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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协议

债权转让协议
甲方(转让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受让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丙方(债务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鉴于:

1. 甲方与债务人签署了基础合同(编号为: ),截止基准日,甲方已根据基础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相应工程款,双方确认基础合同合法有效,且甲方在基础合同项下的对应义务已履行完毕;
2. 甲方与债务人、监理方已签订了《债权债务确认协议》(编号为: ),确认了甲方已完成的工程量,以及相应的甲方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以下简称“应收债权”),并确认该债权已到期;
3. 截止本协议签订日,债务人尚未履行还款义务。甲方确认,该应收债权及其相关附属权利已全部形成甲方的不良资产,甲方拟协议转让该不良资产;
4. 为帮助债务人缓解流动性困难,盘活企业资产,促进经营发展,乙方依托自身的不良资产专业化管理能力,发挥资产管理公司的社会风险救助作用,基于甲方和债务人在本协议项下共同的陈述和保证,同意按本协议确定的价格及其他交易条件,受让标的债权;
5. 债务人、担保人接受并认可甲方向乙方转让标的债权,承诺并保证在乙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向乙方履行清偿和担保义务并签署相关协议。
为进一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各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标的债权转让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各方共同遵守:
6. 定义
就本协议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约定,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约定的含义:
6.1 “基础合同”,指甲方与债务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原始合同。
6.2 “标的债权”,指甲方对债务人享有的因基础合同而产生且《债权债务确认协议》确认的应收债权(简称“主债权”)及相关附属权利、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权利、违约救济请求权)。
6.3 “担保权利”,指与主债权相关的抵押权、质权、保证担保权等从权利。
6.4 “担保人”,指为主债权提供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6.5 《债权信息表》,指作为本协议附件一并具体列明标的债权内容的明细表。
6.6 “债权文件”,指甲方于基准日持有的、且将于交割日移交给乙方的、与标的债权主张和行使有关的法律文件,详见附件二《债权文件清单》。
6.7 “转让价款”,指乙方受让标的债权所应支付的价款。
6.8 “义务人”,指债务人及其义务承继人。
6.9 “基准日”,指计算并确定标的债权金额的截止日,即《债权债务确认协议》签订日。
6.10 “交割日”,指标的债权转移之日,即转让价款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之日。
6.11 “法定期间”,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期间,包括但不限于上诉期、申诉期、申请执行期间、保证期间、破产债权申报期间。
7. 标的债权的确认和转让
7.1 标的债权确认
甲方与丙方共同确认,截至 年 月 日,甲方依据基础合同及《债权债务确认协议》拟向乙方转让的债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该债权已到期。
7.2 标的债权转让
自交割日起,甲方将标的债权转让给乙方,甲方对标的债权不再享有任何权利,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无权对标的债权进行任何处置(包括但不限于放弃任何权利、接受或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对义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执行、行使抵销权、解除查封、解除担保)。
7.3 转让价款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受让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的转让价款计人民币(大写) 元(¥ 元)
7.4 转让价款支付
甲方同意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支付转让价款,并承诺在收到转让价款后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交付有效收款凭证(发票):
乙方于下列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本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1) 甲方已将本协议附件二《债权文件清单》列明的全部债权文件原件移交给乙方;
(2) 丙方与乙方、相关担保人已经签署《还款协议》/《债务重组协议》,就乙方依据本协议受让标的债权在还款宽限期内的还款安排达成一致;
(3) 与乙方已经签署抵押合同,以其依法所有的 为丙方在《还款协议》/《债务重组协议》项下的债务清偿义务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乙方已取得他项权证,且乙方已成为抵押物的唯一他项权利人;
(4) 与乙方已经签署质押合同,以其依法所有的 为丙方在《还款协议》/《债务重组协议》项下的债务清偿义务提供质押担保,质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5) 与乙方已经签署连带保证合同,约定为丙方在《还款协议》/《债务重组协议》项下债务清偿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 乙方与丙方、监管银行已经签署监管协议,约定由乙方、监管银行对丙方进行监管;
(7) 丙方及担保人已经配合乙方为上述《还款协议》/《债务重组协议》及担保合同办理完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上述条件应在本协议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全部成就 ,在约定期限内未全部成就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1 甲方指定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1.2 转让产生的税费
甲乙双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的规定,各自承担与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转让有关的税费;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未明确相关税费负担主体的,则由双方平均分担。
2. 标的债权交割及交割日后的合作
2.1 标的债权交割
甲方确认,其将在交割日前向乙方移交全部债权文件,以确保乙方取得与标的债权主张和行使有关的所有法律文书。自交割日起,乙方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义务人独立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
2.2 债权文件交付
甲方应在交割日前向乙方交付包括但不限于附件二《债权文件清单》所列全部债权文件原件,甲乙双方应另行制作移交清单。
2.3 通知义务人
2.3.1 义务人确认其已仔细审阅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全面、准确理解协议条款的具体含义;本协议一经义务人签署,即构成甲方已履行标的债权转让通知义务且义务人已知悉标的债权转让事项的充分证明。丙方同意甲方在标的债权交割后不必另行通知标的债权转移之事实,并不可撤销地放弃对乙方主张和行使标的债权提出抗辩的权利。
2.3.2 如受案法院否认甲方通知义务人标的债权转让事宜效力的,甲方应采取该法院认可的方式将标的债权转让事项通知义务人。
2.4 交割日后的合作
标的债权交割后,经乙方要求,甲方应与乙方就以下事宜进行真诚合作:
2.4.1 涉及标的债权的任何诉讼或其他法律行动(包括在该等法律行动中代表乙方参加诉讼和仲裁、申请财产保全、协助办理诉讼、执行主体变更等,并签署一切必要的法律文件);
2.4.2 为乙方的利益而申请强制执行。应乙方要求,为进一步证明标的债权已转让给乙方,或对于乙方在处置上述标的债权过程中需甲方配合的其他事项,甲方应立即签署、盖章并向乙方交付乙方可能要求的必要文件及提供乙方要求的其他必要协助;
2.4.3 标的债权交割后,甲方应在收到与标的债权有关的任何账单、发票、信函或其他文件当日将原件转交给乙方。
2. 陈述与保证
2.1 共同陈述和保证
2.1.1 授权:各方有权签订、交付和履行本协议,代表各方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人均已得到合法授权。
2.1.2 与现行法律或合同的冲突:各方签订、交付和履行本协议,将不会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各方各自的公司章程或其它的公司组织性文件,以及各方之前签订的任何协议或文件。
