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合同
校企合作合同
甲方(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乙方(学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甲乙双方合作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 合作项目
1.1 为充分发挥乙方科研优势,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实现产学研一体化,甲乙双方共同合作建设联合研究中心,致力于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高端人才汇聚、智慧应用方案落地。
1.1.1 联合研究中心名称:请填充。
1.1.2 联合研究中心重点研究领域:请填充。
1.1.3 联合研究中心重点产业方向:请填充。
1.1.4 乙方对接院系:请填充。
2.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
3. 合作安排
3.1 信息交流:双方应根据合作的需要,应定期地进行技术、政策、人才的信息交流:
3.1.1 甲方及时将市场信息反馈给乙方;
3.1.2 乙方及时将国内外研究动态和科技成果信息提供给甲方,供甲方定位新市场和新产品参考。
3.2 科研任务:甲乙双方共同申报、承担地方或国家科研任务。涉及双方的具体任务、责任、权利归属等,按科研任务申报书及其他相关协议执行。
3.3 人员培训:乙方提供机会支持甲方关键技术人员的培训或进修提高。
3.4 合作项目:合同期限内,完成的项目不少于 个。项目的交付物可为系统软件、论文、专利或与项目相关的技术资料和实物材料等。
3.5 合作目标:合作期限内,联合研究中心预计引进专职研究人员请填充人以上,预计申请、获批相关知识产权请填充项以上,产值请填充万元以上。
4. 合作经费
4.1 合同期限内,甲方投入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元(¥ 元)(运营经费总额)作为联合研究中心运营经费。
4.2 联合研究中心运营经费主要包括日常运营经费、技术研发经费和成果转化经费。
4.2.1 日常运营经费:主要包括日常消耗品费用、实验室人员经费、技术研讨会费用等。占运营经费总额的 %(百分之 ),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元(¥ 元)。
4.2.2 技术研发经费:主要包括科研绩效、劳务费、差旅费、实验设备与材料费、测试费等。占运营经费总额的 %(百分之 ),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元(¥ 元)。
4.2.3 成果转化经费:主要包括知识产权许可或转让费。占运营经费总额的 %(百分之 ),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元(¥ 元)。预计每年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元(¥ 元),在具体的项目合同中另行约定。
4.3 支付方式
本合同项下运营经费总额由甲方分期汇入乙方账户,每期经费支付时间和金额如下:
首笔款:¥ 元,于本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二笔款:¥ 元,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第三笔款:¥ 元,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第四笔款:¥ 元,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4.4 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乙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 联合研究中心
5.1 联合研究中心是由甲乙双方联合设立的非独立的联合机构,受甲方和乙方双重领导。
5.2 联合研究中心人员安排:
5.2.1 设院长1名,由乙方请填充担任,主要对联合研究中心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技术方向做出决策;
5.2.2 设副院长2名,由甲、乙方各派1名人员担任:
甲方人员为请填充,乙方人员为请填充。
5.2.3 设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由若干人组成(包括主任1人、副主任2人),主要由甲乙双方人员组成,同时聘请本领域知名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为研究中心发展提供科学顾问和技术指导;负责研发方向等重要决策。
5.3 联合研究中心科研安排:
5.3.1 联合研究中心按照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联合进行项目研究和课题管理。
5.3.2 联合研究中心的科研任务包括二个层次:一是甲方资助或提出的研究课题;二是甲乙双方研究提出的合作开发项目。
5.3.3 联合研究中心将不定期组织技术交流、研讨活动,乙方负责及时向甲方开放其科技成果信息,以便于双方开展更多的项目合作。
6. 商业宣传限制
6.1 双方不得以联合研究中心的名义对外做商业宣传。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或授权,甲方及其关联公司不得在任何产品、产品包装、商业文件、商业广告、商业活动中标注、展示、使用乙方或校企联合研究中心等相关信息和标记。乙方依据本合同与甲方的合作,并不意味着甲方有权使用乙方的名称与标识或利用乙方的影响力。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使用乙方的名称、标识、名义从事任何商业宣传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6.1.1 甲方不得以乙方的名义对甲方产品、服务进行商业宣传、推广;
6.1.2 甲方不得在甲方的宣传册、产品包装、说明书等材料中使用乙方研制、监制、科研合作等字样。
6.1.3 甲方不得在商业宣传中引用或使用乙方的工作人员、 研发人员的姓名、职务、肖像、谈话等。
6.1.4 甲方不得有任何引人误认为甲方(包括甲方内设机构、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或一切关联企业)为乙方所设立或部分投资设立等混淆行为。
7. 知识产权归属及保密
