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减让协议
债务减让协议
甲方(债权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债务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丙方(原担保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对乙方进行债务减让及丙方对乙方债务提供担保事宜达成本协议,供各方共同遵守。
1. 债权债务确认
截止 年 月 日(下称“原债权截止日”),甲方对乙方的债权总额(下称“原债权总额”)为 元,其中:本金 元,利息(含逾期利息) 元。乙方、丙方对甲方所享有的该等债权予以认可并不可撤销地放弃对该等债权的依据、效力、金额、诉讼时效、可撤销及其他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进行抗辩的权利。
2. 债务减让内容
2.1 甲方同意,对乙方债务予以减让,减让金额为 元,减让后乙方对甲方债务为 元(“减让后债务金额”)。
2.2 本协议所称的债权、债务均不包含协议各方之间因为与本协议有关的债权追索发生的诉讼、仲裁、执行费用;这些费用均由乙方另行全部承担。
2.3 本协议签署之同时,乙方应就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偿还义务另行提供担保,并由新担保人与甲方另行签署担保协议。
3. 减让后债务清偿方式
甲方同意按照按本条约定清偿债务:
3.1 乙方一次性清偿减让后债务,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清偿款项及/或实物资产交付甲方。
3.2 乙方分期清偿减让后债务,付款期限为:本协议签署之日,清偿全部款项的 %; 年 月 日前,清偿全部款项的 %; 年 月 日前,清偿完毕剩余部分。
4. 债务减让后乙方、丙方的义务
4.1 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全部付款义务。
4.2 乙方/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的,应在本协议签订后5日内将新设抵押/质押的抵押登记证明、与抵押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质物或质权凭证交付甲方。
4.3 在债务清偿完毕前,乙方、丙方按 (月/季)向甲方提供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该等财务会计资料应能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各自的经营及财务状况。
4.4 在债务清偿完毕前,乙方、丙方向甲方提供各自的基本账户及其他所有一般账户(包括本协议签订日前已开设的及签订日后新开设的账户)。
4.5 减让后债务全面清偿之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丙方不得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停业、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其它足以影响甲方债权实现的行动。
5. 担保
5.1 丙方认可本协议中甲、乙双方的各项约定;
5.2 乙方、丙方同意,原为全部债务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6. 违约责任
6.1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视为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向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损失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而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和差旅费等。
6.2 乙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每逾期一天,按照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逾期达到30日以上的,甲方有权恢复对乙方的全部债权。全部债权恢复后,乙方、丙方原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乙方、丙方对恢复的全部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6.3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仍不予改正的,甲方有权按原债务总额向乙方追索全部债权。
因乙方违反本协议上述约定导致减让债务恢复的,乙方依据本协议已偿还的款项优先抵偿原债权截止日后发生的利息,抵扣后仍有剩余的,依次抵偿该条所列债务利息、本金。
7.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8. 其他约定
8.1 不可抗力
8.1.1 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8.1.2 不可抗力的后果:
(1)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 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 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1.1 部分无效处理
如任何法院或有权机关认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不应被认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但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2. 合同联系方式
2.1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各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6) 甲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7) 乙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8) 丙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1.1 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1.2 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或发出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以两者较早一个日期为准);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1.3 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1.4 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1.5 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2. 附则
2.1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 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2.3 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