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
合同编号:请填充
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
甲方(受让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转让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鉴于:
1. 乙方持有 股 公司(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的A股流通受限股份。
2. 甲方拟发行设立 信托(以下简称“本信托”)并以本信托的 元信托资金购买乙方持有的 公司的 股股权收益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各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就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事宜签订本协议。
3. 定义
除非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使用时具有以下含义,本合同未定义的词语与甲方与 公司签署的《 信托合同》(合同编号为 )(以下简称“《信托合同》”)中的词语含义相同:
3.1 本协议/本合同:系指《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合同编号为 )以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2 目标公司:系指 公司。
3.3 标的股权/标的股票:系指乙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票。
3.4 标的股权收益权/标的股权收益:系指对标的股权所享有的各项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对以下各项收入所享有的权益:
(1) 标的股权在任何情形下的卖出收入;
(2) 自股权收益权转让生效之日起标的股权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权、配股等而形成的派生股权在任何情形下的卖出收入;
(3) 自股权收益权转让生效之日起,乙方因持有标的股权和派生股权而取得的股息红利等;
(4) 自股权收益权转让生效之日起,标的股权和派生股权产生的其他收入。
1.1 股权收益权转让生效之日:系指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转让价款之日。
1.2 回购本金及回购溢价基数:指甲方要求乙方回购标的股权收益权或本信托期限届满或本信托提前终止乙方回购标的股权收益权时,每股标的股权收益权所对应的单价。
1.3 回购日期:系指 年 月 日。
1.4 《股权质押合同》:系指乙方为担保其在《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项下的义务而与甲方签署的《股权质押合同》(合同编号为 )。
2. 股权收益权转让
2.1 转让标的为乙方持有的 股 公司的股权收益权。各方确认,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因目标公司发生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权等导致目标公司股份数量发生变更的,标的股票的股份数量相应调整。
2.2 标的股权收益权或标的股权收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收入:
(5) 标的股权在任何情形下的卖出收入;
(6) 自股权收益权转让生效之日起标的股权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权、配股等而形成的派生股权在任何情形下的卖出收入;
(7) 自股权收益权转让生效之日起,乙方因持有标的股权和派生股权而取得的股息红利等;
(8) 自股权收益权转让生效之日起,标的股权和派生股权产生的其他收入。
本款所指卖出,是指乙方卖出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标的股票。
本协议履行期间,标的股票因本款第(2)项形成派生股权的,该派生股权亦属于标的股票的范围。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标的股票其它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仍由乙方享有和履行。
以上所述收入应扣除因获得该收入而实际发生的交易费用、税费以及法律法规强制缴纳的费用(如有)。
1.1 自股权收益权转让生效之日起,甲方享有上述以信托资金购买的标的股权的全部收益权,乙方不再享有该标的股权的收益权。
1.2 乙方收到本协议2.2条除现金红利外所述现金收入的,乙方可先行代甲方保管该收入。如甲方要求乙方支付该收入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将所收取的全部股票收益权现金收入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1.3 甲方持有标的股票收益权期间,除非取得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卖出标的股票。
1.4 标的股票的权利负担
(9) 标的股票目前已部分被质押给 ,用于担保乙方对外债务。乙方承诺,在甲方支付标的股票收益权转让价款的三个工作日内,甲方以该款项偿还标的股票担保的债务。
(10) 乙方应在偿还上述每笔债务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该债务对应的担保质押股票的解押手续,并于当日办理该股票对本信托项下的担保抵押登记手续。
1. 转让价款
1.1 标的股权收益权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标的股权收益权所对应之股票数量为 股,每股标的股权收益权对应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1.2 本合同项下标的收益权转让价款全部用于乙方补充流动资金。
1.3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因目标公司公积金转增等导致乙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票数量发生变动的,乙方向甲方转让的股权收益权数量也相应调整,但甲方支付的转让总价款不变。
2. 转让价款付款时间、方式与条件
2.1 付款条件
只有当下列条件全部满足时,甲方才有义务向乙方支付转让价款:
(11) 本合同签署并生效;
(12) 本信托已成立且生效;
(13) 委托人已按信托合同约定将信托资金足额支付至信托财产专户;
(14) 乙方已同意缴纳相关的信托业保障基金,并已于甲方签订了《合作协议》(合同编号为 )且生效;
(15) 甲方与乙方签署的《质押合同》(合同编号为 )已生效,并依法办理完毕质押登记手续,且甲方已获得该质押抵押登记通知书;
(16) 甲方与保证人 公司签署的《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 )、《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 )已生效;
(17) 甲方与保证人 签署的《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 )已生效;
(18) 甲方已与乙方、 签订了《监管协议》(合同编号为 )并已生效,且已开立监管账户并已在银行预留印鉴完毕;
