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运输服务合同
药品运输服务合同
甲方(托运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承运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特定药品冷链运输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 服务内容
1.1 甲方同意由乙方为其提供国内 (临床药品、研发样本、生物样本等)运输服务,并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运输服务费、保险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1.2 药品规格、数量、价格、包装、储存条件、运输工具见附件。
2. 合作期限
2.1 合作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2.2 合作期限届满前或届满时,双方可协商续延期限。
3. 运输费用
3.1 运输服务价格按照附件《运输服务价格表》执行。
3.2 结算付款方式
3.2.1 按月结算支付。
3.2.2 每月10日前结算支付上月已经完成部分的服务的服务费用。
3.2.3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结算账单(列明服务费用明细);甲方应于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如无异议则视为认可。
3.3 电子版物流运单是甲方支付乙方运费的必要条件,乙方无法提供客户电子版签收物流运单的发货,视为未完成。委托运输超过3天仍不能提供客户电子版签收物流运单或者收货证明的,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及未付出的运费中扣除相应订单金额。
3.4 甲方以乙方提供的费用月结对账单作为双方结算的唯一依据。
3.5 甲方选择以下身份付费
3.5.1 寄件人付费
3.5.2 第三方付费
3.5.2.1 选择第三方付费,则甲方和第三方须满足以下条件:
3.5.2.1.1 须有月结协议账号。
3.5.2.1.2 需付款信用良好。
3.6 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乙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7 发票
本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或交易金额为含税金额,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息如下: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4. 履约保证金
4.1 履约保证金
4.1.1 履约保证金标准:人民币(大写) 元(¥ 元)。
4.1.2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
4.1.3 甲方指定保证金收款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4.1.4 履约保证金用于担保乙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乙方违约应向甲方承担赔偿、扣款、违约金或任何其他责任时,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相应抵扣。
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扣的,乙方仍需进行赔偿。
4.1.5 履约保证金抵扣(全部或部分)以后,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进行抵扣或要求乙方补足,直至预留的履约保证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
4.1.6 履约保证金的返还
合同到期或解除、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除甲方有权抵扣的款项外,甲方应将履约保证金的剩余款项无息返还给乙方。
5. 提货及运输
5.1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至甲方指定地点提取药品。甲方在乙方到达仓库前,安排库房人员做好装车前的相应准备。
5.2 提货时,双方共同检查冷链药品并清点数量,在规定时间内(冷藏药品应在30分钟内,冷冻药品应在15分钟内完成)于冷库中完成提货。
5.3 乙方须确保甲方托运的药品外观包装完整,运输内容与货运单据一致,无破损、受潮等问题。如收货方收货时提出药品外包装受损、数量缺失等问题,视为乙方运输途中产生的问题,由乙方最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以所托运货品的货值为限,具体计算以甲方含税开票价格为准。
5.4 乙方用冷藏车发货时启运前必须按以下要求操作:
5.4.1 提前30分钟打开制冷机组和温度监测设备,预热或预冷车厢内温度至规定的温度后方可装车;
5.4.2 装车时关闭制冷机组,并尽快完成装车;
5.4.3 药品装车完毕,及时关闭车厢车门,检查厢门密闭情况并上锁;
5.4.4 启动并检查制冷机组及温度监测系统运行状况,设备运行正常方可启运。
5.5 乙方用冷藏箱装货前必须按以下要求操作:
5.5.1 对冷藏箱的制冷设备、温度记录显示仪进行检查,确保所有的设施、设备正常并符合温度要求。
5.5.2 将冷藏箱储藏温度降至冷链规定的温度范围内,并启动温湿度自动监控系统对储藏期间的温度进行实时监测记录。
6. 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6.1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新版GSP有关冷链运输的管理规定及甲方的相关管理规定,按照药品产品装载及运输标准要求组织运输,确保在运输途中冷链药品的质量安全,保证货物安全、及时、完整地送达指定收货地点。
6.2 提货后,乙方应严格按照药品外包装箱上图示方法进行存储、运输,确保药品安全送达。其中要求阴凉的药品应在整个存储、运输途中保持20摄氏度以下的温度、运输装卸过程中均不得将药品置于阳光下暴晒;要求冷藏存储的药品除了满足上述要求之外,还应使用有资质的冷藏设施的运输车辆,在整个存储、运输途中保持 摄氏度的温度。
6.3 乙方在运输过程中,要及时查看温度记录显示仪,如温度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处理。冷藏车在运输途中要使用自动监测、自动调控、自动记录及报警装置,对运输过程中进行温度的实时监测并记录,温度记录时间间隔设置不超过10分钟,温度记录应随药品移交收货方。采用保温箱运输时,根据保温箱的性能验证结果,在保温箱支持的,符合药品贮藏条件的保温时间内送达。
6.4 乙方在核对《托运委托书》、随货同行、温湿度记录或者收货、验收过程中发生任何疑问,应当随时与甲方进行联系,确定无疑问时方可继续操作。乙方应当按照新版GSP要求保存好随货同行、同批质检报告、运输过程中冷藏车或冷藏箱温湿度记录表、运输记录等。
6.5 运输过程中涉及航空运输的,乙方应办理化工检定(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如需),提前确认机场的冷库或冷藏装置,并采用适应航空运输的制冷方式,避免发生温度失控,导致药品质量受损。
7. 甲方的权利义务
7.1 甲方须按乙方要求提供以下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7.1.1 托运物品合法性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临床机构试验资质、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药品注册许可证、药品检验报告、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许可证、医疗器械检验报告等合法、有效文件;如进口药品或医疗器械,应提供备案登记、进口准许证(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进口通关单、经营许可证等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7.1.2 托运物品的收货人依法接收物品的证明文件(如有);
