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监管协议
项目监管协议
甲方(监管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竞得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民法典》及《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相关法规,就标的宗地所涉及的投资、建设、发展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 交易背景
1.1 根据市自然资源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 号公告(详见附件),本合同所涉编号 的宗地(下称“标的宗地”)为专项用于 项目建设、运营的产业用地。
1.2 乙方于 年 月 日经标的宗地招标/拍卖/挂牌程序,竞(投)得标的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3 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标的宗地的开发建设,实现标的宗地的产业发展目的,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作为标的宗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
2. 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具有如下含义:
2.1 本合同:指合同各方主体就利用其竞(投)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投资建设,发展 项目等有关事宜所签订的《项目监管协议》,包括合同附件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合同之补充修改合同和附件。
2.2 法律(有关规定):指所有现行有效且适用于本合同国家、省、市各位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2.3 投资强度:指项目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公式: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标的宗地实用地面积。
2.4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厂房和设备的投资额按照项目建成进入正常生产时的厂房建造成本和设备购置成本计算,地价款按照土地合同约定成交金额计算。
2.5 投产:指本合同乙方的建设项目建设完毕并投入运营。
2.6 亩均产值:指乙方建设项目投产(达产)后单位土地面积的产值。计算公式:亩均产值=项目投产(达产)后年产值÷项目实用地面积(亩)。
2.7 亩均税收:指乙方建设项目投产(达产)后单位土地面积的税收值。计算公式:亩均税收=项目投产(达产)后年纳税总额÷项目实用地面积(亩)。
2.8 退出机制:指本合同甲方在乙方无法按约定履行项目建设和发展责任的情况下,依法收回乙方土地使用权的机制及相关配套制度。
3. 标的宗地基本情况
3.1 根据市自然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标的宗地基本情况如下:
3.1.1 宗地编号: ;
3.1.2 土地位置: ;
3.1.3 土地用途: ;
3.1.4 使用期限: 年,自土地交付之日起算;
3.1.5 实用地面积: 平方米( 亩)。
3.2 乙方不得擅自变更标的宗地的土地用途及使用期限,确需变更的,应按相关法律规定报请区政府批准,并在获批准后10日内向甲方申请办理地块基本情况变更备案。
4. 产业定位
4.1 双方确认,标的宗地应专项用于工业厂房项目的投建:
4.1.1 产业门类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 分类;
4.1.2 建设、生产、经营需符合该分类要求,且符合工业用地环保要求。
4.2 乙方保证标的宗地上的投资、建设、经营符合国家、省、市各项规定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文件的产业定位和园区规划要求。
4.3 如因国家产业导向政策调整或者地方经济发展需要调整产业定位的,须按相关法律规定报有关职能部门审批。
4.4 其他产业定位要求: 。
5. 投资强度
5.1 乙方应确保标的宗地上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少于人民币 万元/亩(大写:人民币 万元/亩)。
5.2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编制《项目投资进度计划》,并提交甲方及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5.3 乙方应保证按《项目投资进度计划》,完成相关的投资义务,并按季度向甲方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直至项目投产。
5.4 甲方及相关职能部门有权对标的宗地上项目实际投资强度、进度进行监督,乙方应积极予以配合。
6. 建设规模
6.1 乙方应根据用地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保建设项目达到以下标准:
6.1.1 容积率: ,地面以上计容建筑面积 平方米。
6.1.2 建筑密度:≥ %。
6.1.3 绿地率:≤ %。
6.1.4 建筑高度:≤ 米,且必须符合机场、气象台、导航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设施(含微波通讯)通道、军事设施等净空要求,以及建筑间距、建筑退让、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6.1.5 其他:
6.1.5.1 项目停车充电设施配建标准按照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关法规、政策要求执行。
6.1.5.2 建设项目海绵城市控制指标: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小于40%,可透水地面面积比例不小于20%。
6.1.5.3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按照高于最低等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6.1.5.4 涉及装配式建筑的按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6.1.5.5 机动车出入口的开设应符合所在地《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规范的要求。
6.1.5.6 各建筑类别退让控制线必须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建筑类别的各项退让要求。
6.1.5.7 项目规划设计应符合消防、环保、无障碍通行等要求,具体设置按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项目各类管线可接周边道路市政管线。
6.1.5.8 配套的服务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交付使用。
6.1.5.9 未涉及问题,按 等有关法规、技术规范及规划执行。
6.2 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带方案出让要求的施工建设文件组织、开展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相关建设内容;确需改变的,应报请区政府申请变更手续。
7. 建设期限
7.1 乙方应自土地交付之日起 个月内取得施工许可证动工建设,自土地交付之日起 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
7.2 乙方应将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施工设计文件和施工计划送交甲方备案。
8. 项目投产要求
8.1 项目投产前,乙方应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各项相关的审批或许可手续。
8.2 乙方(含标的宗地入驻的企业)承诺,项目投产后,每年亩均产值应不少于人民币 万元/亩(大写:人民币 万元/亩);项目投产后,每年亩均税收应不少于人民币 万元/亩(大写:人民币 万元/亩)。
8.3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产值以区统计部门提供数据为准,应缴纳税额以区税务部门提供数据为准。
8.4 项目投产指标的其他约定: 。
