济损失 元以上(含 元),或者对企业声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三) 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企业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 员工对企业采取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手段,致使企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五)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一)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将裁减人员方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企业可以依法裁员:
(一)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员的;
(四)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三十六条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事先与工会协商确定,工会认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要求纠正的,企业应研究工会意见,并及时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三十七条 人力资源部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办理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第三十八条 员工与企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填写《离职交接手续单》,在离职当日或企业指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交还员工卡、办公用品、工作文件、占用的企业财产(包括有形财产、电子财产和知识产权等)、欠付企业款项等。经企业检查无误后,由该员工在《离职交接手续单》上签字确认,交至人力资源部。
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六节 劳动合同的终止及续订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一) 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 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依法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 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 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除法定续订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前,企业将根据员工合同期内的工作能力和业绩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决定是否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 企业决定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征求员工是否同意续订、续订期限以及续订条件等内容的书面意见。
员工同意续订的,应与企业续订劳动合同;不同意续订的,应按本制度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和劳动合同终止手续。
第四章 培训、保密及竞业限制
第一节 员工培训
第四十二条 根据企业业务以及员工个人发展需要,企业对员工进行培训,旨在拓展其相关的业务知识,提高其技术及能力。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员工培训经费,有计划地对员工进行培训。
第四十三条 培训是指员工到岗后进行的相关培训,主要包括:
(一) 劳动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作业指导书、企业质量、安全制度以及相关规章制度;
(二) 岗位职责与工作目标以及岗位应知应会等其他内容;
(三) 在职辅导:员工的部门主管等通过分配工作、评价考核业绩、帮助解决问题等途径在日常工作中进行的指导。
(四) 专业技术培训是指按照年度培训计划,由企业出资对在岗员工进行专项技能的培训,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提高培训,新技术、新设备培训,特种设备作业培训,外出考察培训及个人进修培训等。
第四十四条 企业安排员工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员工在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前应当与企业订立《培训协议书》,约定员工的服务期。服务期限内员工辞职、擅自离职或者因其自身过错导致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约定向企业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超过企业提供的培训费用。员工支付的违约金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四十五条 企业与员工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员工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节 保密
第四十六条 凡在本企业任职期间接触并知悉的文件、资料、稿件、表格等业务信息,不论是企业的还是客户的专有资料,不论是属于技术的、商业的、财务的或其他方面的专有资料,也不论是否特别指明是专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定价政策、价格、营业额、财务报表及分析资料等)均系企业的商业秘密,员工不得以口头、书面或电子文件等任何形式透露。
第四十七条 员工应当遵守如下保密规则:
(一) 妥善保管所有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或者资料等;
(二) 不把客户的情况、企业的业务作为闲谈话题;
(三) 有来访人员时,应当在接待室或者会议室接待来访;如遇客户参观,须事先经企业批准;
(四) 从保密的角度出发,工作结束后,须将办公使用的电脑关闭、客户资料等重要资料收起;