7.1.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甲方应提供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7.1.4 其他乙方认为应提交的文件。
7.2 甲方应认真填写乙方提供的运单,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保证所填写的运单物品与所托运物品一致,以及与提供的随货单据的数据信息一致。乙方揽收甲方托运物品不视为确认甲方运单填写物品与实际托运物品的一致性,若发现运单内容(客户下单信息)与实际托运物品不一致时,乙方有义务提醒甲方核实。
7.3 甲方保证所托运物品的包装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能够满足储存、运输的要求;在托运物品交付乙方时,托运物品的包装外观完好、标识齐全、清楚。
7.4 甲方应遵守《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申报托运物品的名称、性质,并保证所交付的托运物品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禁止、限制运输物品或其他危害运输安全、公共安全及产生污染的物品(以下统称为禁寄物)。
7.5 甲方保证不伪报品名、不隐瞒托运物品性质或在托运物品中夹带上述禁寄物。
7.6 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征询客户关于运输质量问题的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包括客户投诉),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全部或部分省份的承运资格。
7.7 如甲方违反上述条款,乙方可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理。
7.8 甲方选择由收件人或第三方支付运输费、保险费或其他相关费用时,如收件人或第三方拒绝或迟延支付上述费用,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及违约金。
7.9 甲方不得以部分款项、服务费用有争议为由拖延其他应付款项。
8. 乙方的权利义务
8.1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有年检记录)、《道路运输许可证》、《冷藏车行驶证》、冷藏车相关设施设备的验证文件、承运人员驾驶证及身份证、温度监测追溯设备资料,以上资料的复印件均需加盖乙方公章原印章。
8.2 乙方有权将托运物品委托第三方承运人,但应保证第三方承运人拥有符合要求的运输资质、运输能力。如因第三方承运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托运物品在运输过程中毁损、灭失的,由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8.3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自甲方仓库提取药品,在一定期限内送至甲方指定客户的所在地。每次承运药品的数量、目的地等内容,以发运前甲方填写的运输运单为准,甲方要求托运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承运工作。
8.4 甲方填写运输运单交乙方之后,乙方应在甲方委托当日后一日内,按运输运单赴甲方仓库提货,如有特殊原因,应提前向甲方报备。
8.5 乙方必须保证所配送的车辆具有低温冷藏功能,并维护好车辆制冷系,确保产品冷链的完整性。
8.6 如因运输不当导致客户拒收药品,或药品损坏、灭失等情况,乙方应按照该批药品发票含税金额向甲方支付损害赔偿金;如因乙方违规运输导致行政部门对甲方进行处罚,或甲方因此丧失各种资质、代理资格,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取消乙方承运资格。
8.7 乙方应按照约定时间送达货物并及时通知收货人,逾期送达货物的,乙方应及时与甲方沟通,说明情况,双方积极寻求解决方案,避免扩大损失。送达货物的日期以收货人签收日为准。
8.8 乙方应按照运单中甲方填写地址配送,若收件人需要更改地址,乙方需要同甲方确认,经甲方通知方可更改配送地址,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甲方承担,未经甲方确认的,因此产生额外费用由乙方承担。
8.9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乙方应于拒收当日通知甲方协商处理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如保管费等)由甲方承担。
8.10 乙方承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向甲方提供配送服务的随车人员(含驾驶员及配送工)办理合法用工手续,由于乙方雇员劳动纠纷问题对甲方业务造成影响,甲方有权中止合同。
9. 保价与保险
9.1 为了规避运输途中意外事件带来的风险,乙方有权联合保险公司推出联合托运物品运输保险增值服务。
9.2 乙方建议甲方为托运物品购买上述保险,保险费率为 ‰(千分之 ),但甲方有权自行决定是否购买商业保险。
9.3 如甲方选择为托运物品投保,需同时在乙方提供运单中的“保险事项”一栏中勾选“保险”项,并注明保险金额,即托运物品的据实声明价值。
9.4 如甲方未在“保险事项”一栏中勾选“保险”项并注明保险金额(血、体液样本或临床实验药品、标本、切片等无法确定市场价值的物品除外)或未足额支付保险费用,则视为甲方不为此票托运物品投保。
9.5 甲方应在交付托运物品时向乙方支付足额的保险服务费,但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甲方保险服务费 = 保险金额(甲方托运物品的据实声明价值)× 保险费率。
9.6 国内运输中,货值开具的是增值税发票,投保货物价值按以下方式进行确认:
9.6.1 投保金额包含税点的方式,理赔时须提供发票抵扣联原件或财务的进项税转出凭证;
9.6.2 投保金额扣除税点的方式,理赔时须在提供的货值证明中分别列明货值及税点。
10. 责任范围
10.1 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甲方托运物品损失的,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10.2 除甲方自身原因外,在乙方运输时出现托运物品遗失、破损、超温、污染等情况,经双方共同确认乙方负其主要责任时按如下标准赔偿:
10.2.1 已投保托运物品全部毁损或丢失,按投保金额予以赔偿;如托运物品仅有部分毁损或内件短少,则按投保金额和损失的比例赔偿;
10.2.2 未投保托运物品,按实际支付运输费用的两倍赔偿,最高不超过2000元人民币。
10.3 对于已投保托运物品,若出现货损事故,保险理赔时以托运物品所有人提供的托运物品发票或托运物品价值证明为准。若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出险,则按联合托运物品运输保险条款执行。若保险申报价值低于托运物品所有人所提供的托运物品发票或托运物品价值证明,按比例赔付。
10.4 对于已投保托运物品且无法确定市场价值的物品(包括不限于血、体液、样本或临床实验药品、标本、切片等),保险公司将按承运人运输该票托运物品运费的5倍且单票最高不超过RMB5000元赔付。
10.5 已投保托运物品发生事故的绝对免赔额: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约定如下:
需要冷藏运输药品类(如疫苗类、试剂类、药品类等):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RMB5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特殊包装的普通物品或冷链物品免赔额为:5%;
普通及无需冷藏运输的药品: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RMB5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以上免赔适用于保险项下的任何损失和费用的索赔,包括盗窃、抢劫险下的责任,但不适用托运物品全损或推定托运物品全损。
为免歧义,以上绝对免赔额内的损失均由被保险人(即甲方)承担。
10.6 托运物品残值由乙方和甲方协商处理;如折归甲方,乙方在核定赔偿金额时将扣减残值。若被保险运输的药品等特殊物品,由于外包装受损或污染造成产品不能被继续使用,保险人同意进行赔付,但被保险人须对受损物进行销毁。销毁须有保险人(或其他指定的机构和人员)进行现场见证。
10.7 甲方主张保险索赔时,应当提供运单寄件人存根联原件、发票原件、装箱单原件、托运物品损失价值证明原件及索赔函原件。
10.8 甲方未投保托运物品,乙方按本条第2款承担赔偿责任后,甲方及第三方(甲方保险人、甲方客户等)不得要求乙方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10.9 甲方未如实明确申报托运物品的,乙方有权拒绝承运并终止本协议;甲方提供虚假的准运证明文件、检验证明文件,或通过瞒报、隐藏、夹带等方式骗取乙方承运的,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处理,同时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
10.9.1 解除本协议;
10.9.2 采取紧急措施对托运物品进行处理以避免损失发生或扩大;
10.9.3 向有关权力机关举报该等情况。
11. 保密
11.1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取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该信息的披露方同意,信息接收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信息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后仍需履行。
11.2 保密信息是指信息披露方向信息接收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或之后披露的任何非公开的信息,不论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作品、技术及经营的相关信息。作品相关信息包括艺术作品原作、照片、草稿、参数;技术信息包括技术、设计、图样、译文、图标、模型、制程、计数法、软件程序、软件来源文件、有关研究与实验工作的记录或成果等;经营信息包括营运信息、投标文件、财务/业务数据、人事数据、采购资料、客户资料或销售数据等。
12. 违约责任
12.1 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5‱(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逾期期间乙方有权将结算方式变为单票现金结算并中止为甲方提供运输服务。
逾期超过15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2.2 乙方未提前报备造成逾期提货的,按每日每箱药品10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时提货5日以上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终止乙方承运资格。
12.3 乙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天,应按相应货款金额的1%(百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交货义务,但扣除额度最高不超过该单全部运费。甲方有权从应向乙方支付的货款金额中扣除该违约金。
12.3.1 逾期5日以上仍无法送达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全部或部分省份的承运资格。
12.3.2 逾期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2.4 任何一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本合同中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鉴定费用、诉讼仲裁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用、维权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13. 其他约定
13.1 不可抗力
13.1.1 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13.1.2 不可抗力的后果:
(1)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 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 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1.1 部分无效处理
如任何法院或有权机关认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不应被认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但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2. 合同联系方式
2.1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6) 甲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7) 乙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1.1 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1.2 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视为有效送达;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1.3 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1.4 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1.5 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2.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 附则
2.1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 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2.3 本合同包含如下附件:运输服务价格表
上述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2.4 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附件:
运输服务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