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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馆委托运营管理合同

场馆委托运营管理合同
甲方(委托方)
名称: 体育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服务方)
名称: 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甲方所需服务在国内通过合法的招标程序进行采购,经评审确定乙方为中标人。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条款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承诺,就场馆委托运营管理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 委托运营管理的标的物
1.1 甲方委托乙方运营管理的标的物为位于 省 市 区 路 号 体育馆(含综合馆、游泳馆)及其部分配套设备设施。
标的物的具体构成以甲乙双方确认的《委托运营管理标的物清单》为准;以下简称“标的物”或“场馆”。
1.2 标的物物业产权属甲方所有,由甲方委托乙方运营管理。
2. 新设运营主体安排
2.1 乙方将在本合同生效后尽快设立运营主体。该运营主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运营主体组织形式应为有限责任公司。
(2) 运营主体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
(3) 乙方作为运营主体股东,出资比例不低于 %。
(4) 乙方派员担任运营主体的总经理。
1.1 该运营主体还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能够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全部权利义务。
1.2 运营主体设立成功后10日内,甲方、乙方、运营主体应签署变更协议或重新签署合同,将本合同项下的乙方变更为运营主体,由运营主体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各方均不得要求变更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1.3 变更之后,本合同的乙方作为运营主体的保证人,为运营主体履行本合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 委托期限
2.1 试运营期:标的物移交给乙方之日起6个月。
试运营期内乙方无需支付管理费用。
2.2 委托期限:试运营期届满之日起算60个月。
2. 管理费用
2.1 委托期限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管理费用。
2.1.1 管理费用标准:每年人民币(大写) 元(¥ 元),不满一年按天折算
管理费用不受乙方运营场馆的实际收入情况影响。
2.1.2 付款方式:乙方应于每个委托管理年度开始后15天内向甲方支付
3. 运营成本补贴
3.1 甲方按如下方式向乙方支付场馆运营成本补贴:
(5) 运营成本补贴范围:能源费、物业费、用工费等(其中物业费包含标的物区域内的绿化费用、锅炉、空调和消防设备的维护费)。
(6) 成本补贴预算:乙方每年制订下一年度的运营成本补贴范围内成本预算,预算需要经过甲乙双方认可,并报区财政部门审批通过。
(7) 甲方补贴金额:前两年补贴成本预算的 %;之后三年补贴成本预算的 %。第五年届满后甲方不再提供补贴。
(8) 甲方补贴支付方式:甲方每季度(三个月)向乙方支付一次运营成本补贴。乙方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申请,甲方向财政部门请款,由财政部门支付给乙方。支付时间不晚于提交申请后15个工作日。
1.1 除此之外,乙方应自行承担标的物运营管理相关成本。
2. 运营收益
2.1 委托期限内,场馆的各项收益归乙方所有。
各项收益包括场租、合作经营费、停车费、广告费、培训费等。
2.2 例外情形:乙方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利用场馆的附属空间引进商家进行开发与经营的,此类收入由双方分配;分配比例为甲方 %(百分之 )、乙方 %(百分之 )
2.3 乙方受托运营管理场馆期间内的各项收益,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缴纳相应税费。
2. 费用承担
2.1 除明确约定由甲方承担的以外,乙方应自行承担标的物运营相关成本,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水电能源、物业管理等各项成本。
2.2 场馆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由甲方缴纳。
3. 指定收款账号
3.1 甲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3.2 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3.3 收款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收款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 委托运营管理安排
4.1 乙方在委托期限内对场馆依法、依规进行运营管理。在委托期限内,乙方合法经营体育文化活动,所有场馆运营以体育文化范畴为主;非体育文化活动,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在甲方监督的情况下举办。
4.2 乙方在委托期限内,为保障全民健身的需要,必须保证场馆全天候对市民开放,开放时间和收费标准必须符合国家低免收费开放时间及标准(场馆有体育文化活动使用时除外)。
4.2.1 乙方承诺 政府所组织的公益、体育、文化等活动优先使用委托运营标的物,并做好场馆使用的保障工作,乙方不收取费用,但乙方不承担其因活动所产生的组织、实施、人工及制作等费用。每个场馆每年免费使用的时间,总计不得超过60天,由甲方统一安排审批,时间安排上,每年一季度甲方给乙方提供全年活动场地使用计划,经甲乙双方确定后执行。
4.3 甲方及 政府举办或承接的企业活动、商业活动、单位文体活动和体育赛事等,在超过每年免费使用天数之外的,举办单位应向乙方支付场馆使用的相应费用。
4.4 免费低收费开放
按照体育总局、财政部《关于推进大型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的通知》(体经字(2014)34号)的要求,乙方制定《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规定》,明确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的项目、开放时间和收费标准等情况,经甲方认可,执行免费和低收费开放。乙方负责申报“大型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下发的补助资金归乙方所有。
4.5 场馆开放使用时间要求
(9) 早7:00-晚8:00
(10) 节假日不休息,如遇国家特殊节假日、特殊庆典、卫生防疫、安全保障等需要临时闭园的,须向甲方审批
1.1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1.1.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安全组织机构,责任明确,资料齐全,配合专职的安全员;
1.1.2 建立健全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责明确,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齐全,并认真执行;