(五) 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或者资料等不再使用且不需要存档时,应当销毁;
(六) 企业有权指定某个或者某类文件为特别机密文件,并在文件上注明;
(七) 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因员工泄露了信息,给企业利益造成影响的,企业有权对该员工追究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十八条 员工在日常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出售企业资料,或者在任何未经许可的交易或买卖中使用资料;
(二) 将企业的业务机会化为己用;
(三) 通过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方法取得企业商业秘密;
(四) 泄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企业商业秘密;
(五) 违反劳动合同、本规章制度和企业的任何保密协议,或者违反企业关于商业秘密保密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 企业与负有保密业务的员工签署专门的保密协议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
第三节 竞业限制
第五十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企业与竞业限制人员约定。
第五十一条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企业可以在保密合同中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也可单独制定竞业限制协议。
第五十二条 竞业限制期限内,企业按月给予员工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数额由企业和员工约定,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十三条 负有保密义务且约定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以及已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2年内,应当对其岗位所涉及的任何相关保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企业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也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而使用保密信息,不得向与企业有业务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泄漏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其它竞业限制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2年内,不得到与本企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第五十四条 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企业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后,员工仍然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第五十五条 竞业限制期限内,企业在额外支付员工3个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第五章 工作时间、考勤及加班
第一节 工作时间
第五十六条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照不同岗位,分别施行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制。员工具体的工作时间由企业根据业务运营需要决定。
第五十七条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00:00到00:00,下午00:00到00:00;午休、午餐时间不计算为工作时间。
第五十八条 实行不定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岗位,须经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节 考勤
第五十九条 员工每日上、下班均应亲自到指定地点打卡,由各部门考勤员配合人力资源部进行考勤管理。
第六十条 员工应当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一) 迟到:迟于上班时间到企业者为迟到。
(二) 早退:早于下班时间下班者为早退。
(三) 旷工:员工有以下情况的,均以旷工处理。
1. 未按规定办理请假、休假手续,擅自不到岗的,按旷工处理;
2. 擅离工作岗位,或者请假未获批准不到岗的,按旷工处理;
3. 虚构请假事由骗取假期的,按旷工处理;
4. 托人打卡者,一经发现当天按旷工处理,因实际情况确实不能打卡者除外。
第六十一条 员工上、下班忘记打卡,或者因丢失、损坏、因公外出等其他原因而不能正常打卡者,应于当日(最晚次日)由本人填写《未能按时打卡说明单》,经部门主管核实签字后,交考勤员。如遇临时出差或者上级指派,可以事后补交并由主管人员核实签字。
第六十二条 企业考勤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
第一章第三节 加班
第六十三条 员工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应当在加班前按照规定填写《加班、调休申请单》,注明加班事项、加班所需时间,经部门主管、人力资源经理、工会主席、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加班。未按前述程序审批的,不按加班处理。
第六十四条 员工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自愿参加企业组织的郊游、娱乐等其他非工作性活动的,不视为加班。
第六十五条 工作日加班的,应于当天下班前进行审批;周六、周日加班的,应于周五下班前审批。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应于休假日前1天审批。
第六十六条 员工经过审批确定的加班时间,作为记录加班时间、安排调休和发放加班工资的依据。紧急情况未办理审批程序的,应在加班后****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程序,否则不予统计加班时间。
