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合作协议
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财务顾问服务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金融机构)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丙方(借款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丁方(抵押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戊方(出质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己方(保证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规,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 定义与解释
1.1 主合同:指《 贷款合同》。
1.2 主债权:指乙方对《 贷款合同》所列示的主债务人享有的并依法可向甲方转让的贷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等。
1.3 担保权利:指与主债权相关的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押权等附属权利。
1.4 转让标的:指主债权、担保权利以及由此派生或与此相关的其他权益的统称。
1.5 债权凭证:指与主张和行使转让标的有关的合同、协议、文件、函件、凭证及其他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合同、借据、担保合同、抵(质)押担保权利凭证等相关文书(见附件1《移交凭证清单》)。
1.6 债权转让日:甲方向乙方账户/共管账户支付转让价款之日。
1.7 转让价款:指甲方受让转让标的所应支付的价款。
1.8 基准日:即发生本协议所约定的甲方受让主合同项下债权的日期。
1.9 相关合同:附件1中所列的合同。
2. 第二条 贷款方案
2.1 丙方因 的需要,向乙方提出融资需求,乙方拟通过 贷款方式向丙方发放贷款,双方拟签订编号为 的《 贷款合同》(即“主合同”),主合同中约定如下事项:
2.1.1 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元)。
2.1.2 贷款期限: 年,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贷款金额、贷款发放日、贷款期限具体以贷款凭证为准)。
2.1.3 贷款利率: %/年,逾期贷款利率: %/年。
2.1.4 资金用途: 。
2.1.5 还本付息方式: 。
2.2 有关担保措施:
2.2.1 乙方拟与丁方签订《抵押合同》,丁方以其享有的 为丙方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2.2.2 乙方拟与戊方签订《质押合同》,戊方以其享有的 为丙方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2.2.3 乙方拟与己方签订《连带保证合同》,己方为丙方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如主合同无效,己方为丙方在主合同项下所有的返还义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2.2.4 上述担保的担保范围:为丙方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担保(包括借款本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所支出的费用)。 债权人、抵押人、出质人同意在抵质押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债务未全部清偿前,抵、质押物价值贬损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出质人在 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
2.2.5 丙、丁、戊、己各方同意,不论丙方作为债务人是否提供物权担保,乙方均有权选择优先要求任何一方或同时要求各方承担全部或部分担保责任,不以先向丙方主张或行使物权担保权利为前提。即乙方对丙、丁、戊、己各方提供的担保履行顺序享有完全的自主选择权。(注:请分公司将该条款内容同步落实在贷款主从合同中。)
2.3 乙、丙、丁、戊、己五方一致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贷款相关合同不得做任何变更。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收购。
2.4 乙方在下列条件全面满足后方可向丙方发放贷款:
2.4.1 甲方对与贷款相关的贷款类、担保类、监管类等合同内容书面认可;
2.4.2 乙方已经依法办妥抵质押登记手续,并取得符合法律要求的抵质押登记证明文件;
2.4.3 丙方已按本协议及《财务顾问服务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财务顾问费;
2.4.4 丙方已在乙方开立了保证金账户,并已足额缴纳 万元的保证金。丙方同意,如丙方不按主合同约定支付贷款利息,乙方可直接从中扣划相应的保证金,用于清偿丙方应付未付的贷款利息。
2.4.5 丙方在贷款发放前未发生或可能发生导致业务经营、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等方面的不利变化,不存在导致相关合同无效或者对履行产生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等纠纷。
2.4.6 相关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2.5 本协议生效后30日内,乙方仍未发放贷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 财务顾问服务条款
3.1 甲方了解丙方生产经营和管理状况,为丙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融资顾问及不良资产收购综合服务。
3.2 为明确财务顾问服务具体事项,甲、丙方另行签署《财务顾问服务协议》。
4. 债权转让及权利义务约定
4.1 贷款存续期间,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且不存在第2.3条及本合同所约定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购的情形时,甲方有义务受让主合同项下债权。甲乙双方不再另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各方权利义务依据本协议以下约定履行。但甲方要求或为办理抵质押变更登记之目的需要签署该协议的,由相关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内容另行签署。
