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_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民事起诉状
原告:单位名称 住所地: 省 市 区 路 号 座 层 。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被告一:单位名称 住所地: 省 市 区 路 号 座 层 。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被告二:姓名 ,性别 ,民族 ,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省 市 区 路 小区 号楼 单元 室。
联系电话:
第三人:单位名称 住所地: 省 市 区 路 号 座 层 。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案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一、 依法判决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货款 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 年 月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算至 年 月 日为 元);
二、 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自 年以来,原告与第三人公司一直进行塑料制品买卖,截止 年 月 日,第三人欠原告货款 元。原告于 年 月 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三人支付上述货款。 年 月 日,该院判令第三人向原告支付上述货款及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第三人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年 月 日,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向浦东法院作情况说明认为,第三人已资不抵债,无法履行判决;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第三人的股东意见分歧严重,公司管理混乱,经营处于瘫痪状态。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早已人去楼空停止营业,在 年 月 日后已经处于歇业状态。另外,经查询第三人承租的经营场所根本不存在,登记住所地也于 年 月 日到期。 年 月 日,浦东法院因第三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执行程序。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第三人的股东,在公司歇业后,既没有组织清算,也不注销登记,任由公司长期处于瘫痪状态,损害了第三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被告应对第三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据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