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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拍卖合同
甲方(委托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服务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本协议项下委托拍卖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1. 委托拍卖标的
1.1 甲方委托乙方拍卖的标的为不动产 项,动产 件;委托拍卖物的详细情况及瑕疵、风险披露见附件一。
1.2 有关附件一所列拍卖标的的权属文件清单见附件二。
1.3 附件二所列文件复印件一套在本协议签署后5日内由甲方交给乙方保管。
2. 甲方关于拍卖标的的特别声明
2.1 甲方对拍卖标的的权利证明限于附件二所列权属文件,但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权属文件以其预先披露并在交割日继续持有的全部法律文件为限,甲方未对拍卖标的的权属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做出保证或承诺,该等文件效力由竞买人自行判断。
2.2 甲方保证已经将其知悉的与拍卖标的的有关文件和材料进行了披露,基于拍卖标的的特性,其可能存在价值上的不确定性,甲方委托乙方按拍卖标的所展示的现状实施拍卖,甲方不对该拍卖标的进行任何承诺或保证。
2.3 除附件一列明的以外,甲方 (确认/不确认)该拍卖标的无其他已知的权利人或未付税费。
2.4 最高应价者在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同时,应与甲方签署事先已明示的《不动产转让协议》/《动产转让协议》(附件三)。
2.5 成交日后至甲方收到《拍卖成交确认书》所约定并记载于《不动产转让协议》/《动产转让协议》的全部价款及其他款项前,拍卖物权由甲方继续享有;前述条件满足后,甲方应按照《不动产转让协议》/《动产转让协议》约定向买受人交付拍卖标的,并协助买受人办理必要的物权过户手续,买受人自行承担过户费用。但甲方不对能否过户进行承诺。
2.6 甲方对买受人仅承担《不动产转让协议》/《动产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的义务。
乙方应将上述内容记载于拍卖规则和竞买须知,提示竞买人注意,并要求竞买人签字确认已知悉拍卖规则和竞买须知。竞买人参加竞买,即视为知晓、认可并接受上述声明。
3. 拍卖标的的保留价与起拍价
3.1 拍卖标的的保留价由甲方确定,并在拍卖会前告知乙方指定的拍卖师,乙方应当保密。
3.2 拍卖标的的起拍价由乙方根据相关因素自行确定。
4. 拍卖期限、地点及程序性事项
4.1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的履约保证金,保证乙方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组织进行拍卖活动;本协议终止且乙方无违约情形的,履约保证金应退还乙方(不含利息)。
4.2 乙方应于 日之前在 举办的拍卖会上对本协议项下拍卖标的实施拍卖。如在该日期之前未能举行拍卖,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扣收乙方缴付的履约保证金。
4.3 乙方应在拍卖会前 个工作日在 (填写媒体名称)上公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竞买须知应明确受让人的主体资格条件,明确优先购买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按照拍卖规则参加本次拍卖活动,明确竞买人在向甲方出具《保密承诺函》的前提下可向乙方查询拍卖标的的权属文件(复印件)。拍卖规则中应当明确:有最高应价且其他竞买人不继续加价时,优先购买权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在三次落槌前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拍卖程序继续进行,其他竞买者有权继续加价,若无其他竞买者继续加价的,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该最高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竞得拍卖标的,如有多个优先购买权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优先购买权人未在落槌前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在落槌后不得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4.4 乙方应事先将拍卖公告、拍卖规则、竞买须知之内容在拍卖公告发布前5日以书面告知甲方并取得甲方认可,乙方应按照本协议附件五的主要内容制作拟与买受人签署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在拍卖日前取得甲方的认可。
4.5 拍卖公告发布后,乙方负责安排拍卖标的的查阅时间、地点,拍卖标的的查阅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竞买人如需复印拍卖标的的权属文件的,应按本协议附件六的格式向甲方出具保密承诺函。乙方应将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有关拍卖标的的全部文件复印件、本协议附件展示给竞买人,由竞买人对拍卖标的的商业价值进行独立判断以决定是否参与竞买。乙方须在竞买人办理竞拍手续时取得竞买人已知悉并理解上述资料及文件的书面证明、竞买人承诺不属于受限制的受让主体以及受让人在受让拍卖标的后自愿独自承担拍卖标的因各种瑕疵导致的预期利益不能实现的风险的书面承诺(附件《竞买人参加竞买承诺书》)。
5. 拍卖价款及其支付
