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控水站运行及监测应用系统运维项目合同
省控水站运行及监测应用系统运维项目合同
甲方(委托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服务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规,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 项目基本情况
1.1 项目编号:
1.2 项目名称:
1.3 中标金额:
2. 合同期限
2.1 本合同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2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或届满后,双方可协商延期或变更。
3. 服务内容
3.1 技术服务内容
购买全省 个重点河流断面地表水自动监测数据,开展质控考核。站点清单见下表。
序号 | 站点名称 | 站点地址 | 设备 |
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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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 | |
3.1.1 参数配置
本项目购买的自动监测数据包括水温、pH值、溶解氧、电导率、浊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铜、铅、锌、镉等13项监测指标,其中水温、pH值、溶解氧、电导率和浊度5个指标监测数据产生频次为每小时1次;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铜、铅、锌和镉等8个指标监测数据产生频次为每4小时1次。
3.1.2 乙方提供及时技术咨询。
4. 服务费用
4.1 服务费用
4.1.1 服务费用(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 元(¥ 元)(含税;税率 %)。
4.1.2 合同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且一次包死,不受外汇汇率及市场价格变化的影响,甲方无须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4.2 付款方式
4.2.1 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0%首付款。
4.2.2 服务期结束后,乙方履行全部合同约定,并经甲方组织验收合格后,甲方依据考核周期内的考核情况,从合同总价50%的尾款中扣除考核扣款金额后支付。
4.3 支付前由乙方提出支付申请,并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
4.4 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4.5 发票:本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或交易金额为含税金额,乙方应向甲方开具正规足额增值税发票。
5. 质量要求与验收
5.1 项目技术要求
5.1.1 人员要求
5.1.1.1 乙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作内容要求,在投标文件中详细列出参加本项目的人员及人员分工说明,包括项目负责人1名、技术负责人1名、质量负责人1名和项目实施技术人员若干名,项目实施技术人员人数应满足项目实施需求。
5.1.1.2 服务期内乙方参与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未经甲方允许,不得更换。乙方征得甲方同意后可更换部分项目团队人员,更换人员应保证不低于所换人员资质。
5.1.1.3 关键岗位人员要求
(1) 项目负责人是乙方在该项目上法定授权的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水站的运维工作,对运维过程中的所有工作和问题具有最终审批权和解释权。项目负责人应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有3年及以上水质自动监测站运维项目管理经验,且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期限内需专职投入本项目管理。
(2) 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乙方本项目技术管理,应熟练掌握地表水自动监测领域的相关技术规范,能迅速领悟、宣贯和落实甲方提出的各项技术要求,熟悉内部业务管理流程;具有较强的水站运维统筹和管理能力;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有3年及以上水质自动监测站运维和数据管理经验。
(3) 项目实施技术人员需熟悉水站运维操作流程,了解相关技术规范,具有高等专科及以上学历,工作中能有效落实各项技术管理规范要求,有一定的水质自动监测站运维和数据管理经验,需取得省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水质自动监测领域上岗证。
(4)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在本项目中不得兼任。
(5) 乙方须制定运维人员技术培训计划,定期组织项目成员进行技术培训,宣贯、落实水质自动监测相关技术和管理要求。乙方相关人员须参加甲方组织的技术培训,接受甲方或其委托相关机构的监管和考核。
1.1.1 项目实施管理体系
1.1.1.1 为了保证项目实施,保障数据质量,乙方需提供项目组织实施方案、应急处理方案、质量控制方案等管理及技术方案,建立完善的项目实施管理体系。
1.1.1.2 项目组织实施方案
乙方应根据项目需求设计组织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组织管理、人员安排、职责分工、工作流程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项目方案,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1.1.1.3 运行维护方案
乙方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的通知》(总站水字[2019]649),以及生态环境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印发的其它相关文件的要求执行,制定完善的运行维护方案。如文件中有矛盾之处,以后发布的文件为准,甲方保留对文件应用的解释权。
1.1.1.4 应急处理方案
乙方应根据项目需求合理设计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水质异常时的应急预案、不可抗力导致不具备数据采集条件时的应急预案等,有效应对数据产生过程中各类异常和突发情况。
1.1.1.5 质量控制方案
乙方应根据项目需求合理设计质量控制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人员、装备、仪器设备、试剂、监测环境、质量监督等方面。严格按照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要求,保障提供的数据产品质量。
1.2 其他要求
1.2.1 为配合项目的正常实施,乙方需在甲方所在地,配合甲方开展实时数据审核、现场运维调度管理、数据质量会商、数据结转入库等项目执行相关工作。因此乙方在服务期内需按甲方要求为本项目提供1名驻站人员,提供驻场服务。
1.2.2 乙方的报价和工作范围将被认为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一切货物和服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和内容,若有漏项均由乙方承担。
1.2.3 对于甲方提出的本项目采购需求范围内的合理要求,乙方有义务配合,且不得要求增加费用;如甲方提出本项目采购需求外的要求或采购内容,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由于甲方要求或甲方原因导致本项目产生的额外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对于乙方额外工作内容及服务,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的要求签署补充协议。
1.2.4 乙方及其人员实施或参与以下情形的,按弄虚作假处理,一经查实,扣除该站该考核周期的数据购买服务费,同时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直至解除合同等处罚,违反法律法规的,将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1.2.4.1 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认定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的;
1.2.4.2 存在关键参数虚假报备,或实际关键参数超出备案范围,对数据造成严重影响的;
1.2.4.3 随意更改预处理装置,实际预处理方式及其启用/停用与报备方式不一致的;
1.2.4.4 实施或参与干扰采水设施和自动监测设施、破坏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的;
1.2.4.5 其他造成水质自动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情形。
1.2.5 本项目所形成的数据及报告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授权,乙方无权使用监测数据或将数据和报告发送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商业用途。
1.2 履约考核
1.2.1 甲方按季度对乙方数据有效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乙方提供数据质量的评定,并作为合同付款依据之一。
1.2.2 数据质量考核以站点为单位,考核内容以站点数据有效率为依据,兼顾数据的规范性。
数据有效率的计算:
(6) 正常运行情况
正常运行期间数据有效率=(应获取数据-无效数据)/应获取数据*100%,其中,“应获取数据”为按照监测频次要求扣除停运时段后理论应有的监测数据;“无效数据”为仪器故障、质控不合格期间产生的数据或经数据审核人员审核确认为无效的数据。
(7) 非正常运行情况
水站运行过程中,因停电、停水(自来水)、采水设施损坏、高浊度或不可抗力因素(断流或水位过低、地震、封航、暴雨等)等导致停站而数据缺失或数据无效时,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开展补充监测。