第六十七条 《加班、调休申请单》使用企业统一的格式。员工填写《加班、调休申请单》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报、多报。部门主管应当较为准确地估算工作总量,本着适量、高效原则合理安排加班,不得安排无需加班的人员加班,对《加班、调休申请单》填写的加班起始时间、结束时间等应严格审核。
第六十八条 企业实行加班调休制度。员工在休息日加班的,由员工本人提交《加班、调休申请单》,经部门主管批准后调休。员工累计休息日加班时间一般应在当年度内调休完毕。
第六十九条 加班计算以《加班、调休申请单》和考勤记录为依据。休息日加班已经通过调休补偿的,不计入加班时间。
第六章 休假制度
第七十条 企业的休假制度包括:病假、事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工伤假、带薪年休假等。
第七十一条 员工因任何原因,不能到岗者,均需请假。请假应由本人事前填写《请、休假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呈请部门主管核准。因急诊、工伤假等紧急情况无法提前填写《请、休假审批表》的,应先电话请假,由员工本人、其家属或者经企业许可、员工委托的其他人员在 个工作日之内补办请假手续。
员工外出期间遇到特殊情形无法按时返回企业上班的,须至少提前1天向部门主管电话请假,再于首日上班后 小时内补办请假手续,没有任何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
第七十二条 请假时间在 天以内(包含 天)的,由部门主管审批; 天以上的,需部门主管、人力资源经理和总经理审批。
带薪年休假的批准权限:由部门主管审批。
第七十三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休假的,应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挂号凭证、病历、诊断证明、医药费单据、发票等相关证明资料,如实填写《请、休假审批表》并按规定程序审批。相关资料交考勤员报人力资源部存档。
第七十四条 员工因处理个人私事,需占用工作时间的,应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办理程序为:由请假人本人填写《请、休假审批表》,按照审核程序经批准、签字后方可休假。《请、休假审批表》交考勤员报人力资源部存档;特殊情况,可以先电话请假,事后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考勤员在每月考勤汇总表中应当注明员工实际请假天数。事假期间不支付工资。
员工请婚假,需持结婚证办理请假手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法定年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结婚的员工可享受3天带薪婚假;晚婚且初婚(男满25岁,女满23周岁)的员工可享受17天的带薪婚假。
员工请婚假需提前 周通知部门主管,确保不影响企业正常工作。婚假须经总经理审批。
婚假应当一次性连续使用;假期天数包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七十五条 女员工产假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一) 女员工正常生产时享有98天的带薪产假;
(二) 已婚女员工年满23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60天;
(三) 难产增加产假15天;
(四)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产假15天。
第七十六条 生育女员工在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生育津贴。
因缴费年限不足等原因导致女员工未能享受生育津贴的,由企业依法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
第七十七条 符合晚育规定的,男员工享有7天护理假。护理假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
第七十八条 员工休产假或护理假时,应及时向企业提交相关医疗、检查、生育等证明。
第七十九条 产假和护理假必须一次性连续使用;假期天数包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八十条 女员工在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应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的,根据情况可享受1—3天的带薪丧假。请假手续办理方法与事假相同。
第八十二条 员工经工伤认定部门被认定为工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依法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员工停工留薪期满,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无需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员工应当回企业上班;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员工仍住院治疗或者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单的,企业将按病假工资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未住院治疗或者提供休假证明单且不到岗上班的,视为旷工。
员工停工留薪期满且医疗终结的,应当回企业复工上班,企业根据其劳动能力,可以安排其适当的工作岗位。
第八十三条 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八十四条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八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二)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三)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八十六条 员工休年休假,由员工本人向部门主管提出书面申请或者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调整休年休假的日期。
第八十七条 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第七章 薪酬制度
