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协议
债务重组协议
甲方(债权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债务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丙方(抵押人/出质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丁方(保证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鉴于:
1. 甲方、乙方、担保人(含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于 年 月 日与 共同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编号: ),甲方已依法受让了 公司(简称“原债权人”)对乙方所享有的本息合计为人民币 元(大写: )的贷款债权,其中本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
2. 担保人就上述贷款债权分别向原债权人提供的抵押/质押、保证担保,已作为从债权随同贷款债权转移至甲方;
3. 乙方、担保人对甲方依据《债权转让协议》承继并享有上述贷款债权及其项下担保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不持异议,并承诺向甲方履行债务清偿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为进一步明确各方在债务重组期间的权利义务,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兹信守。
4. 债权债务确认
4.1 各方一致确认:甲方对乙方所享有的主债权由乙方所欠甲方重组债务本金(含甲方受让的债权本息,下同)、债务重组收益及财务顾问费组成,其中:
4.1.1 截至 年 月 日,重组债务本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
4.1.2 债务重组收益,计算方法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4.1.3 财务顾问费,计算方法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4.2 乙方、担保人对甲方所享有的上述债权合法性、有效性予以认可并不可撤销地放弃对该等债权的依据、效力、金额、诉讼时效、可撤销及其他可能存在的瑕疵进行抗辩的权利。
5. 债务重组后的还款期限与收益
5.1 经各方协商一致,债务重组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以下简称“还款期”),即甲方同意乙方在还款期内按本合同约定清偿全部重组债务本金及甲方所享有的债务重组收益。
(注:重组期限的起始日期,填写时应为《债权转让协议》中的交割日,而非重组协议签订日)
5.2 甲方对乙方的重组收益包含利息收入,按照未偿还重组债务本金的 %/年计算,日利率= %÷360。逾期还款的,逾期罚息利率按 %/年计算。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重组期间,若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增,利息收入按相同比率调增;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调,利率不变。
6. 财务顾问服务
6.1 财务顾问服务内容
应乙方要求,为维护乙方企业信用,促进资金融通,缓解债务压力,防止企业财务状况继续恶化,避免信用风险,为实现乙方债务重组,为其提供顾问服务,并协调其他相关机构。
6.2 财务顾问服务费用
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甲方支付服务费用人民币(大写) 元(¥ 元)。
6.3 乙方确认,本条规定的财务顾问服务费金额为乙方自愿承担和履行的确定性义务,不受乙方是否依据本协议所约定的提前清偿全部重组债务本息的影响。乙方并不可撤销地放弃对财务顾问服务费的依据、效力、金额、可撤销及其他可能存在的瑕疵进行抗辩的权利。
6.4 为明确财务顾问服务具体事项,甲、乙方可另行签署《财务顾问服务协议》。
7. 债务的清偿
7.1 本息的清偿
7.1.1 乙方应当按季向甲方支付重组利息。每自然季度(指每年的3、6、9、12月)末月的20日为计息日,21日为支付日。最后一期利息利随本清。
自重组之日起 个月内,乙方应当向甲方偿还本金金额不少于 元。
且至重组之日起 个月内偿还本金金额不少于 元、至重组之日起 个月内偿还本金金额不少于 元、至重组之日起 个月内偿还本金金额不少于 元。
剩余重组债务本金于重组期限届满日结清。
本金支付日为还款当月的21日,最后一期本金于重组期限届满日前支付。
7.1.2 乙方应当将 项目(下称“乙方项目”)实现的租、售款(指合同销售金额,包括首付款及银行按揭款等)全部归集至本协议约定的资金归集账户且将不少于当期归集资金的 %用于向甲方偿还当期重组债务本金及利息,监管帐户归集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当期应还本付息金额的,乙方应当用其他资金补足。
7.1.3 重组债务本金、利息及财务顾问费的具体清偿期限及金额见下表:
还款安排 | 年 | 年 | ||
月 日 | 月 日 | 月 日 | 月 日 | |
财务顾问费 | | | | |
本金还款 | | | | |
利息 | | | | |
合计 | | | | |
重组债务本金、利息及财务顾问费的支付日为节假日的,支付日顺延至此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7.2 为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甲、乙双方与相关监管银行另行签订《监管协议》,对乙方项目销售/租赁回款进行监管。双方同意,该监管协议中还款专项账户(资金归集账户,下同)内的所有资金将作为乙方偿还甲方债务的保证金,专款专用于向甲方偿还本协议约定的债务,除非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
本协议所约定的还款安排(包括提前还款的安排)与《监管协议》约定的还款专项账户资金使用的约定不一致的,甲方有权选择按照本协议约定执行或者按照《监管协议》的有关约定执行。
7.3 提前还款
7.3.1 债务重组期限开始之日起 个月后,乙方可以提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的要求,但乙方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且每次提前偿付的款项不低于人民币 元。提前还款需经甲方同意,且按下列顺序依次清偿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债务:
7.3.1.1 甲方实现债权或担保权利的费用;
7.3.1.2 当期财务顾问费;
7.3.1.3 当期利息;
7.3.1.4 重组债务本金。
7.3.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宣布还款期限提前到期,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并行使担保权利。甲方宣布还款期限提前到期的,清偿顺序按前述约定执行。
7.3.2.1 乙方、担保人违反本协议项下的承诺与保证;
7.3.2.2 乙方、担保人因涉及诉讼、仲裁,甲方认为将影响或可能影响甲方债权利益的;
7.3.2.3 乙方经营能力或清偿能力受限或财务状况恶化,甲方认为将影响或可能影响甲方债权利益的;
7.3.2.4 作为本协议担保的抵质押物的价值减少、贬损造成抵押率、质押率不足,相关担保人未按担保合同约定予以补足的;
7.3.2.5 《监管协议》约定的监管帐户(还款专项账户)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任一期应还本和/或付息金额的。
7.3.3 甲方宣布还款期限提前到期应以书面通知形式提出,通知自到达乙方之日生效。
7.4 乙方应将重组债务本金及利息按期足额划入甲方的如下收款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8. 债务重组的担保
8.1 丙方与原债权人签订的《抵押/质押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已随贷款债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对该合同项下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依法享有担保物权,为进一步保证甲方在本重组协议项下权利的实现,丙方自愿与甲方另行签订《 合同》(编号为 ),以其享有的 为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质押担保。
如乙方未按本协议履行债务,则甲方有权就全部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8.2 丁方与原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担保权利已随主债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已成为丁方合法的担保权人,为确保甲方在本重组协议项下权利的实现,丁方自愿在本协议签署后,另行与甲方订立《连带保证合同》(编号为 ),为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8.3 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丙方应配合甲方到抵押/质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同时保证在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他项权证或其他担保权利凭证交付给甲方,并确保甲方为该等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的唯一担保物权人,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8.4 抵押、质押及保证担保范围:除了本协议所约定的债务重组之本金、利息及财务顾问服务费用外,还及于由此产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置费用、税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等)。
