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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纠纷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单位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被告:单位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案由: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 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申博徽标特殊标志权利;
二、 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城市让生活更美好”主题词(中文、英文)著作权;
三、 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士博汇”楼盘名称,停止侵犯原告“世博会”专有名称权与“上海世博会”特殊标志权利;
四、 依法判决被告在《解放日报》、《新民晚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
五、 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万元。
六、 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办与组织“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是举世瞩目和举国欢庆的盛举,也是上海新一轮发展的重要推动器和里程碑。原告前身是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00年6月16日批准成立的“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申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申博办”)。2003年9月,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复撤销“申博办”,设立世博局。依据我国法律,原告拥有“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及其简称“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上海世博会”、“上海世博”、“世博会”等专有名称权;拥有经过著作权登记的“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主题词“城市让生活更美好”(中文、英文、法文三种文字,以下简称“上海世博会主题词”)的著作权;拥有已获准登记的“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申博徽标(以下简称“申博徽标”)的特殊标志权利,以及“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上海世博会”、“上海2010”、“上海申博”、“申博”、“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等特殊标志权利。原告上述特殊标志获准登记范围覆盖“使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国际分类”的全部类别。经过原告的使用和宣传,上述名称、主题词、特殊标志等都已经具有高知名度、高美誉度和高亲和力。
被告在开发房地产项目过程中,蓄意搭“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之“便车”,刻意傍“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之名牌,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在其销售广告、宣传横幅、工地围墙等各种促销与宣传载体上实施了下列行为:
(1) 被告故意将其开发的楼盘命名为“士博汇·弘辉名苑”,并且宣称是“世博之城,都会之心”,“Better City Better Life No1”。“士博汇”是“世博会”的谐音。被告这一行为侵犯了原告“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及其简称“世博会”的专有名称权。同时,被告使用该楼盘名称至今也侵犯了原告“上海世博会”的特殊标志权利。
(2) 被告使用与“申博徽标”相近似的图文组合作为楼盘标志,混淆市场,误导消费者,侵犯了原告“申博徽标”的特殊标志权利。
(3) 被告擅自复制使用“城市让生活更美好”、“Better City Better Life”,大肆宣传“城市让生活更美好,士博汇让住宅更精彩”,侵犯了原告对“城市让生活更美好”文字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使“上海世博会主题词”受到不当贬损。
被告的上述一系列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公序良俗的基本民事原则,其主观上是搭便车、傍名牌,借“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崇高声誉牟取商业利益;客观上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特殊标志权、著作权和专有名称权等民事权利,损害了“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与原告的整体形象和合法权益。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