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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项目合作框架合同

项目合作框架合同
甲方(土地承租意向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土地出租意向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鉴于:

1. 甲方是光伏项目投资建设的专业化平台,从事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项目及智慧综合能源项目的开发、投资、建设及运营,甲方拟租赁乙方项目土地进行项目报批;
2. 乙方是位于 、土地使用证编号为 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乙方有意将其持有的合规土地出租给甲方用于光伏新能源项目建设审批。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规,甲乙双方就开发建设光伏项目相关合作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3. 项目土地信息
产权证号:
地号:
图号:
地类(用途):
使用权类型:
使用权面积:
以下简称“项目土地”。
4. 合作内容
4.1 乙方协助甲方取得项目建设相关批文,项目土地在报批报建时作为项目用地;
4.2 获得项目建设批文后,甲乙双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乙方向甲方提供租赁土地用于光伏项目的开发、建设。
5. 合作期限
5.1 本合同有效期 年,自 日起算(含当日)。
5.2 本合同有效期内项目未获得项目建设指标的,本合同到期自动终止,双方均不再继续合作且互不承担责任。
5.3 合作期限界满,双方认为可继续开展合作的,则重新签订合作协议。
5.4 非因乙方的原因,如项目在合同有效期内获得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批复”的结论的,则甲乙双方任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无须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6. 项目土地租赁安排
6.1 《土地租赁合同》签订时间:乙方协助甲方取得项目土地所在地县级、市级政府支持性文件后15日内
6.2 甲乙双方按照如下原则签署《土地租赁合同》:
6.2.1 土地租赁期限: 年,自乙方向甲方交付项目土地之日起算
6.2.2 租赁面积:以最终取得的建设指标容量以及双方确认的《勘测定界报告》确定的面积为准。
6.2.3 土地租金总价=土地租金标准*租赁面积*租赁期限。
6.2.4 土地租金标准:人民币 元/亩/年;在土地租赁期限内不进行调整。
6.2.5 付款方式:按年支付;每个租赁年度开始前支付。
6.2.6 押金:无。
6.3 《土地租赁合同》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条件签署,任一方拒绝按本合同约定条件签署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未约定的,双方另行协商。
7. 定金
7.1 项目取得建设指标批复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
7.2 如缴纳定金一方违约导致不能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的,定金不予退还;如收取定金一方违约导致不能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但除定金责任以外,违约方不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7.3 《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后,定金自动转为土地租金与押金(如有)。
7.4 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乙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 土地清表
8.1 乙方负责项目土地地面清表。
8.2 清表时间:在根据《土地租赁合同》交付项目土地之前完成土地清表,并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向甲方交付项目土地。
8.3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土地清表费用为:人民币 元。
8.4 甲方向乙方支付土地清表费用时间为:土地清表完成、并交付项目土地后3日内
8.5 清表范围、清表要求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以最终签署的相关合同约定为准。
8.6 乙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清表工作。
9.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9.1 甲方有义务按照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出具相应的企业资料及光伏项目申报资料,并且保证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向政府部门提出申报。
9.2 甲方自行承担光伏项目申报所需要的可研报告、设计等备案所需文件的费用,乙方不承担该费用。
9.3 项目取得建设指标后,甲方按照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成立项目公司,并且及时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10.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0.1 乙方保证甲方意向项目土地进行租赁的合法性,保证土地属性满足新能源项目建设条件。
10.2 乙方负责协调项目所在地县、市政府相关部门出具项目申报工作支持性文件(具体以实际要求为准),并协助甲方完成省级项目建设指标的申报。
10.3 项目取得建设指标批复文件后,乙方协助甲方(或其项目公司)办理项目用地的相关手续。
11. 特别约定
11.1 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不违反《招标投标法》等招投标法律规定前提下,同等条件下光伏组件的清洗、除草等业务优先由乙方承揽。
11.2 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不违反《招标投标法》等招投标法律规定前提下,同等条件下甲方可优先选择由乙方承接项目农(林)业工程,并无偿使用项目农(林)业生产部分的土地,但农(林)业工程实施必须满足国家对林光、农光互补生产方面的要求,如因乙方农林业生产的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2. 违约责任
12.1 由于国家、地方政策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协商终止合本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如因任何一方因延迟履行而导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12.2 若因乙方提供的项目土地不符合国家光伏用地政策导致甲方无法取得项目建设指标批复的,乙方有责任为甲方重新协调可利用土地以满足批复条件。如截止合作期限到期日,因乙方无法提供合规项目土地原因使得项目未能获得批复的,乙方需赔偿由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但最高不高于人民币 万元)。
本款情形不适用定金责任。
13. 不可转让
双方确认,双方之间的信任与相互合作是本合同得以履行和合作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基础,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应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
14. 保密
14.1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取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该信息的披露方同意,信息接收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信息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后仍需履行。
14.2 保密信息是指信息披露方向信息接收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或之后披露的任何非公开的信息,不论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作品、技术及经营的相关信息。作品相关信息包括艺术作品原作、照片、草稿、参数;技术信息包括技术、设计、图样、译文、图标、模型、制程、计数法、软件程序、软件来源文件、有关研究与实验工作的记录或成果等;经营信息包括营运信息、投标文件、财务/业务数据、人事数据、采购资料、客户资料或销售数据等。
15. 其他约定
15.1 不可抗力
15.1.1 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15.1.2 不可抗力的后果:
(1)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 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 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1.1 部分无效处理
如任何法院或有权机关认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不应被认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但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2.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项目土地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 附则
2.1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 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2.3 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