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复[ ] 号
(第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申请人 (或申请人单位名称)不服 (被申请人名称)作出的 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请求责令 (被申请人名称)履行 法定职责]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予受理。经审查,你(你们或你单位)同本案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你(你们或你单位)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请在收到本通知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你(你们或你单位)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复印件、住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是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者事业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其他组织成立的批复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住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并可提出书面陈述意见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供的,视为放弃参加行政复议的权利。
二、在复议过程中,你(你们或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的第15日后至25日期间内来本机关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查阅后提供补充意见的,应于查阅后3日内提供;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查阅或不提供补充意见的,视为放弃查阅或提供补充意见的权利。
三、委托代理人(1至2名)代为复议的,须向本机关提交你(你们)本人签名或你单位盖章的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的授权委托书及复议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复议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供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函和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书。
四、如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附:
1.申请书副本1份;2.空白授权委托书1份;3.空白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1份(单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