第八十八条 企业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员工提供正常劳动期间的工资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十九条 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定工资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征求本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九十条 企业的薪酬分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具体工资结构由企业和工会以工资集体协商形式确定。
第九十一条 企业以现金形式或者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当月工资于次月****日前支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支付。
第九十二条 工作日安排员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员工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加班的,原则上安排调休,不能调休的,按照员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含综合计算工时制)安排加班的,按照员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九十三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企业按员工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第九十四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停止工作,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九十五条 因企业原因造成停工停产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与员工协商,降低工资支付标准,但是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九十六条 企业对从事中夜班、高温和繁重体力劳动等工作的员工依法支付津贴、补贴。
第九十七条 因员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要求员工赔偿经济损失,其赔偿额可以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工资的20%,扣除后剩余部分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以依法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减发工资:
(一) 员工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 员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 生效法律文书中载明应由员工承担的扶养费、赡养费等;
(四) 约定依法应当赔偿给企业的经济损失;
(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
第九十九条 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费用依法由企业和员工分担。
第八章 安全与职业健康卫生
第一节 安全
第一百条 安全规则
(一) 全体员工要强化“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意识,理解安全优先于生产、损耗等,所有员工必须保证自身及同事的安全,警惕一切可能发生危险的操作或者状况,重大事故必须及时向上级汇报。
(二) 员工在从事生产、维修工作及危险性作业时,必须穿着、佩戴企业提供的防护服、安全鞋及企业规定的个人防护用品。
(三) 进入生产、仓储等区域应穿安全鞋,不得穿高跟鞋、拖鞋或凉鞋进行生产作业。
(四) 员工应遵守设备的安全操作说明,禁止未经批准随意去除、更改防护装置和急停开关。
(五) 非工作范围内,员工不得擅自操作机械设备和进行特种设备作业。
(六) 员工应遵守工作区域的各种安全标识,禁止将安全标识随意移动、去除或者更换到其他设备上。
(七) 禁止员工坐、趴、躺、靠在任何机器设备上,特别注意有传动装置的设备。
(八) 员工必须熟悉本工作区内灭火装置的位置以及应急设备的使用方法。
(九) 员工应保持所有的通道、楼梯、安全门通畅、干净。
(十) 员工不得在企业指定的吸烟场所外吸烟。
(十一) 员工禁止将任何玻璃器皿、剃须刀等易碎和尖锐物品带入更衣室和澡堂。
(十二) 非安保部门员工,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保安室。
(十三) 后勤部室员工或其他佩戴吊带式员工卡或者出入证的人员,在进入生产现场前应注意安全佩戴,防止危险事故发生。
第一百〇一条 火情处理
(一) 当火警发生时,应采取如下措施:
1. 保持镇静,不要惊慌失措;
2. 按动最近的火警报警器并通知值班人员和安保人员;
3. 在安全的情况下,利用最近的灭火器材尽力将火扑灭。注意不能用水或者泡沫灭火器扑灭因漏电引起的火情;
4. 向最近的同事请求援助,同时通知安全负责人、部门主管或经理;
5. 如有可能,把火警现场所有的门窗关闭,并关闭所有的电器开关;
6. 拨打火警电话:119,报告火灾发生地点、火灾程度以及燃烧物品;
7. 引导消防人员抵达火灾现场;
8. 按照指挥立即从火灾现场撤离。
(二) 员工应参加消防演习,熟记火警讯号、火警通道、出入位置及灭火器具使用方法。
第一百〇二条 员工责任
(一) 员工应积极参加企业组织的学习、突发事件演习。
(二) 为了保障安全,在发现任何不安全情况或者安全隐患(如盗窃、火灾、水灾、爆炸、泄漏等)时,员工应及时向安全负责人、部门主管或者经理进行报告。
(三) 一旦发生恶性事件,要迅速联系上级管理人员并及时处置,减少并遏制恶性事件的蔓延和损失扩大。积极疏导有关人员,安全稳妥撤离现场。
(四) 员工如果在企业内发现任何可疑人员,应当立即向保安人员汇报。
(五) 员工应积极协助并配合各类事故的调查与取证。
第二节 职业健康与卫生
第一百〇三条 规则与教育
(一) 员工应当遵守国家以及企业有关职业健康与卫生安全法规和规定。
(二) 企业向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 员工不得拒绝接受企业有关的职业健康与卫生教育和训练。
第一百〇四条 健康诊断
(一)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定期对员工进行健康检查,但如有必要可临时对全体或部分员工实施健康检查,员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二) 员工的健康检查,由企业指定的医院或体检机构进行。员工患病或负伤,无论是否因工作原因,企业有要求的,应当接受企业指定的三甲医院的诊断,费用由企业负担。
