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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_黄诉省市卫生局

行政起诉状

原告:黄,女,岁,省市人,省市医院护士,住市区路号,身份证号码。
被告:省市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李,该局局长。
诉讼请求:
一、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卫字第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 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事实与理由:
原告黄于年月日,给患者张注射青霉素时,由于自己熟识张,并由张自述多次注射青霉素无过敏反应,在没有皮试的情况下为张注射青霉素,导致张15分钟后产生输液反应,30分钟后抢救无效死亡。月日,市卫生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做出鉴定结论,认为原告行为为医疗事故。原告对此无异议。月日,被告市卫生局依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2条规定,给予原告以下处理决定:(1)给予死者家属经济补偿费8000元;(2)吊销行医资格。原告对此决定不服,认为被告适用法律错误,应适用《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18条之提起鉴定。特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武穴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黄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