(19) 截至转让价款支付日(付款日),乙方没有发生违反本合同或其他交易文件项下的陈述与保证、承诺或义务的事项,或乙方发生前述违约事项,但已得到令甲方满意的解决或得到甲方的豁免;
(20) 乙方已向甲方提交甲方所需的全部材料并加盖乙方公章;
(21) 乙方已取得签订及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全部决议、批准及授权,并已将相关文件全部提交给甲方;
(22) 法律法规、规章或监管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甲方发放本合同项下股权收益权转让款;
(23) 截至转让价款支付日(付款日),乙方财务状况与签署本合同时基本相同,未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
(24) 本合同项下之担保人未发生本合同所约定或相关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25)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陈述、保证与承诺条款持续有效。
(26) 甲方要求的其他条件。
1.1 付款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当于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标的股权收益权之转让价款划入乙方指定的下述银行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1.2 就本协议约定之标的股票收益权转让事宜,甲方向乙方支付转让价款后,乙方应当于付款日向甲方出具确认付款金额并加盖乙方公章的付款确认证明。
2. 股权收益权管理
自标的股权收益权转让日起,甲方有权按照如下方式管理标的股权收益权,乙方应当全面、积极配合:
(27) 乙方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及目标公司的经营情况向甲方书面报告;
(28) 乙方应当于每季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及目标公司的财务报表报送甲方;
(29) 乙方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乙方及目标公司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发送甲方;
(30) 乙方及目标公司发生面临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入或面临进入清算、破产程序或者其他甲方认为应当予以报告的事件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报告;
(31) 甲方有权随时到乙方及目标公司实地检查经营情况,要求乙方及目标公司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32) 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其他管理措施。
1. 股权收益权回购
1.1 如果甲方向乙方发出本合同附件所载的《股权收益权回购通知书》或者本信托期限届满或提前到期,则乙方应在收到《股权收益权回购通知书》或本信托期限届满或提前到期之日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合同约定回购标的股权之收益权,并向甲方支付回购本金及回购溢价;否则乙方无权要求回购标的股权收益权。
1.2 乙方回购之标的股权收益或收益权与本合同所约定的乙方转让的股权收益权完全相同。
1.3 自乙方向甲方支付完毕回购本金及回购溢价之日起,标的股权收益权由乙方享有。
2. 回购日期、回购本金及回购溢价款的支付
2.1 回购日期
2.1.1 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回购目标股权的股权收益权,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向乙方转让目标股权的股权收益权。自乙方支付完毕回购本金、回购溢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后,目标股权的股权收益权由乙方享有。
2.1.2 到期回购日
到期回购日为自股权收益权转让生效之日起满 年之日。
2.1.3 提前回购日
如果出现下列情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支付全部回购价款:
(33)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支付任何一期回购价款,且逾期付款超过5日的;
(34)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经甲方催告后未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纠正;
(35) 乙方或目标公司经营情况恶化,或发生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进入清算、破产程序;
(36) 乙方受到中国证监会、行业协会及相关部门的纪律处分,或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37) 乙方或目标公司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
(38) 目标公司股权被相关部门查封、冻结或处置的;
(39) 质押人或保证人违反《应收款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的约定,经甲方催告后仍未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纠正;
(40) 保证人资产情况恶化或质押人经营情况恶化,或发生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进入清算、破产程序。
(41)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资金;
(42) 其他的甲方认为乙方或目标公司资产发生重大变化或乙方丧失支付回购本金及回购溢价能力的情形。
乙方承诺:甲方要求乙方立即支付全部回购价款时,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要求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尚未支付的回购价款(包括尚未支付的回购本金及回购溢价款)及违约金(如有)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否则按照每日0.05%承担罚息及其他一切违约责任。
1.1 回购价款
1.1.1 回购价款包括回购本金及回购溢价款。
1.1.1.1 回购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1.1.1.2 回购本金支付方式:
甲方支付的股权收益权转让款到达乙方指定账户之日起满 个月后,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提前分次或一次性支付回购款。但如提前支付,乙方需要提前15日告知甲方。
1.1.1.3 回购溢价款
本合同项下回购溢价款计算方式如下:
当期回购溢价款=回购本金余额× %×核算期实际存续天数/360
其中,核算期指一个回购溢价款支付日(含该日)至下一个回购溢价款支付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但首个核算期为本信托生效日(含该日)起至本信托生效日后第一个回购溢价款支付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最后一个核算期为上一个回购溢价款支付日(含该日)至本信托终止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
