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状_2015年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XX,男,1956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黄冈市XXX县XXX路XXX号,公民身份号码421126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冈市XX县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局局长
上诉人因不服黄冈市XXX县人民法院(2014)鄂XX行初字第00004号行政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 撤销黄冈市XXX县人民法院(2014)鄂XX行初字第00004号行政判决,依法改判;
2. 因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失职及在执行职务中给上诉人造成的建楼损失,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行政侵权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上诉理由:
3. 上诉人于XXXX年XX月XX日经被上诉人批准,在黄冈市XX县XX村XX街XX号自己家院内建成一座二层楼。上诉人是以审批的图纸“XXXX建字第XX号《私房建筑许可证》为依据,并由被上诉人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勘验、画线、打桩定位后,上诉人才进行建筑施工的。为了在施工中不和邻居发生矛盾,上诉人之子胡X到被上诉人办公室,当面在批准的建楼图纸上加盖了自己的手印,并当场指明这1.15米(见图纸)是西侧房檐。被上诉人听后没做任何表示,也没有往图纸上作记录说明。在XXXX年XX月XX日,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去掉西房檐10厘米,然后在房顶上修一个高梭,不要让雨水从西边流出才行。从被上诉人这一要求来看,足以证明原审法院《判决书》中的经查”……讲明不要有任何建筑物(指房檐)“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原审法院片面地听取被上诉人没有任何根据和证明的说法来作为判决的依据,是不符合 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实、证据不清楚,应予调查核实,不能轻信一方自述。
4. 原审法院的《现场勘验笔录》大部分失实,原审法院不做深入的调查研究,甚至连上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明(书证、调查笔录)也未详细调查核实,就以《现场勘验笔录》为依据进行判决,难以令人信服。据上诉人所知,在建楼时由被上诉人现场勘验、打桩定位;在建楼一米高时,有其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当时及以后均没有提出异议。上诉人建楼西侧留窗户,是原图纸就有的,只是门的位置安在南边,并不像原审法院《判决书》所说“原告申请图纸的西立面是向西开门,但楼房建筑向南开门。因此出现西侧窗”那样。原告楼门留在南面,被告及工作人员是知道的,是看过现场的,有关证据都证明了这一点。从判决书中提到的“西侧窗”问题,也足以说明“西边1.15米处不要有任何建筑物”说法是荒谬的。如果把门安在西侧,二层没走廊、房檐,又怎么进屋呢?再说为房檐发生纠纷时,被上诉人只说西房檐去掉10厘米即可,其他问题概不追究。这只能说明上诉人允许或默认建楼的现状,不作任何处理。现在被上诉人又出尔反尔,对这种行为原审法院就不应给予保护,更不应该作为定案判决的依据。
5.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未按批准的《私房建筑许可证》施工,楼房确属违章建筑。”这是不能成立的。因《私房建筑许可证》是被上诉人根据上诉人的《私房建筑申请书》审查批准后发给的。在发证前,被上诉人都严格审查建楼图纸,作了必要的调查,进行了核实,才发给《私房建筑许可证》。特别是画线、打桩定位这些工作都在发证以前做了,《许可证》上并没有记载说明应遵守事项,这怎么能说我们是未按《许可证》施工呢?上诉人的建筑楼房是按《许可证》和现场画线、打桩定位进行、建筑,这怎么说是“确属违章建筑”呢?
我国《 宪法 》第 四十一条 第三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行政诉讼法 》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不以事实、证据为依据,而轻信被上诉人的口述作出判决,是违反法律、法规的。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被上诉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纠正其错误,特依法向你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公正地审理此案,撤销原审判决,责成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20万元。
此致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名):
二0一五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