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业务合同
委托代理业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受托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进一步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管理资产(以下简称“委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1. 委托管理标的
1.1 委托管理的标的为甲方合法所有如下资产:
(1)
(2)
具体的委托管理标的见本协议附件一《委托管理标的清单》。《委托管理标的清单》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 甲方作为上述资产的合法所有者,拟将其所有的上述资产委托乙方管理;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代表甲方对上述资产行使授权范围内的管理职责。
1.2 本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约定委托管理的资产以及与该资产有关的书面文件资料(复印件)全部移交给乙方。如乙方行使本协议约定授权范围内的管理职责时需要相关文件资料原件的,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相关原件或配合乙方向相关方出示。
1.3 甲方向乙方交付资产时,双方授权代表应签署书面交接文件。书面交接文件应载明交付资产的名称、数量、现有状态,及与该资产有关的书面文件资料的名称及数量,并列明移交的时间、地点、交接人。
2. 委托管理事项
2.1 乙方在接受本委托后,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惯例,在具体研究的基础上确定资产委托管理方案,并书面通知甲方。
2.2 乙方在受托管理期限内,对甲方委托资产进行管理的事项为:
2.2.1 日常维护与管理,主要包括:
2.2.1.1 代发债务催收通知,维持资产债权债务存续的法律关系;
2.2.1.2 代收贷款本息及其他相关款项;
2.2.1.3 代转债务人上报的各类资料报表;
2.2.1.4 代收代送与资产有关的司法文书;
2.2.1.5 向甲方提供已掌握的与维护甲方资产相关的其他情况;
2.2.1.6 对借款人、保证人及担保物进行跟踪管理;
2.2.1.7 负责资产及与该资产有关书面文件资料的保管;
2.2.1.8 双方协商的其他事项。
2.2.2 特别代理事项,主要包括:
2.2.2.1 对委托资产进行必要、合理的运用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减让清收、以资抵债、资产置换、债务重组、诉讼与仲裁方式追偿、以拍卖、公开竞价、协议等方式转让等。
2.2.2.2 对于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申请,代表甲方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2.2.2.3 通过上述方式对资产进行运用和处置时,如需委托律师、会计师、拍卖行等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可由乙方推荐,经甲方审核认可后,与中介机构签订代理协议;
2.2.2.4 双方协商的其他事项。
2.2.3 上述特别代理事项,具体操作时需逐项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按甲方同意的价值和方式进行。
2.3 在乙方进行委托资产处置过程中,甲方应积极、全力配合乙方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资产所有权人的身份出具授权书(具体内容详见本协议附件二)、其他相关文件、办理相关手续、必要时出面与债务人进行沟通、直接与债务人签署债务重组协议、债务减免协议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2.3.1.1 乙方代甲方回收的现金资产,由乙方将回收款项全额汇往甲方如下账户,并在汇款后3日内以邮寄方式将对账单送达甲方。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2.4 乙方代甲方回收的非现金资产,在有关以资抵债的法律文书生效后5日内交付甲方,并协助甲方办理抵债资产过户手续。
2. 委托管理期限
甲方委托乙方管理本协议项下资产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3. 委托管理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3.1 就乙方根据本协议提供的委托管理,甲方向乙方支付委托管理服务费用。
3.2 委托管理服务费用
双方确认,委托管理服务费用由基础费用和专项费用组成:
3.2.1 基础费用按委托资产总额的 %(百分之 )提取,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 元);
3.2.2 专项费用:根据回收的金额(包括现金和非现金资产)按一定比例提取,具体提取标准是:
(3) 回收金额在人民币 元至 元之间的,按回收金额的 %提取;
(4) 回收金额在人民币 万元以上的,按回收金额的 %提取;
(5) 回收非现金资产的,按回收资产的评估价值计算。
1.1.1 支付方式
基础费用由甲方以现金方式于每年首月5日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其中第一年手续费于本协议签署日后5日内一次性支付;
专项费用的支付方式为:回收现金资产的,在款项到达甲方账户5日内支付;回收非现金资产的,在有关以资抵债的法律文书生效并办理抵债资产过户手续后5日内支付。
1.2 甲、乙双方可根据本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国家有关政策调整以及项目变化等因素,对约定的委托管理服务费用进行调整。具体的调整方式将由双方届时另行协商确定。
2. 委托管理业务费及其支付
2.1 委托管理业务费是指应由甲方支付的、在乙方实施委托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业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申请执行费、评估费、过户费、拍卖费、抵债资产保管费。
2.2 乙方受委托管理所必需的业务费用,由乙方提出计划,经甲方批准后拨付,乙方不为甲方垫支。
2.3 委托管理业务费的支付:甲方应在接到乙方申请支付委托代理业务费通知后5日内将所需款项支付乙方指定账户。委托事项结束后,甲方支付的委托管理业务费如有余额,乙方应在作出委托事项工作报告后的5日以银行转账方式返还甲方。
2.4 在乙方处置委托资产时,若因甲方对委托管理业务费支付申请审核延误,造成资产未能处置或回收款项低于乙方上报的资产处置方案中的预计回收金额的,则应按照乙方上报处置方案中的预计回收金额计算专项费用。
2. 委托管理的清算
2.1 委托管理期满或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将资产及与该资产有关的收益、所得返还给甲方。
2.2 在委托管理期满或本协议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办理资产和相关收益、所得的清算手续。同时,在甲方付清本协议第四条全部费用后,乙方将资产保管、管理、运用和处置有关的交易记录等资料一并移交甲方。
2.3 甲、乙双方办理清算时,须同时出示本协议原件、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方为有效。
2.4 甲、乙双方完成清算后,双方授权代表应签署清算完毕的书面确认文件;确认文件签署后本协议即行终止。
3.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3.1 对乙方的受托管理行为实施监督。
3.2 有权了解乙方进行的委托管理工作,要求乙方就资产的维护、管理、运用、处置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提交报告,或就某项重大事项提交专项报告。
3.3 对委托代理的资产拥有处置权。
3.4 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将代收权益取得的现金资金划转甲方指定账户。
3.5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与资产有关的书面文件资料,应不存在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且未向乙方披露的任何事实。
3.6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完成资产委托管理所需的必要协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委托管理需要,及时提供以甲方名义做出的授权书、其他法律文书、提供或出示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
3.7 甲方要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委托管理服务费用和委托管理业务费。