2.2 转让方、债务人与担保人(如有)共同的陈述与保证
转让方、债务人与担保人(如有)就标的债权共同向受让方所作的下述每一项陈述和保证均属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2.2.1 工程质量:转让方完全按照国家相关要求为债务人所开发的项目提供了工程施工服务,工程不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质量及工程材料质量,均不存在重大问题)。
2.2.2 工程质保金:转让方已按国家相关要求及时、足额地缴纳了工程质保金。
2.2.3 工程量:转让方、债务人、监理方确认的转让方已完成的工程量真实准确。
2.2.4 基础合同项下纠纷解决及放弃抗辩权:受让方不因收购标的债权而对债务人承担任何义务,也不因此成为基础合同的一方;基础合同项下因工程质量、工程质保金、工程量、工程款金额产生的纠纷,以及除标的债权外的其他权利义务的履行、结算及因此产生的纠纷,均由转让方与债务人自行处理,不牵涉本协议标的债权,标的债权金额亦不受转让方与债务人之间任何纠纷的影响;债务人承诺放弃与基础合同相关的因任何事由产生的对受让方的追索及抗辩,因基础合同产生的任何纠纷、追索及抗辩,由转让方与债务人自行解决。
2.2.5 优先受偿权:转让方承诺其在基础合同项下就施工项目对债务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随标的债权一并转让给受让方。
2.2.6 权利人:转让方是标的债权的唯一合法权利人。在本协议签署前,转让方从未以任何方式向债务人或任何第三方全部或部分处分过标的债权,从未以标的债权设定任何质权或其他权利负担,且从未放弃标的债权项下的任何权利或减免任何义务。债务人确认本协议签署前,债务人从未向任何第三方偿付标的债权,也从未接到标的债权已经转让的通知,从无任何第三方基于标的债权向债务人主张或行使任何权利。转让方在基础合同项下的对应义务已全部、无瑕疵地履行完毕。
2.2.7 转让权:转让方完全有权转让本协议项下的标的债权,无需任何义务人或第三方的同意。标的债权可以由受让方、其承继人和受让人进一步转让。
2.2.8 真实性:标的债权及其金额真实存在,转让方已将其掌握的全部债权文件提供给受让方审阅,转让方及债务人为签订、履行本协议而向受让方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隐瞒、欺诈或遗漏。转让方及债务人没有伪造、变造任何文件、凭证,没有提供任何虚假信息。
2.2.9 债权效力和诉讼时效:标的债权及其项下的每一债权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依法对债务人构成法律约束力,并可按其条款起诉债务人;标的债权未丧失诉讼时效和法定期间,也不会在本协议签订后一年内丧失诉讼时效。
2.2.10 不曾放弃权益:转让方未曾放弃过任何债权文件所确认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未曾就债权文件所确认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与义务人达成放弃或部分放弃的和解,或使标的债权及相关担保权利全部或部分处于次于其他债权的地位。
2.2.11 无不利诉讼:不存在与标的债权有关的、会对申请执行标的债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判决和裁决。
2.2.12 破产:标的债权未成为任何破产(包括政策性破产,下同)程序中的标的,任何义务人未成为任何破产程序的主体。
2.2.13 欠付费用:不存在任何针对标的债权的到期未付的欠付税费,在交割日前形成的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应付未付税费均由转让方承担。
2.2.14 无保留债权:转让方未保留与标的债权相关的任何权益。
2.2.15 剩余债权劣后:转让方承诺其现有的或未来新产生的对债务人的债权劣后于受让方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受偿。
2.2.16 通知:债务人与转让方之间在基础合同项下如有任何违约事项或因基础合同产生争议,转让方及债务人应在发生违约事项或产生争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受让方。
2.2.17 费用清算:债务人与转让方共同确认交割日前基于标的债权产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资金占用费等各类费用债务人已支付完毕。
2.2.18 协助:转让方承诺在标的债权交割后20个工作日内协助受让方办妥诉讼主体、执行主体变更事项。
2.2.19 放弃抵销:债务人承诺不存在任何与标的债权互相抵销的债权,并承诺放弃任何已经产生或可能产生的抵销权。如因此产生任何纠纷,由债务人和转让方自行解决。
2.2.20 签署协议:债务人、担保人(如有)承诺并保证在本协议生效后,及时与受让方签订《还款协议》/《债务重组协议》及相应的担保合同(如有),并按《还款协议》/《债务重组协议》及相应的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受让方履行债务清偿义务及担保义务(如有)。
3. 违约责任
3.1 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即构成违约,均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不应超过标的债权金额的1%。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3.2 丙方无论基于任何理由,对标的债权数额的全部或部分提出抗辩,主张标的债权的全部或部分不真实、不成立或已灭失的,在收到或获悉丙方的要求或通知后,乙方有权选择:
3.2.1 根据丙方抗辩的标的债权金额等额调减本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款,要求甲方立即向乙方退回调减的转让价款并按转让价款调减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交割日起计算至甲方退回全部调减的转让价款并支付完毕全部违约金之日止。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乙方有权继续向甲方追索。丙方对甲方的义务和责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2.2 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立即退回全部转让价款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转让价款的10%计算;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乙方有权继续向甲方追索。丙方对甲方的义务和责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前述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因基础合同的成立、效力和履行等与甲方产生纠纷;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甲方行使抗辩权或抵销权;丙方与相关义务人已向甲方归还标的债权项下全部或部分款项;甲方向丙方或第三方全部或部分处分过标的债权。
3.3 甲方或丙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陈述和保证的,乙方有权选择:
3.3.1 要求甲方按转让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交割日起计算至违约行为完全纠正且全部违约金支付完毕之日止。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乙方有权继续向甲方追索。丙方对甲方的义务和责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3.2 解除本协议,要求甲方立即退回全部转让价款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转让价款的10%计算;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乙方有权继续向甲方追索。丙方对甲方的义务和责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4 甲方违反本协议项下其他约定的,乙方有权选择:
3.4.1 要求甲方按转让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交割日起计算至违约行为完全纠正且全部违约金支付完毕之日止。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乙方有权继续向甲方追索。丙方对本条款项下甲方的义务和责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4.2 解除本协议,要求甲方立即退回全部转让价款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转让价款的10%计算;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乙方有权继续向甲方追索。丙方对甲方的义务和责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5 乙方迟延履行转让价款支付义务且超过20个工作日的,应按照未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一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
3.6 无论乙方是否就丙方或甲方已发生的违约情形作出选择及作出何种选择,均不意味着乙方放弃了本协议约定的选择权。
4.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4.1 本协议生效后,未经各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
