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款协议
还款协议
甲方(债权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债务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丙方(抵押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丁方(出质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戊方(保证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丙方、丁方、戊方合称“担保人”。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甲乙双方还款宽限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 债权债务确认
1.1 各方一致确认: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包括债权本金及还款宽限期内的资金占用费,其中:
1.1.1 债权本金为《债权转让协议》项下的标的债权金额,即人民币 元(大写: 元);
1.1.2 资金占用费率: %/年(一年按360日计算),即资金占用费=债权本金×资金占用费率÷360×资金实际占用天数。
1.1.3 逾期还本的,逾期资金占用费率按 %/年计算。
1.1.4 不能按时支付的资金占用费,按逾期资金占用费率加收逾期期间的资金占用费。
1.1.5 还款宽限期内,若遇同期的一年期LPR上浮的,资金占用费率按相同比例上浮;同期的一年期LPR下调,资金占用费率不变。
1.2 债务人、担保人对债权人所享有的上述债权合法性、有效性予以认可并不可撤销地放弃对该等债权的依据、效力、金额、诉讼时效、可撤销及其他可能存在的瑕疵进行抗辩的权利。
2. 还款宽限期
因债务人经营困难,无法即时向债权人偿还前述债务,经债务人申请,债权人同意给予债务人 个月的还款宽限期。还款宽限期自 年 月 日(即上述《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交割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实际还款宽限起始日与前述约定不一致的,以实际时间为准。
3. 还款安排
3.1 债务人承诺按照以下安排还款:
还款时间 | 本金(元) | 资金占用费(元) | 合计(元) |
年 月 日 | | | |
年 月 日 | | | |
年 月 日 | | | |
3.2 为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相关方另行签订《监管协议》,对债务人经营管理及资金使用进行监管。该监管协议中还款专项账户内的所有资金将作为债务人偿还债务的保证金,专款专用于偿还本协议约定的债务,除非债权人书面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债权人有权要求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的变现价款全部归集到还款专项账户。债权人对还款专项账户内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协议约定的还款安排(包括提前还款的安排)与《监管协议》对还款专项账户资金使用的约定不一致的,债权人有权选择按照本协议约定执行或者按照《监管协议》的有关约定执行。
3.3 提前还款
3.3.1 还款宽限期开始之日起 个月后,债务人可以提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的要求,但债务人须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债权人,且每次提前偿付的款项不低于人民币 元。提前还款需经债权人同意,且按下列顺序依次清偿债务人在本协议项下的债务:
(1) 债权人实现债权或担保权利的费用;
(2) 资金占用费;
(3) 债务本金。
1.1.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债权人有权宣布还款期限提前到期,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并行使担保权利。
(4) 债务人、担保人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陈述与保证的。
(5) 债务人、担保人或债务人、担保人的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仲裁、破产以及其他重大纠纷、案件,债权人认为将影响或可能影响债权人债权利益的。
(6) 债务人、担保人经营能力或清偿能力受限或财务状况恶化,债权人认为将影响或可能影响债权人债权利益的。
(7) 债务人、担保人发生重大经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大额负债、对外投资、合作、担保、股权变动、实际控制人及管理层变动、资产重组及所有可能对债权人债权安全造成影响的其他重大事项),将影响或可能影响债权人债权利益的。
(8) 作为本协议担保的抵质押物的价值减少、贬损造成抵押率、质押率不足,相关担保人未按担保合同约定予以补足的。
(9) 《监管协议》约定的监管账户(还款专项账户)资金余额足以支付任一期应还本金和/或资金占用费(如有)的。
债权人宣布还款期限提前到期应以书面通知形式提出,通知自到达债务人之日起生效。债权人宣布还款期限提前到期的,清偿顺序按本协议关于“提前还款的还款顺序”履行。
1.1 债务人应将本合同所约定的债权金额按期足额划入债权人指定的收款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2. 债务的担保
2.1 原债权项下的担保权利已随主债权转移给债权人,债权人依法享有担保权利。
2.2 为进一步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抵押人自愿与债权人另行签订抵押合同,以其享有的 为债务人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出质人自愿与债权人另行签订质押合同,以其享有的 为债务人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保证人自愿在本协议签署后,与债权人订立连带保证合同,为债务人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3 担保人应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配合债权人到抵押、质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同时保证在办妥后将他项权证或其他担保权利凭证交付给债权人,并确保债权人成为该等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的唯一担保物权人,否则,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按照担保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4 本条约定担保措施不论是否由债务人提供,债权人均有权选择优先要求任何一方或同时要求各方承担全部或部分担保责任,不以先向债务人主张或行使物权担保权利为前提。即债权人对各方提供的担保履行顺序享有完全的自主选择权。
2. 债权人的权利
2.1 债权人有权监督和检查债务人、担保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要求债务人、担保人按月/季/年提供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债务人、担保人的年度财务报表应经债权人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等文件、资料和信息,并要求债务人按本协议约定偿还债务。
2.2 债权人在还款宽限期内,对债务人、担保人重大经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大额负债、对外投资、合作、股权变动、实际控制人及管理层变动、资产重组及所有可能对债权人债权安全造成影响的其他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
2.3 债务人、担保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债权人有权按本协议约定追究债务人、担保人的违约责任。
2.4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3. 债务人、担保人的义务
3.1 债务人应根据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债务。
