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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收购承诺及资产管理综合服务协议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收购承诺及资产管理综合服务协议
甲方一(发行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甲方二(发行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收购承诺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丙方(承销商)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上述全部合同主体合称“合同各方”,甲方一、甲方二合称“甲方”)
鉴于:

1. 甲方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人民币(大写) 元(¥ 元)的集合票据额度,并拟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以下简称“银行间市场”)成员公开发行不超过本次注册额度的集合票据。甲方有公开发行集合票据的意愿、具备公开发行集合票据的资格并符合公开发行集合票据的条件;
2. 乙方提供资产管理及资产管理综合服务是甲方集合票据能够顺利发行的前提条件,鉴于此,甲方同意乙方作为该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收购承诺及综合管理服务提供方。
3. 甲方为乙方因履行《收购承诺及资产管理综合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的收购承诺服务而对甲方享有的债权提供担保。丙方承诺,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抵质押担保未生效之前,本次集合票据不予发行。
经友好协商,本协议各方本着诚实守信、平等互利、表意真实的原则,就乙方为该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提供服务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4. 定义
4.1 在本协议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4.1.1 各发行人:指甲方中的任意一方。
4.1.2 集合票据:指本协议项下的,发行人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指引》,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分别负债、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集合票据分为优先级集合票据与普通级集合票据,优先级集合票据持有人始终优先于普通级集合票据持有人获得本息偿付,只有在优先级集合票据本息得到全额兑付后,再得以兑付普通级集合票据本息。
4.1.3 募集说明书:指甲方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等相关规定,为本合同项下集合票据的发行而制作并在指定信息披露渠道公开披露的募集说明书。
4.1.4 《 收购承诺函》:甲方、乙方就发行的集合票据承诺收购事宜所签订的协议。
4.1.5 《 资产管理服务协议》:甲方、乙方就发行票据的资产管理综合服务事宜所签订的协议。
4.1.6 票据持有人:指本合同项下集合票据的持有人。
4.1.7 工作日:指每周一至周五(不包括中国的法定节假日)。
4.2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1)凡提及本合同应包括对本合同的修订或补充的文件;(2)凡提及条、款和附件是指本合同的条、款和附件;(3)本合同的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而设置,不应构成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不对标题之下的内容及其范围有任何限定。
5. 乙方收购承诺及资产管理综合服务内容
5.1 收购承诺
募集说明书规定的兑付日(T)前的第20个工作日(T-20个工作日之日),若任一发行人在其专项账户中的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据本息的,乙方承诺收购甲方发行的票据。乙方履行收购承诺的具体内容详见《收购承诺函》。
5.2 资产管理综合服务
乙方同时向甲方提供管理甲方发行的集合票据所设定的抵(质)押资产和集合票据偿债资金账户的服务。乙方提供资产管理综合服务的具体内容详见《资产管理服务协议》。
6. 服务费用、违约金及支付方式
6.1 服务费用
6.1.1 基于乙方为本次集合票据发行提供的服务,甲方应每年按发行集合票据金额的 %(百分之 )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6.1.2 本条所约定服务费用包括:(1)根据《 收购承诺函》出具收购承诺所收取的服务费用,按每年按发行集合票据金额的 %(百分之 )收取;(2)根据《 资产管理服务协议》提供资产管理综合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按每年按发行集合票据金额的 %(百分之 )收取。
6.2 支付方式
甲方应在收到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发行所募集资金后两个工作日(下称:支付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全部费用。
6.3 甲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上述款项付至如下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7. 权利与义务
7.1 乙方应依照本协议及相关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提供收购承诺及资产管理综合服务。
7.2 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服务费用。若乙方履行了收购义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乙方所持有的票据至实际兑付日止应付的本息余额,以及因此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以上乙方对甲方享有的债权称“主债权”)。
7.3 甲乙双方确认,因甲方不能按期兑付票据本息致乙方收购票据成为票据持有人的,乙方所享有的权利除票据发行公告(或募集说明书,下同)所确定的持票人权利外,还包括依据本协议及相关担保合同约定对甲方享有的权利。票据发行公告与本协议及相关担保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及相关担保合同约定为准。
8. 担保
8.1 为保证乙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对甲方产生的主债权得以实现,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以下担保措施:
(1) 担保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2) 担保方式:房产、土地使用权抵押
担保具体内容由乙方与担保人另行签订相关担保合同进行约定。
1. 违约责任
1.1 各发行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履行支付义务的,按应付未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支付违约金,直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1.2 乙方履行收购义务的,甲方应当于兑付日向乙方兑付票据本息,否则,构成甲方对乙方的违约,甲方应当按应付未付票据本息的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实际兑付之日止。
1.3 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 其他约定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2.1.2 不可抗力的后果:
(3)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4)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5)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6) 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7) 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1.1 部分无效处理
如任何法院或有权机关认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不应被认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但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2. 合同联系方式
2.1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各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8) 甲方一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9) 甲方二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10) 乙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11) 丙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1.1 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1.2 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或发出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以两者较早一个日期为准);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1.3 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1.4 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1.5 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2.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 附则
2.1 本合同一式肆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 本协议未尽事宜应按照《募集说明书》以及本期集合票据的发行公告执行,但本协议各方另行协商并书面达成相关约定的除外。
2.3 本合同包含如下附件:《 资产管理服务协议》 《 收购承诺函》
上述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2.4 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重要提示:合同各方已经认真阅读合同,完全理解、明白和同意所有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减轻/免除/限制对方责任的条款、己方违约责任条款。签署方在此声明和承诺,签署行为本身即意味着签署方无条件确认同意本提示,不持任何异议。
甲方一(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甲方二(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