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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_2015年

行政起诉状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生于1964年11月28日,初中文化,农民,住黄冈市XX县XX镇XX村X组19号,公民身份号码421XXX196411281525。
被告XX市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黄冈市XX县XX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局局长。
申请事项
1. 要求依法撤销XX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社工伤不字201425号不予认定工伤通知书;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丈夫高某某自2009年4月起就在XX百立混凝土工程公司工作,具体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工作,工作期间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从2010年初开始,高某某开始在XX百立混凝土工程公司旗下的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建筑工地工作,具体岗位为施工员。由于高某某从事的职业和岗位的特殊性,所在单位要求职工必须每天上班,没有休息日。
2013年7月16日上午11时许,高某某在上班时间因工作所需横穿国道312线2870KM+700M路段时,被XX市城市公交有限责任公司的车牌号为鄂XXXX的公交车撞伤,造成六级伤残,终生需要护理。
2013年12月20日,某某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某劳仲裁字2013207号仲裁裁决书,确认高某某和某某百立混凝土工程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14年2月8日,原告依法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依法认定高某某2013年7月16日因交通事故致残为工伤。2014年4月10日,被告作出某人社工伤不字201425号不予认定工伤通知书,结论为不予认定工伤。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不具有工伤认定资格,且被告作出的某人社工伤不字201425号不予认定工伤通知书,在基本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和单位主体等方面都存在严重错误,最终导致了错误的认定结果,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将本案起诉至法院,请依法审理。
此致
黄冈市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
二0一五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