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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代理合同
甲方(委托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受托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委托代理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 委托标的
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代理下列贷款债权的诉讼追偿工作:
序号
借款人名称
担保人名称
担保方式
标的本息合计(人民币:元)





本金






委托债权总计


注:
2. 上表中“担保人名称”及“担保方式”,为甲方在签署本协议时依据其占有的债权资料并出于告知义务而对委托债权所作的描述,甲方并不对担保物的价值及担保效力作出实质性的判断或保证;
3. 对同一债务人以不同方式担保的债权及不同债务人的债权,应逐栏填写;
4. 利息计至 年 月 日,如与法院认定的结果不一致,以法院认定的为准,但本协议条款中关于律师代理费的约定不受该认定的影响。
5. 代理律师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经办本协议项下委托债权的诉讼代理事务。
6. 代理目标
6.1 乙方承诺,本协议项下最低代理目标为:委托债权本息合计获得 %的现金清偿
7. 代理权限
7.1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根据庭审需要,并应乙方书面要求,甲方可另行授予乙方下列特别权利:
7.1.1 代为主张、变更、放弃或承认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撤诉,提起反诉或上诉;
7.1.2 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代为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中止、终结,代为收领执行款物。
7.2 乙方确认并承诺:即使甲方授与其前款所列特别权利,甲方依然保留委托债权的处分权,该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减让、豁免、以资抵债、延期履行等实体权利及与委托债权有关的主要诉讼权利;乙方在行使任何一项特别授权前,均需取得甲方在《特别授权书》签发日之后另行签署的其他具体指向内容的授权文件。
8. 代理期限
8.1 代理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8.2 乙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实现代理目标且欲继续代理的,应在该期限届满30日前向甲方提交延长代理期限的书面建议,经甲方审核认可,双方可以通过签署补充协议方式延长代理期限。
9. 律师代理费
9.1 乙方实现最低代理目标的律师代理费
9.1.1 双方确认,乙方代理实现本协议约定的现金回收目标的,甲方将按本条约定计算律师代理费。
9.1.2 双方确认,以现金回收率及回现净值为维度,按以下标准进行计算:
(1) 现金回收率≤30%的,律师代理费率按下表计算:
回收净值(万元)
律师代理费率






