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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能效测试合同

锅炉能效测试合同
甲方(委托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服务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锅炉能效测试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 服务项目
1.1 本合同项下的锅炉是指甲方的下列锅炉:
1.1.1 锅炉所在地(即服务地点):甲方所在地
1.1.2 锅炉数量型号信息:
(1) 型号:
数量: 台。
(2) 型号:
数量: 台。
1.1 锅炉能效测试范围:过热蒸汽压力、过热蒸汽温度、给水压力、给水温度、给水流量、冷凝器进水温度/压力、冷凝器出水温度/压力、冷凝器循环水流量、燃料消耗量和状态参数、锅炉排烟处排烟温度、排烟处烟气成分分析、烟气含湿量、环境温度、入炉冷空气温度、大气压力等。
1.2 服务期限:甲方提供测试条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完成测试并提交报告。
1.3 以下将该服务项目称为“本项目”或“本次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工作成果(包括报告、意见等,以双方约定为准)称为“工作成果”。
2. 服务费用
2.1 服务费用(合同价款)
服务费用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2.2 付款方式
首笔款: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支付人民币(大写) 元(¥ 元)
尾款:乙方服务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付清全部服务费用。
2.3 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乙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4 发票
本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或交易金额为含税金额,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息如下: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
增值税率:
2.5 差旅费用与其他费用
乙方提供本次服务中涉及到的差旅、文印等其他成本支出,除本合同明确说明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担。
2. 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2.1 乙方应根据锅炉测试范围,制定合理的测试方法,乙方对进行数据采集并分析,将测试结果与行业标准进行比较,得出锅炉的能效评价结果。乙方确定的测试方法应当与甲方报告,并按甲方要求披露数据测试结果与标准执行情况。
2.2 如测试报告中发现锅炉存在较大的能源浪费或存在问题,乙方应向甲方提出书面整改建议意见。
2.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测试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2.4 测试所产生的能源成本,由甲方自行承担。
2.5 不得转包
乙方必须自行完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不得将全部或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
3. 保密
3.1 乙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甲方及甲方关联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的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超出本合同约定的目的和范围使用该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后仍需履行。
3.2 乙方有权将本合同约定的项目及甲方作为乙方客户及服务示例进行适当宣传,但不得泄露甲方保密信息。
4. 双方关系
4.1 独立关系
本合同各方均为独立法人(或独立主体)。本协议的签订在甲方和乙方之间并不产生任何雇佣、代理、合伙关系,双方对外不产生连带、补充或类似责任。
4.2 甲方与乙方服务人员之间不成立雇佣、劳务派遣或其他法律关系;乙方应依法自行向乙方服务人员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
如乙方服务人员向甲方索赔或追究其他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4.3 乙方及乙方服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如出现人身、财产损害或造成第三方损害,应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4.4 服务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恶意、主动招揽另一方参与本合同执行的雇员或与其建立类似用工关系。
5. 合同解除
5.1 任何一方均不得无故解除本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5.2 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
6. 违约责任
6.1 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5‱(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
逾期超过15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2 乙方逾期交付工作成果的,每逾期一天,应按相应服务费用的1%(百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交付义务。甲方有权从应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用中扣除该违约金。
逾期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3 乙方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重作、扣减服务费用、甲方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并要求乙方承担费用等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6.4 甲方违约提前解除本合同或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同时承担如下责任:
6.4.1 退还乙方交付的全部工作成果及材料;
6.4.2 对于乙方已经投入的工作(无论甲方是否验收),按照约定的服务费用标准结算服务费用;
6.4.3 甲方已经支付的款项不予退还;
6.4.4 要求甲方按照合同价款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全部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6.5 乙方违约提前解除本合同或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同时承担如下责任:
6.5.1 对于乙方已经交付且甲方已经验收通过且具备甲方使用价值的工作成果(如有),双方按本合同约定相应结算服务费用;
除此之外,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全部款项。
6.5.2 要求乙方按照合同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全部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6.6 任何一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7. 其他约定
7.1 不可抗力
7.1.1 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7.1.2 不可抗力的后果:
(3)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4)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5)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6) 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7) 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1.1 部分无效处理
如任何法院或有权机关认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不应被认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但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2. 合同联系方式
2.1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8) 甲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9) 乙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1.1 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1.2 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视为有效送达;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1.3 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1.4 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1.5 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2.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 附则
2.1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 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