4.2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者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30日内无法恢复履行的,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应于解除通知送达乙方前将已收取的转让价款退还乙方,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丙方对甲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经各方协商一致,乙方基于《还款协议》/《债务重组协议》已向丙方收取的资金占用费/重组收益可等额冲抵。本协议自通知送达乙方且乙方收到甲方返还的转让价款及资金占用费之日解除。
资金占用费按转让价款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自交割日起计算至甲方付款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4.3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送达的解除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转让价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丙方对甲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经各方协商一致,乙方基于《还款协议》/《债务重组协议》已向丙方收取的资金占用费/重组收益可等额冲抵。
4.3.1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者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30日内无法恢复履行的;
4.3.2 因国家金融监管政策发生变化或乙方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对相关交易提出管理要求,致使本协议不符合相关监管规定的。
无论乙方以上述何种原因主张解除协议,乙方均有权选择以下时点作为协议解除日:
(8) 乙方向甲方送达解除通知且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转让价款及资金占用费之日;
(9) 乙方向甲方送达解除通知之日。
资金占用费按转让价款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自交割日起计算至甲方付款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1.1 在转让价款支付前,发生下列任一情形,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主张解除本协议的,应通知甲方及丙方,本协议自通知到达甲方及丙方之日解除。本协议解除后,乙方应及时将已接受的债权文件返还甲方,甲方及丙方无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1.1 债务人、担保人(如有)或债务人、担保人的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仲裁、破产以及其他重大纠纷、案件,受让方认为将影响或可能影响受让方债权利益的;
1.1.2 债务人、担保人(如有)经营能力或清偿能力受限或财务状况恶化,受让方认为将影响或可能影响受让方债权利益的;
1.1.3 作为《还款协议》/《债务重组协议》担保的抵质押物的价值减少、贬损造成抵押率、质押率不足,未按担保合同约定予以补足的;
1.1.4 乙方发现甲方或丙方提供的文件、凭证、信息不真实,有欺诈等行为的;
1.1.5 乙方的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要求乙方停止本协议项下的收购业务的;
1.1.6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因标的债权被司法机关认定无效、被撤销的,本协议终止,甲方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返还转让价款,并按转让价款的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自交割日起直至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丙方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经各方协商一致,乙方基于《还款协议》/《债务重组协议》已向丙方收取的资金占用费/重组收益可等额冲抵。
1.3 本协议解除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的,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终止。凡在本协议终止前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遭受的损失,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另一方仍有权提出索赔,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1.4 本协议解除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的,致使乙方与丙方签署的《还款协议》/《债务重组协议》解除的,各方同意,乙方依据《还款协议》/《债务重组协议》向丙方(或其他债务承担人)已经收取的资金占用费/重组收益不予退还。
2.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受让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 其他约定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2.1.2 不可抗力的后果:
(10)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11)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12)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13) 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14) 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1.1 部分无效处理
如任何法院或有权机关认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不应被认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但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2. 合同联系方式
2.1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各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5) 甲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16) 乙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17) 丙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1.1 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1.2 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或发出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以两者较早一个日期为准);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1.3 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1.4 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1.5 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2. 附则
2.1 本合同一式叁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 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2.3 本合同包含如下附件:《债权信息表》《债权文件清单》
上述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2.4 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重要提示:合同各方已经认真阅读合同,完全理解、明白和同意所有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减轻/免除/限制对方责任的条款、己方违约责任条款。签署方在此声明和承诺,签署行为本身即意味着签署方无条件确认同意本提示,不持任何异议。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附件一:债权信息表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序号
基础合同项下
拟转让债权金额
备注
债务人
债权本金
利息/违约金/资金占用费(如有)
支付时间
基础合同名称








