(2) 现金回收率>30%的,律师代理费率按下表计算:
回收净值(万元)
现金回收率






前述现金回收率是指代理回收的现金与委托债权本息之比。
前述回现净值是指甲方回收到帐资金扣除本协议约定由甲方负担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后的净值。
1.1 乙方未实现最低代理目标的律师代理费
乙方取得一定代理成效,但未达到本协议约定的最低代理目标的,甲方可按前述约定的 %(百分之 )的比例计算,并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1.2 乙方代理回收非现金资产的,以经甲方确认的该资产评估值或法院裁定、协议约定的抵债金额(评估确认值与抵债金额不一致的,以金额较低的为准)扣除本合同约定的追偿费用和接收费用后的余额,按照 %(百分之 )的比例折合成现金资产(以下简称折现值,等同于前款项下的回现净值)。折现率达到或超过最低代理目标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实现最低代理目标的律师代理费”计算支付;如未达到最低代理目标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未实现最低代理目标的律师代理费”计算支付。
前述接收费用限于非现金资产权属或处分权转移至甲方期间发生的土地出让金、评估费、过户费、运输费、保管费及相关税费,如抵债时已将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从评估确认值、抵债金额中足额扣除,则不再列入接收费用)
前述折现率是指非现金资产折现值与委托债权本息之比,等同于现金回收率。
1.3 代理回收的资产既有现金,也有非现金资产的,本合同约定的追偿费用从回收现金中优先收回后,在将非现金资产折合成现金资产时不得再次扣除(回收现金少于诉讼费用的,不足部分仍应在非现金资产折现时扣除)。回现净值与非现金资产折现值之和与委托债权本息之比达到或超过最低代理目标的,以回现净值和非现金资产折现值为基数,视具体的回现区间适用按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实现最低代理目标的律师代理费”计算支付;未达到最低代理目标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未实现最低代理目标的律师代理费”计算支付。
1.4 代理期间发生调解、和解、撤诉事由,且借款人、担保人履行完毕调解书、和解协议确定义务的,律师代理费按下列标准计算:
1.4.1 甲方与借款人、担保人调解、和解的,以甲方受偿的回现净值(包括按本条规定计算的非现金资产折现值,下同)为计提基数,视具体的回现区间按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未实现最低代理目标的律师代理费”计算支付。
1.4.2 甲方撤诉且未实现任何回收的,以委托债权本息的 %(百分之 )为基数,按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实现最低代理目标的律师代理费”的5%给予乙方补偿。
1.4.3 甲方撤诉且因乙方工作实现庭外和解有部分回收的,应在全额支付乙方已缴纳的诉讼费用(不含执行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后,按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实现最低代理目标的律师代理费”。
1.5 代理期间发生债权转让的,按如下方式处理:
1.5.1 甲方与委托债权的受让人就乙方承继代理达成一致的,乙方在债权转移后,遵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向受让人履行代理职责,主张代理费;
1.5.2 甲方与买受人未能就乙方的承继代理协商一致的,则甲方可以债权转让金额扣除转让费用后的净值为计提基数,视具体的回现区间按照按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实现最低代理目标的律师代理费”计算支付。
1.6 如乙方代理案件上诉到最高院,二审需要更换代理机构的,则:
1.6.1 二审代理机构仅代理二审程序,乙方仍需代理案件执行程序的,乙方律师代理费用按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实现最低代理目标的律师代理费”计算的应付金额的 %(百分之 )支付 。
1.6.2 二审代理机构代理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乙方仅代理一审程序且取得胜诉的,乙方律师代理费用按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实现最低代理目标的律师代理费”计算的应付金额的 %(百分之 )支付。
1.6.3 二审代理机构代理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乙方仅代理一审程序且未取得胜诉的,甲方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用。
1.7 支付方式
1.7.1 甲方应在回收现金到达甲方指定帐户、非现金资产交接完毕(需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以过户登记日为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律师代理费支付至乙方下列帐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1.7.2 分次回收且分次支付律师代理费的,如回现净值(含非现金资产折现值)变动涉及代理费计算标准调整的,甲方应以累计回现净值所处回现区间的代理费标准计算并向乙方支付代理费(扣除前次已支付部分)。
2. 追偿费用负担
2.1 双方确认,与委托债权追偿有关的费用(以下合称“追偿费用”)由甲方承担。诉讼费用由甲方依法预缴,从追偿回款中优先收回;其他费用经事先通知甲方并取得其许可后,由乙方垫付,并在垫付后15日内将正式票据交付甲方报销。
诉讼费用是指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等。
其他费用是指工商、房产、土地查询费等费用。
2.2 代理期间发生的律师差旅费及协调性费用由乙方负担。
2. 甲方义务
2.1 全面、真实地介绍案情,提供本协议签署时业已掌握的与委托债权有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并保证与甲方保管的原件一致;
2.2 及时出具《授权委托书》、《特别授权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相关法律文书有法定或规定的提交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出具,并给乙方留有必要的呈送时间;
2.3 出现调解、和解事由的,应及时将是否同意调解、和解的决定通知乙方;
2.4 甲方决定撤诉或转让债权时,应事先通知乙方;
2.5 按本协议约定承担委托债权的追偿费用,支付律师代理费。
3. 乙方义务
3.1 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严格履行代理追偿职责,实现本约定的代理目标;
3.2 起草并在甲方认可后呈送与委托债权追偿有关的诉讼文书、其他法律文书,通过各种法律允许的方式向受案法院、相关部门陈述甲方的诉讼主张和理由,按时出庭;
3.3 定期报告代理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进展情况、面临的困难及建议。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每三个月至少书面报告一次,代理工作完毕后、甲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前提供代理工作汇总报告;对于与追偿相关的紧急、重要事项,应在知悉后立即报告甲方;