8.5 项目投产后,乙方应主动将建设项目的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和园区开发规模等指标落实情况向甲方报告,必要时甲方可委托专业机构核验,乙方应主动予以配合。对乙方原已有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的,核验项目投产要求时,应在固化上一年度产值、应缴税收的基础上,按本项目用地相对应的增量进行核查。
8.6 乙方承诺企业法定住所及税务关系不迁出 市。
8.7 乙方承诺,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或以变更控股股东等方式变相转让标的宗地,确需转让标的宗地的,应征得区人民政府同意。
8.8 乙方承诺,项目建设及投产后应符合国家、所在省、市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并承诺符合如下生态环境要求: 。
9. 项目用地退出机制
9.1 乙方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出现以下情况的,经区政府确认,启动项目用地退出机制:
9.1.1 未按基本建设程序相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建设、运营的,经甲方或相关职能部门通知后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符合相关规定或约定的;
9.1.2 因城市规划或区域产业调整,标的宗地不再适用本合同约定的产业用途,且乙方未能执行新产业的投资强度和投产要求等关键指标,乙方可按相关程序提请土地调整或申请政府收回的;
9.1.3 因乙方原因确无法继续执行本合同相关约定,单方申请退出本项目,且经区政府同意退出的;
9.1.4 乙方违反相关规定,采取虚假方式骗取标的宗地的;
9.1.5 本合同所依附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解除的;
9.1.6 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9.2 乙方启动项目用地退出机制的,区政府有权按照土地供应合同及本合同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理土地价款返还和地上建(构)筑物补偿等事宜。按以下方式处理:
9.2.1 按原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扣除已使用土地年限,退回乙方部分土地出让金。公式为:退回土地出让金 = 总出让金-总出让金÷总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
9.2.2 契税、印花税等费用不予退回;
9.2.3 对项目用地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聘请市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结果对乙方予以残值补偿,项目用地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归合同监管主体或其他政府部门所有。
9.2.4 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合同监管主体或其他政府部门方无需对乙方进行上述约定外的其他赔偿、补偿等。
9.3 乙方未按国家、省、市有关土地利用的政策、法律、法规进行标的宗地上项目建设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10. 双方的权利义务
10.1 甲方的权利义务
10.1.1 根据省、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要求,为标的宗地上项目提供指导性服务。
10.1.2 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乙方执行本合同约定的标的宗地上项目建设事项进行监督。
10.2 乙方的权利义务
10.2.1 认同甲方园区的规划要求和投资环境条件。
10.2.2 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区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网上挂牌出让文件、公告的要求和本合同约定的产业定位、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及挂牌出让文件等指标进行标的宗地上的项目投资建设,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项目建设并实现投产。
10.2.3 未经许可,建设用地未完成竣工验收前不得整片或分割进行转让,如确需转让应征得区人民政府同意。
10.2.4 自觉接受和配合甲方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本合同约定的标的宗地上项目建设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
11. 甲方的违约责任
因城市规划或区域产业调整原因导致标的宗地上建设项目无法实施,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在乙方妥善履行本合同约定各项相关义务的前提下,甲方应就经济损失为限给予乙方合理的赔偿或补偿,最终赔偿或补偿数额以财政审核、评估、诉讼或双方协商确认的价格为准。
12. 乙方的违约责任
12.1 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进行标的宗地上的项目投资建设,甲方或相关职能部门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整改,乙方逾期3个月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权就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方式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直至启动退出机制无偿收回标的宗地使用权。
12.2 项目建设阶段
12.2.1 乙方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区政府提出延建申请,经区政府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12.2.2 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并要继续履约。
12.2.3 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造成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该宗土地出让金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12.3 项目验收阶段
12.3.1 在标的宗地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配套的服务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后6个月内,乙方应提出项目总投资额核验申请;
12.3.2 对于特殊行业需取得特许经营的,企业可提请区政府先对基建投资进行核验,设备部分可延后提请核验。
12.3.3 若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即6个月内)提出核验申请,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需按该宗土地出让金的20%交纳违约金或无偿移交等价的本项目自持物业(按市场评估价)。
12.4 项目建成投产阶段
12.4.1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即为正式投产之日(正式投产日期乙方须报甲方备案),投产即达产。
12.4.2 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原则上核查5年,每年1次,时间为每年6-7月;也可根据企业需要,适当延长期限按均值进行核验,考核期最长不超过8年。
12.4.3 因乙方未能达到项目发展监管协议约定的条件的,乙方可提出延长监管年限,按均值要求进行整改。
12.4.4 逾期仍不改正的,采取以下措施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2.4.4.1 投资强度方面:合同约定时间内投资强度达不到产业项目监管协议约定要求的,乙方应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总额的5%作为违约金或无偿移交等价的本项目自持物业(按市场评估价)。
