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服务合同
资产管理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受托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鉴于:
1. 乙方系依法批准成立的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对资产处置管理具有丰富的经验,在处置和管理资产方面具有优势;
2. 甲方和乙方已于 年 月 日签订了《标的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编号: ),约定甲方将标的资产收益权转让给乙方,同时由乙方委托甲方作为标的资产收益权的资产服务机构,以具体实施对标的资产收益权及其对应的标的资产的管理和维护;
3. 为保障和实现《标的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项下标的资产收益权,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委托,对标的资产收益权及其对应标的资产提供管理和维护服务。
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资产收益权的管理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4. 定义
本协议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定义所指的特定涵义,协议正文另有规定的除外:
4.1 标的资产:指 公司(下称“投资方”)投资于 公司(下称“融资主体”)的 项目(下称“专项投资项目”)的 元(大写: )投资本金对应的有限合伙份额。(详见《标的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附件一)
4.2 资产标的资产收益权:指标的资产产生的所有财产性收入以及与此相关的可能产生回收款项的权益。
4.3 标的资产收益权回收款:指从标的资产中回收的任何收入,包括现金及非现金回收。
4.4 剩余标的资产收益权回收款:指标的资产收益权回收款扣除《标的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过渡期管理费用及过渡期服务报酬(如有)、受托方垫付的资产管理服务费用(如有)、代扣的依法应当缴纳的税费(如有)、受托方按本协议约定的应收取的资产管理服务报酬(如有)后剩余的款项。
4.5 资产管理服务费用:指受托方对标的资产收益权及其对应的标的资产进行管理维护产生的全部成本、费用和税收等。资产管理服务费用由受托方先行垫付,受托方有权在标的资产收益权回收款中予以扣划。
4.6 资产管理服务报酬:指受托方为委托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资产管理服务应收取的报酬。
4.7 资产管理计划:指 资产管理计划。
4.8 《资产管理合同》:指委托方作为管理人与资产委托人等签署的《 资产管理合同》(编号: ),委托方代表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签署本协议,并由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享有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并承担本协议项下的费用、义务和责任。
5. 资产管理服务的内容
自《标的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交割日起,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如下资产管理服务:
5.1 对标的资产收益权及其对应的标的资产进行日常维护并收集和保管相关资料;
5.2 可将标的资产收益权回收款在按本协议约定进行扣划前投资于短期低风险理财产品;
5.3 在投资方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当事人主张权利;
5.4 提供与标的资产收益权相关的其他全部资产管理服务。
6. 标的资产收益权回收款的回收及划付
6.1 标的资产收益权项下款项的回收工作由乙方根据本协议及其它相关协议的约定进行。
6.2 标的资产收益权回收款的划付
6.2.1 《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每个核算期内产生的标的资产收益权回收款应按本协议约定按期划付给甲方。
6.2.2 剩余标的资产收益权回收款
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分配日前1个工作日内,乙方将剩余标的资产收益权回收款直接划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6.3 甲方指定以下托管账户为收款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7. 资产管理服务费用与报酬
7.1 资产管理服务费用
对于乙方为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而垫付的资产管理服务费用,由乙方在任何标的资产收益权回收款中予以扣划,甲方不另行支付。
7.2 资产管理服务报酬
7.2.1 甲方应足额向乙方支付资产管理服务报酬。
7.2.2 资管管理服务报酬为标的资产收益权回收款的 %(百分之 ),乙方有权在任何标的资产收益权回收款中予以扣划;
8. 税费
双方将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其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相应税负。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负,除非本协议中另有约定,应由双方各自承担。
9. 保密
9.1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取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该信息的披露方同意,信息接收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信息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后仍需履行。
9.2 保密信息是指信息披露方向信息接收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或之后披露的任何非公开的信息,不论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作品、技术及经营的相关信息。作品相关信息包括艺术作品原作、照片、草稿、参数;技术信息包括技术、设计、图样、译文、图标、模型、制程、计数法、软件程序、软件来源文件、有关研究与实验工作的记录或成果等;经营信息包括营运信息、投标文件、财务/业务数据、人事数据、采购资料、客户资料或销售数据等。
9.3 本合同关于对保密信息的保护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1) 保密信息在披露给信息接收方之前,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2)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未被违反的前提下,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3) 信息接收方应法院或其它法律、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披露保密信息(通过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当出现此种情况时,信息接收方应及时通知信息披露方并做出必要说明,同时给予信息披露方合理的机会对披露内容和范围进行审阅,并允许信息披露方就该程序提出异议或寻求必要的救济;
(4) 由于法定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确定的保密义务时,各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在上述情况发生时,信息接收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向信息披露方发出通知,同时应当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说明。
1. 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视为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向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直接损失和合理费用损失。
2. 其他约定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2.1.2 不可抗力的后果:
(5)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6)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7)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8) 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9) 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1.1 部分无效处理
如任何法院或有权机关认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不应被认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但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2. 合同联系方式
2.1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0) 甲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11) 乙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1.1 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1.2 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视为有效送达;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1.3 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1.4 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1.5 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2.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 附则
2.1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 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2.3 本合同包含如下附件:《 资产管理合同》
上述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2.4 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自《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终止日终止。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重要提示:合同各方已经认真阅读合同,完全理解、明白和同意所有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减轻/免除/限制对方责任的条款、己方违约责任条款。签署方在此声明和承诺,签署行为本身即意味着签署方无条件确认同意本提示,不持任何异议。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附件:
《 资产管理合同》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