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醇公路运输服务框架合同
甲醇公路运输服务框架合同
甲方(托运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承运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甲醇运输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专用条款
1. 运输需求
1.1 以双方确认的《托运单》(以下简称“托运单”)为准。
1.2 乙方提供的运输服务包括:
(1) 运输方式:公路运输
(2) 运输载体:汽车罐车
(3) 运输数量:以《托运单》为准
(4) 运输地域范围:
超出上述范围的运输服务需求乙方无法满足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 运输货物信息
1.1 货物名称:工业甲醇。
1.2 质量规格:以托运人提供的《工业甲醇质量检验报告单》为准,乙醇含量≤100ppm。
2. 运输服务费用
2.1 运输服务费用标准
见《运输服务费用标准说明》。
2.2 双方确认:订单中的单价不得偏离上述运输服务费用标准(单价);订单中的单价偏离上述运输服务费用标准(单价)的约定无效,仍应按上述价格标准结算。
2.3 结算付款方式
2.3.1 按月结算支付。
2.3.2 每月10日前结算支付上月已经完成的运输服务的服务费用。
2.3.3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结算账单(列明服务费用明细);甲方应于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如无异议则视为认可。
2.4 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乙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5 发票
本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或交易金额为含税金额,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息如下: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
增值税率:
3. 履约保证金
3.1 合同签订前,承运人向托运人交付人民币(大写) 元(¥ 元)履约保证金。
3.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托运人因承运人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3.3 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前采用银行现汇的形式缴纳。
3.4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不短于合同有效期,如承运人在合同期内未发生违约行为,合同履行完毕且双方无纠纷的,合同终止后30内无息原额退还承运人。
4. 托运
4.1 甲方通过电话、微信、电子邮箱等方式向乙方提出运输需求。
4.2 乙方根据甲方需求到起运地点装货,将货物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交收货方。
4.3 双方同意以双方和收货方确认的托运单作为委托运输与结算运输服务费用的依据。
5. 服务期限
5.1 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5.2 合同到期前,双方可协商续延本合同。
5.3 服务期限届满后,如双方事实上仍有托运单产生,则仍按本合同约定执行;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6. 承运人条件
6.1 承运人应具备合法有效的散装危险化学品(甲醇)承运资质。包括但不限于甲醇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货运代理资质、营业执照等,且在有效期内。
6.2 承运人参与本合同承运货物的运输工具、从业人员及相应的辅助设施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6.3 运输能力:承运人应具有6000吨/月以上的运输能力。
7. 装卸货安排
7.1 装货时由托运人(卸货时由收货人)与承运人相互配合共同进行,各自履行己方责任。包括各方设施设备的清洁适装;各方设施设备的安全运作。
7.2 双方人员在装、卸化工产品甲醇时,应遵守托运人(收货人)的管理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要求,乙方服从甲方工作人员的指挥。
7.3 装卸货地点
7.3.1 装货地点:托运人厂区,具体地点:
7.3.2 交货地点: ,如交货地点发生变化,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7.3.3 收货人、交货日期:由托运人以《托运单》的形式书面指定。
7.4 装卸货责任界定
7.4.1 装货时,以托运人装车鹤管出口作为双方责任的分界点。货物由装车鹤管进入承运人承运工具之前与货物相关的风险由托运人负责;货物由装车鹤管进入承运人承运工具之后与货物相关的毁损、灭失、污染、质量变化、短缺等一切风险由承运人负责。
7.4.2 本条风险是指:承运合同生效后,合同履行完毕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标的物毁损、灭失、污染等的,应由哪一方承担的价金风险。
8. 货物数量交接
8.1 整个运输过程中,货物的合理损耗率为0。
8.2 发货数量以托运人的流量计或地磅计量结果为准。若承运人对计量结果有异议,可抽检复核解决;承运人也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本合同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货物数量进行复检,该复检结果是最终的,双方均受其约束。复检结果与原计量结果不一致的,双方同意按下述原则处理。
8.2.1 如复检结果与原计量结果误差在±l‰(含)以内,发货数量以原计量结果为准,复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8.2.2 如复检结果与原计量结果误差超出±l‰,且在±2‰(含)之内,发货数量以两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准,复检费用由承运人和托运人各承担一半。
8.2.3 如复检结果与原计量结果误差超出±2‰,发货数量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8.3 承运人提货完毕后应立即在托运人的货物出库单上签字确认。
8.4 承运人送货到达交货地点后,负责与收货人交接。收货数量以收货人地磅或流量计计量结果为准,并以该计量结果作为托运人和承运人运费结算依据。承运人有权在交货地点另外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商检机构(需得到托运人认可)对所交付甲醇的数量进行复检,该复检结果是最终的,双方均受其约束。当复检结果与验收结果不一致时,双方同意按下述原则处理。
8.4.1 如复检结果与验收结果误差在±1‰(含)以内,收货数量以验收结果为准,复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8.4.2 如复检结果与验收结果误差超出±l‰,且在±2‰(含)之内,收货数量以两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准,复检费用由托运人和承运人各承担一半。
8.4.3 如复检结果与验收结果误差超出±2‰,收货数量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8.5 货物损耗部分,托运人按照甲醇地销价的季度平均价计算其价值,直接从应付给承运人的运费中扣除。
9. 货物质量交接
9.1 货物质量以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供的《工业甲醇质量检验报告单》为准:托运人与承运人进行货物交付时,双方可在托运人成品储罐内提取甲醇样品并进行签字封存,由托运人保存,以备检验。承运人在接收托运人货物后,若对质量有异议,须在交付完成后24小时内向托运人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托运人所交付的货物符合本合同约定,交付完成且承运人无异议的,样品作废。
9.2 承运人应对运输全过程进行跟踪与监管,确保做到货物质量符合要求。
9.3 承运人送货到达交货地点后,负责与收货人交接。收货质量以收货人的检验结果为准。承运人有权在交货地点另外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商检机构(需得到托运人认可)对所交付甲醇的质量进行复检,该复检结果是最终的,双方均受其约束。当复检结果与验收结果不一致时,双方同意按下述原则处理。
