孵化器入驻管理合同
孵化器入驻管理合同
甲方(管理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入驻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鉴于:
1. 甲方是专门为创业项目团队提供创业服务和场地管理的机构,负责管理孵化器的入驻及配套服务。
2. 乙方是申请在孵化器建立办事机构的创业企业。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乙方入驻甲方孵化器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3. 孵化期
3.1 本合同孵化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入驻期)。
3.2 孵化期届满后,原则上孵化期不得延长。如乙方符合孵化期延长条件,应于孵化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入驻合同。审核未经通过,乙方必须出园。
4. 孵化费用
4.1 乙方有偿使用甲方孵化场地,具体以双方确认文件为准。
4.2 水电、网络等场地使用中的费用应按甲方的相关管理规定缴纳。
5. 甲方孵化服务
作为乙方的孵化器,甲方根据乙方具体情况和需要提供具体内容如下:
5.1 企业增值服务:根据乙方发展情况,为乙方提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各类各级政府资金的申报指导;协助乙方进行科技成果鉴定、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等工作。
5.2 投融资服务:甲方建立由政府、金融机构与丰富民间资本等多方投资者共同搭建的立体平台,打造和完善投融资平台,积极与金融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根据乙方的发展需要,向各风险投资机构和各种基金组织推荐乙方有发展前景的科技项目帮助乙方融资,向各银行推荐协助乙方贷款,向各担保公司推荐协助乙方担保贷款。甲方也可向有发展前景的企业融资。
5.3 技术平台服务:依托第三方转移中心资源,为乙方的技术创新提供服务。
5.4 人力资源服务:整合各方资源,力争为乙方在人力资源之招聘、培训等方面提供帮助。
5.5 商务配套服务:完善园区各类硬件设施,协助乙方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有关变更手续,协助乙方办理工商年检。
5.6 中介优质服务: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联结、构筑形成了功能全面的中介服务网络,为乙方提供统一而优质的服务。
6. 乙方孵化要求
作为被孵化企业,乙方应按照如下要求完成项目孵化:
6.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指导,在本企业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合法经营活动。
6.2 遵守甲方各项管理规定。
6.3 根据相关合同按时向甲方缴纳各种有偿服务费用及根据政府相关要求完成各种报表的填报工作。
7. 乙方其他权利义务
7.1 在孵化期间,乙方有权按本企业《章程》规定,办理《公司法》允许的一切业务手续,遇重大变更事件须书面报告甲方。
7.2 享受经开区和孵化器规定的各种优惠政策。
7.3 有权向甲方直接反映服务质量或服务态度等问题。
7.4 乙方接受孵化2-3年后可申请毕业,经甲方按孵化器规定标准审核符合标准后即可毕业。
8. 合同变更与解除
8.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合同进行延期、变更或解除。
8.2 入园孵化期内,乙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8.2.1 乙方严重违反国家、省、市治安、消防条例。
8.2.2 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相关约定。
8.2.3 经一定时间孵化,乙方仍无明显发展。
8.3 孵化期内,乙方有权提前申请解除本合同,但必须在每年企业年审前三个月递交书面报告。甲方在该年度企业年审工作完成后办理解除孵化关系的有关手续。
9. 独立关系
本合同各方均为独立法人(或独立主体)。本合同的签订在本合同各方之间并不产生任何雇佣、代理、合伙关系,各方对外不产生共同、连带、补充或类似责任。
10.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1. 附则
11.1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 本合同与甲方的各项管理规定同时使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 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11.4 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