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 ,性别 ,民族 ,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省 市 区 路 小区 号楼 单元 室。
联系电话:
被告:单位名称 住所地: 省 市 区 路 号 座 层 。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案由: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 依法判决被告履行合同义务拆除涉案土地上附属物完成涉案土地复耕,将涉案土地恢复原状;
二、 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土地占有使用费人民币 元;
三、 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年 月 日,原告与中铁十五局集团郑机城际铁路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郑机城铁指挥部”),签订《郑州至新郑 铁路临时用地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原告将中牟县界南侧、四港联动大道东侧绿化带外湛村境内共 亩土地租赁给郑机城铁指挥部建设施工驻地、拌合站、料场等施工临时设施使用,租赁期限自协议生效日至 年 月 日止,租金按照青苗补偿费计算共计人民币 元,由郑机城铁指挥部一次性支付给原告。
年 月 日,原告又与郑机城铁指挥部签订了《郑州至新郑××××铁路临时用地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将租用时间延长至 年 月 日。郑机城铁指挥部按照人民币 元/亩(半年)补偿原告青苗补偿费。郑机城铁指挥部一次性支付补偿费共计人民币 元,并向原告缴纳人民币 元复耕保证金,并约定合同到期后若郑机城铁指挥部不再使用该土地,则由其进行复耕,达到原告复耕要求,经验收合格后,由原告退还复耕保证金。
年 月 日,土地租赁期满后,由于郑机城铁指挥部表示不再续租,原告遂于 年 月 日向郑机城铁指挥部发函要求郑机城铁指挥部于 年 月 日前拆除土地上附属物,复耕土地,并交还其租用的原告土地。 年 月 日,郑机城铁指挥部复函,并承诺于 年 月 日前拆除土地附属物,并向原告支付土地延期租金。
截止原告起诉之日,郑机城铁指挥部仍未拆除其租用原告土地上附属物,土地仍未复耕,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故原告诉至法院,请贵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