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MS系统运营维护服务合同
CEMS系统运营维护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服务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脱硫出入口CEMS在线监测系统运营维护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 维护服务内容
1.1 甲方委托乙方承接 套CEMS系统运营维护服务;
1.2 运行应达到的工作目标(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要求运行工作目标)
1.2.1 保证数据能够准确、稳定传输,并且CEMS系统正常运行率不低于90%。
1.2.2 自动监控数据准确率达到100%以上。
1.3 运营维护标准依据
1.3.1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保部环发[2008]6号)
1.3.2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76-2017)
1.3.3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
2. 服务期限
2.1 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2.2 服务期限届满前或届满时,双方可协商续延期限。
3. 服务费用
3.1 服务期限内全部服务费用总价:人民币(大写) 元(¥ 元)。
3.2 服务费用含增值税,税率:6%(百分之六)(技术服务费税率)。
3.3 费用明细
序号 | 分项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含税总价 | 备注 |
1 | 脱硫入口CEMS在线监测系统运营维护 | 项 | |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 |
2 | 脱硫出口CEMS在线监测系统运营维护 | 项 | |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 |
3.4 付款方式
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期限内全部服务费用。
4. 其他费用
4.1 物件更换费用
4.1.1 乙方要求更换指定项目中的物件必须征得甲方的同意。
4.1.2 对于待更换物件,甲方可委托乙方采购。
4.1.3 如甲方委托乙方采购或委托乙方提供,甲方应向乙方报销该物业采购费用。
4.1.4 除非另有约定,乙方提供物件更换服务已经包含在维护服务内容之中,乙方不再额外收取费用。其他费用指:零部件、设备更换等费用。
4.2 其他费用承担
(1) 项目本身所需水电、燃料费用(包括维保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2) 乙方人员在现场维保时,所需水电、燃料费用,由甲方承担。
(3) 乙方人员提供维保所使用的工具、原料等,由乙方自行承担费用与成本。
1.1 付款方式:如产生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的其他费用的,甲方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
1.2 除本合同约定甲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其他费用以外,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其他费用。
2. 收款账号及发票信息
2.1 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乙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2 发票
2.2.1 本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或交易金额为含税金额,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息要求如下: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
增值税率:
2.2.2 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开具发票,否则甲方有权相应延后付款。
2. 甲方的权利义务
2.1 系统所选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环保部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的有关要求,并通过环保部门的正式验收。甲方有获取和使用本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权利,乙方应提供相关服务。
2.2 做好监测室及监测设备的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工作,并对监测室设备的管线、管路等安全性负责,发现盗窃,人为破坏后,负责恢复。
2.3 免费提供系统设备运行的水电,并对间断供水供电所造成的后果负责。
2.4 对验收后的自动监控系统不做任何实质性改动(拆除、闲置、更换等),若有特殊原因需改动必须报经环保部门同意并备案,同时书面通知乙方。
2.5 甲方为乙方的运营维护提供出入厂区等基本条件。
2.6 甲方为乙方提供运营维护必需的技术资料。
2.7 甲方应支付乙方运营维护工作范围以外相应的技改设备更换费用。
2.8 甲方应根据合同条款及时支付乙方相应的维护服务费用。
2.9 甲方应为乙方维护服务提供必要的其他协调帮助和便利设施。
3. 乙方的权利义务
3.1 具备相应资质,并在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厅备案,接受环保部门的检查。
3.2 乙方要明确自动监测系统责任人,并将姓名、联系电话通知甲方备案。如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通知甲方。
3.3 按环保部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厅有关要求,按运行需求配备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车辆及其他设施,保证达到相关要求。
3.4 建立规范的质量保证实验室,配备设备校检的专业器具。
3.5 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3.6 建立齐全的系统设备配件、耗材、及备用设备库,备有足够的备品备件,对其使用情况定期清点,并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增购补充,保证各类备品备件的存储数量。
3.7 严格按国家有关标准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开展系统运行的各项工作要求,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有效性和稳定性。
3.8 实事求是,科学运行,监测数据绝不弄虚作假,接受甲方及环保部门的监督、考核,一经发现承担所有连带责任。
3.9 发现系统中的问题及时向甲方通报,可随时向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3.10 乙方为甲方提供合理的建议和技术改造方案。
3.11 乙方有权在甲方不按时支付运营费的情况下,停止维护服务。
3.1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维护保养记录和指定项目相关维修资料。
3.13 乙方为甲方服务期间,因维护保养工作所发生的乙方施工人员事故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3.14 乙方维护保养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相关规定。
4. 保密
4.1 乙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甲方及甲方关联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取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超出本合同约定的目的和范围使用甲方提供的信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信息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后仍需履行。
4.2 保密信息是指信息披露方向信息接收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或之后披露的任何非公开的信息,不论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作品、技术及经营的相关信息。作品相关信息包括艺术作品原作、照片、草稿、参数;技术信息包括技术、设计、图样、译文、图标、模型、制程、计数法、软件程序、软件来源文件、有关研究与实验工作的记录或成果等;经营信息包括营运信息、投标文件、财务/业务数据、人事数据、采购资料、客户资料或销售数据等。
5. 反商业贿赂
各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否则构成重大违约。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本合同中明示,否则亦为重大违约。