5.1 拍卖价款为《拍卖成交确认书》确认的且记载于《不动产转让协议》/《动产转让协议》的不低于保留价的最高应价。
5.2 乙方同意,拍卖价款由买受人在《拍卖成交确认书》签署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以电汇立即可用资金形式支付至甲方指定的下列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乙方承诺将督促买受人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拍卖价款。
5.3 乙方确认竞买人须按照拍卖规则要求的时间和方式交纳人民币 元的竞拍保证金,乙方进一步确认其将在《拍卖成交确认书》签署日当日/ 日内将该买受人(最高应价竞买者)的竞拍保证金转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作为买受人与甲方签署《不动产转让协议》/《动产转让协议》的缔约定金,该缔约定金于买受人和甲方的《不动产转让协议》/《动产转让协议》签订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若竞买人未能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或《不动产转让协议》/《动产转让协议》)的,该竞拍保证金(或缔约定金)由甲方予以扣收。
6. 拍卖佣金及其支付
6.1 双方同意按照固定费率方式确定佣金,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佣金为拍卖价款的万分之
6.2 拍卖佣金于甲方全额收到拍卖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
7. 拍卖标的的撤回
甲方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本协议因甲方撤回拍卖标的而解除的,甲方应对乙方在协议解除前已实际支付的拍卖公告费用给予补偿。
8. 拍卖标的未售出的约定
8.1 因未成交或因买受人未按约定付款而导致《不动产转让协议》/《动产转让协议》终止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使拍卖标的未能售出的,本协议终止(甲方另行出具续拍授权文件的除外),乙方不得主张佣金或要求补偿其已实际支付的拍卖费用。
8.2 甲方另行出具续拍授权文件的,视同本协议履行期限的变更,除续拍授权文件另有约定的,本协议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9. 乙方义务
9.1 乙方应当严格审查竞买人的主体资格,严禁法律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合格主体参与本次拍卖活动的竞买;乙方在完成竞买人的资格审查、取得竞买人签署的《竞买人参加竞买承诺书》后,可组织和安排竞买人对与拍卖标的有关的权属文件进行阅读和审查,竞买人查询或复印拍卖标的权属文件前,应事先向甲方出具《保密承诺函》。
9.2 乙方不得变更、透露拍卖标的的保留价,也不得低于保留价确认成交;乙方应督促买受人按《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约定及时、足额地直接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9.3 乙方不得将拍卖标的委托其他人进行拍卖。
9.4 乙方应聘请有公证资质的公证机关及其人员现场对拍卖进行公证,公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9.5 乙方应当在拍卖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拍卖总结报告交给甲方,乙方应同时做好拍卖资料和档案的归集整理。
9.6 乙方应将本协议关于“甲方关于拍卖标的的特别说明”、“拍卖期限、地点及展示”、“拍卖价款及其支付”的约定、本协议附件一以及拟签署的《不动产转让协议》/《动产转让协议》记载于拍卖规则/竞买须知并提示竞买人注意,并确保竞买人签署《竞买人参加竞买承诺书》。乙方应事先将拍卖公告、拍卖规则、竞买须知之内容在拍卖公告发布前5日以书面方式告知甲方并取得甲方认可,乙方应按照本协议附件五的主要内容制作拟与买受人签署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在拍卖日前取得甲方的认可。
9.7 本协议附件应作为拍卖文件的组成部分,由乙方提示竞买人注意。如果乙方未对拍卖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向竞买人进行披露和说明,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导致甲方承担责任的,乙方应赔偿甲方遭受的全部损失。
9.8 乙方应于拍卖成交之日,当场与买受人签订按照本协议附件四的主要内容制作并事先经甲方认可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乙方应在《拍卖成交确认书》中注明有关成交确认书的其他条款,按甲乙双方签署的《不动产转让协议》/《动产转让协议》和拍卖人在拍卖前宣布的拍卖规则执行,《拍卖成交确认书》由甲方、乙方和买受人应各执壹份。
9.9 乙方应督促买受人按《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约定及时、足额地支付转让价款。
10. 违约责任
10.1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视为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向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损失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和差旅费等。