(三) 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员工存在职业健康损害的,企业应当变更员的工工作场所或者调整工种。
(四) 企业根据规定,每年组织女员工进行妇科病、乳腺病筛查。
第九章 行为规范与奖惩
第一节 行为规范
第一百〇五条 员工行为规范
(一) 在工作时间内,员工必须穿着企业规定的服装。
(二) 员工在企业内必须把员工卡佩戴在规定位置上。
(三) 员工在进入企业时,必须出示企业发给的员工卡,配合保安对携带物品进行检查。
(四) 员工带领企业以外的人员进入企业,必须按企业规定办理入门登记。
(五) 若驾驶汽车上下班,应将车辆停放在企业指定位置;骑自行车、摩托车上下班的,在企业厂区内不得骑行,且应将车辆停放在企业指定位置。
(六) 员工应当准时到岗,做好工作准备。
(七) 员工在工作时间要认真负责,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离岗、串岗。
(八) 员工应当积极、负责地处理好本岗位工作,按时、合格地完成企业及管理者规定的工作任务,不能消极怠工。
(九) 员工必须服从管理者的指示,严格遵守企业的工作流程、操作规范。
(十) 在工作中必须节制私语,不得长时间挂、接私人电话。
(十一) 员工在接听电话和与他人交谈时保持适度音量,以不影响第三者为准,培训或者会议中则应调至静音。
(十二) 使用电话应注意语言简明,代接同事办公电话,做好必要记录并及时转达。
(十三) 员工应当与同事团结协作、和睦相处,企业不允许员工存在侮辱、诽谤、威胁、恐吓、攻击等可能伤害同事或者影响共同协作的行为。
(十四) 员工应当礼貌待人,友好接待来访客人,并根据客人需求和企业的规定,耐心给客人提供相关信息与服务,对不能满足的要求应当婉拒。
(十五) 员工应当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不欺上瞒下,不搬弄是非,不拉帮结派,不造谣惑众,不散布流言蜚语,自觉抵制各种诋毁企业及企业领导形象的行为。
(十六) 企业倡导守法、廉洁、诚实、敬业的职业道德,企业及其员工应当遵守适用于企业活动的一切法律规定。
(十七) 遇到工作职责交叉或者模糊的事项,企业鼓励勇于承担责任和以企业利益为重的行为,倡导主动积极地行动,推动工作完成。在工作紧急和重要的情况下,员工不得以分工不明为由推诿。
(十八) 严禁员工超出企业授权范围或者业务指导的要求,对客户和业务关联单位做出书面或者口头承诺。
(十九) 员工未经批准,不得将企业资产赠与、转让、出租、出借、抵押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十) 员工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形式索取或者收受业务关联单位的利益。
(二十一) 员工对企业的办公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及网络系统或者其他资产,不得违反使用规定,作任何不适当的用途。
(二十二) 企业的一切书面和电子教材、培训资料等,均为企业财产,员工未经授权,不得对外传播。
(二十三) 员工对任何企业财产,包括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办公桌、保险柜、橱柜,乃至储存在企业设备内的电子资料,企业有权进行调配。
(二十四) 员工应厉行节约,合理利用办公用品,节约能源,努力降低生产成本及办公经费开支。
(二十五) 如果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员工缺勤,员工有义务按照部门主管或者总经理的要求临时替岗。
(二十六) 员工在操作和使用设备、工装、检具之前,必须按企业规定进行检查,并作相应的记录。
(二十七) 员工应当爱护企业的机械设备、设施、器具以及备品等,如发现有丢失或者其他重大变动的情况时,必须立即向部门主管报告。
(二十八) 企业发放给员工的专用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使用工具时将按规定交回。如果企业发放的专用工具丢失,应立即书面报告给部门主管。
(二十九) 员工在使用厕所、饮水间及企业许可使用的场所时,必须保持其清洁。
(三十) 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内,不得饮食、吸烟、饮酒及做出其他影响企业形象的行为。
(三十一) 员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或者所在工作场所发生非正常事件,员工本人及相关知情人员均应立即向部门主管通报,接到通知的人员应立即与企业主管部门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理措施,务求将人员伤害及企业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三十二) 员工应当保持工作场所的整齐、清洁、有序,如有任何异常情况,应及时向部门主管汇报;在下班离开岗位之前,员工应检查本岗位的所有设备(包括水、电、气)是否已关闭,并将自己的工作区域打扫干净。
(三十三) 员工在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守企业的会计制度和监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企业账簿或者记录中作假或者误导记录。
(三十四) 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中伤企业名誉,损害企业的信用或者造成企业经济损失;不得从事使企业牵涉到或者有可能使企业牵涉到任何非法行为的活动。
(三十五) 员工不得超越本职业务和职权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三十六) 员工除本职日常业务外,未经总经理授权或者批准,不能从事下列活动:
1. 以企业名义考察、谈判、签约;
2. 以企业名义提供担保、证明;
3. 以企业名义对新闻媒介发表意见、消息;
4. 代表企业出席公众活动等。
(三十七) 员工不得从事以下兼职或者获取薪酬的工作:
1. 利用企业的工作时间和其他资源从事兼职工作;
2. 兼职于企业的业务关联单位或者商业竞争对手的;
3. 所兼任的工作构成对本单位的商业竞争的;
4. 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者有损企业形象的。
(三十八)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企业可禁止其进入:
1. 未经允许酒后上岗者,或者扰乱及有扰乱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可能者;
2. 被确认或者有证据证明携带管制器具及其他危险品者;
3. 被确认或者有证据证明在卫生安全上可能会造成危害者;
4. 未按企业规定着装者;
5. 被确认或者有证据证明携带不允许携带物品且不接受检查者:
6. 与前几款有类似情况者。
(三十九) 在企业内发现任何遗失的财物,应迅速交至部门主管。对于企业财物,未经总经理批准,任何人不得处理或者变相处理。