6. 违约责任
6.1 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5‱(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
逾期超过15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2 乙方接到通知后未能及时对情况做出处理(逾期提供服务)的,每逾期一天,应按人民币(大写) (¥ 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应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用中扣除该违约金。
逾期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3 若乙方未认真按合同约定履行脱硫出入口CEMS在线监测系统运营维护服务,按照下列考核管理:
6.3.1 乙方因工作不到位造成脱硫CEMS系统数据异常,每次考核500-1000元;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被上级环保部门检查通报,情节严重加倍考核。
6.3.2 乙方因备品备件不到或不合格造成脱硫CEMS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每次考核500-2000元,情节严重加倍考核。
6.3.3 因运维人员操作维护不当,造成CEMS系统设备损坏故障,乙方按照设备市场价格金额进行全额赔偿,并承担由此引发的环保问题的全部责任,直至问题解决销号。
6.3.4 乙方运维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履行请假制度,运维人员实行24小时驻厂,不得迟到早退。发生迟到早退、人员脱岗的,每人次考核200元。
6.3.5 所有人员手机24小时处于开机状态,运维人员接到甲方通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赶到现场,每次考核200-500元。
6.3.6 如因维护不到位导致CEMS故障率高导致环保数据超标、数据有效传输合格率不达标等原因,每次考核500-5000元。
6.3.7 乙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因乙方在维护过程中未及时清理现场卫生。每次考核200-500元。乙方指派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不安全事件,其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乙方单独承担,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
6.4 乙方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情形下,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如因乙方私自转让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甲方损失。
6.5 乙方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扣减服务费用、承担甲方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所支付的费用等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6.6 任何一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本合同中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鉴定费用、诉讼仲裁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用、维权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7. 其他约定
7.1 不可抗力
7.1.1 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7.1.2 不可抗力的后果:
(4)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5)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6)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7) 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8) 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1.1 不得转让义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应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
2. 合同联系方式
2.1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9) 甲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10) 乙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1.1 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1.2 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视为有效送达;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1.3 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1.4 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1.5 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2.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1) 提交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2) 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 附则
1.1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1.3 本合同包含如下附件:《安全协议》
上述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1.4 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附件:
安全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建筑法》和 公司《对外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时,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施工责任。据此,特签订本协议书。
一、 项目概况
1. 项目名称:
2. 承包工程范围和内容:
3. 承包形式:总承包
二、 项目期限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三、 总则
甲方将工程项目委托乙方施工,为了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乙方必须具备承揽工程所必须的、符合规定的资质和条件。
2. 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之前,双方必须签订安全协议书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协议书份数与合同数相同,但至少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发包单位保存,一份由承包单位保存,一份交发包单位安全监察部存档。
3. 乙方应指定一名安全负责人,对施工人员和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负责。乙方安全负责人每周五下午到甲方安全监督部门汇报施工中的安全情况,参加甲方的安全会议,服从甲方安监部的领导。
4. 施工中发生安全问题必须立即汇报甲方。
5. 为保证本协议的贯彻执行,乙方必须向甲方交纳工程总造价的2-5%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此保证金作为违反本协议的处罚和赔偿用款(不含现场违章的处罚),不足时由乙方补齐,节余款退给乙方。
6. 施工中,因乙方责任或乙方施工人员违章行为造成的人身和设备事故,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乙方必须配合甲方进行事故的调查和分析,相关的事故报告由乙方填报。
四、 甲方的安全责任
1. 甲方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乙方的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凡资质和条件不符合要求的承包单位不能承包本企业工程。