1.1.3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1.1.4 安全标志、标语醒目,安全操作规程标示齐全;
1.1.5 不发生任何人员伤亡的安全生产事故;
1.1.6 安全生产事故无漏报,隐瞒不报现象。
1.2 合规经营目标
1.2.1 全年未发生一起国家行政机关的处罚事件;
1.2.2 未发生被处罚漏报/隐瞒不报的现象。
1.3 乙方在委托期限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有权使用“ 体育馆、 体育中心”的名称进行市场推广和运营活动时,但不得损害社会公益利益,不得虚假宣传。
1.4 乙方有权免费使用下列标的物场所用于办公:
(11) 办公场地位于: ;面积: 平方米;配套设施设备:
(12) 值班室: 间;面积: 平方米。
1.1 甲方使用权限:甲方进入乙方办公区域需经乙方允许,但涉及公共救援、突发水灾火灾等突发紧急事项时除外。
1.2 乙方运营权
乙方在委托期限内,在符合委托经营管理宗旨的基础上,对场馆及附属设施、以及周围一定范围内的场地享有独立的运营权,但应合法经营并自行对外承担责任。具体为:
(13) 乙方享有场馆的招商权(含委托招商权);
(14) 乙方享有独立的人事(包括管理层员工)招聘权和工资福利待遇的制定权;
(15) 乙方享有场馆的餐饮、休闲、娱乐和商业零售运营权及其委托运营权。
(16) 乙方享有举办体育赛事或其他活动宣传、广告权,以及体育赛事或其他活动营销权、物料供应权、供货商选择权、体育赛事或其他活动预约和安排权等;
(17) 乙方享有对体育赛事或其他活动电视转播(含直、录、复播)以及赛事或其他活动衍生的节目中的电视广告资源(包括大型主题活动、专题报道、赛事或其他活动直播等)的开发权;
(18) 乙方对运营事项(或项目)的价格和收费标准享有制定权;但是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19) 其他无形资产运营权或其他与运营相关的权利。
1.1 场馆维修维护
1.1.1 场馆的各馆室及其附属设施在委托期限内非正常损坏,由乙方负责维修,或按原价赔偿。
1.1.2 场馆建筑的局部维修、设备的维护维修、场地器材的维护维修,单项维修金额在¥30000元以下的,由乙方承担维修费用,并组织维修。单项维修金额超过该金额,乙方向甲方申报,由甲方承担维修费用,并组织维修。
1.1.3 乙方自行添置的设备设施,由乙方自行负责维护。
2. 标的物移交
2.1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运营管理需要事项并提供相关资料。
2.2 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办理清点《委托运营管理标的物清单》内的标的物及附属设施设备,完成交接手续,并签订书面移交确认文件。
2.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的权利
2.1.1 甲方有权对乙方依法依规制定治安、消防、安全、用电、营业时间等内容各项规章制度的监督实施。有权协助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乙方进行监督、教育、整顿,乙方应及时整改,若乙方在规定的整改期内未按整改要求通过整改,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视为甲方违约,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1.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场馆。乙方在使用场馆过程中,根据需要对场馆进行修缮、增设设施,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将修改的方案提前3天提交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修缮、增设设施造成场馆的磨损,以及要求乙方修缮、增设设施后或合同终止后将场馆恢复原状。
2.2 甲方的义务
2.2.1 委托期限内,在乙方足额缴费的前提下,甲方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保障各场馆的能源供应,以保证场馆的正常使用,为乙方提供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和比赛条件,保障乙方正常运营管理。
2.2.2 在委托期限内,若乙方发现标的物主体结构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维修。如因标的物本身设计和质量问题,在乙方通知甲方后,甲方应及时进行维修、维护,涉及场地面层老化、自然损坏和面层材料保修期所需要的维修、更换等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协商厂家解决;在保修期之外,甲方从维修基金扣除维修费,给予维修、更换。但是因乙方使用不当、人为损坏的,由乙方承担维修、更换、赔偿责任。
3.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乙方的权利
3.1.1 乙方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3.1.2 乙方在委托期限内享有依法、依规运营管理的权利。
3.1.3 乙方拥有委托期限内场馆内部及其周围一定范围内的宣传广告权利,并能够设立长期的广告标语及宣传墙纸;但是广告标语与宣传墙纸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城市规划和市容市貌规定,否则甲方及相关部门有权制止乙方的行为。
3.1.4 乙方享有场馆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权、使用权;乙方将场馆转租给第三人或和其他人交换使用场地的,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2 乙方的义务
3.2.1 乙方应具备合法的资格,并按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进行运营管理。
3.2.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法人的备案资料,乙方应自行合法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就收费项目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并承担责任。
3.2.3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用途开展体育活动,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2.4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场馆的主体结构及使用功能。如根据场馆实际运营管理需要,乙方要求对场馆附属结构进行调整或变更,必须征得甲方和设计部门同意方可进行。
3.2.5 乙方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移交的场馆及各项设备、物资,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自行处分、转让;乙方不得将场馆及其附属设施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
3.2.6 乙方应本着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使用场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并承担因违法经营造成的一切责任。
3.2.7 在委托期限内,对场馆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倒塌、环境污染等导致第三人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3.2.8 乙方必须购买足额的公共安全责任保险。