/
合计:


/
合计:

/
注:

2. 拟转让债权指:本协议约定的“标的债权”。
3. 未列入拟转让标的债权应特别注明。
4. 一个债权存在多笔支付情形的,应逐笔填列。
5. 相关债权信息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补充调整,不足填列的可增项。
附件二:债权文件清单
债权文件类别
序号
债权文件名称
有无
份数
原件
备注
债务人主体资格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其他




债权证明文件
1
基础合同:




2
债权债务确认协议




3
招投标文件




4
工程预决算资料




5
工程监理报告




6
工程进度确认文件




7
工程款支付情况说明




8
工程结算报告




9
记账凭证




10
资金往来凭证




11
专项审计报告




12
法律意见书




13
其他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文件




催收文件
1
逾期催收通知书回执




2
其他催收文件




诉讼、仲裁类文件
1
起诉状/仲裁申请书/支付令申请书




2
立案通知书




3
答辩状




4
财产保全申请书




5
财产保全裁定




6
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




7
执行申请书




8
执行中查封、冻结、扣押裁定书




债权转让类文件
1
债权转让协议




2
债权情况说明函




3
其他




其他文件






注:

6. 如债权文件为复印件的,应在备注栏注明;
7. 如存在多份基础合同的,应逐一列明名称、份数、是否为原件等信息。
8. 转让方于基准日实际持有的超出本清单范围的材料(如有),应在交割日一并交付给受让方,该等交付构成转让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9. 本清单不作为转让方、受让方的移交清单,移交清单应另行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