4.1.1 丙方未按主合同约定支付本息且连续欠付本金或利息达到180天以上。
4.1.2 乙方已将主合同项下贷款列入不良贷款,并出具了不良贷款认定函。
4.2 未达到以下任一标准,甲方有权拒绝收购乙方上述不良贷款:
4.2.1 贷款项下抵押担保持续有效且抵押率不超过 %。(抵押率=未偿还贷款本息/抵押物评估价值与市场价值孰低之价值。抵押物评估价值以 公司的评估值为重要参考)。
4.2.2 贷款项下质押担保持续有效且质押率不超过 %(质押率=未偿还贷款本息/质押物评估价值与市场价值孰低之价值。质押物评估价值以 公司的评估值为重要参考)。
4.2.3 贷款项下保证担保持续有效。
4.3 乙方应在基准日后5个工作日内,按附件2中的格式向甲方发送《债权转让提示通知书》。乙方未在该期限内发送的,视为乙方放弃要求甲方受让转让标的的权利,甲方有权不予收购。
4.4 转让价格为丙方尚未清偿的截止基准日主合同项下贷款本金余额。
4.5 甲方收到《债权转让提示通知书》并确认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收购条件后,应按照下列本条约定向乙方支付转让价款:
4.5.1 甲方与丙方、丁方、戊方、己方签订的债务重组协议生效,甲方成为抵、质押物唯一他项权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转让价款。
4.6 乙方账户/共管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5. 债权转移通知及效力
5.1 自债权转让日起,转让标的归甲方享有和行使,甲方成为转让标的的债权人,依法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享有和行使与该债权有关的一切主、从权利。乙方应于债权转让日起 日内,向丙方、丁方、戊方、己方等各方送达《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见附件3)并将通知回执交予甲方。
5.2 丙方、丁方、戊方、己方在此确认,甲方自债权转让日起即为丙方、丁方、戊方、己方的债权人。丙方、丁方、戊方、己方就丙方对甲方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务重组后的债务)继续承担还款和担保义务。若甲方要求丙方、丁方、戊方、己方与自己重新签署相关合同的,丙方、丁方、戊方、己方承诺无条件地同意并配合签署。
5.3 风险转移
债权转让给甲方后,债权可能存在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5.4 乙方未按上述约定向丙方、丁方、戊方、己方四方进行书面通知,经甲方催告后在5个工作日内仍未履行该义务的,应当按照债权转让价款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完全履行上述债权转移通知义务。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乙方应另行赔偿甲方损失。
6. 债权凭证的移交
6.1 乙方应在债权转让日起5个工作日内,于乙方所在地或甲方指定的其他地点向甲方移交“移交凭证清单”(见附件1)所列债权凭证。
6.2 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债权凭证,乙方在交付前应将其一并纳入移交范围。
6.3 甲方应在接收时对债权凭证进行清点,并核验无误后签章确认。
6.4 乙方未按上述约定移交债权凭证的,经甲方催告后在5个工作日内仍未履行该义务的,应当按照债权转让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完全履行上述债权凭证移交义务。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乙方应另行赔偿甲方损失。
7. 贷款受让后的债务重组
如发生债权转让的情形,甲方在受让转让标的后有权对受让后应由丙方偿还的全部债务进行重组,丙方自愿无条件地接受甲方对债务进行的重组,并无条件地满足甲方就债务重组提出的相关要求。除非甲方同意由丙方就重组后的债务另行提供担保,丁、戊、己三方无条件同意继续为丙方重组后的债务向甲方提供担保,并办理抵、质押登记。
7.1 丙、丁、戊、己四方同意甲方有权按不劣于以下条件对丙方债务进行重组:
7.1.1 重组本金: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收购的债权本金金额;本金还款方式: 。
7.1.2 重组收益:收益率不低于 ;收益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收入;收益的支付方式为按月/季支付。
7.1.3 重组期限为不超过: 个月。
7.1.4 具体重组条件以相关各方签署的债务重组相关协议约定为准,但不得劣于前述条件。
7.2 丙、丁、戊、己方各方拒绝按照本条约定配合甲方实施债务重组的,应各自按照甲方受让债权本金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3 丙、丁、戊、己各方同意,不论丙方作为债务人是否提供物权担保,甲方均有权选择优先要求任何一方或同时要求各方承担全部或部分担保责任,不以先向丙方主张或行使物权担保权利为前提。即甲方对丙、丁、戊、己各方提供的担保履行顺序享有完全的自主选择权。
8. 对丙方的监管
甲方、乙方、丙方与监管银行签订编号为 的《监管协议》,乙方委托甲方依据《监管协议》对丙方及抵押物进行有效的监管。
9. 甲方的权利义务
9.1 甲方有权要求其他各方提供业务合作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丙方贷款所对应的主从合同项下贷款业务抵质押财产等担保财产有关的资料等。
9.2 甲方有权对抵押财产等担保财产进行价值重估。
9.3 贷款发放后,甲方有权及时了解借款人账户资金变动情况以及贷款业务的资金支用情况。
9.4 甲方有权实地调查丙方、丁方、戊方、己方及担保物,丙方、丁方、戊方、己方应积极配合。
9.5 在本合同有效期及重组期内,如抵、质押物价值减少,甲方有权要求抵押人、出质人恢复抵、质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9.6 本协议及相关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10. 乙方的权利义务
10.1 乙方应依法签署贷款业务相关担保合同,依法合规地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并根据甲方出具的《同意解押通知书》(见附件4)办理相关抵押物的解押手续。