12.4.4.2 税收方面:项目年纳税额不少于人民币 万元/亩, 不足部分由乙方补交违约金至不少于人民币 万元/亩或无偿移交等价的本项目自持物业(按市场评估价)。
12.4.4.3 统计关系方面:项目建成之后投产单位需成立独立法人单位(在标的宗地所在区已有独立法人单位的除外),便于后期纳入一套表统计。乙方在土地使用期内注册地或统计关系归属地迁出 市的,提请土地主管部门解除土地供应合同,收回建设用地,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按照相关规定处置。项目基建单位工程税收原则在 区缴纳。
12.4.4.4 产权转让方面:
12.4.4.4.1 在土地出让期限内,标的宗地中产业用地不得擅自转让。
12.4.4.4.2 乙方未经区政府批准,不得以私自转让公司股权、注销公司或以破产、资产置换、股权质押、股权抵押、重组、兼并等形式变相转让项目用地使用权。擅自转让、出租该地块或擅自变更股权、变更该地块用途等行为的,应按要求限期改正,同时应按该地块土地出让金的20%交纳违约金或无偿移交等价的本项目自持物业(按市场评估价)。拒不改正的,提请土地主管部门解除土地供应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12.4.4.4.3 确需转让的,应当经区政府批准。次受让人应当符合产业用地准入条件,承接原土地供应合同及项目发展监管协议约定的用地取得人责任及义务。
12.4.4.4.4 没有符合受让条件的次受让人的,由区政府按合同剩余年期土地价款进行回购,地上建(构)筑物采取残值方式予以补偿。有关回购补偿方式在土地供应合同中予以约定。
12.4.4.5 用地延期方面:出让期限届满,用地取得人未按约定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产业用地无偿收回,地上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12.4.4.6 信用监管方面:经督促未及时整改的,将相关失信信息提供市公共信用信息大数据系统,加强信用监管,限制该失信主体参与所在省、市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活动。
12.5 违规参与竞买
12.5.1 单位或者个人在参与产业用地供应活动过程中实施欺骗、贿赂、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的,通报所在省、市、区有关主管部门,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消竞买资格;
12.5.2 已被确定为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已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12.5.3 已签订土地供应合同的,依法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12.5.4 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
12.5.5 违法单位和个人五年内不得参与所在市、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活动。
12.6 乙方通过虚假、欺诈等手段取得本合同约定优惠的,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取消和追缴,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2.7 因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依约妥善履行相关义务的,不视为乙方违约;但前述相关原因消除后,乙方应当继续按约定要求履行各项投资、建设、发展义务;相应履行期限自相关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
13. 其他约定
13.1 不可抗力
13.1.1 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13.1.2 不可抗力的后果:
(1)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 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 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1.1 部分无效处理
如任何法院或有权机关认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不应被认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但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2. 保密义务
2.1 双方在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共同形成以及从对方处所获取的文件、资料、信息等,除依法需公开或办理本合同约定事项需合理使用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扩散或转让。
2.2 本合同终止、解除的,不影响双方关于保密义务约定的效力。
2. 合同联系方式
2.1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6) 甲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7) 乙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1.1 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1.2 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视为有效送达;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1.3 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1.4 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1.5 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2. 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
2. 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2.1 变更
本合同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均须以书面形式并由甲乙双方签章方可生效。
2.2 合同解除和终止
有下列情形的,合同双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2.2.1 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应予解除的;
2.2.2 依照本合同约定启动退出项目用地的;
2.3 合同解除后,甲乙双方除保密义务外的权利义务即告终止。
2.4 合同双方履行完本合同除保密义务外的全部义务,本合同即告终止。
3. 主体变更
如因职能变更或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甲方不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管职能的,甲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甲方的权利义务转由其他相关具有监管职能的单位承接,乙方应配合办理合同主体变更手续;乙方拒绝配合办理主体变更手续的,不影响甲方单方面通知乙方变更合同主体的有效性,乙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4. 争议解决
4.1 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4.2 在争议、分歧或索赔依法解决前,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在依法解决后按相关结果进行最终调整。
4.3 争议解决条款在本合同终止、解除后继续有效。
5. 附则
5.1 本合同一式七份,合同各方各执二份,另三份送 市自然资源局 分局存档。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2 本合同包含如下附件:招标/拍卖/挂牌公告
上述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5.3 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附件: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