2. 开工前,发包单位根据乙方提供的花名册,审查施工人员的年龄健康、工种配备情况是否符合施工工程要求。
3. 甲方负责人对乙方负责人、工程安全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
4. 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烫伤、坠落、溺水等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及电网破坏事故的,甲方在乙方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对乙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并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要求。
5. 提出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要求,并按措施要求做好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在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
6. 对乙方提供的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用具、安全防护用具有权拒绝使用。现场安全设施不满足安全需要不允许开工。
7. 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烫伤、坠落、溺水等人身伤害、设备损坏及电网破坏事故的,甲方应事先要求乙方做好危险点分析,并制订安全措施和防止发生危险的预案,经甲方审核批准后,监督乙方实施,并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由乙方设监护人。
8. 甲方指定一人为甲方工作负责人,为乙方的工作办理工作票、动火票,甲方工作负责人对现场作业安全措施是否执行到位,施工人员是否在指定时间、区域内工作负责,为本工作甲方责任范围内安全责任人。
9. 发现乙方或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有责任及时制止,并按规定给于罚款,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进行必要的整改。
10. 乙方因违章作业造成设备停运、损坏,火灾及人身伤亡等影响安全生产的,甲方有权对乙方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停止该项工程合同的执行。
五、 乙方的安全责任
1. 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接受甲方的资质和条件等必须的审查。
2. 乙方在开工前必须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规程、消防安全、电力设施保护和社会治安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和考试。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烫伤、坠落、溺水等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及电网破坏事故的,乙方必须请甲方进行再教育培训。
3. 积极主动地了解所承包工程的生产和工艺流程的特点,对作业现场可能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认真学习,学习要有签字。
4. 乙方必须指定一人为乙方工作负责人,对施工作业的现场组织、协调和施工作业人员安全行为负责,工作期间乙方工作负责人不得离开工作现场。乙方工作负责人姓名填写在工作票“工作班成员”第一位。所有工作人员均应在二种工作票或危险点分析票的“作业成员声明”栏内亲笔签名,未签名不得参与工作。
5. 人员进入现场时,乙方工程负责人应向施工人员进行现场危险因素和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填写交底卡。
6. 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烫伤、坠落、溺水等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及电网破坏事故的,要主动配合甲方完成对施工负责人、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考试。乙方应事先做好危险点分析,并制订安全措施和防止发生危险的预案,经甲方审核批准后,监督乙方施工人员实施,并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设专职监护人。
7. 开工前办理开工申请手续,为施工人员办理出入证,并要求施工人员佩戴好出入证。遵守甲方工作票制度,指定乙方工作负责人(执行双工作负责人制,工作组成员栏第一人约定乙方工作负责人)。
8. 认真制定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技术措施和相关预案,经甲方审核批准后贯彻落实。
9. 乙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或分包,严禁返包,即乙方将工程的某些具体工作交由甲方的车间、班组或个人完成。乙方在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由甲方配合完成的工作,需书面提出申请,经甲方公司领导批准后,指派有关车间、班组完成。
10.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中途换人,特殊情况需要换人时须履行手续征得甲方的同意,并对新参加工作人员履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11. 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甲方有关安全、消防、治安及文明生产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12. 乙方必须自觉接受甲方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对甲方提出的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发生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的情况,除按规定逐级上报外,还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甲方。
13. 乙方或施工人员因违章作业,造成设备停运、损坏,火灾及人身伤亡等影响安全生产的,必须接受甲方的处罚。
14. 乙方在办理手续时需提供施工人员的登记表,提供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登记表。对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15. 乙方不得使用童工;非技术性的工作,工作人员年龄不得超过55岁;所有工作人员不得有电力生产的职业禁忌症。
16. 乙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操作证,并持证上岗。
17. 从事建筑工程、危险化学品、起重机械、压力容器等施工安装、改造、维护等危险性较大的施工时必须设专职安监人员。具有两级机构的乙方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设有兼职安全员。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要满足要求。
六、 处罚
1. 施工人员违反甲方有关安全管理考核办法时,按考核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对承包单位进行处罚。
2. 施工人员擅自进入施工区域以外的生产场所,罚款200元。
3. 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施工中的安全情况或不按规定及时上报施工中发生的不安全情况,罚款200元。
4. 施工人员擅动生产设备、设施等,罚款1000元。
5. 承包单位使用童工;非技术性的工作,工作人员年龄超过55岁;工作人员有电力生产职业禁忌症的,每使用1人罚款200元,同时责令承包单位限期清退,逾期不清退的按日加罚500元。
6. 施工中,乙方对甲方提出的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罚款2000元;情节严重或对甲方造成影响的,停止该项工程合同的执行,扣除全部施工安全保证金,同时,负责赔偿甲方的损失。
7. 施工中,因施工人员违章造成火情罚款500元;造成火灾,罚款2000元。
8. 乙方不按规定办理手续或证件不全即开工的,责令停止施工,补办手续,并罚款1000元。
9. 施工中,因乙方责任造成的人身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罚款50000元,并同时接受上级部门的处罚。
10. 施工中,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生产设备事故,乙方要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甲方的损失。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