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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协议

债权转让协议
甲方(转让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受让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丙方(债务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丁方(抵押/出质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戊方(保证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鉴于:

1. 甲方债权说明
甲方于 日与丙方签署了编号为 号的《 合同》,并据此于 日向丙方发放了本金为 元的人民币贷款,贷款利率为 %/年,期限至 日。
2. 甲方债权物保情况
担保人于 日与甲方签署了编号为 号的《 合同》,约定以其所有的评估值为 元的 为丙方在上述《 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清偿义务提供 担保,并依法办理了 登记手续, 担保权利凭证编号为
3. 甲方债权保证情况
保证人于 日与甲方签署了编号为 号的《连带保证合同》,约定为丙方在上述《 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清偿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至贷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4. 截止协议签订日的债权说明
截止本协议签订日,丙方结欠甲方借款本息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其中本金 元,利息 元,且借款项下的抵/质押、保证担保持续有效。甲方已依法将丙方所欠上述债务认定为不良贷款,拟通过转让方式处置该资产。
5. 乙方已对资产实施必要的尽职调查,并基于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所作的声明和保证,同意按本协议确定的价格及其他交易条件,受让债权。
6. 丙方、抵押/出质人、保证人均接受并认可本次资产转让,承诺并保证在资产转让后,向乙方履行债务偿还及担保责任。如乙方受让资产后对丙方实施债务重组,丙方及抵押/出质人、保证人均同意与乙方签订有关书面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债务重组协议、抵押/质押合同、连带保证合同,并承诺依照与乙方订立的相关合同履行债务偿还义务及担保责任。
为进一步明确权利义务,各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资产转让相关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各方共同遵守。
7. 定义
就本协议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约定,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
7.1 “资产”或“贷款债权”或“债权”,指作为本协议标的且在附件一《资产明细表》中列示的债权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对丙方、抵押/出质人、保证人所享有的主债权、担保权利,以及由此派生或与此有关的其他法定或约定的附属权利、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请求权、诉讼保全申请权、查封权、申请执行权、破产债权申报权、违约救济请求权等)。
7.2 “主债权”,指甲方对丙方享有的并依法可向乙方转让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等。
7.3 “担保权利”,指与主债权相关的抵押权/质权、保证担保权等从权利。
“担保人”,指为主债权提供抵押/质押担保、保证担保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7.4 “转让价款”,指乙方受让贷款债权所应支付的价款。
7.5 《资产明细表》,指作为本协议附件一并具体列明资产下列内容的明细表:
债务人、担保人名称;原贷款本金、利息金额;截至基准日该债务人名下累计结欠债务本金、利息金额;资产种类(抵押担保债权资产、保证担保债权资产或无担保债权资产);贷款合同、抵押/质押合同、连带保证合同及担保权利凭证编号;抵押物/质物(质权)的描述等。
7.6 “资产文件”,指甲方于基准日持有的、且将于交割日移交给乙方的、与贷款债权主张和行使有关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合同、借据、担保合同、抵(质)押担保权利凭证、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和解协议、债务重组协议、以物(股权)抵债协议、破产债权申报书、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原件。资产文件的详细状况见附件二。
7.7 “瑕疵”,指甲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本协议第三条中有关的甲方义务,以及违反本协议第四条项下陈述和保证的情形。存在以上情形的资产称为“瑕疵资产”。
7.8 “义务人”,指债务人、抵押/出质人、保证人及其义务承继人。
7.9 “基准日”,指计算并确定贷款债权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余额的截止日,即本协议签订日。
7.10 “交割日”,指贷款债权转移之日,即转让价款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之日(支付至甲乙双方共管账户的,为解除转让价款监管手续之日)。
7.11 “过渡期”,指自基准日起至交割日止的期间。
7.12 “处置费用”,指甲方在过渡期内管理、维护、处置贷款债权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评估费、应交税费及其他任何必要且合理的第三方费用。处置费用由甲方承担。
7.13 “法定期间”,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期间,包括但不限于上诉期、申诉期、申请执行期间、保证期间、破产债权申报期间。
8. 资产的转让
8.1 贷款债权金额
截至基准日,甲方享有并将依据本协议转让给乙方的贷款债权明细为:
(1) 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元 (大写: );
(2) 利息为人民币 元 (大写: );
(3) 本息合计为人民币 元 (大写: )。
1.1 资产转让
自交割日起,甲方将贷款债权转让给乙方,乙方由此替代甲方取得贷款债权项下所有主从权利、权益和利益。
1.2 转让价款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受让本协议项下贷款债权的转让价款计人民币(大写) 元(¥ 元)
1.3 转让价款支付
1.3.1 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如下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并承诺在收到转让价款后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交付有效收款凭证(发票):
