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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维修服务合同

锅炉维修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承揽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乙方提供承揽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 承揽项目
1.1 项目基本信息
(1) 服务项目名称:设备修理
(2) 待修设备名称:
(3) 型号、规格:
(4) 待修设备数量:
(5) 修理要求:
1.1 维修工期: 个工作日,从乙方收到甲方交付的待修设备之日起算。
1.2 以下将该服务项目称为“项目”或“本次服务”;甲方交由乙方修理的设备或设备称为“设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工作成果(经修缮的物品设施等,以双方约定为准)称为“工作成果”。
2. 服务费用
2.1 服务费用(合同价款)
2.1.1 本次服务费用总价(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2.1.2 本次服务费用明细:
阶段
该阶段主要服务内容
该阶段服务费用(元)
说明
样品阶段



正式加工阶段



售后服务及其他



合计



2.1.3 服务过程中,如经甲方同意或要求增加原承揽范围之外的项目,则甲方应根据该项目收费标准增加费用。如无特别约定,则增加的费用应于乙方向甲方交付工作成果之前支付。
2.2 付款方式
2.2.1 首笔款:人民币(大写) 元(¥ 元),于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
2.2.2 第二笔款:人民币(大写) 元(¥ 元),甲方应于乙方交付工作成果前支付;
2.2.3 尾款:乙方交付工作成果的质保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付清全部合同价款。
2.3 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乙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4 发票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息如下: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
增值税率:
2.5 无其他费用
本合同约定的价款已经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提供的全部物料成本、运输、人工成本和利润等;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以外,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价款、费用或报销。
2. 委托方配合
2.1 待修设备提供
待修设备位于甲方工厂所在地,即 省 市 区 路 号,乙方应安排人员上门提供服务。
2.2 本次承揽所需的零部件、原材料等应由乙方提供;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3 乙方在服务期间,发现甲方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
2.4 因甲方未提供约定的原材料或逾期确认承揽要求,导致乙方无法正常开展承揽工作的,乙方有权停止工作、相应顺延工期。
3. 承揽要求
3.1 材料要求:乙方应使用符合质量要求的零部件、辅料。
3.2 修理质量要求
3.2.1 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及甲方要求完成定作修理。
3.2.2 除非双方明确不作为承揽范围,否则双方确认的待修设备缺陷应得到修复。
3.3 乙方应按照《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制造相关规程规范要求和《工业锅炉安装及施工验收规范》等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及验收,工程质量优良。
3.4 因甲方原材料、技术资料及甲方指示所引起且乙方无法发现或避免的质量问题,乙方不承担责任。
3.5 不得转包
乙方必须自行完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不得将全部或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
4. 验收
4.1 乙方应在维修工期内完成修理并通过验收。
因乙方施工组织设计不合理及材料、机械、设备、人员等不能按时进场,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4.2 验收地点:甲方设备所在地。
4.3 验收方式:当场验收+试运行验收。
试运行时间: 小时;当场验收通过且试运行正常即为验收通过。
5. 质保期
5.1 质保期为: 个月;自乙方交付并经甲方验收通过之日起算。
5.2 质保期内,乙方应承担如下责任:
质保期内,如设备不能正常使用,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免费为其更换或修理并承担相应费用。质保期自更换或修理完毕后重新计算。
5.3 交付后因使用、保管不当导致设备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不能正常使用,乙方不承担质保责任。
5.4 对于不属于乙方维修范围内的设备问题,乙方不承担质保责任。
6. 安全施工
6.1 安全施工基本要求
6.1.1 所有从事安装(修理)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国家对安全生产的有关法规,提高安全施工意识,认真贯彻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防止事故的发生。
6.1.2 工地负责人在开工前要组织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的学习,并在技术交底的同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安全施工负责。
6.1.3 特殊工程必须持证上岗。
6.1.4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带安全防护用品。
6.1.5 设备和管道的就位或吊装,须用可靠的机具和工具,应设专人指挥,禁止斜吊,禁止任何人在吊运物件上或下面停留和行走。
6.1.6 二米以上高空或悬空作业,应搭可靠脚手架、踏板和防护设施,无防护设施的必须系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
6.1.7 应尽量避免多层作业,必须多层作业时,应采用有效防护措施。
6.1.8 各种电动的机械设备工具,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接地,施工现场的临时照明,动力线路的架设,必须符合电气安全要求,防止触电事故。
6.1.9 无电气和机械使用操作安全知识及技术的人员,不得使用机电设备和电动工具。
6.1.10 现场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及焊割明火工位,应符合安全距离的规定。
6.2 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
6.2.1 乙方应遵守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制度,完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条件,并对施工人员进行相关培训,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6.2.2 乙方在临近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提交安全防护措施书面方案,经甲方认可后方可实施,否则由此造成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6.2.3 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交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书面方案,经甲方认可后方可实施,否则由此造成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6.2.4 本合同项下各项措施费均已包含在总价之内,不再另行计取。