(四十) 工作过程中发现质量、安全、设备等任何异常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向部门主管报告,以便快速处理,减少可能产生的损失。对于造成停产的任何事宜,部门主管应立即报告总经理,以便采取紧急对策。
第二节 奖励
第一百〇六条 奖励标准
(一) 三级奖励:通报表扬并给予一次性奖励****元。
(二) 二级奖励:通报表扬并给予一次性奖励****元。
(三) 一级奖励:通报表扬并给予一次性奖励****元。
第一百〇七条 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部门主管、人力资源部及总经理批准后,给予奖励。
(一) 及时纠正、遏制错误或者事故发生的;
(二) 在规定时间内出色完成紧急任务,成绩突出的;
(三) 在企业区域内见义勇为、拾金不昧,且有足够证据证明的;
(四) 对生产管理、技术创新、管理制度等企业运作各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被企业采纳实施,减少成本开支、节约资源、能源或者带来效益的;
(五) 在企业区域内积极参与、协助事故、事件等救援工作的;
(六) 在工作中,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或者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提出,避免企业损失的;
(七) 其他可给予奖励的事项等。
第三节 惩处
第一百〇八条 企业根据员工违纪行为情节,给予一级、二级惩处、三级惩处。
(一) 三级惩处:给予书面警告;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二) 二级惩处:给予书面严重警告;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三) 一级惩处:解除劳动合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一百〇九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给予三级惩处:
(一) 乱倒污水、乱扔杂物、乱贴乱画等破坏企业环境卫生的:
(二) 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生产工艺、作业指导书等作业文件、程序、维修规程等尚未造成损失的;
(三) 擅自变更操作方法造成轻微伤害事故,或者给企业造成****元以下(不含本数)损失或者损害的;
(四) 不按规定穿戴工作服、安全帽、安全鞋及其他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 外出及用车出车不履行企业外出或者用车出车程序的;
(六) 在企业工作时间超出工作范围串岗、聊天、嬉戏,或者在工作场所大声喧哗而不听劝阻的;
(七) 当班时间内睡觉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务尚未造成损失的;
(八) 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开会缺席,累计达到****次的;
(九) 连续或者累计旷工达****天的;
(十) 未经许可,不等候交接班先行下班的;
(十一) 浪费企业物料、能源,如不按规定关闭水源、电源、气源等;
(十二) 未经许可在企业电脑上安装运行各类软件的;
(十三) 在企业区域及工作时间内饮酒、吸烟的;
(十四) 酒后上岗的;
(十五) 超越管理权限,或者未按企业规定行使管理权限,尚未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十六) 未经许可带领非本企业人员入厂,或允许、不阻止非相关部门人员进入技术部、资料室、仓库及其他重要场所的;
(十七) 托人打卡或代人打卡的;
(十八)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企业安排的培训、会议的;
(十九) 在培训中不遵守课堂程序、干扰培训或者培训期间考试作弊的;
(二十) 携带宠物等私人物品出入企业区域拒绝接受查询或经劝阻仍不听从的;
(二十一) 未经批准,工作时间洗澡或者洗涤衣物的;
第一百一十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给予二级惩处:
(一) 擅自变更操作方法造成轻微伤害事故,并给企业造成****元以上(含本数)损失或者损害的;
(二) 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开会缺席,连续或者累计达到****次的;
(三) 连续或者累计旷工达到****天的;
(四) 知悉有事故发生而不主动报告的;
(五) 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不听劝阻与他人吵闹的;
(六) 无正当理由违背或者怠于执行上级命令和指示;对上级合理的指示或者有期限之命令,未如期完成的;
(七) 未经许可,擅自动用设备、运输工具、电脑、传真机或私自动用企业或他人物品的;
(八) 不按时提交原始记录或者提交虚假考核报表、考勤报表和工作报表的;
(九) 未经部门主管或经理事先同意,随意与同事调换工作任务的;
(十) 发表侮辱或诽谤性言论,影响企业、员工声誉,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一) 虚报病假或提交虚假病历等资料骗取病假的;
(十二) 虚报各项报销费用的;
(十三) 因个人原因造成提供的资料失实,影响企业正常运作使企业需派员重新收集、整理的;
(十四) 未经部门主管或经理批准,出差(国)期间非工作原因绕道或者超逾出差(国)时间未归的(费用自理,增加的时间按旷工处理);
(十五) 服用违禁药品上岗的;
(十六) 违反环境健康安全规定,造成企业环境污染被执法部门罚款或第三方投诉的;
(十七) 以上规定,主管人员知情但未制止或者本可预防、制止而未采取预防措施而导致安全事故的,也负有同等责任;
(十八) 员工受到过一次三级惩处,再发生可以受到三级惩处行为的,企业将给予二级惩处。
第一百一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给予一级惩处:
(一) 非法占有企业或者他人财物****元以上或有****次以上(含本数)非法占有行为的;
(二) 挪用企业财物价值****元以上或有****次以上(含本数)挪用行为的;
(三) 伪造、篡改他人签名不当获利****元以上或有****次以上(含本数)上述行为的;
(四)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超过****元以上(含本数)的,或者给企业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五) 连续旷工超过****天(含本数)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天(含本数)的;
(六) 严重违反生产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在生产机器设备操作时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事务,存在事故隐患的;