3.2 未经债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债务人不得以其享有所有权、使用权或处分权的任何资产为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中甲乙双方之外的合同当事人,下同)提供抵押、质押担保或在该等资产之上设定任何权利负担,且不得为任何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
3.3 债务人应在本协议生效后3日内,向债权人如实披露其已开设的全部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开户银行、账号及金额),并承诺在还款宽限期内由债权人对该等账户资金状况进行监管,并另行签署《监管协议》;债务人同时承诺未经债权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在上述账户及《监管协议》约定的监管账户之外另行开设银行账户。
3.4 债务人、担保人承诺在发生重大经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大额负债、对外投资、合作、担保、股权变动、实际控制人及管理层变动、资产重组及所有可能对债权人债权安全造成影响的其他重大事项)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债权人。
3.5 债务人、担保人承诺配合债权人监督、检查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并按债权人要求提供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债务人、担保人的年度财务报表应经债权人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等文件、资料和信息。
3.6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4. 债务人、担保人的陈述与保证
4.1 债务人、担保人同意:债权人有权转让其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无权对该等债权转让及受让人提出任何异议。债权人转让债权的,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利也随之转移,债务人、担保人同意继续按照本协议及相关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后手权利人清偿债务、履行担保义务,并积极协助办理担保物权变更登记手续。
4.2 担保人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按照与债权人另行签订的相关担保协议履行相关合同义务。
4.3 债务人、担保人已分别就其签署、履行本协议履行了有效的决策程序,代表其签署本协议的人员已获得有效的授权。
4.4 本协议项下有关公证、提存、保险、评估、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由债务人、担保人自行承担。
5. 违约责任
5.1 债务人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债权人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项或几项措施:
5.1.1 逾期还款的,自逾期之日起,要求债务人按逾期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清偿完毕为止。
5.1.2 有权宣布还款期限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债务人一次性清偿全部债务本金、资金占用费(计算至实际付款日)。
5.1.3 有权行使担保权利。
5.1.4 经债权人允许提前还款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提前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以实际还款日期与约定还款日期的差额天数计算)。
5.2 债务人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义务的,债权人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项或几项措施:
5.2.1 有权按照全部债务本金的5%收取违约金。
5.2.2 有权宣布还款期限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债务人一次性清偿全部债务本金、资金占用费(计算至实际付款日)。
5.2.3 有权行使担保权利。
5.3 债务人、担保人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向债权人赔偿损失。
6. 协议冲突之约定
本协议各方之间签署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连带保证合同、监管协议与本协议约定抵触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约定事宜,按相关协议约定执行。
7.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8. 合同联系方式
8.1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各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0) 甲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11) 乙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12) 丙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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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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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13) 丁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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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14) 戊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1.1 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1.2 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或发出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以两者较早一个日期为准);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1.3 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1.4 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1.5 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2. 附则
2.1 本合同一式七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其余用于办理登记。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 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重要提示:合同各方已经认真阅读合同,完全理解、明白和同意所有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减轻/免除/限制对方责任的条款、己方违约责任条款。签署方在此声明和承诺,签署行为本身即意味着签署方无条件确认同意本提示,不持任何异议。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丁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戊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