1.3.2 乙方于本合同所约定的付款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所约定的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1.3.3 上述条件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部成就,在约定期限内未全部成就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3.4 双方确认,本合同所约定付款条件包括:
(4) 丙方与乙方签署《债务重组协议》,就乙方依据本协议受让的贷款债权重组事宜达成一致;
(5) 公司(下称“担保人”)与乙方签署《 合同》,以其依法所有且评估值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为丙方在《债务重组协议》项下的债务清偿义务提供抵押/质押担保,抵押/质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且乙方已成为抵押物/质物(权利)的唯一他项权利人;
(6) 保证人与乙方签署连带保证合同,约定为丙方在《债务重组协议》项下债务清偿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1 收款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1.2 转让产生的税费
除根据本协议约定办理相关抵/质押登记事宜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丙方或抵押/出质人承担外,甲乙双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的规定,各自承担与本协议项下资产转让有关的其他税费;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未明确相关税费负担主体的,则由双方平均分担。
2. 资产交割、过渡期管理及交割日后的合作
2.1 资产交割
甲方确认,其将在交割日向乙方移交全部资产文件,以确保乙方取得与贷款债权主张和行使有关的所有法律文书。自交割日起,乙方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义务人独立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并自行承担债权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费用、责任、风险和损失。
2.2 资产文件交付
甲方应在交割日向乙方交付附件二《资产文件清单》所列全部文件。
甲方交付的上述文件,均应为原件;甲方交付复印件的,应向乙方书面说明并征得乙方的同意,并应加盖公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2.3 通知义务人
2.3.1 义务人确认其已仔细审阅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全面、准确理解协议条款的具体含义;本协议一经义务人签署,即构成甲方已履行贷款债权转让通知义务且义务人已知悉贷款债权转让事项的充分证明。丙方、担保人同意甲方在资产交割后不必另行通知贷款债权转移之事实,并不可撤销地放弃对乙方主张和行使贷款债权提出抗辩的权利。
2.4 服务协议权利义务的承继
对于甲方在资产交割前与相关中介机构签署的所有服务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法律、评估等各类中介机构的协议),除乙方事先书面同意承继的以外,甲方均应在资产交割前予以解除,并通知相关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法院、仲裁机构等与贷款债权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主体),且将服务协议和解除文书纳入资产文件范围,于交割日一并移交乙方。因服务协议未能解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应由甲方承担。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依上述约定解除服务协议后,乙方可基于贷款债权实现的需要,自行决定是否委托原服务方继续提供相关服务事项。
2.5 过渡期管理
2.5.1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过渡期内,甲方应从最大限度维护乙方权益角度出发,积极对资产进行管理和维护,包括但不限于:
(7) 协调并促成丙方、担保人按照本协议约定与乙方签订《债务重组协议》及相关的担保合同,并及时办理抵押、质押担保登记手续;
(8) 为乙方利益,领受、签署与贷款债权有关的法律文书,并将其作为资产文件之补充部分,于交割日一并交付乙方;
(9) 在贷款债权遭受或可能遭受损失及其他风险时,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指令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
(10) 除乙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不得放弃、怠于行使与贷款债权有关的任何法定或约定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
(11) 乙方接受担保人以《 合同》项下担保财产为丙方在《债务重组协议》项下债务清偿义务提供物权担保的,甲方应在乙方于《债务重组协议》项下的担保物权设立后,按照乙方的要求及时办理《 合同》项下抵押权、质权注销登记手续,以确保乙方在交割日前成为相关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的唯一他项权利人。
1.1.1 过渡期内,对于下列与资产有关的重大事件,甲方应在得知或收到相关书面通知后至迟次日前转告乙方,并按照乙方指示做出相应决策:
(12) 丙方、担保人被宣告破产、清算、重整、解散、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或被撤销、关闭;
(13) 丙方、担保人的主要资产(含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被第三方申请诉讼保全或被强制执行;
(14) 丙方、担保人分立、合并、主要资产被出售、被收购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改制;
(15) 相关法院或仲裁机构就甲方对丙方、担保人提起的诉讼、仲裁案件做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裁决;
(16) 与义务人有关且对乙方受让的贷款债权实现存在或可能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任何情形。
1.1 交割日后的合作
资产交割后,经乙方要求,甲方应与乙方就以下事宜进行真诚合作:
(17) 涉及资产、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的任何诉讼或其他法律行动(包括在该等法律行动中代表乙方参加诉讼和仲裁、申请财产保全、协助办理诉讼、执行主体变更等,并签署一切必要的法律文件);
(18) 为乙方的利益而申请强制执行相关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应乙方要求,为进一步证明一项或多项资产已转让给乙方,或对于乙方在处置上述资产过程中需甲方配合的其他事项,甲方应立即签署、盖章并向乙方交付乙方可能要求的必要文件及提供乙方要求的其他必要协助;
