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通知书_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_石嘴山市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通知书


)宁行初号

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原告 与被告 一案,定于 年 月日 时分在本院第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 三条 第三款、《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通知你单位委派一名负责人出庭应诉。
特此通知。

(院印)

附《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条、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行政机关可以同时委托律师、法律顾问等诉讼代理人共同出庭应诉。
第二条、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1) 涉及共同诉讼、集团诉讼的案件;
(2) 就自然资源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
(3) 涉及面较广的农村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补偿案件;
(4) 造成公民死亡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行政赔偿案件;
(5) 因撤销、吊销行政许可导致企业停产停业或者公民丧失生活主要经济来源而引发的案件;
(6) 涉外行政诉讼案件;
(7) 其他社会影响重大、关注度高或者案情复杂、涉及行政赔偿数额较大的行政案件。
第三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对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工作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工作年度考核机制。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觉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及时处理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
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发现行政行为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订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负责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