(七) 未经特别许可,****次以上(含本数)违规进入企业的仓库、配电室、机房、实验室及其他特定工作场所的;
(八) 违反企业规定在企业仓库、车间、锅炉房及其他有明确禁烟标志的场所内抽烟的;
(九) ****次以上(含本数)违反企业相关操作规程、安全和卫生的规定及标志指示进行操作的;
(十) ****次以上(含本数)隐瞒工作缺陷事实不报的;或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的;
(十一) 侵犯企业商业秘密获利的或给企业造成损失****元以上(含本数),或给企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十二) 其他严重影响企业名誉和信用行为的;
(十三) 违规将企业的机械设备、车辆或其他生产设施提供给本人或他人使用的;
(十四) 未经企业书面同意,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企业的工作任务造成重大影响,或者经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
(十五) 企业内具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外的其他员工,未经许可,打开或关闭或操作存在电源、高温、高压、辐射、有毒、消防及存在其他危险或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设备开关、控制器、防护装置等的;
(十六) 在企业内打架斗殴的;
(十七) 在企业内吸毒或携带及出售毒品、携带武器或其他国家法律禁止的行为;
(十八) 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的;
(十九)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十) 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公序良俗,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十一) 在企业内使用暴力、胁迫及其他方法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十二) 参加非法组织的;
(二十三) 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导致企业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
(二十四) 私自承接外协任务,并利用企业设施、资源进行处理加工的;
(二十五) 接受贿赂、回扣,或者向他人行贿的;
(二十六) 擅自安装计算机系统服务器各项软硬件设施而造成企业网络无法正常运作,或导致企业经济、信息遭受损失的;
(二十七) 利用企业网络传播淫秽、反动、反政府或对企业有攻击性的言论、邮件、文件、图片的;
(二十八) 擅自操作计算机设备,修改删除、窃取他人电脑数据资料的,或进入他人信箱,窃取他人机密资料、侵犯他人隐私的;
(二十九) 伪造、变更或盗用企业印章、营业执照及重要证件的;
(三十) 其他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应当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三十一) 员工受到过一次二级惩处或者两次三级惩处,再发生可以受到二级惩处行为的,企业将给予一级惩处。
第一百一十二条 奖惩程序
(一) 对于奖励事项,由提报部门(受奖惩员工所在部门)主管提交奖励报告。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及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二) 对于三级、二级惩处,由提报部门(受惩处员工所在部门)主管提交惩处报告。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及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三) 对于一级惩处,由提报部门(受惩处员工所在部门)主管提交惩处报告。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征求工会意见后实施。
第十章 劳资沟通协商机制
第一百一十三条 企业设有多层次、全方位、无障碍的劳资沟通协商机制,用于梳理员工抱怨,排查争议隐患,征询合理化建议,开展劳资沟通与平等协商。
第一百一十四条 企业设有工会委员会,配备专职的工会主席和工会委员。
第一百一十五条 企业设立员工求助中心,在工作现场安排一名经验丰富、员工信赖的人员,为遇到困难的员工随时随地提供帮助和咨询。
第一百一十六条 企业设立劳资协商会议委员会。委员会实行会议代表制度。企业方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员工方代表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双方代表人数对等,代表总数为****人,实行轮值主席制度。
第一百一十七条 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员工需向企业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如有以下事项变更,需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呈报人力资源部:
(一) 户籍性质;
(二) 现居住地址;
(三) 联系电话;
(四) 子女诞生情况;
(五) 姓名更改情况;
(六) 学历变更情况等;
(七) 紧急联系人姓名、电话等。
如因员工本人原因未及时变更相关信息造成的损失,由员工自行承担。
第一百一十九条 企业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对本规章制度进行添加、删除、修改。
第一百二十条 在本规章制度制定前与本规章制度规定内容有冲突者,以本规章制度为准。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规章制度于 年 月 日经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自 年 月 日起实施,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劳动规章制度》确认书
本人确认已收到 公司的《劳动规章制度》。在招用本人时, 公司已如实告知本人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涉及本人切身利益和本人要求了解的其他事项。本人确认已认真阅读了《劳动规章制度》的各项内容,详尽了解了依据本制度本人可享有的各项权利、应履行的义务以及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和行为准则。
员工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