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合作合同
场地合作合同
甲方(场地提供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合作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项目合作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 合作内容
1.1 甲方持有场地的使用权利和处分权利,乙方系一家专门从事艺术品交易、展览的公司。双方一致看好艺术品行业领域当前及未来的发展潜力,同意根据本合同约定共同开展合作经营。
1.2 场地信息
(1) 场地名称:
(2) 地址:
(3) 权属证明及编号:
甲方确认:持有上述场地的使用权利和处分权利,有权利与乙方就场地使用开展合作。
1.1 场地使用范围:详见双方确认的《场地示意图》。
1.2 项目信息
(4) 项目名称:
(5) 项目主要内容: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场地设施开展艺术品及相关衍生品(简称艺术品)的展览和交易、宣传推广活动,该项目取得的收益由双方按约定方式分配。
1.1 场地使用时间及范围
(6) 双方确认,使用时间如下:
室内展厅:每周一闭馆,周二至周四10:00-18:00,周五至周日、法定节假日10:00-21:00。
户外市集:每周六、日12:00-21:00,甲方承诺每月至少一周周五开放供乙方使用。
1. 合作期限
1.1 合作期限: 个月,自场地装修完毕,项目具备对外收费运营条件之日起算。
1.2 合作期限届满前或届满时,双方可协商续延期限。
1.3 合作期限届满后项目事实上仍在继续且双方无其他约定的,仍适用本合同。
2. 收益分配
2.1 双方同意:甲方有权从乙方处取得“基础费用+甲方提成”,除此之外的合作收入归乙方所有。
2.2 基础费用部分
2.2.1 基础费用标准:每年人民币(大写) 元(¥ 元),不满一年按天折算。
基础费用不受实际合作收入情况影响。
2.2.2 付款方式:乙方应于每个合作年度开始后15天内向甲方支付。
2.3 甲方提成部分
2.3.1 甲方提成计算方式:(合作收入-应扣除项目)*甲方提成比例。
2.3.2 甲方提成比例: %(百分之 )。
2.3.3 合作收入:
合作收入是指:乙方通过合作项目所取得的全部收入。
合作收入不包括:甲方或乙方非通过合作项目所取得的收入。
合作收入应以乙方实际收款金额为准。
2.3.4 合作收入补充说明:乙方不得将合作项目形成的客户引导至其他渠道购买以避免甲方提成;此种情况下客户在其他渠道的购买,仍应视为合作收入。
2.3.5 应扣除项目:
无;双方专门确认属于应扣除项目的,计入应扣除项目。
2.3.6 项目如有亏损,甲方不承担。
2.3.7 结算周期:每6个月为一个结算周期。
2.3.8 结算支付方式:每个结算周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结算支付提成,乙方应提供计算明细。
2.3.9 甲方对提成计算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审计。如审计结果反映出乙方提供的提成计算有误,除应按审计结果补足提成以外,乙方还应承担审计费用。
2.4 乙方应当妥善保管好项目的运营收支、账目记录和相关凭证。
2.5 甲方有权随时了解并审核项目费用的账目及支出情况。
2.6 甲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甲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7 发票
2.7.1 本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或交易金额为含税金额,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息要求如下: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2.7.2 甲方应在乙方付款前开具发票,否则乙方有权相应延后付款。
3. 保密
3.1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取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该信息的披露方同意,信息接收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信息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后仍需履行。
3.2 保密信息是指信息披露方向信息接收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或之后披露的任何非公开的信息,不论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作品、技术及经营的相关信息。作品相关信息包括艺术作品原作、照片、草稿、参数;技术信息包括技术、设计、图样、译文、图标、模型、制程、计数法、软件程序、软件来源文件、有关研究与实验工作的记录或成果等;经营信息包括营运信息、投标文件、财务/业务数据、人事数据、采购资料、客户资料或销售数据等。
4. 甲方权利与义务
4.1 甲方负责向乙方所提供艺术品展览和交易、艺术品(包含相关衍生品)宣传推广活动的场地和相关设施,向乙方免收场地使用费用。
4.2 甲方自行承担项目产生的场地水电费用;如双方在收益分配中对水电费用有特别约定的,按特别约定处理。
4.3 甲方有权组织和安排乙方的展览活动,乙方同意甲方非独占性地推广和宣传乙方的作品。
4.4 如有展览与市集活动,乙方有暂时仓储大型物件(如桌椅)需求,甲方可以提供临时储藏场地。
4.5 甲方为乙方开展场地布置提供必要的工具和便利。
4.6 甲方有权对展览作品进行摄影和摄像,并用于展览及相关活动的推广。
4.7 甲方应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如展览品在展览期间遭遇任何损毁、遗失或发生盗抢时尽快通知乙方,并尽力保护现场、记录实况。
5. 乙方权利与义务
5.1 乙方负责所有艺术品展览、推广销售、活动组织开展的一切运营、销售、策划及售后事宜。
5.2 乙方应自行对买家承担卖方的全部责任,开具发票等。
5.3 乙方承担使用甲方提供的场地过程中的相关成本,并作为应扣除成本在项目收支中予以扣除。
5.4 乙方组织开展户外市集活动时,应尽可能设计IP文宣,扩大宣传影响力,吸引各商家报名参加市集活动,乙方招募市集商家时应尽量避免同性质的店参与活动。
5.5 展览作品的所有权及知识产权归乙方或乙方合作艺术家所有。
5.6 乙方保证对展览及销售推广作品享有或经授权享有相应的占有、使用权利,有权或获得授权自行将艺术品用于展览展出及推广销售;艺术品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效力及全面履行的权属争议纠纷、负担、限制等情形。
5.7 艺术品的往返运输及相关包装、保险等由乙方负责处理。
5.8 乙方向甲方交付艺术品时,应向甲方提供明确的艺术品清单、打包照片及运输公司运输单,作为甲方验收交接的凭证。
6. 风险承担
6.1 艺术品在交付给甲方之前的制作、采购、运输过程中的所有风险,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责任。
6.2 艺术品在交付给甲方之后的风险:
6.2.1 艺术品在交付给甲方之后,由甲方承担与场地其他类似艺术品同等的保管责任;如甲方未尽到保管责任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6.2.2 艺术品在交付给甲方之后,因乙方人员仍对艺术品的操作处理导致的损害,由乙方承担责任。
6.2.3 乙方应为艺术品办理适当保险;艺术品在交付给甲方之后、交付给买家或退回乙方之前,非因甲方责任的毁损、灭失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6.3 艺术品交付给买家或乙方之后,甲方不再对艺术品承担任何责任与风险。
7. 陈述与保证
7.1 本合同各方均向其他方承诺:
7.1.1 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以外,该方拥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所必需的所有合法权利以及所有内部和外部的批准、授权和许可,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批准。
7.1.2 该方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全面和有效的。
7.2 甲方承诺:
7.2.1 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与资质。
7.3 乙方承诺:
7.3.1 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与资质。
8. 违约责任
8.1 乙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5‱(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
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8.2 甲方违约解除责任
8.2.1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8.2.1.1 甲方提供场地不符合约定要求,或其他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超过15天的;
8.2.1.2 甲方不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权利的;
8.2.1.3 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8.2.2 甲方违约提前解除本合同或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同时承担如下责任:
8.2.2.1 归还乙方所提供的艺术品及相关物料;
8.2.2.2 要求甲方按照最近一个月项目收入的30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权直接在收益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乙方全部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8.3 乙方违约解除责任
8.3.1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8.3.1.1 乙方违反约定使用场地,经甲方提出后10个工作日内仍不改正的或再次出现该情形的;
8.3.1.2 乙方利用该场地从事违法活动的;
8.3.1.3 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8.3.2 乙方违约提前解除本合同或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同时承担如下责任:
8.3.2.1 将相关艺术品及展览撤展并归还场地,逾期归还的,应按照 元/天的标准向甲方支付占用费,直至实际归还之日;
8.3.2.2 按照合同约定标准立即结算支付已履行部分的合作收益;
8.3.2.3 要求乙方按照结算收益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8.4 任何一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9. 其他约定
9.1 不可抗力
9.1.1 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9.1.2 不可抗力的后果:
(7)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8)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9)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10) 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11) 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1.1 不得转让义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应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
2. 合同联系方式
2.1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2) 甲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13) 乙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1.1 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1.2 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视为有效送达;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1.3 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1.4 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1.5 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2.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 附则
2.1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 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2.3 本合同包含如下附件:《场地示意图》
上述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2.4 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名或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附件:
场地示意图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