8.5 本条约定担保措施不论是否由乙方提供,甲方均有权选择优先要求任何一方或同时要求各方承担全部或部分担保责任,不以先向乙方主张或行使物权担保权利为前提。即甲方对各方提供的担保履行顺序享有完全的自主选择权。
9. 甲方的权利
9.1 甲方有权监督和检查乙方、担保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要求乙方、担保人按月/季/年提供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乙方、担保人的年度财务报表应经甲方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等文件、资料和信息,并要求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偿还甲方债务。
9.2 当乙方、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债权安全或抵押权、质权安全的不利行为或情形时,甲方有权宣布还款期限提前到期,要求乙方一次性清偿全部债务重组之本金、利息及财务顾问服务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9.3 乙方、担保人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所约定的违约责任追究乙方、担保人的违约责任。
10. 乙方的权利义务
10.1 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债务重组之本金、利息及财务顾问服务费用。
10.2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其享有所有权、使用权或处分权的任何资产对外提供抵押、质押担保或在该等资产之上设定任何权利负担,且不得为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中甲乙双方之外的合同当事人)提供保证担保。
10.3 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3日内,向甲方如实披露其已开设的全部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开户银行、账号及金额),并承诺在重组期内由甲方对该等账户资金状况进行监管,并另行签署《监管协议》;乙方同时承诺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在上述账户及《监管协议》约定的监管账户之外另行开设银行账户。
10.4 乙方按本协议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10.5 乙方其余的权利与义务见甲方与其签订的其他协议约定。
11. 乙方、担保人的承诺与保证
11.1 乙方、担保人同意:甲方有权转让其对乙方的债权,乙方无权对该等债权转让及受让人提出任何异议。甲方转让重组债权的,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利也随之转移,乙方、丙方及丁方同意继续按照本协议及相关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后手权利人清偿债务、履行担保义务,并积极协助办理担保物权变更登记手续。
11.2 乙方、担保人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按照与甲方另行签订的相关担保协议履行相关合同义务。
11.3 担保人已分别就其为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担保事项履行了有效的决策程序,代表担保人签署本协议的人员已获得有效的授权。
11.4 本协议项下有关公证、提存、保险、评估、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由乙方、担保人自行承担。
12. 违约责任
12.1 若乙方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金额清偿本金、利息或财务顾问费的,则甲方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项或几项措施:
12.1.1 自逾期之日起,要求乙方按未清偿金额(包括上期应偿付而未清偿的债务本金、利息及财务顾问费)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清偿完毕为止。
12.1.2 逾期超过三十日或累计逾期超过六十日的,有权宣布还款期限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清偿全部债务重组之本金、利息(计算至实际偿还日)及财务顾问费。
12.1.3 有权行使抵押权、质权,并可以与抵押人、出质人协议以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12.2 如乙方不按本协议及相关协议履行义务,不提供真实的有关乙方项目全部销售的有关资料,不配合甲方对该项目全部销售收入所采取的监控措施或违反《监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且在甲方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的,则甲方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项或几项措施:
12.2.1 有权宣布还款期限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清偿全部债务重组之本金、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款日)及财务顾问服务费用。
12.2.2 有权行使抵押/质押权,并可以与抵押/出质人协议以抵押/质押物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抵押/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12.3 如乙、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办理完毕抵押/质押登记手续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的,自逾期之日起,按重组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丙方赔偿损失。
甲方依据本协议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的,该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其中预期利益损失包括按照本协议约定计算的全部财务顾问服务费用以及以债务重组之本金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重组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
12.4 乙方、担保人其他的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按抵押/质押合同、连带保证合同、监管协议等相关协议的约定执行。
13. 协议冲突之约定
本协议各方之间签署的抵押/质押合同、连带保证合同、监管协议、财务顾问服务协议与本协议约定抵触的,以本协议为准;如本协议未约定事宜,仍按抵押/质押合同、连带保证合同、监管协议、财务顾问服务协议约定执行。
14. 合同联系方式
14.1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各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 甲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2) 乙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3) 丙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4) 丁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1.1 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1.2 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或发出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以两者较早一个日期为准);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1.3 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1.4 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1.5 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2.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 附则
2.1 本合同一式六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其余用于办理登记。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 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重要提示:合同各方已经认真阅读合同,完全理解、明白和同意所有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减轻/免除/限制对方责任的条款、己方违约责任条款。签署方在此声明和承诺,签署行为本身即意味着签署方无条件确认同意本提示,不持任何异议。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丁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