(19) 资产交割后,甲方应在收到与资产、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有关的任何账单、发票、信函或其他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立即将原件转交给乙方。
1. 陈述与保证
1.1 共同陈述和保证
(20) 授权:各方有权签订、交付和履行本协议,代表各方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人均已得到合法授权。
(21) 与现行法律或合同的冲突:各方签订、交付和履行本协议,将不会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各方各自的公司章程或其它的公司组织性文件,以及各方之前签订的任何协议或文件。
1.1 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除附件一《资产明细表》、附件二《资产文件清单》已经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外,甲方就贷款债权向乙方所作的下述每一项陈述和保证均属真实和正确:
(22) 权利人:甲方是资产的唯一合法权利人。甲方向乙方转让其资产权利时不附带任何债务负担,不存在任何第三方的权利、权益或有效的主张。
(23) 转让权:甲方完全有权转让本协议项下的资产,无需任何义务人或第三方的同意。该资产可以由乙方、其承继人和受让人进一步转让。
(24) 未偿债务余额:资产项下的实际未偿债务余额应当不低于《资产明细表》中列明的丙方的未偿债务余额。甲方并保证未向丙方收取额外的高于约定利率的利息或变相的利息性费用,且不存在利息的预先扣除情形。
(25) 资产信息的准确性和资产文件的完整性:《资产明细表》中所列的有关资产的信息准确和真实。“资产文件”均是其所示内容的原件(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甲方已将其交割日前所拥有的执行资产权利所必需的全部协议和其他法律文件,以及对甲方在资产项下的权利有不利影响的全部协议和其他文件均纳入“资产文件”之中,且甲方未曾隐瞒、遗漏上述协议和文件。
(26) 债权效力和诉讼时效:债权及债权项下的《 合同》、抵押/质押合同、连带保证合同、他项权证等每一资产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依法对丙方、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构成法律约束力,并可按其条款针对丙方、抵押/出质人、保证人起诉;所有主债权、担保权利均未丧失诉讼时效,也不会在本协议签订后一年内丧失诉讼时效。
(27) 抵/质押担保效力和优先权资产项下的抵押/质押合同构成对该合同项下抵押人/出质人的合法、有效的约束,抵押人/出质人已以该抵押/质押合同项下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为甲方设立了合法且持续有效的担保权利。如按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相关的抵/质押均已妥为办理了登记,不存在任何其他优先或等同于甲方所享有的担保权利的情形。
(28) 不曾放弃权益:甲方未曾放弃过《 合同》及相关抵押/质押合同、连带保证合同所确认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未曾就《借款合同》及相关抵押/质押合同、连带保证合同所确认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与义务人达成放弃或部分放弃的和解,或使《 合同》及相关抵押/质押合同、连带保证合同全部或部分处于次于其他债权的地位。
(29) 未被征用: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未被征用,甲方也从未收到可能对使用抵押物或质物/质押权利产生不利影响的征用程序的通知。
(30) 无不利诉讼:不存在与资产或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有关的、会对申请执行资产、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判决和裁决。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没有被扣押、冻结或查封,但是为甲方的利益做出的诉讼保全措施除外。
(31) 破产: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未成为任何破产(包括政策性破产,下同)程序中的标的,任何义务人未成为任何破产程序的主体。
(32) 欠付费用:不存在任何针对资产的到期未付的欠付费用(包括应付未付的所有税费),且甲方自愿承担并将在交割日前支付完毕协议签订日后发生的欠付费用(如有)。
(33) 无保留债权:由甲方享有的与丙方(含其关联方)、担保人有关的借款及其他权利均已纳入贷款债权中,甲方确认在交割日后对丙方、担保人将不再享有任何法定或约定的权利、权益(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1 丙方及担保人的陈述与保证
(34) 丙方及担保人承诺并保证在本协议生效后,及时与乙方签订《债务重组协议》及相应的担保合同,并按《债务重组协议》及相关担保合同的约定向乙方履行债务清偿及担保义务。
(35) 按照本协议及与乙方签订的《债务重组协议》、担保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抵押、质押担保登记手续,并及时将担保权利凭证交付乙方。
1. 瑕疵资产的救济
1.1 瑕疵主张
乙方有权就瑕疵资产提出瑕疵主张。为此,乙方应制定并向甲方提交相关《瑕疵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说明瑕疵的具体情形。
1.2 瑕疵救济
甲方应在收到《瑕疵证明》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其将针对乙方主张的瑕疵采取以下两种选择中的一项行动:
(36) 甲方对该瑕疵有异议,可以提出质疑及合理证据和依据。在此情形下甲方和乙方应本着诚意,在20个工作日内解决该争议。如果双方不能在此期间内解决此争议,任何一方都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关于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37) 如果有关法院认定存在瑕疵,或者甲方确认该瑕疵存在的,则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选择由甲方采取补救措施使该资产不存在瑕疵,或双方协商调整该资产转让价款。如果甲方在瑕疵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既未采取有效措施完全补救瑕疵,也未与乙方就资产转让价款调整达成一致,则乙方有权选择根据本协议关于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如双方对瑕疵资产的调价达成一致,甲方应在双方达成书面调价协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差价及本协议所约定的违约金、赔偿金支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1.1 瑕疵被视为确认