10.2 主合同项下债权向甲方转让前,乙方保留与转让债权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让后,乙方配合甲方监测丙方账户,资金账户发生变动的应及时通知甲方。
10.3 主合同项下债权转让前,乙方负有要求丙方偿还到期债务的义务,如抵质押率不符合甲方要求的,同时负有要求抵押人、出质人补足抵、质押物的义务。
10.4 乙方应当在债权转让时,根据本协议约定,按照甲方的要求,配合办理抵押、质押变更登记,并办理原抵押、质押登记的注销手续。
10.5 在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受让贷款债权前提下,乙方保证主从债权在债权转移日后两年内处于诉讼时效期间内,并保证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担保债权合法有效、真实准确。
10.6 在甲方如约履行付款义务后,乙方应按甲方的合理要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履行协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应有关人民法院要求补充提供有关协议、证明、说明等书面材料;抵、质押物出现保险理赔情形的,有关保险理赔资金在到达乙方账户3个工作日内划入甲方账户等。
10.7 乙方应履行贷后管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监管借款用途、对丙方经营以及抵、质押物/担保人的持续监测。发现重大风险隐患的,应及时采取预警等措施并通知甲方,并将贷后检查资料复印件或电子档完整发送给甲方。
10.8 本协议及相关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11. 丙方的权利及义务
11.1 丙方应按甲、乙方要求配合贷前尽职调查及贷后检查,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财务、关联信息、重大事项等方面的资料。
11.2 丙方在未还清乙方贷款本息之前,未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不得出售资产、不得为第三方提供债务担保、不得与任何第三方签署有损于甲、乙方权益的合同。
11.3 丙方应按本协议及《财务顾问服务协议》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财务顾问费。
11.4 本协议及相关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12. 丁方的权利与义务
12.1 丁方应当与乙方签订《抵押合同》,并按照约定全面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
12.2 丁方应妥善地对抵押财产进行占有、保管和维修保养,合理使用抵押财产,维持抵押物完好,按时缴纳与抵押财产相关的各项税费。在本合同有效期及重组期内,如抵押物价值减少(包括但不限于由于丁方或第三方的行为导致的减少),丁方应于该等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乙方,且丁方应按甲方、乙方的要求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并经甲方书面认可的担保。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丁方按贷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丙方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12.3 丁方保证抵押期间为抵押物投足保险并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保险单正本交付乙方,且不得解除保险合同。该财产保险的标的为主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保险金额应相当于抵押物作价现值的百分之百,保险期限不得短于主合同约定的期限再加两年。丁方应将乙方设定为唯一受益人,并确保抵押物因保险事故受损时乙方能够就保险金优先受偿。如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主合同项下债权转移情形的,丁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变更或重新办理相关抵押物保险手续。
12.4 本协议及相关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13. 戊方的权利与义务
13.1 戊方应当与乙方签订《质押合同》,并按约定全面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
1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及重组期内,如质押财产价值发生减损,戊方应于该等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乙方,且戊方应按甲方、乙方的要求恢复质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并经甲方书面认可的担保。否则,甲方有权要求戊方按贷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丙方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13.3 本协议及相关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14. 己方的权利与义务
14.1 己方应与乙方签订《连带保证合同》,并按照约定全面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
14.2 己方的连带责任保证是无条件的,其代偿责任不受借款方整顿清盘、解散、破产、与其他组织的合并、分立及借款方法人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董事会重组、丧失法人资格、担保、反担保行为效力及执行情况等事项的任何影响。
14.3 己方若发生任何可能影响自身担保能力的事件如重大诉讼败诉、财务危机、离婚、失踪、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以及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等,己方及相关人员须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14.4 在保证期间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己方不得转移财产、无偿或低价处分其财产,如再向他人提供担保,需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不得损害甲乙双方的利益。