9.3.1 甲醇质量异议,承运人应及时取样,取样时承运人代表和收货人代表应当场签字确认并进行封存,承运人应将上述样品保存至该异议解决之日。
9.3.2 复检费用由承运人垫付,由责任方最终承担。
9.4 承运人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但收货人仍同意降价接收的,由承运人承担价格差价;若收货人拒收货物,由承运人承担全部货款,货物归承运人所有;前述“差价”和“货款”,托运人有权从承运人预交的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承运人须补缴;且,扣除导致履约保证金数额少于本合同约定数额的,承运人须补缴至约定数额。收货人拒收货物的,运费由承运人承担,并承担给托运人带来的一切损失。
10. 运输保险、运费风险负担
10.1 承运人对运输全过程的安全负责,应按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运输工具、物、人员等各类保险,相关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10.2 承运人在和保险公司签署保险合同时,须明确货物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第三者责任、承运人责任造成货物短缺、灭失、污染、质量变化的、托运人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10.3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灭失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后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部分灭失且收货人接受尚未灭失部分的,托运人只需按货损比例支付相应运费。
11. 双方的权利义务
11.1 托运人的权利义务。
11.1.1 在本合同签订后,托运人根据承运人提供的运输车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开具有效提货单。
11.1.2 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准确提供收货人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及货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信息。
11.1.3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终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收货地点或收货人。若因此导致运输费用增加,则增加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11.1.4 托运人有权对承运人进行资质审查,督促承运人做好承运车辆的日常管理,确保承运车辆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相关规定。
11.1.5 托运人有权对承运人进厂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一经发现安全隐患,可要求承运人立即整改。托运人负责提供安全装卸设施,督促承运人车辆安全作业。
11.1.6 托运人须向承运人提供该产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当承运人承运车辆发生紧急安全事件急需救援时,托运人有义务提供相关技术支持,配合承运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抢险工作。
11.2 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11.2.1 本合同签订后,承运人在承运过程中应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及时将运输车辆的信息、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收货人。
11.2.2 承运人应履行检查相关人员资质的义务,从业人员须经有关专业单位培训,取得国家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11.2.3 承运人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应急预案演练。
11.2.4 承运人应定期检查运输车辆资质情况,确保使用的运输车辆经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审验合格。运输槽罐及安全附件必须经国家质检部门认定厂家生产,且在检验的有效期限内。每次充装前后完成安全检查,保证完好。随车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11.2.5 托运人的装料阀门、料管必须由托运人工作人员操作,承运人应根据托运人的装卸步骤,同步做好槽车上设备的操作。
11.2.6 承运人应保质、保量、按时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交付给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发生货物毁损、灭失、短缺、污染、质量变化等问题,除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损耗,托运人、收货人过错外,承运人对货物的毁损、灭失、短缺、污染、质量变化等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
11.2.7 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化工产品甲醇残余物和清洗液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排放。由此造成的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后果,由承运人承担全部责任。
11.2.8 因承运人原因发生安全环保事故,给托运人造成损失,承运人应履行对托运人的赔偿义务。
11.2.9 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后,应及时将卸货情况及相关单据送达(反馈)给托运人。
12. 赔偿责任限制
依据法律规定承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应按货物市场价值进行赔偿。
13. 特别约定
13.1 运输线路要求:
(5)
(6)
1.1 其他特别要求:
(7)
(8)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 运输费用
1.1 如无特别约定,约定的运输服务费用已包括费用项目:
(1) 车辆过路、过桥费;
(2) 高速公路费;
(3) 车辆停车费;
(4) 车辆燃料费;
(5) 驾驶人员服务费。
1.1 如需甲方补交费用,最晚应在交货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2. 运输异常
2.1 变更货物送达地点或收货人
乙方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变更收货人,但应支付相应运输服务费用及额外产生的费用。
2.2 运输事故
2.2.1 乙方应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完好无损,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2.2.2 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泄漏、坠落等原因造成环境污染或人员伤亡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2.3 收货异常
2.3.1 如货物送达后,乙方联系不上收货人,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及时通知收货人提货。
2.3.2 如因收货人不能及时收货导致需要再次运输的,由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2.3.3 如因收货人原因导致货物不能及时取走的,自货物到达次日起,乙方有权收取保管费用。
2.4 甲方及收货人未按约定支付费用、款项的,乙方有权留置货物。
2. 保密
2.1 乙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甲方及甲方关联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取的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超出本合同约定的目的和范围使用该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后仍需履行。