6.3 事故处理
6.3.1 乙方应对合同工程的安全事故负责,并及时、如实上报施工中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若乙方隐瞒上报事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6.3.2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处理事故的责任人和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
6.3.3 甲、乙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相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7.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1 甲方的权利义务
7.1.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服务期限内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维修工作任务。
7.1.2 甲方有权制止乙方维修过程中的违规操作,若乙方拒不听从指挥,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工整改。停待期间,乙方每日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总价款5‰的违约金,且乙方自行承担在此期间所造成的所有费用。
7.1.3 甲方派驻管理人员监督工程质量、安全及进度,负责工程签证及现场管理、协调工作。
7.1.4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进行维修工作所必要的文件、资料。
7.1.5 甲方配合乙方在施工期间的合理要求及协调工作。
7.2 乙方的权利义务
7.2.1 乙方有权利拒绝甲方提出的违法、违规操作要求。
7.2.2 乙方应在服务期限内保质、保量、按期完成维修任务。
7.2.3 乙方维修服务中应遵守甲方现场管理要求及各项规章制度。
7.2.4 乙方在维修工作中,应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及安全标准进行施工,若不按规范及标准施工的,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7.2.5 乙方在进行维修工作时,发现存在可能损害或者即将损害甲方利益的情形,应及时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7.2.6 未经甲方书面明示许可,乙方不得将维修工作转包、分包给第三方。若甲方发现乙方存在转包、分包问题,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甲方工程总价款10%的违约金。
7.2.7 乙方在服务期限内,对维修人员、设施、设备、材料等负责保管及安全工作。
7.2.8 乙方所购原材料必须符合工程施工要求,并向甲方提供由厂家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及材质化检验报告单。如乙方所用原材料不符合施工要求,乙方必须更换,并应当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7.2.9 严禁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使用假冒伪劣产品,若经甲方发现该情况,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施工并在3日内撤出施工现场。所完成的工程量甲方不予结算,同时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7.2.10 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施工程序在规定区域内施工。动电、动火等特殊作业前必须提前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并办理好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在施工期间必须听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统一指挥及安排。
7.2.11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安全及质量事故,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7.2.12 乙方负责对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和污染物按照国家有关环保要求和规定进行妥善达标处置,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因处置不善及不达标造成环境污染,均由乙方承担相关部门的罚款及法律责任。如对外甲方先承担了赔偿责任,乙方需按双倍的数额向甲方赔偿。
8. 违约责任
8.1 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5‱(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
逾期超过15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8.2 乙方逾期交付工作成果的,每逾期一天,应按相应服务费用的1%(百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交付义务。甲方有权从应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用中扣除该违约金。
逾期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8.3 乙方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重作、扣减服务费用、甲方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并要求乙方承担费用等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8.4 任何一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9. 其他约定
9.1 部分无效处理
如任何法院或有权机关认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不应被认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但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10. 合同联系方式
各方同意以本合同首部列明的联系方式(包括电子邮件)作为指定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11.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2. 附则
12.1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 本合同包含如下附件:服务方案确认书
上述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附件:
修理服务方案确认书
项目名称:请填充
一、 修理要求
(1)
(2)
二、 期限要求
(1)
(2)
三、 其他需求
(1)
(2)
四、 附则
双方同意按上述方案提供服务。
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委托方)确认:
乙方(承揽方)确认:
附件:
锅炉维修费用明细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数量
单位
单位(元)
小计(元)
备注
1
锅炉高温区烟管拆除




2
锅炉高温区烟管安装及材料




3
前后烟箱护坡耐火材料拆除




4
前后烟箱护坡耐火材料拆除恢复




5
安装监检费




6
波纹胆燃烧室结垢拆除清洗




7
水压试验




8
水位计平衡容器远传系统更换




9
液位计排污管线改造




10
锅炉清洗




11
锅炉燃烧机维保




12
电气信号线路改造





合计(含税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