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林地租赁合同
农村林地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GDHT085
甲方(出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住所地/居住地:
联系人:
电话:
微信号:
电子邮箱:
乙方(承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住所地/居住地:
联系人:
电话:
微信号:
电子邮箱:
为便利甲乙双方的生产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一致,自愿就农村林地租赁事宜达成以下合同,以供共同遵守:
一、 合同基础内容
(一) 租赁林地
甲方租赁给乙方的林地位于 省 市 区 村,总面积共计 平方米,四至界限方位如下:
东起: 西至: 北至: 南至: 。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方能生效。林地地下资源、藏物和公用设施均不在林地使用权租赁范围。
(二) 租赁林地用途:
(三) 本合同租赁期限为 年,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期限内林地经营使用权属乙方,所有权属甲方。林地租赁期限内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另行议定。如需续租,甲乙双方应重新商定续租事宜。
二、 租金及交付方式
(一) 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押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二) 乙方需每个月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为每个月人民币 元(大写: 元)。
(三) 乙方按照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租金,每季度一付,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 日前支付,每季租金金额总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
付款方(乙方)开户行:
付款方(乙方)账号:
收款方(甲方)开户行:
收款方(甲方)账号:
(四) 除上述规定的银行汇款支付外,以下三种支付方式双方均予认可:
1. 支付宝转账;
2. 微信转账;
3. 现金支付。
三、 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一) 本合同成立后,甲方会同乙方查看林地,按合同规定,如约移交给乙方生产使用。
(二) 甲方保证租赁林地享有合法的出租权,不得在租赁期限内进行抵押、另行出租等权处分属行为,保证林地租赁时不存在任何权属上的争议,若因造林基地权属不合法,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 租赁林地系其他人的种植物,若甲方村民在租赁林地上的种植物与乙方发生纠纷,甲方必须协商解决,作好村民的思想工作,保证乙方正常生产。
(四) 甲方帮助乙方加强生产管理,协助乙方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五) 林地生产经营所有需办理的有关手续,甲方必须全力协助乙方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
(六) 甲方负责办理林地生产经营的有关手续(林权证等),办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 乙方对租赁的林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八) 乙方必须加强管理,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因乙方管理不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向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九) 乙方生产建设设施不能影响甲方农业、水利等设施的正常使用。
(十) 林道及林业设施承包期限内,乙方对造林基地及其投资建设的林业设施享有专有使用权,林地内原有林道及林业设施双方可以共同使用。
(十一) 乙方在租赁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乙方对原租赁的林地有继续租赁的优先权。
(十二) 租赁前甲方林地现有的林木均归甲方所有。生产需要乙方认为必须砍伐的,甲方应当办理相关砍伐审批手续,乙方依法砍伐,乙方应将砍伐的木材归还甲方,费用由甲方负责或折价补偿给乙方,若甲方在履行协议前自行组织砍伐,应尽早实施,不得影响乙方正常生产。
(十三) 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向甲方支付租赁费用,并有权拒绝交纳除合同规定租赁费用外的任何其他非国家规定的费用。
(十四) 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污染乙方所在村的林地、空气以及水源,不得产生影响村民正常生活的其他污染。
(十五) 乙方应遵纪守法,保护自然环境,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四、 合同的转包
(一) 本合同出租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之规定,乙方经登记取得林权证书并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其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但须经甲方书面同意。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乙方享有。林地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 违约责任
(一) 非甲方原因,乙方延期付款,按日计算,每迟延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迟延付款金额1‰的违约金,直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 一方接受对方逾期履行的,不视为对其违约行为的认可,仍然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还有权解除合同。
(三) 在对方未履行义务前,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的,不等于认可对方已经履行了先前的义务或同意对方可以不再履行其义务。
(四) 因出现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有效及时履行的,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遭遇不可抗力方应立即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对方,并在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不可抗力的书面有效证明及本合同无法有效及时履行的书面理由提交给对方确认。否则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 合同变更、解除
(一)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合同。
(二)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在对方催告后十五个自然日内没有改正为全面履行的,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且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当于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及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可得利益、律师费用等全部损失)。
(三) 一方只主张违约责任,没有主张解除合同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一方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对解除有异议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法定机关提出,否则,视为对解除无异议。
七、 争议的解决
(一) 本合同的约定和履行中产生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关机构申请调解,也有权在原告住所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双方还可以约定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八、 附则
(一) 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当提供经核实的身份证明和相应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二) 住所地(居住地)、代表人(联系人)、电话等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变更的一方应在变更后24小时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本合同载明的联络方式继续有效,微信和短信内容作为双方来往文件。通知、诉讼文书等文件以邮寄方式发送的,将文件按有效联络方式交给经营特快专递的单位邮寄后,邮件被签收或拒收均视为已经送达。
(三) 本合同中的标题只为便于双方阅读和理解合同内容,不作为权利义务的约定。
(四)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名捺印)/ (盖章):
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捺印)/ (盖章):
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本合同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