3.8 承担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委托管理职责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3.9 对与委托管理资产有关的信息、及因委托乙方进行资产管理而知悉的与乙方有关的任何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3.10 履行本协议其他条款项下所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4.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4.1 不为甲方垫付应由甲方支付的各项业务费用。
4.2 有权要求甲方按时支付委托管理服务费用和委托管理业务费。
4.3 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提供委托代理中有关需要以甲方名义做出的法律文书。
4.4 本协议期满,如甲方希望继续委托管理资产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受托代理权。
4.5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尽职履行受托事项。
4.6 接受甲方的监督,及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交有关报告。
4.7 指定相关机构,明确专职人员,负责委托代理工作。
4.8 因客观原因导致资产损失的,乙方应当出具资产损失报告并及时提交予甲方。
4.9 及时办理清算并返还委托管理资产,并按本协议约定划转收益、所得。
4.10 妥善保存与委托管理资产相关的交易记录等资料。
4.11 及时妥善处理甲方的查询。
4.12 对受托管理资产过程中所知悉的与甲方及受托管理资产有关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4.13 履行本协议其他条款项下所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5. 违约责任
5.1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视为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向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损失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而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和差旅费等。
5.2 甲方不按时向乙方支付委托管理服务费用或委托管理业务费,或乙方不按时向甲方划转代收权益取得的资产的,违约方应按违约金额的 %(百分之 )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5.3 甲方擅自泄露委托管理资产或乙方相关保密信息,而导致委托管理资产的管理、处置受阻或遭受损失的,则乙方有权选择:
(6) 要求甲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则甲方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或(2)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全部委托管理服务费用和委托管理业务费,同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则甲方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1.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 其他约定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2.1.2 不可抗力的后果:
(7)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8)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9)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10) 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11) 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1.1 部分无效处理
如任何法院或有权机关认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不应被认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但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2. 合同联系方式
2.1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2) 甲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13) 乙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1.1 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1.2 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视为有效送达;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1.3 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1.4 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1.5 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2. 附则
2.1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 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2.3 本合同包含如下附件:
附件一:《委托管理标的清单》
附件二:《授权书》
上述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2.4 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重要提示:合同各方已经认真阅读合同,完全理解、明白和同意所有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减轻/免除/限制对方责任的条款、己方违约责任条款。签署方在此声明和承诺,签署行为本身即意味着签署方无条件确认同意本提示,不持任何异议。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附件一:委托管理标的清单
金额:元
序号 | 借款人名称 | 担保人名称 | 币种 | 账面本金金额(原币种) | 账面本金金额(人民币) | 账面利息 | 本息合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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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授权书
致 :
根据 (“委托人”)与 (“受托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委托代理业务协议》(编号为: ),“委托人”已经将如下资产委托“受托人”进行管理:
序号 | 借款人名称 | 借款合同编号(或合同签订时间) | 担保人名称 | 担保合同缩号(或合同签订时间) | 贷款行 | 未偿账面本金余额(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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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管理的权限:(根据实际情况在如下事项中进行选择:
一、 日常维护与管理,主要包括:
1. 代发债务催收通知,维持资产债权债务存续的法律关系;
2. 代收贷款本息及其他相关款项;
3. 代转务人上报的各类资料报表;
4. 代收代送与资产有关的司法文书;
5. 向甲方提供已掌握的与维护甲方资产相关的其他情况;
6. 对借款人、保证人及担保物进行限踪管理;
7. 负责资产及与该资产有关书面文件资料的保管。
二、 特别代理事项,主要包括:
1. 对委托资产进行必要、合理的运用和处量,包括但不限于减让清收、以资抵债、资产置换、债务重组、诉讼与仲裁方式追偿、以拍卖、公开竞价、协议等方式转让等。2、对于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申请,代表甲方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2. 通过上述方式对资产进行运用和处置时,如需委托律师、会计师、拍卖行等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可由乙方推荐,经甲方审核认可后,与中介机构签订代理协议;
3. 其他:
三、 委托管理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特此授权。
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