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
公 安 局 指 定 管 辖 决 定 书 公( )指管字 号 经对 案件的管辖问题进行审查, 根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 十九条 之规定,决定由 管辖。请 公安(分)局在 日内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材料移送该公安机关。 公安局(印) 年 月 日 |
本决定书一式若干份,决定机关留存一份,其余分送被指定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