10.2 乙方低于保留价拍定的,甲方可依法宣告拍卖无效,收回拍卖标的,扣收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要求乙方按照保留价的 %向甲方承担违约金,履约保证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所遭受的损失。
10.3 乙方违反本协议关于“乙方义务”约定或其他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保留价或成交价的 %向甲方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所遭受的损失。
10.4 乙方违反本协议关于“乙方义务”约定或其他义务的,甲方有权扣收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所遭受的损失。
10.5 甲方延期支付拍卖佣金的,甲方应对应付未付佣金数额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比例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0.6 乙方未按约定履行告知、提示义务,或泄露拍卖标的保留价,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1.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2. 其他约定
12.1 不可抗力
12.1.1 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12.1.2 不可抗力的后果:
(1)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 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 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1.1 部分无效处理
如任何法院或有权机关认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不应被认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但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2. 合同联系方式
2.1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6) 甲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7) 乙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1.1 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1.2 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视为有效送达;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1.3 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1.4 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1.5 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2. 附则
2.1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 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2.3 本合同包含如下附件:
附件一:拍卖物权的基本情况及瑕疵、风险披露
附件二:《拍卖物权的权属文件》
附件三:《不动产转让协议》/《动产转让协议》
附件四:《拍卖成交确认书》
附件五:《保密承诺函》
附件六:《竞买人参加竞买承诺书》
上述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2.4 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附件一:拍卖物权的基本情况及瑕疵、风险披露
一、 拍卖物权基本情况介绍:
二、 拍卖物权瑕疵及风险披露:
时间: 年 月 日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附件二:拍卖物权的权属文件
序号
名称
权属文件编号
原件/复印件
备注










乙方已仔细阅读了本清单上所载的所有文件,已完全了解并知悉本清单上所有文件的内容,并已知悉拍卖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乙方自愿承担相应风险,并自愿放弃因拍卖标的瑕疵向甲方提起诉讼或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特此确认。
时间: 年 月 日
转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附件三:《不动产转让协议》/《动产转让协议》
(略)
附件四:拍卖成交确认书
拍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买受人于 日在拍卖人于 举行的拍卖会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根据拍卖结果签署本《拍卖成交确认书》,主要条款如下:
三、 成交的拍卖标的:
编号
拍卖标的
成交价款(元)
佣金率(%)
佣金额(元)





合计




买受人确认其将在本《拍卖成交确认书》签署之后按照委托人要求与委托人签署《不动产转让协议》/《动产转让协议》,买受人与委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不动产转让协议》/《动产转让协议》进行进一步明确约定。
买受人进一步确认,其签署本《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不意味着其取得拍卖标的的权益,在第三条约定的交割条件全部成就前,拍卖标的仍归委托人所有。