若期间分红,且分红款支付至信托财产专户,则该部分分红款可以冲抵等额的回购溢价款。
1.1.1.4 回购溢价款支付方式
本合同项下回购溢价款自甲方支付的股权收益权转让款到达乙方指定账户之日起计算,每自然季度末月的20日为回购溢价款的结算日,21日为支付日。乙方须于每一支付日当日将当期回购溢价款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如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支付。最后一个回购溢价款支付日为乙方回购股权收益权而向甲方付清股权收益权回购本金之日。
1.1.2 乙方应在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回购本金支付日及回购溢价款支付日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款项,并保证所支付的款项于本合同项下约定的支付日当日或之前到达信托财产专户。
1.1.3 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的回购本金、回购溢价款及其他交易条件是双方经平等协商后确定的,双方将不会对本合同约定的交易标的、回购价款及其他交易条件的公平合理性提出任何异议、主张或对本合同的全面充分履行提出任何抗辩(包括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提前支付回购价款)。
1.1.4 偿付顺序
除非甲方另行指定,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款项应按以下顺序(同一顺序按照各项金额比例)进行清偿:
(43) 乙方以及交易相关文件项下除甲方以外的其他方违反交易相关文件项下的义务,甲方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支付的合理成本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44) 因违反本合同约定而应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45) 债务人应支付的罚息;
(46) 应付而未付的回购溢价款;
(47) 应付而未付的回购本金。
1.1.1 甲方股权收益权回购价款支付完毕后,乙方将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终止本信托计划,并进行信托计划终止分配。
1.2 甲方指定下述银行账户作为接收回购价款(包括回购本金及回购溢价款)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1.2 如果乙方出现未及时足额支付回购本金及回购溢价款的情形,应每日按照未付金额的0.05%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1.3 如果出现下列情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支付全部回购价款:
(48)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支付任何一期回购价款,且逾期付款超过5日的;
(49)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经甲方催告后未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纠正;
(50) 乙方或目标公司经营情况恶化,或发生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进入清算、破产程序;
(51) 乙方受到中国证监会、行业协会及相关部门的纪律处分,或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52) 乙方或目标公司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
(53) 目标公司股权被相关部门查封、冻结或处置的;
(54) 质押人或保证人违反《应收款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的约定,经甲方催告后仍未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纠正;
(55) 保证人资产情况恶化或质押人经营情况恶化,或发生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进入清算、破产程序。
(56)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资金;
(57) 其他的甲方认为乙方或目标公司资产发生重大变化或乙方丧失支付回购本金及回购溢价能力的情形。
乙方承诺:甲方要求乙方立即支付全部回购价款时,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要求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尚未支付的回购价款(包括尚未支付的回购本金及回购溢价款)及违约金(如有)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否则按照每日0.05%承担罚息及其他一切违约责任。
1. 税费承担
各方各自承担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 保证金、质押物的追加
2.1 甲方有权要求在合同存续期内,若目标公司股价下跌,当“按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均价计算的质押股票市值/未支付的股权收益权回购本金及回购溢价(包含转让价款余额、股权收益权回购本金及回购溢价款和相关费用)”这一公式计算出的数值小于140%时,乙方必须于该日(触发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充现金或追加质押股票,直至“(按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均价计算的质押股票总市值+追加现金或者追加的股票市值)/未支付的股权收益权回购本金及回购溢价(包含转让价款余额、股权收益权回购本金及回购溢价和相关费用)”这一公式计算出的比值达到140%为止,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并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2 若“按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均价计算的质押股票总市值/未支付的股权收益权回购本金及回购溢价(包含转让价款余额、股权收益权回购本金及回购溢价和相关费用)”这一公式计算出的数值小于或等于130%时,甲方有权启动应急机制处置股票,直至“(按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均价计算的剩余股票总市值+股票变现金额)/未支付的股权收益权回购本金及回购溢价(包含转让价款余额、股权收益权回购本金及回购溢价和相关费用)”这一公式计算出的比值达到140%为止。
前述质押股票指乙方按《股权质押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的质押股票;股票指目标公司股票。
2.3 若出现需要乙方补充现金的情形,乙方应将现金支付至以下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3. 甲方权利及义务
