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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动物寄养服务协议

委托实验动物寄养服务协议
甲方(委托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服务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实验动物寄养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 服务内容
1.1 普通寄养
1.1.1 包括:笼位占用费、管理费、饲料/垫料费、医废处理费(不含动物尸体)。
1.1.2 不包括:特殊护理、实验动物分组、鉴定等实验操作;如需其他特殊、定制饲料,需由客户提供方案或另行加收饲料费用。
2. 服务期限
2.1 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2.2 实际服务起始日与上述约定不一致的,根据实际服务起始日结算费用。
2.3 服务期限届满后,如事实上仍有服务发生的,应按本合同约定执行,但转为不定期合同。
3. 服务费用
3.1 服务费用
3.1.1 服务费用标准:每人民币(大写) 元(¥ 元)
3.1.2 服务期限内全部服务费用合计:人民币(大写) 元(¥ 元)
3.2 收费明细详见附件。
3.3 若甲方需要乙方为其提供新的服务项目,乙方则向甲方出具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产生的实际费用、结算规则、标准,在补充协议中另行约定。
3.4 付款方式
首笔款 元,应于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对应 日至 日期间服务费用;
之后应按季度支付,应于每个服务季度开始前提前至少10天支付下个服务季度的服务费用。
3.5 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乙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6 发票
本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或交易金额为含税金额,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息如下: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3.7 差旅费用与其他费用
乙方提供本次服务中涉及到的全部物料、人工、差旅、通讯、文印等成本,由乙方自行承担;但下列情形下产生的差旅、成本费用由甲方报销:
根据甲方需求,乙方派人到甲方现场提供沟通、咨询服务所产生的差旅费用;该差旅费用按一般商务出差标准报销。
4. 甲方权利义务
4.1 本服务合同签订前,甲方已向乙方提供实验项目的实验计划,并与乙方确认实施细则,乙方已经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实验动物研究所实验动物使用与管理委员会(Institutional Animal Care and Use Committee,以下简称“IACUC”)审核通过,双方负责人已经签字确认。
4.2 甲方确保进入乙方设施的实验动物,必须购自具有生产许可证的供应单位,并提供相应批次的实验动物合格证等保证文件。若甲方不能提供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出具的以上证明文件或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处于省级实验动物管理部门公开的质量抽检结果不合格状态,则需要通过净化后进入设施。
4.3 甲方应严格遵守乙方的管理制度,人员进出按动物实验室规定的程序进行:
4.3.1 进入乙方设施从事实验人员必须持有 (省市或机关名称)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4.3.2 进入乙方设施前,甲方实验人员需经乙方培训并考核合格,并办理门禁卡。
4.3.3 甲方实验人员、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必须遵守乙方设施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SOP),严格按照乙方设施制定的SOP进行操作。如违反乙方设施的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SOP),造成的损失由甲方实验人员、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承担。
4.4 需传入设施内的仪器、耗材类,需经动物中心人员集中传递。不能经浸泡、喷雾及紫外照射,或特殊要求的,需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告知。为保障屏障环境洁净度,以及实验动物质量,未经允许,禁止私自传入。
4.5 实验过程产生的垃圾等,自行退出屏障,放于指定位置,并通知乙方处理。实验结束后,应对实验区进行清洁消毒,保持良好的饲养及实验环境。如需乙方协助完成,可通知动物中心负责人协调。
4.6 由甲方实验人员自己负责进行的实验技术处理、疾病造模和其他实验刺激,在实验过程中造成的动物死亡等问题均由甲方自行承担。如有由甲方造成的除自身损失外的环境污染导致其他区域动物死亡等情况,损失由甲方一并承担。
4.7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否则造成的实验延误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5. 乙方权利义务
5.1 对于进入乙方设施时不能提供相应合格证明文件的动物,乙方有权拒绝动物进入。
5.2 甲方实验人员、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未严格按乙方实验室的规程工作,或未遵守乙方设施的各项管理制度的,乙方有权拒绝其进入。
5.3 乙方有义务提供合格的实验动物屏障环境,确保动物实验饲养环境条件符合国家标准。
5.4 乙方提供合格的实验动物饲料、垫料,供应商近期检测报告按甲方要求提供。如甲方需环境丰富的其它材料,絮窝纸、磨牙棒、躲避桶等,乙方应积极配合。
5.5 乙方负责设施日常的清洁卫生和动物饲养管理工作。若饲养管理不当和实验室环境原因导致动物死亡或影响动物实验,乙方应负相应责任并赔偿甲方与本实验相关的损失。
5.6 在动物饲养过程中,发现动物死亡或有异常情况,乙方应当日报告甲方,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能擅自处理死亡动物。若不能及时联系到甲方,应进行冷藏(冻)保存,冷藏12h后,转入-20度冷冻,待甲方处理。乙方通知甲方后,甲方于7日内未回复的,乙方可自行处置。
5.7 由乙方负责完成的实验工作,全过程严格按照双方协定的实验方案进行;
5.8 做好沟通工作,对于在动物寄养及实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告知甲方,便于工作的顺利开展;
5.9 及时向甲方出具费用结算单、发票和实验相关资料。
6.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6.1 实验计划如需修改,甲方提交《后续调整计划》,经IACUC审批通过后,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