四、 成交价款、佣金及其他资金的结算
1. 拍卖标的成交价款应由买受人在本《拍卖成交确认书》签署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以电汇立即可用资金形式支付至委托人指定的下列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拍卖人将督促买受人按照本《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委托人支付成交价款。
2. 买受人应于《拍卖成交确认书》签署之日起5日内向拍卖人支付佣金。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五、 拍卖标的的交割
1. 拍卖标的的交付条件:
(2) 委托人已经足额收到买受人按第一条支付的全部成交价款以及其他全部款项;
(2) 买受人已经在所有重要方面履行并继续履行其与委托人在本《拍卖成交确认书》之后签署的《不动产转让协议》/《动产转让协议》的全部承诺和义务;
(3) 委托人已就本《拍卖成交确认书》项下拍卖标的的转让获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必要的相关政府机构备案确认或批准。
(4) 拍卖人已经足额收到买受人向其支付的佣金。
1. 拍卖标的的交割:拍卖标的在满足全部交割条件的前提下,由委托人直接向买受人交割,交割条件全部满足前,买受人无权要求委托人进行交割,拍卖标的仍由委托人所有。买受人确认,拍卖标的的交割按照交割时点的现状一次性地从委托人转移至买受人,买受人无条件接受拍卖标的自基准日至交割时点期间所发生的任何变化。
六、 买受人与拍卖人承诺
1. 买受人承诺:若买受人逾期未向委托人足额支付全部成交价款的,委托人除有权扣收买受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外,还有权选择:(a)立即解除《不动产转让协议》/《动产转让协议》,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损失的,买受人仍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如委托人委托拍卖机构再行拍卖本拍卖标的的,买受人除应当承担第一次拍卖中委托人、买受人双方应当支付的佣金外,还应当补足再行拍卖价款低于本《拍卖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款的差额;(b)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不动产转让协议》/《动产转让协议》,对于逾期款项,每逾期一日,买受人还应按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2. 买受人确认其在参加竞买前拍卖人已向其充分披露了拍卖标的的现状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与风险,买受人自主决定参加该拍卖标的的拍卖活动,并自愿独立承担受让拍卖标的后可能产生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的风险。买受人进一步承诺:若由于拍卖人的原因未能披露或未能充分披露拍卖标的的现状与瑕疵的,买受人将依据本《拍卖成交确认书》向拍卖人主张赔偿,买受人承诺不因此要求委托人进行赔偿或承担任何责任,拍卖人对此不可撤销地予以认可。
拍卖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买受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附件五:保密承诺函
公司:
我/我单位拟参加贵公司拟于 日由 拍卖行举行的关于 拍卖标的的竞买,为做好竞买报价的前期调查,我/我单位需向拍卖机构查询/复印贵公司关于拍卖标的的有关权属文件,为此,特向贵公司承诺:不论是否最终参与拍卖标的的竞买,亦不论是否最终作为拍卖标的的受让人,我/我单位将严格保守有关秘密,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泄露、散布、传播有关拍卖标的的任何信息,对于因我/我单位及我单位雇员、代理人、受我单位委托的中介机构原因导致任何保密信息泄露的,我/我单位将无条件承担全部责任,赔偿贵公司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承诺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附件六:竞买人参加竞买承诺书
公司:
拍卖行:
我/我单位拟参加 公司拟于 日由 拍卖行举行的关于 拍卖标的的竞买,我/我单位已认真阅读了拍卖公告,并在办理竞买手续前仔细阅读了拍卖规则和竞买须知(包括拍卖标的的瑕疵披露及拟签署的转让协议等所附材料)有关内容,并就自认为须进一步了解的问题向拍卖机构进行了咨询,我/我单位确认已全面、清楚地知悉和理解并接受拍卖公告、拍卖规则以及竞买须知的全部内容,我/我单位承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所规定的“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机构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等受限制的受让主体,亦不与本次“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存在任何直系亲属关系,若存在以上情形,我/我单位将自愿承担全部责任,赔偿 公司以及 拍卖行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我/我单位进一步向 公司承诺,在受让拍卖标的后,我/我单位将自愿独自承担拍卖标的因各种瑕疵导致的预期利益不能实现的风险或损失,不因该等瑕疵或风险而向 公司主张任何责任。
承诺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