如果甲方未按约定就乙方提出的《瑕疵证明》进行答复的,应视为甲方确认瑕疵的存在,并同意按本协议关于“甲方确认瑕疵存在”的相关约定处理。
2. 违约责任
2.1 资产瑕疵经认定、确认或视同确认的,甲方应按照转让价款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乙方损失的,还应向乙方赔偿损失。
2.2 资产瑕疵经确认或视同确认后,甲方未按约定的时间补救瑕疵、调整转让价款的,应按照转让价款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乙方损失的,还应向乙方赔偿损失。
2.3 乙方迟延履行转让价款支付义务的,应按照迟延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逾期超过30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按照转让价款的30%支付违约金。
2.4 任何一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2.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2.1 本协议生效后,未经各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如需变更本协议条款或就未尽事项签署补充协议,应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
2.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解除人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协议,协议自通知送达对方之日解除,甲方已收取的款项应当在协议解除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含付款日至解除日期间转让价款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除此之外甲乙双方均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2.2.1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者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无法恢复履行的,甲乙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
2.2.2 因国家金融监管政策发生变化,致使本协议违反相关监管规定的,甲乙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
2.2.3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2.3 协议解除的,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终止。凡在本协议终止前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遭受的损失,另一方仍有权提出索赔,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2.4 因本协议解除,致使乙方与丙方签署的《债务重组协议》解除的,各方同意,乙方依据《债务重组协议》向丙方(或其他债务承担人)已经收取的债务重组收益不予退还。
3.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4. 其他约定
4.1 不可抗力
4.1.1 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4.1.2 不可抗力的后果:
(38)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39)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40)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1) 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42) 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1.1 部分无效处理
如任何法院或有权机关认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不应被认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但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2. 合同联系方式
2.1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各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43) 甲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44) 乙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45) 丙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46) 丁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47) 戊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1.1 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1.2 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或发出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以两者较早一个日期为准);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1.3 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1.4 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1.5 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2. 附则
2.1 本合同一式伍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 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2.3 本合同包含如下附件:
附件一:《资产明细表》
附件二:《资产文件清单》
附件三:《服务合同清单》(如有)
附件四:《资产文件收据》
上述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2.4 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丁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戊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附件一:资产明细表
序号
债务人名称
担保人名称
币种
账面本金余额(原币种)
账面本金余额(人民币)
账面利息(人民币)
本息合计(人民币)
备注









