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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





公 安 局


指 定 管 辖 决 定 书




公( )指管字






经对


案件的管辖问题进行审查,


根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 十九条 之规定,决定由


管辖。请 公安(分)局在 日内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材料移送该公安机关。






公安局(印)









本决定书一式若干份,决定机关留存一份,其余分送被指定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