6.2 实验动物寄养过程中,乙方默认为甲方委托实验动物饲喂符合GB14924.2-2001《实验动物配合饲料卫生标准》和GB14924.3-2010《实验动物配合饲料营养成分》的维持饲料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自来水。甲方如对实验动物饲喂条件有特殊需求,需在实验计划中有明确体现,并与乙方沟通好饲料、饮水信息、以及附加费用等相关信息。
6.3 如甲方欲将非实验动物生产单位的动物转入乙方动物中心,需与乙方动物中心人员提前沟通好相关事宜,待乙方人员许可后,须向乙方提供本批次实验动物健康证明和甲方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复印件,方可向乙方动物中心转入实验动物。
6.4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应做到及时沟通确保实验顺利进行。
6.5 甲方所开展的实验,不得涉及有毒有害物品(如人兽传染性病原微生物及寄生虫、放射性物质、高腐蚀性物质、高致癌性物质等)的使用,一经发现,乙方将立即终止本协议,并对乙方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赔偿。情节严重者,乙方有权直接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6.6 未进行任何实验处理状态下的实验动物,由于机体应激、动物间相互撕咬或其他不明原因等造成死亡或受伤等情形,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 保密
7.1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取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该信息的披露方同意,信息接收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信息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后仍需履行。
7.2 保密信息是指信息披露方向信息接收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或之后披露的任何非公开的信息,不论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作品、技术及经营的相关信息。作品相关信息包括艺术作品原作、照片、草稿、参数;技术信息包括技术、设计、图样、译文、图标、模型、制程、计数法、软件程序、软件来源文件、有关研究与实验工作的记录或成果等;经营信息包括营运信息、投标文件、财务/业务数据、人事数据、采购资料、客户资料或销售数据等。
8. 违约责任
8.1 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5‱(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
逾期超过15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前述逾期期间,乙方仍应履行本合同项下饲养义务及相关物品的保存义务,确保实验动物的生存,并在甲方接收实验动物时妥善交付,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支付;超出前述逾期期间,乙方有权自行处理实验动物及相关物品。
8.2 乙方违约提前解除本合同或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同时承担如下责任:
8.2.1 对于乙方已经提供并经甲方验收通过且无法退还的服务,双方按本合同约定结算解除前的服务费用;
8.2.2 要求乙方按照剩余未履行部分服务费用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3 任何一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本合同中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鉴定费用、诉讼仲裁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用、维权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9. 其他约定
9.1 不可抗力
9.1.1 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9.1.2 不可抗力的后果:
(1)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 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 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1.1 部分无效处理
如任何法院或有权机关认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不应被认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但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2. 合同联系方式
2.1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6) 甲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7) 乙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1.1 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1.2 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视为有效送达;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1.3 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1.4 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1.5 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2.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 附则
2.1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 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2.3 本合同包含如下附件:《收费明细》
上述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2.4 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附件一:收费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