14.5 本协议及相关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15. 各方声明与保证
15.1 各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存在并进行合法经营的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或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有权签订并履行本协议。各方已为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完成了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手续,保证有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且提供必要文件和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15.2 各方已向和将向其他各方提供的一切文件都是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
15.3 各方现在和将来与任何第三方的合同或协议均不应影响和损害本协议各方依据本协议而享有的全部权益和义务。
15.4 本协议属保密信息,未征得其他各方的一致同意,不得用于任何与合作无关的用途,也不得向本协议各方之外的第三方透露,但各方按照司法机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向法院进行诉前披露或根据所采取的法律程序进行的与本协议有关的披露除外。
16. 违约责任
16.1 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视为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应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
16.2 乙方未按照本协议及相关合同的约定,依法合规地办理相关抵质押登记手续或未按照甲方出具的《同意解押通知书》的要求擅自解押的,应按照转让价款1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部分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16.3 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配合甲方完成相关抵押质押变更登记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转让价款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全部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6.4 乙方转让的主从债权不合法有效、不完整、不准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转让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全部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6.5 丙方未按照本协议及《财务顾问服务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财务顾问费的,应按其应付未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7. 合同联系方式
17.1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各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 甲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2) 乙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3) 丙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4) 丁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5) 戊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6) 己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1.1 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1.2 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或发出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以两者较早一个日期为准);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1.3 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1.4 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1.5 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2.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 附则
2.1 本合同一式六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 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2.3 本合同包含如下附件:
3. 《移交凭证清单》
4. 《债权转让提示通知书》
5. 《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
6. 《同意解押通知书》
7. 《债务重组协议》、《抵押合同》、《股权质押合同》、《连带保证合同》、《财务顾问服务协议》、《监管协议》
