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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_海南省_海南

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琼 法复参字〔

(第三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 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案,(申请人)现已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的规定,你们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现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你们,请你们自收到申请书副本(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后,提出书面意见。
  
特此通知。

                         
  
附:
行政复议申请书(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