① 具备补充监测条件的,乙方应对非正常运行水站按相关要求开展补充监测。补测的数据应满足相关质控要求,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传平台,否则按无效数据处理。
计算公式:
非正常运行期间数据有效率=(实际补测数据-无效数据)/应补测数据*100%
② 不具备补充监测条件的时间段,按照无监测数据处理和参加计算。
非正常运行情况的界定,甲方具有最终解释权。
1.1.2 甲方根据数据质量考核结果,按季度进行合同扣款核算。
参与数据有效率核算的监测参数包括水温、pH值、溶解氧、电导率、浊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及特征参数。
(8) 单站点考核周期内监测数据有效率达到90%以上(含90%),不扣款。
(9) 单站点考核周期内监测数据有效率在80%(含)-90%(不含),扣除该付款周期经费10%,并责令整改。
(10) 单站点考核周期内监测数据有效率在60%(含)-80%(不含),扣除该付款周期经费30%,并责令整改。
(11) 上述(1)-(3)所列条款中,当存在单参数考核周期内监测数据有效率低于60%的情形时,增扣该付款周期经费5%。
(12) 单站点考核周期内监测数据有效率低于60%,扣除该付款周期全部经费。
(13) 单站点全年平均数据有效率低于60%,取消乙方下一年度该断面数据服务资格。
1.1 验收
1.1.1 项目实施后,由甲方或其委托的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或考核,验收或考核时,乙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并提供所需的全部文件和报告;
1.1.2 验收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文本、《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915-2017)等国内相应的标准、规范。
1.1.3 乙方需在验收时配合甲方编写《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2. 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因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2. 无产权瑕疵条款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3.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3.2 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考评办法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考评。
3.3 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3.4 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5 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
4.2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管理及合理使用。
4.3 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
4.4 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4.5 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5. 违约责任
5.1 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5.2 服务缺陷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5.2.1 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以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关于服务的要求和承诺,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5.2.1.1 乙方同意将服务款项目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如甲方以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履约标的相类似的服务,乙方应负担新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
5.2.1.2 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5.2.2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0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0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服务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5.3 迟延履约的违约责任
5.3.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5.3.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5.3.3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且没有在甲方同意的延长的期限内进行补救时,甲方有权从服务款中扣除或要求乙方另行支付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每日按合同金额的0.1%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5%。
5.3.4 如果乙方延迟履约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履约类似的服务,乙方应负担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
5.4 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6.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6.1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由于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6.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合同对方,并提供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6.3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6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7.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7.1 除《政府采购法》第49条、第50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7.2 如确需变更合同,甲乙双方应签署书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8. 争议的解决
8.1 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
8.1.1 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1.2 向 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
8.2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9. 合同转让和分包
9.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或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9.2 除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分包。
10. 合同文件
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
(14) 本合同书
(15) 中标通知书
(16) 协议
(17) 投标文件(含澄清文件)
(18) 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通知)
1. 附则
1.1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 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1.3 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附件:
服务费用清单
序号 | 品目 | 单价(元) | 数量(站) | 合计(元) | 备注 |
一 、基本运行费(小计 元) | |||||
1 | 水费 | | | | |
2 | 电费 | | | | |
3 | 车辆费用(燃油费、路桥费、保养费用、商业保险) | | | | |
4 | 数据采集、传输、处理 | | | | |
5 | 工作人员野外补助 | | | | |
6 | 站房系统防雷费用 | | | | |
7 | 采水系统维护维修 | | | | |
二、五参数分析仪(小计 元) | |||||
8 | PH电极 | | | | |
9 | 泵管及液路管等耗品 | | | | |
10 | 浊度电极 | | | | |
11 | 溶解氧电极 | | | | |
12 | 电导率电极 | | | | |
13 | 标准溶液 | | | | |
三、氨氮分析仪 | |||||
14 | 设备配件维修更换 | | | | |
15 | 试剂 | | | | |
16 | 标准溶液 | | | | |
17 | 质控样 | | | | |
四、高锰酸盐指数分析仪 | |||||
18 | 设备配件维修更换 | | | | |
19 | 试剂 | | | | |
20 | 标准溶液 | | | | |
21 | 质控样 | | | | |
五、总氮总磷分析仪 | |||||
22 | 试剂 | | | | |
23 | 标准溶液 | | | | |
24 | 质控样 | | | | |
25 | 设备配件维修更换 | | | | |
六、重金属分析仪 | |||||
26 | 试剂 | | | | |
27 | 备件 | | | | |
28 | 标准溶液 | | | | |
项目合计:大写 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