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 ,性别 ,民族 ,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省 市 区 路 小区 号楼 单元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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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单位名称 住所地: 省 市 区 路 号 座 层 。
法定代表人: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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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 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采矿权转让款人民币 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银行利息,(利息至给付完欠款止);
二、 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年 月 日原告与被告宫义、郭连华达成石膏采矿权转让协议,原告将其位于阿巴嘎旗“红格尔石膏矿”的采矿权以人民币 元转让给被告宫义、郭连华,当时由郭连华草拟合同,郭连华推举宫义为他方代表在合同上签字,合同中约定转让款的给付方式为以现金形式分两次给付,第一次付款为人民币 元,剩余人民币 元待原告将采矿权许可证变更到被告名下时或在 年 月 日前付清。
在合同签订日,被告郭连华、宫义在阿旗通过银行转账给付原告人民币 元,双方签订合同后还未来得及变更采矿权手续,阿巴嘎旗国土资源局根据盟国土资源局的指示精神下达了石膏矿整改方案,将金山石膏矿、潘文亮石膏矿、广源石膏矿、洪格尔石膏矿、纪效银石膏矿、鑫磊石膏矿6家石膏矿整合为一个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郭连华、宫义,在整合后的公司占 %的股份,但洪格尔石膏矿入股的投资人为被告郭连华。
原告根据双方签订的采矿转让权合同,多次向被告郭连华、宫义要剩余转让款,其二人以种种理由推脱一直未付。原告所转让的洪格尔石膏矿与其他5家石膏矿整合后成立第三被告阿巴嘎旗金鑫石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第三被告公司内有被告郭连华、宫义的 %的股份,第三被告应与被告宫义。郭连华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故原告诉至法院,请贵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