7.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原本拥有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和成果仍归原所有权人。如甲方使用到乙方已有知识产权,需与乙方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7.2 合作期间内,由双方合作完成的研究成果,除非另有约定,其知识产权由甲乙双方共享。
7.3 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有合作成果的独家成果转化权和市场推广权,相关成果若需向第三方转让,须经双方同意,同意转让的科研成果的收益分配在不违反乙方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由具体的合同约定。
7.4 科研项目申报
7.4.1 合作期间双方共同申报相关科研项目,本着对工作(特别是技术产业化和产品的市场推广)有利的原则确定申报主体,国家项目申请根据上级指南需要确定领衔申报人。
7.4.2 合作期间双方共同申报科研成果奖励,乙方作为第一申报人,甲方作为第二申报人,乙方研发人员署名放前。如有其他合作方,经双方共同确认后,可作为第三申报人等。
7.4.3 属联合研究中心立项完成的合作项目成果和知识产权原则上归甲乙双方共有,具体由项目合同另行约定。双方在合作期间,对合作项目成果及相关技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双方均不得擅自将项目成果及相关技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透露。
8. 其他权利义务
8.1 甲方
8.1.1 负责按本合同约定足额提供研究中心的建设运行经费;
8.1.2 向乙方提供科研所需信息;
8.1.3 向乙方提出研究课题;
8.1.4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及研究中心工作,并有权提出意见。
8.2 乙方
8.2.1 乙方为联合研究中心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实验设备、实验场地等;场地位于请填充学院。
8.2.2 乙方技术转移中心定期对联合研究中心进行管理和考核;
8.2.3 乙方创新创业与成果转化工作办公室有权监督联合研究中心的工作。
9. 违约责任
9.1 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5‱(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
逾期超过15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9.2 乙方未按约定完成相关项目研究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应运营经费支出,并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9.3 任何一方有严重违反本合同情形的,守约方可提出协议终止,协议终止的,乙方将依程序撤销研究中心,双方不得以研究中心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9.4 任何一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本合同中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鉴定费用、诉讼仲裁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用、维权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10. 其他约定
10.1 不可抗力
10.1.1 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10.1.2 不可抗力的后果:
(1)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 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 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1.1 合同解释
1.1.1 本合同的不同条款和分条款的标题与编号,仅供查阅方便之用,不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不作为解释本合同任何条款或权利义务的依据。
1.1.2 本合同中,“以上”、“以下”、“以内”包含本数,“超过”、“不满”、“以外”不包含本数,某期日的“前/以前”、“后/以后”或类似表述包含该期日当日。
1.1.3 本合同中对金额或数量使用大小写时,如大小写不一致,应以大写为准。
1.1.4 如果本合同正文和附件的意思发生冲突,则应按正文或附件中以何者为准的明确约定处理。
如无明确约定,则各方应尽力将整个合同(包括正文与附件)作为一个整体来阅读理解,最为明确具体的实现合同目的的条款应优先考虑。
2. 合同联系方式
2.1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同意以本合同(含附件)中列明的联系方式(包括电子邮件)作为指定联系方式。
2.2 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2.3 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或发出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以两者较早一个日期为准);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2.4 本合同(含附件)列明的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2.5 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2.6 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2. 项目负责人
2.1 双方确定如下项目负责人:
(6) 甲方
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7) 乙方
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1.1 项目负责人的权限为:请填充。
2.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 附则
2.1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2.3 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