上述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7.1 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重要提示:合同各方已经认真阅读合同,完全理解、明白和同意所有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减轻/免除/限制对方责任的条款、己方违约责任条款。签署方在此声明和承诺,签署行为本身即意味着签署方无条件确认同意本提示,不持任何异议。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丁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戊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己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附件一:移交凭证清单
资产文件类别 | 序号 | 转让标的证明文件名称 | 有无 | 份数 | 原件 | 复印件 | 备注 |
借款人、担保人主体资格材料 | 1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 | | |
2 | 其他 | | | | | | |
借款合同及协议类文件 | 1 | 借款合同 | | | | | |
2 | 借据 | | | | | | |
3 | 垫款凭证 | | | | | | |
4 | 其他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文件(不含重组文件) | | | | | | |
担保文件 | 1 | 保证合同 | | | | | |
2 | 抵押合同 | | | | | | |
3 | 抵押物权属证书 | | | | | | |
4 | 抵押权利凭证 | | | | | | |
5 | 质押合同 | | | | | | |
6 | 质物(权利)权属证书 | | | | | | |
7 | 质押登记凭证 | | | | | | |
8 | 其他担保文件 | | | | | | |
催收文件 | 1 | 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回执 | | | | | |
2 | 其他催收文件 | | | | | | |
借款用途检查资料 | 1 | | | | | | |
2 | | | | | | | |
贷后实地检查资料 | 1 | | | | | | |
2 | | | | | | | |
还款资金落实检查资料 | 1 | | | | | | |
2 | | | | | | | |
风险预警相关资料 | 1 | | | | | | |
2 | | | | | | | |
授信受理相关资料 | 1 | | | | | | |
2 | | | | | | | |
客户账户电子信息 | 1 | | | | | | |
2 | | | | | | | |
信贷管理系统电子资料 | 1 | | | | | | |
2 | | | | | | | |
债权转让类文件 | 1 | 债权转让协议 | | | | | |
2 | 债权转让通知或公告 | | | | | | |
其他文件 | | | | | | | |
注:
8. 本清单应以资产包中的借款人为单位,逐户填制;
9. 同一名称项下存在多份转让标的证明文件且部分为复印件的,应在备注中单独说明复印件的名称和数量。
附件二:债权转让提示通知书
编号:
公司:
根据我行与 (借款人)、贵公司及相关方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编号为 ),借款人在我行贷款满足如下资产转让条件:
□ 年 月 日前,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出现连续欠息30天或累计欠息90天;
□ 年 月 日后,借款人仍未还清贷款本金;
□ 年 月 日前,借款人还款账户中资金不足贷款本金余额的 %。
我行将于 年 月 日将我行对借款人的贷款债权(对应的主债务合同为:编号为 的《 合同》)转让给贵公司,请贵分公司及时准备资金做好资产受让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贷款债权情况表
单位:元
融资品种 | 合同金额 | 欠付本金 | 欠付利息 | 拟转让本金 |
| | | | |
银行(盖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注:
本通知书一式二份,受让方与转让方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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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提示通知书回执
编号:
银行:
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悉贵行发送的编号为 的《债权转让提示通知书》。
此复。
公司(盖章)
签收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三: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
致 (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质人):
根据贵方(“借款方/抵押方/保证方/出质方”)与 (“转让方”)、 公司(“受让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编号 ),转让方已于 年 月 日(债权转让日)将其在下表所列贷款合同及其相关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益依法转让给受让方,原合同内容不变。请贵方向受让方履行上述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合同名称 | 合同编号 | 合同签订时间 | 合同到期日 | 币种 | 合同本金 |
| | | | | |
特此通知。
受让方的联络方式如下:
地址:
电话:
收件人:
日期: 年 月 日
转让方: (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受通知单位确认已收到上述通知。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确认日期: 年 月 日
注:
本通知一式两份。一份交受通知单位留存,一份为回执。
附件四:同意解押通知书
银行:
根据贵行、 (借款人)、与我方签订的 号《业务合作协议》,借款人以 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他项权证号 。现借款人申请对抵押物中共计 面积进行解押销售,相应向 账户缴纳保证金 元/相应偿还本金 元,我方同意解押。请贵行予以配合办理解押。解押资产明细见附表。
公司
年 月 日
解押资产明细表
序号 | 抵押物名称 | 楼号房号 | 单户面积 | 缴纳保证金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