3.2.9 乙方必须保证在委托期限届满后,将场馆完好无损交付甲方,正常的使用磨损除外。
3.2.10 乙方必须按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工资和相关保险待遇,不得拖欠;乙方与所聘人员形成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与甲方没有任何关系;乙方与其所聘人员发生一切劳动争议及相关待遇问题等纠纷,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2.11 如无特别约定,标的物的物业服务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4. 违约责任
4.1 本合同签订后,一方拒绝履行或违约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4.2 任一方违反本合同的有关条款,则按违反该条款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守约方进行赔偿。
4.3 如因行政部门停水、停电、消防检查等原因导致场馆连续5日无法正常营业或每年累计达到30日无法正常营业的,不视为乙方违约,无法营业的时间应当在合同期满后予以顺延;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场馆超过连续5日无法正常营业或每年累计达到30日以上无法正常营业的,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5. 合同终止或解除
5.1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终止或解除本合同。
5.2 因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和不可抗力事由,而直接或间接地导致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事由包括超出建筑物设计防范能力(包括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天灾)造成场馆事实上无法运营,经双方协商,可终止或解除合同。
5.3 本合同约定的委托期限届满且未续签顺延合同的,合同自行终止。
5.4 在委托期限内,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若因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6. 标的物交还
6.1 本合同解除后,乙方增设的、可分离设施由乙方拆除,乙方负责将场馆恢复原状,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增设的、不可分离的设施, 乙方需无偿交付甲方,若甲方认为必须拆除的,由乙方负责拆除并恢复原状, 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2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在30日内将场馆以良好、且符合使用功能的状态交还甲方,否则应该按照实际修复所须费用进行赔偿;但场馆正常的使用磨损除外。乙方未按照约定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单方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7. 其他约定
7.1 不可抗力
7.1.1 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7.1.2 不可抗力的后果:
(20)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1)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22)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23) 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4) 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1.1 部分无效处理
如任何法院或有权机关认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不应被认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但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2. 合同送达方式
2.1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通知方式:
(25) 甲方接收通知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26) 乙方接收通知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1.1 双方应以书面快递方式向对方上述地址发送相关通知。接收通知方拒收、无人接收或未查阅的,不影响通知送达的有效性。
1.2 上述地址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1.3 一方变更接收通知方式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确认变更,否则视为未变更。
2.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 附则
2.1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 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2.3 本合同包含如下附件:《委托运营管理标的物清单》
上述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2.4 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附件:
委托运营管理标的物清单
一、 委托运营管理标的现状
1. 场馆位于 ,占地约 公顷,总建筑面积约 万平方米,是大型综合体育场馆和综合文化商业活动场馆,包括: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室外体育设施、配套商业、运动员接待中心以及其它附属设施(具体以竣工验收时双方确认情况为准)。
2. 其中:
(2) 体育场:建筑面积 平方米,主要包括:标准尺寸综合体育场 个,共有固定座位 个,可举办各种大型体育赛事和大型文化演出活动;标准尺寸足球热身场 个;
(2) 体育馆:建筑面积 平方米,主要包括: 个标准尺寸综合体育馆,共有固定座位 个、活动座位 个,可进行乒乓球、羽毛球、排球、篮球、手球、体操等多项专业体育赛事,也可举办各种大型文化演出活动;
(3) 热身馆:内部场地长 米、宽 米,可设
(4) 游泳馆:建筑面积 平方米,共有固定观众座 个;设有50米×25米×2米标准比赛池 个和25米×25米×1.2米训练池 个;
(5) 室外体育设施:室外标准尺寸网球场 片(含 片红土场),网球练习墙 片;室外标准尺寸篮球场 片;
(6) 商业:建筑面积 平方米;
(7) 运动员接待中心:建筑面积 平方米,共 层,设 间客房;
(8) 其它附属设施:规划停车位 个,其中地上 个、地下 个。
二、 列入委托运营管理的场所范围
包括:
不包括:
公用场所:
三、 列入委托运营管理的设备范围
设备名称、规格
数量
说明









四、 附则
本文件为双方签订的《委托运营管理合同》附件。
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委托方确认:
乙方/受托方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