3.1 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受让标的股权收益权,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转让价款;
3.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回购标的股权收益权并支付回购本金及回购溢价款;
3.3 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及要求乙方立即支付全部回购价款本金及回购溢价款;
3.4 甲方有权随时查询乙方及目标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
3.5 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持有、处置标的股权收益权,甲方有权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后仅需通知乙方即可;
3.6 在乙方提供的质押权利发生变更或价值减少等情况下,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替换质押权利或提前回购收益权,但应确保质押率不超过 %(百分之 )。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办理各项必要手续。
4. 乙方权利及义务
4.1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将标的股权收益权转让给甲方并要求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4.2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回购标的股权收益权并向甲方支付回购价款;
4.3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提前全部支付回购本金、回购溢价款及逾期违约金;
4.4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配合甲方对标的收益权进行管理;
4.5 乙方及目标公司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做出以下行为:
(58) 可能对乙方及目标公司财务状况或支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
(59) 合并或分立;
(60) 处置重大资产。
1.1 乙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甲方向其支付的标的股权收益权转让价款全部用于 。
1.2 乙方承诺并保证在甲方持有标的股权收益权的期间内,乙方对标的股权的任何处分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设定第三方优先权等行为应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处分行为无效,并构成乙方对甲方的违约行为,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1.3 本合同生效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1.4 乙方保证不以“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或任何其他理由,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本合同及本合同内的任何条款。
1.5 在乙方提供的质押权利发生变更或价值减少等情况下,只有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才可以替换质押权利或提前回购收益权,且应确保质押率不超过 %(百分之 )。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办理各项必要手续。
1.6 乙方应当在乙方或目标公司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下列事项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61) 面临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62) 进入或面临进入清算、破产程序;
(63) 其他可能对乙方支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1.1 当乙方质押股票“(按连续20个交易日中每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的股票市值+追加现金或者追加的股票市值)/未支付的股权收益权回购本金及回购溢价(包含转让价款余额、股权收益权回购本金及回购溢价和相关费用)”这一公式比值皆大于180%时,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解除质押相对应的股票申请,但退回后仍应满足公式比值不小于或等于180%,退回的股票应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乙方。乙方履行全部约定义务完毕后的保证金余额或股票债权人应在合同终止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退回乙方。
1.2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对乙方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甲方要求的与乙方支付能力有关的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
2. 特别约定
2.1 标的股权分配现金红利后,乙方应于收到现金红利后3个工作日内将其收到的全部现金红利支付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现金红利后,直接冲抵当期乙方应付回购款;如现金红利超过当期乙方应付回购款,超过部分用于冲抵以后各期回购款;如现金红利不足以冲抵当期回购款,不足部分由乙方于本合同关于“股权收益权回购”所约定的付款日支付给甲方。
2.2 标的股权的派生股权及该等股权的收益权在乙方支付全部回购本金及回购溢价后归乙方享有。
2.3 甲方有权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甲方转让其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无须征得乙方同意,且转让后,乙方应对该转让的受让方承担根据本合同应对甲方承担的一切义务,并对该转让的受让方享有根据本合同对甲方享有的一切权利。
2. 各方声明和承诺
2.1 甲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乙方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各方具有签订并履行本合同的主体资格。
2.2 甲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取得了签订并履行本合同的批准和授权;乙方保证已经按照标的公司要求取得了相关授权及批准。