3.4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两年内,对甲方提供的及其在代理过程中知悉、获得的与委托债权有关的司法文书、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判决、裁定、调解书、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催收通知及其他一切口头的和书面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或基于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泄露;
3.5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代理权授予任何第三人,也不得指派本协议约定之外的律师承办该委托事项;
3.6 代理过程中代为签收或获得司法文书(判决、裁定、调解书、和解协议等)、证据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应在签收(乙方需在代收文书上标注签收日期,并保证该日期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或获得之日起2日内将原件转交甲方;
3.7 经甲方同意代为收取委托债权的清偿款项的,应在收取之日起2日内全部转帐至甲方指定帐户;代为领受非现金资产的,应在3日内转交甲方指定人员,并协助甲方办理相关非现金资产的过户登记工作;
3.8 认可并接受甲方在诉讼案件进展过程中可能作出的调解、和解、撤诉或转让委托债权的决定,并同意按本协议约定收取代理费、获取补偿或由委托债权的受让方承继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
3.9 按甲方要求填写代理考核材料,接受甲方的考核。
4. 协议终止与解除
4.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自然终止:
4.1.1 因追偿委托债权而提起的诉讼案件在代理期限内调解、和解结案且债务人履行完毕调解书、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的;
4.1.2 代理期限内甲方撤诉或案件执行终结(包括本次执行终结)的;
4.1.3 代理期限内债务人宣告破产致使本案终结诉讼的;
4.1.4 代理期限内债权进行转让的;
4.1.5 代理期限届满且未延期的。
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乙方依本合同约定应获得但甲方尚未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及其在代理期间垫付而甲方尚未予以报销的费用,甲方仍应予以支付和报销。
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协议自通知送达之日解除:
4.2.1 一审败诉(对担保人、担保物权的诉讼请求未被一审法院支持的,视为败诉);
4.2.2 乙方越权代理、滥用代理权或未经甲方同意转委托第三方代理的;
4.2.3 乙方律师丢失重要证据、司法文书原件,或未在诉状中列明根据已有证据应当列明的诉讼请求,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呈交诉状、保全申请、执行申请及证据材料,或未按时出庭,或泄露本案重大机密的;
4.2.4 乙方律师有其他违反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给甲方造成财产损失或对委托债权构成重大威胁的。
4.2.5 如案件上诉到最高院,甲方认为有必要更换二审代理机构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按本协议相关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将甲方交付及其通过调查取得的证据、代收的诉讼法律文书及其他相关资料如数退还、送交甲方,且不得主张律师代理费,甲方因该款第3、第4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协议,协议自通知送达之日解除:
4.3.1 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或隐瞒重要证据材料且未能及时补充的;
4.3.2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提供协助义务(不含未出具《特别授权书》),致使乙方不能履行代理职责的。
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甲方应补偿乙方代理期间垫付的工商、土地、房产查询费。
5. 违约责任
5.1 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5‱(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
逾期超过15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2 乙方不转交、呈送司法文书和证据材料,以及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报告义务的,甲方有权在服务费用中扣减 %(百分之 ),作为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
5.3 因乙方截留相关司法文书或证据材料致使甲方无法主张相应权利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受影响的债权或担保物、保全财产价值为限)。
5.4 乙方违反本协议项下其他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的违约金不少于委托债权全额回收时乙方按协议“乙方实现最低代理目标的律师代理费”所计算代理费的30%。
6. 合同联系方式
6.1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3) 甲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4) 乙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1.1 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1.2 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视为有效送达;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1.3 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1.4 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1.5 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2.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 附则
2.1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 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2.3 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办案律师(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