3. 反商业贿赂
双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否则构成重大违约。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本合同中明示,否则亦为重大违约。
4.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任何一方均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5. 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5.1 甲方其他权利义务
5.1.1 甲方有权检查乙方运输情况,对不符合约定的事项提出整改意见。
5.1.2 甲方有权检查乙方车辆情况,对安全设施不全或违反装卸车、拉运有关规定的,有权要求整改;乙方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5.1.3 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甲方应当将办理完的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乙方。
5.1.4 甲方托运危险物品的,应提前告知乙方并按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的标志和标签。
5.1.5 按合同约定支付运输费用。
5.2 乙方其他权利义务
5.2.1 运输车辆应证件齐全并符合货运条件。
5.2.2 运输作业人员,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持证上岗。
5.2.3 乙方运输危险品的,必须提供具备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质及相关证件。
5.2.4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委托第三方进行运输。
5.2.5 乙方在甲方指定地点装运货物的,不应违反甲方有关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5.2.6 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
5.2.7 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交付相关服务费用。否则,乙方有权停止运输。
5.2.8 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无法按期运达目的地时,乙方应将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并取得相关证明,以便甲方与客户协商处理时使用。
5.2.9 乙方应定期检修用于运输服务的运输车辆,确保车辆处于适运状态。
6. 违约责任
6.1 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5‱(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
逾期超过15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2 乙方逾期提货或逾期交付的,应赔偿甲方损失,但非因乙方原因导致逾期提货、逾期交付的除外。
非因乙方原因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管控措施、线路封锁、严重交通堵塞等。
6.3 任何一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7. 其他约定
7.1 不可抗力
7.1.1 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7.1.2 不可抗力的后果:
(6)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7)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8)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9) 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10) 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1.1 不得转让义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应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
2. 合同联系方式
2.1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同意以本合同(含附件)中列明的联系方式(包括电子邮件)作为指定联系方式。
2.2 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2.3 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视为有效送达;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2.4 本合同(含附件)列明的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2.5 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2.6 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2.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 附则
3.1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2 本合同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不一致的,应以专用条款为准。
3.3 本合同项下《运输服务费用标准说明》《托运单》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3.4 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确认: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合同及附件的全部条款及内容,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全部内容向甲方进行详细解释说明,特别是赔偿责任限制等违约责任条款。甲方完全了解且同意履行本合同全部内容,接受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及风险。
甲方(签名或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附件一:运输服务费用标准说明
一、 运输服务费用标准
货物 | 运输路线 | 单价(元/每吨/公里)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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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有效期
1. 本费用标准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2. 上述期限届满后双方另行确认运输服务费用标准。
3. 上述期限届满后,如未确认新的运输服务费用标准,则仍按原费用标准执行。
三、 附则
本文件作为《货运服务框架合同》的附件,自签署后生效。
时间: 年 月 日
托运方(签名或盖章):
承运方(签名或盖章):
附件二:托运单
运单号:
托运日期:
起运地点:
托运方:
托运方联系方式:
到站:
收货方:
收货方联系方式:
收货方手机:
收货地址:
交付方式:
货物名称 | 包装 | 件数 | 计费重量 | 运费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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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运费:人民币(大写) 元(¥ 元)
托运方(签名或盖章):
承运方(签名或盖章):
收货时间: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收货方确认收货(签名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