2.3 乙方承诺其合法拥有标的股权及收益权,对标的股权及收益权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及处置权,标的股权及收益权上不存在其他共有人或任何形式的优先权及其它第三人权利,也不存在或可能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法定限制或其他权利瑕疵,且转让标的股权收益权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2.4 乙方承诺如发生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被宣布无效、被撤销等任何情形,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并向甲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甲方支付的转让价款总额× %÷360×甲方支付转让价款日(含)至乙方支付全部赔偿金日(含)之间的天数,乙方已支付回购本金及回购溢价冲抵相应赔偿金;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返还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前述款项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逾期支付应按照逾期金额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本条约定具有独立效力,其法律效力不因本合同或相关法律文件的无效或被撤销而受影响。
3. 保密
3.1 各方对于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事项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的任何有关事项向除本合同以外的第三方披露,但是因以下情况所进行的披露除外:
(64) 乙方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65) 甲方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时向第三方进行披露。
(66) 向在正常业务中所委托的审计师、律师等工作人员进行的披露,但前提是该等人员必须对其在进行前述工作中所获知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67) 向本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进行的披露。
(68) 该等资料和文件可由公开途径获得或者该资料的披露是法律法规的要求。
(69) 向法院或者根据任何诉前披露程序或类似程序的要求,或根据所采取的法律程序所进行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披露。
(70) 甲方根据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向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的披露。
1.1 本条约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2. 合同的解除
2.1 经各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2 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的,各方可以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各方本着公平原则协商分担。
2.3 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及时足额支付标的股票股权收益权回购本金及回购溢价,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再向乙方出售标的股票股权收益权,或甲方有权将标的股权收益权转让给其他第三方。
2. 违约责任
2.1 如果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回购价款,则乙方应当按照逾期支付金额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2 双方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声明、承诺、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或存在重大误导性陈述,则视为该方违约。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或其他相关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 合同联系方式
3.1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71) 甲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72) 乙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1.1 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1.2 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视为有效送达;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1.3 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1.4 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1.5 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2.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 附则
2.1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 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2.3 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重要提示:合同各方已经认真阅读合同,完全理解、明白和同意所有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减轻/免除/限制对方责任的条款、己方违约责任条款。签署方在此声明和承诺,签署行为本身即意味着签署方无条件确认同意本提示,不持任何异议。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附件:
股权收益权回购通知书
致: (身份证号: )
鉴于我公司与您于 年 月 日签署了《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编号为 ),现我公司按照前述合同之约定,要求您回购我公司在《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中的标的股权收益权,具体为:
3. 标的股权收益权的回购时间为: 年 月 日;
4. 标的股权收益权的回购本金及回购溢价基数为:每股 元;
5. 标的股权收益权的回购数量为 股;
6. 标的股权收益权的回购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请您于 年 月 日前将前述全部回购总价款支付至我公司在《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中所载的账户。
特此通知。
通知人(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