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书_不予受理用_淄博市

淄博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书(不予受理用)


人仲案字[ ]第


申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年月日,本委收到的申诉书,……(写明申诉的事由)。
经审查,本委认为,……(写明不符合申诉条件而不予受理的理由)。依照《 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第 十三条 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的申诉,本委不予受理。
申诉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员:
年月日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书(不予受理用)说明




一、 本文书是根据《 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第 十三条 、《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 》第 十五条 的规定制作的,是仲裁决定书的一种应用形式。


二、 本文书为拟制式仲裁文书。是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不予受理的案件,通知申诉人时使用的文书。


三、 本文书应着重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 送交不予受理决定书应使用送达回执。