附件二:资产文件清单
资产文件类别
序号
资产文件名称
有无
份数
原件
复印件
备注
债务人、担保人主体资格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其他





债权合同及协议类文 件
1
借款合同





2
借据





3
垫款凭证





4
其他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文件(不含重组文件)





担保文件
1
连带保证合同





2
抵押合同





3
抵押物权属证书





4
抵押权利凭证





5
质押合同





6
质物(权利)权属证书





7
质押登记凭证





8
其他担保文件





催收文件
1
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回执





2
其他催收文件





债权债务重组文件
1
分期还款协议





2
债务减让(折扣变现)协议





3
以物(股权)抵债协议(含债权转股权协议)





4
抵债资产权属证书或证明文件





5
其他重组类文件





诉讼、仲裁、破产类文 件
1
起诉状/仲裁申请书/支付令申请书





2
立案通知书





3
答辩状





4
上诉状/再审申请书





5
财产保全申请书





6
财产保全裁定





7
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





8
执行申请书





9
执行中查封、冻结、扣押裁定书





10
中止、终结执行裁定





11
债权凭证





12
破产申请书





13
破产宣告裁定





14
破产债权申报书





15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破产清算工作报告





16
其他





债权转让类文件
1
债权转让协议





2
债权转让通知或公告





其他文件







注:
2. 同一名称项下存在多份资产文件且部分为复印件的,应在备注中单独说明复印件的名称和数量;
3. 转让方于基准日实际持有的超出本清单范围的材料(如有),可在交割日一并交付给受让方,但该等交付不构成转让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时间: 年 月 日
转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附件三:服务协议清单
序号
协议名称
中介机构名称
协议编号或主要内容
备注




















时间: 年 月 日
转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附件四:资产文件收据
公司
根据 公司(下称“转让方”)与我方于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编号为: ),我方对转让方于 年 月 日(交割日)移交的《资产证明文件》(编号自 至 )进行了核对,我方特此确认已收到该协议附件二《资产证明文件清单》、附件三《服务协议清单》(如有)项下的全部文件。本收据一经签署并交付,即证明转让方在该《债权转让协议》项下的资产文件移交完毕。
时间: 年 月 日
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